导图社区 新自然法法学
新自然法法学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当代自然法的概况、自然法与人权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等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萨维尼等。认为法律并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渊源首先是习惯而不是立法;等等。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习惯法,反对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立法。至19世纪后期,该学派渐趋衰落。
民法-物权法-物权变动思维导图。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模式、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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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法学
当代自然法的概况
自然法的复兴
自然法的理论是西方法理学的主导理论之一
当代自然法理论复兴的原因
对纳粹法律的反思
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并不直接意味着法治,它同样可以用于反人类的目的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缺陷
不能解释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自然法理论内在的发展逻辑
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的理论就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目的法学和社会法学并不完全排斥自然法的理论,天主教的神学理论也一直在延续
自然法与人权理论
“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自然法观念的历史
自然法不仅规定要做的事和不要做的事情,还承认权利,特别是那些与人性相连的权利
自然法的要素
本体论要素
以人这一存在的本质为依据而发生作用的常态
人性的共同性又决定了人所追求的目的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作为一种理想程序而处在一切人类共同生存之中的
认识论要素
被人们所知道的、在实际上指导人的实践理性的自然法
人的理性是通过人类本性的倾向的指引来发现自然法
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不是通过概念的推理和判断获得的明确的知识,而是凭借人的共同本性产生出来模糊不清的、缺乏系统性的知识
以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为根据,马里旦提出自然法的动态方案理论
人权
分类
人格权(人权)
包括
生存权;人的自由权,或人用上帝和社会法律来引导自己生活的权利。。。
公民人格权(政治权)
直接来源
实在法和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宪法,而不直接依赖于自然法
真正政治民主的根基,由公民权而生的宪法和政府便是首要和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劳动人格权(社会人权)
强调
劳动者的尊严、取得一定水平的劳动报酬、集体行动的自由
马里旦把人权提到历史的高度进行论述
理论分析
国际法和万民法
处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
是处理必然地同首要原则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和实在法
依靠自然法而具有法律效力,并使其为人民所遵从
是自然法的延伸和扩展,是自然法进入到了人性的主要倾向越来越不能加以决定的各个客观领域
“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法律事业说
对流行法律概念的批评
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说是关于法律含义的一种典型的说法
以弗里特曼为代表的公共秩序说
法律的强力说
权力等级体系说
以英国的戴西为代表的法律的国会主权说
富勒的“法律事业说”
以上观点都有其缺陷
法律的道德性
哈特与富勒的冲突
哈特
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看法,认为正义和正义的标准是相对的
正义的标准是随着特定人和特定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不断变化的
自然法学是目的是维护人类的生存和谋求最佳状态
富勒的内在道德论
独特之处在于他把道德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或者说是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主要是体现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原则(肯定性 )
愿望的道德是指善行、美德和人类力量的充分实现(禁止性)
对于道德的这种划分来源于经济学家的理论
归纳
法律规则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必须公布;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法律必须明确;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规则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的规定与实施必须相一致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哈)与“法律的道德性”(富)
社会正义与法律的权利哲学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
以正义理论取代功利主义
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
正义论是罗尔斯学说的核心
社会正义原则
即存在利益的一致,又存在利益的冲突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
正义论设立了一种原始平等地位的假设
每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是对称的
社会正义的两项原则
法治理论
实质正义
制度本身合乎正义,这种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
取决于社会基本结构所根据的原则
形式正义
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们的实质原则如何
坚持原则或服从制度
法治原则
“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
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
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
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
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论
对两种流行法理学理论的评论
权利论
其是在批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基础上提出的
目的
对于社会中所有人给予同等的关心和对待,使政治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成为真正平等的成员,这种理论并不要求给予每个人绝对的自由,不要求为了满足个人的权利而牺牲社会的利益
理论前提
一个社会存在一些政治道德的准则,政府的行为受到这些道德准则的约束
该社会是一个理性的社会,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予相同地处理
该社会承认它的成员是平等的,他们有权利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法律的原则
法律实证主义
内容
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该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了确定某些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目的而使用的一套特殊规则
这套有效的法律规则并非面面俱到,而只要求某些官员的行为,如法官的自由裁量
法律义务的含义是当事人受该条规则的约束,这个规则要求他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
整体性的法律
实际原则
立法的整体性原则
要求立法者在原则上保持法律的一致性
审判的整体性原则
要求“法官必须把他们所控制的法律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一套他们可以随意逐一制定或修改的互不相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