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历史法学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萨维尼等。认为法律并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渊源首先是习惯而不是立法;等等。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习惯法,反对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立法。至19世纪后期,该学派渐趋衰落。
新自然法法学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当代自然法的概况、自然法与人权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等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民法-物权法-物权变动思维导图。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模式、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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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法律与民族精神
法律如同义工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本身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和明显的属性
法律规范本身可能寓于普遍信仰的目标之中
宪法存在的基础就是具体明显的公共权力,它以文字和口头世代相传下来的各种法规为基础
法律具有双重的生命力
法律与社会共存
法律史法学家所掌握的一门特殊知识
三阶段论
第一阶段:法律的“政治”要素,法律的原则并不存在于立法之中,而是存在于“民族的信仰”之中
第二阶段:在政治要素中加入了法学家的“技术”要素
民族法律文化的最高峰,法典化可行的时代
第三阶段:随着民族的衰落,法律不再有民众的支持,而成为专家小集团的财产
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应有的要素
法律的权威
在法典不生效的地方保留普通法和各州法律的混合
历史精神是免于自欺的唯一保障
子主题
良好的司法官员
提倡法学院和法院之间自由联系,这是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最好的方式
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
立法和法典编纂
崇尚习惯法,反对立法,反对法典编纂
立法产生的影响
败坏法律
减少法律的模糊性
区分了法典的政治因素和技术的因素
除非有紧迫的必要性,否则绝不要从事法典编纂的工作
法典要作为唯一的法律权威,实际上就要求法典对可能出现的每一案件作出明确的判断和指示
法典的独到之处,在于确立一种新的法律权威,以取代真正的法律权威(民族精神和民族的个性)
罗马法剥夺了德国法的民族性,但其在罗马法中寻找德国法的渊源
德国以前所普遍实行的法律是合适的,因为在特殊问题上有极大的差异和个性,在普遍问题上又有德国普通法作为总的基础,这些特点就将全德国各邦都联系和团结起来
梅因的历史法学
法律的历史发展论
“习惯法”阶段之后,便是法典的阶段
十二铜表法
当原始法律一经制出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
在人类民族之间,静止状态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因为法律是稳定的,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
法律拟制的任务
改变一个法律制度
掩盖这种改变的效果
衡平
有些法律原则由于固有的优越性而更容易代替旧有法律
自然法的功过论
自然法
不问过去只向将来寻求完善典型的倾向
人类法律发早期史
原始时代的社会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个人的集合体
每个进步社会的发展是一致的,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消灭和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的考虑的单位
用以代替原来家族各种权利义务的东西便是“契约”
古代法医嘱继承是一种“概括继承”制度,即在继承全部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其全部的义务
从共同所有权到个别所有权的分离,实际上就是财产法的发展过程
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诺成契约
一个法律制度是否成熟,与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