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变动
民法-物权法-物权变动思维导图。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模式、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编辑于2021-06-04 10:15:23新自然法法学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当代自然法的概况、自然法与人权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等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萨维尼等。认为法律并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渊源首先是习惯而不是立法;等等。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习惯法,反对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立法。至19世纪后期,该学派渐趋衰落。
民法-物权法-物权变动思维导图。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模式、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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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法学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当代自然法的概况、自然法与人权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等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萨维尼等。认为法律并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渊源首先是习惯而不是立法;等等。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习惯法,反对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立法。至19世纪后期,该学派渐趋衰落。
民法-物权法-物权变动思维导图。内容包括:物权变动模式、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物权变动
概述
概念
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 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
物权变动制度以物权公示为核心
形态
物权的发生(设立)——主体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物权的绝对发生
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基于事实行为(如添附、先占等)取得物权
效力: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皆归于消灭
继受(传来)取得
物权的相对发生
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取得物权,基于继承取得物权
效力: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转由取得人承受
物权的变更——物权客体、内容方面的部分变化
物权的消灭——主体物权的丧失
绝对消灭
物权本身归于消灭
标的物灭失、用益期限届满
相对消灭
物权主体的变更
原因
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
分类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情况
因买卖、赠与、互易、遗赠、抛弃发生所有权变动
设立他物权的合同
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
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物权法规范的物权变动常态
区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适用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变动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房屋
登记对抗模式(法律特别规定)
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准不动产
区别
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不同
强制性;倡导性
是否存在物权的冲突不同
不存在;登记和交付可能在同一物上产生多个物权
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情况
基于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继承
物权取得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基于事实行为或事件
先占、添附、劳动生产、不动产拆除、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事件:自然灾害导致物的灭失、期间届满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通常不要求公示
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例外规定,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使用
立法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法、日)——登记(交付)对抗主义
债权合意(如买卖合同)=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登记或交付)=对抗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奥、瑞士、韩)——登记(交付)要件主义
物权变动=有效债权合意+公示(生效效力)
物权变动效力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

物权形式主义(德、台)——登记(交付)要件主义
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
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生效效力)

我国的立法选择
债权形式主义
登记、交付分别是不动产、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范围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权利质权的设定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该法律(合同、遗嘱)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债权意思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登记
概念
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适用上的例外
国有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无须登记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准不动产”应为登记
特征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我国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及便利、效率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采属地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原则上采强制主义
登记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形式审查
只审查申请登记的材料及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实质审查
除审查形式外,而且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伪,特殊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也进行审查
登记行为性质上主要是民事行为(通说)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登记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
登记主要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民法上的登记请求权)而发生
登记错误需通过民事确权程序重新确权
登记错误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类型
本登记
有确定的、终局效力的登记
分类
初始登记:对某一不动产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变更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对既存的登记内容进行修正补充的登记
针对登记错误、登记遗漏进行
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真正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关也可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注销登记:消灭原有全部登记事项的登记
预备登记
为了保障登记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分类
预告登记
含义
指为了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前提条件
当事人签订了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效力
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在90天内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对抗效力,即债权物权化
实质
限制现实登记的权利人对不动产行使处分(一房二卖、在已出售房屋设定抵押权)权
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
异议登记
含义
指真正权利人即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
效力
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按照记载的内容行使权利,暂时阻却登记权利的公信力
限制
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15日)起诉,否则失效
责任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申请赔款
效力
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对抗要件、处分要件
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登记的公信力
善意第三人受保护以不存在异议登记为前提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即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原因行为(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区分原则
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合同)和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原因行为的生效不以物权变动为必要条件
法律后果
即使因未登记而不发生物权变动,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仍属有效合同,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规则解决合同争议
在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行使登记请求权
登记机构
立法模式:行政机关登记、法院登记
我国立法:统一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登记错误与赔偿责任
当事人虚假登记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也要进行赔偿(承担不得追偿部分)
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包括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的登记错误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追偿权的范围应当根据对于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各方的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确定
动产交付
与占有的关系
交付:着眼于动态的物权变动
占有:着眼于静态的动产物权
占有往往是交付的结果
形态
现实交付
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
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是其特殊形式
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代替物的直接交付
认定现实交付应注意
交付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
交付是否完成,不一定看标的物本身占有的移转,而应当依交易观念确定
交付可以通过辅助占有人、占有媒介人进行
观念交付
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
类型
简易交付
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占有改定
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物权
指示交付
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效力
形成效力(形式主义立法例)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要件主义)
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对抗效力(意思主义立法例)
非经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指物权取得者和扣押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