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思维导图
吐血整理!2020民法总则部分思维导图,用于考研。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花费了一天时间整理,希望有所帮助。
编辑于2019-07-11 05:16:34民法总论
民法概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调整对象)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规定
民法的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基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内容)。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为一般,以无偿为例外。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①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性质),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产生根据),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内容)。 [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定性;特殊的人格权可以有偿转让。]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身关系以人为主体,也是财产关系基本的承载。
②民法对于人身利益的保护是其他法律保护无法替代的:不作为请求权和损害赔偿制度。
③人权保护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④部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有联系,其实现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经济利益。
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确认并保护民事权利,同时也保护法益,即其保护的重心是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中要尽量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始终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现代民法的各项制度都是直接针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设置的民法制度。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民法制度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构建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①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既是静态的商品所有者,又是动态的交易者。民事主体制度是确认商品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进一步平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民事权益。
②物权制度:物产尤其是所有权一定程度上既是商品交换关系前提又是交换的结果,物权制度界定了民事主体财产归属关系,完成产权初始界定。
③债和合同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是商品和服务交易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商品流通领域中最一般普遍的法律规范。
④客体制度:民法所确认的权利客体是随着交易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a.权利和物的结合共同构成法律上的集合物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和交易的对象,这使得交易对象扩大化,有利于提高对物的利用效率; b.有价证券成为财产的重要客体,并被视为新的动产,这使得财产易于保管和流转,极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奉行私法自治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但是也不排斥部分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以行为规范为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论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指导功能
②约束功能
③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效力贯彻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中,是指导民事立法、 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
②抽象概括性: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不是确定的法律规范,具有不确定性。
③功能强行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不得约定排除。
④功能补充性: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强行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只能够补充民法具体规则规定不足或者漏洞。
平等原则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的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①赋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②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③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处于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不能单纯根据等价有偿与否判断,因为对于自愿失去不均衡的情形就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因为“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平”。
①立法者和裁判者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维持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均衡。
②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诚信原则-市场交易道德
诚信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义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禁止权力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行驶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对民事主体行使权力的自由和边界的限定。
公序良俗原则-非市场交易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绿色原则
①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②保护环境和生态
关系: ①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逻辑前提,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是平等原则存在和实现的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②自愿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原则。 ③公平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 ④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中的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善良风俗原则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而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诚信原则则反之。对民事主体自由地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民事主体自由地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都包含在这三个原则中,实质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①宪法
②民事法律
③行政法规
④行政规章
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⑥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⑦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⑧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民商合一
①商法独立于民法是历史的产物。
②民商分立并非科学理论研究的成果。
③随着人的普遍商化,商人特权逐渐被取消,商人的特殊利益已经不复存在。
④民商合一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民法与经济法
①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行政隶属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即经济行政法。
②调整方法:民法采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调整方法;经济法大多采用强行性规范。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之资格。解决你是否是人的问题。
胎儿
可能涉及的方向
①遗产继承
②接受赠与
③侵权行为
标准
①活体,享有权利
②死体,自始不存在
③活体,但旋即死亡,按照其遗产归其母
(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①与母体相分离;②出生时为活体。
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其他有利证明:户籍登记等
宣告失踪(活着)
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
a.平时,从失去音讯时起算
b.战时,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c.自机关确定的时间起算
②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经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人的设置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有意愿的人
人民法院指定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①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一般是消极管理,除为保护其利益可以积极处分;除故意或重大过失,代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a.支付税款、债务及其他费用
b.追索、接受债权
怠于主张债权、接受履行的,代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管人可请求代管职责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能请求支付管理报酬。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①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
②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
撤销
条件
①失踪人重新出现
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由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后果
①财产代管关系终止
②财产代管人的移交财产和报告义务
(终于)死亡
自然死亡
脑电波消失说
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其他有利证明:户籍登记等
宣告死亡
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a.一般地,下落不明满四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时,满二年
②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③由法院作出宣告
法律后果
①效力及于一切人
②并不当然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结束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子主题
③财产关系的变动
④婚姻关系的消灭
撤销
条件
①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由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法律后果
①财产关系恢复
②婚姻关系恢复
③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为了维护合法收养关系的效力,保持收养关系的稳定性,即使死亡宣告被撤销,被宣告死亡人也不得以未同意收养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推定死亡
无继承人者先死
有继承人
长辈先死
同辈同时死,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客体
死者的人格利益
对象
①社会公共利益
②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诉讼的问题
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
谁想去谁去
赔偿金归原告,不属于遗产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判断标准:年龄和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获利益/智力和精神相适应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成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补充-监护
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制度主要是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补充,应该成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监护的设定
未成年人
法定监护
父母
遗嘱监护(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个人或组织
协商确定
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成年人
法定监护
有监护能力的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个人或组织
协商确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
遗嘱监护(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监护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职责
监护资格≠抚养义务
内容
①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履行
①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②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③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监护资格的撤销和恢复
监护资格的撤销
撤销条件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临时监护
申请主体
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②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监护资格的恢复
监护的终止
①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③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④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特殊主体
个体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类型
公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①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MZ83-1;②法人人格否认,“揭开法人面纱”MZ83-2;③不得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MZ8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资企业
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
财团法人
捐助法人(财团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事业单位法人
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法人的一生
设立中的法人
特征
①主要从事设立行为的组织
②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严格限制
③与设立后的法人具有同一性
设立人责任
设立法人过程中,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民事活动构成间接代理。MZ75-2按照间接代理的规则,允许第三人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
①设立成功:法人承受法律后果
②未成立:设立人承受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
条件
①名称
②组织机构
a.决策机构
b.执行机构
c.监督机构
③住所
④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程序
设立行为:订立章程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登记
形式
依法成立
法人的合并
①新设合并
②吸收合并
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立
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①派生分立
②新设分立
法人的终止
情形
①法人解散
a.依法人章程解散
b.法人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法人合并或分立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撤销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依法宣告破产
营利法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等申请,由法院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形式
①依破产程序进行(《企业破产法》)
②非依破产程序进行
清算法人
性质
清算前后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因为法人在终止之后,其权利能力并不是完全归于消灭。清算法人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存续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概念
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实行职权的负责人。
责任
①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非执行职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法人不承担责任
③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
a.法定代表人有过错
b.有法律或章程的依据
代表权的限制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的一生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设立的登记
设立的批准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原因
任意解散事由
①依章程规定解散
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强制解散事由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确定
义务
①勤勉义务
②忠实义务
③报告义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
一般规则
①首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债务
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例外规定
③《合伙企业法》第2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债偿请求的,原投资人偿还责任消灭
民事主体
民事客体
物权客体
①非人格性(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人格积极意义的物除外);②有体物(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网络虚拟财产等除外);③可支配性;思独立性(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除外)。
根据是否可以移动
动产
单独动产
已于不动产分离的物
特殊动产
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①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人,丧失占有货币后,无物权请求权
②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
③不适用时效取得
④货币让与为事实行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论
⑤特殊的种类债,只可能发生履行迟延而无履行不能
证券
①票据
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见票即付——债券须到期兑付)
②债券
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资本证券)
③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
④提单
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商品证券)
⑤仓单
仓储保管应寄存人的要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章后可转让。(商品证券)
重要动产
①船舶
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移动必然毁坏其经济效用的物。
①土地
②土地的固着物、建筑物、林木
③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
④地下矿产资源
根据自然性能
区分意义: (1)如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从物随同主物确定归属; (2)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3)主物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4)主物不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效力及于从物,但从物的解除不及于主物。
原物
孳息
孳息是原物派生的物,是从原物产生的收益。
①天然孳息
②法定孳息
智力成果
①作品
②专利
③商标
④地理标志
⑤商业秘密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⑦植物新品种
⑧其他法定课题
其他
行为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权利
①财产性
②可转让性
③法定性(债权让与、权利质押的客体)
非物质利益
人格权益
身份权益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实质性权利
人身权利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特征
①民事主体的普遍性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④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功能
产生,解释和补充具体人格权
内容
①人格平等
②人格自由
③人格尊严
④人格独立
具体人格权
①生命权
②身体权
③健康权
④姓名权/名称权
⑤肖像权
⑥荣誉权
⑦名誉权
⑧(个人信息)隐私权
⑨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
①配偶权
②亲属权
财产权利
物权
物权是(特定)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一般是有体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他物权
担保物权
商品的交换价值
①抵押权
②质权
约定合同
③留置权
法定
用益物权
利用物的使用价值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宅基地使用权
③土地承保经营权
④地役权
自物权
所有权
原始取得
①生产
②先占:无主物,法律事实,动产,
③添附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④拾得遗失物
⑤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⑥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①移转的继受取得
②创设的继受取得
债权
特定主体请求特定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特定、原因多样、内容特殊、效力平等、存续有期、动态持续
要素
主体
①债权人
②债务人
内容
①债权
②债务
客体:给付
①作为
②不作为
发生原因
意定之债
①双方法律行为-合同
单方法律行为
②遗赠
③捐助行为
④单方允诺
多方法律行为
⑤设立公司的协议
⑥合伙协议
法定之债
①侵权行为
②无因管理
③不当得利
④缔约过失
⑤拾得遗失物(《物权法》第112条)
⑥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
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如《侵权责任法第23条)
⑧其他法律规定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示例: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
社员权
继承权
继承期待权
继承既得权
非实质性权利
作用角度
效力范围角度
绝对权
相对权
内容完整角度
既得权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期待利益
①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②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在期限尚未到来之前
③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
④法定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民事权利的行驶
具体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行为,将可能的民事权益的可能性变为现实。
行使方式
法律行为的方式
出卖、出租
事实行为的方式
占有、使用、消费
代理
行使限制
原则限制
法律限制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民事权利的保护(救济)
权利的行使受到妨害或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给予的强制性救济措施,以实现权利的内容。
公力救济
诉讼、仲裁、执行
①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
③形成之诉
自力救济
自卫行为(本人或他人权益)
①正当防卫
②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本人权益)
①拘束自由
②拘押
③毁坏财产
民事义务
根据发生根据
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
根据义务方式
作为:积极义务
不作为:消极义务
合同义务群
基本义务
①主给付义务
②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①照顾义务
②通知义务
③协助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 民事性: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优先
② 义务违反性: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③ 填补: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补偿、赔偿与惩罚;责任竞合(不得利用他人过错行为而获利)、
④ 强制性:
⑤ 可归责性:兼具行为非难功能。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发生依据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其他责任
根据财产基础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
单独责任≠单方责任
共同责任
①按份责任
②连带责任
③补充责任
替代责任
根据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停止侵害(要求侵害人不作为)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防患于未然)
④返还财产(债权请求或物权请求)
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更换
⑦继续履行(合同)
⑧支付违约金(合同)
⑨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⑪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①不可抗力免责
②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担责;防卫过度,适当担责
③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担责,避险不当或过度,适当担责
④见义勇为自损,侵权人担责;受益人补偿
⑤自愿救助损害受助人的不担责
⑥侵害英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担责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示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 表示:指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
内在意思
①行为意思
行为人有意思的自觉行为。
②表示意思
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
③目的意思
表意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的内容。
a.要素
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目的意思内容,如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数量的内容。
b.常素
指行为人从事某种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通常应含有的意思要素,如承揽合同中承揽物与原材料风险负担的内容。
c.偶素
依法律行为性质并非必须具有,仅依行为人特殊意志而确定的意思要素,如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约定。
④法效意思
当事人所追追求的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
表示行为
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意思表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默示方式完成。
意思表示的一生
意思表示的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即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指对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③以非对话方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没有指定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意思表示完成之时即使生效之时
②《继承法》规定遗嘱人自死亡时对方发生继承遗产的效力
以公告形式作出意思表示,自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之后,在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的行为。主要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言。
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事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总则》没有规定意思表示的撤销,《合同法》规定了对要约的撤销,但是根据该法第19条这种撤销受到严格限制。
意思表示的解释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体系解释MZ142
指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合同条款、信件、文件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方面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在意思表示中所处的地位等个方面因素,来确定所争议的意思表示的含义。
目的解释MZ142
指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当事人从事该民事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明示
对话/口头形式
非对话/书面形式
默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虚假意思表示
③恶意串通行为
a.当事人出于恶意
b.当事人之间湖湘传统
c.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④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⑤违背公序良俗
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
①重大误解
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欺诈(包括一方、第三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③胁迫(包括一方、第三人)
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作出的行为。
④显示公平
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
a.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b.缺乏判断能力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特殊情形除外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事实的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②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是表见代理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③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去的处分权的,有效
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
附终止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主体个数角度
单方法律行为
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行为,或某个人依据其意志而从事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①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仅发生个人权利变动
a.无主物先占
b.抛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②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
a.授予代理权、处分权
b.立遗嘱和放弃遗嘱
c.委托代理的撤销
d.行使解除合同权、选择权、择定权等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民法效果的合意
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都是诺成法律行为。
①买卖
②租赁
③雇佣
④承揽
⑤委托
实践法律行为
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可见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
①借用
②保管
③运送
共同法律行为
基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由法律规定结果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由法律规定结果
事实行为
合法的事实行为
智力创造活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走失动物等
违法的事实行为
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等
自然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