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论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本思维导图是对债法总论的知识梳理,用于法本期末复习和法考体系建立,帮助大家理解背诵,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19-07-12 08:28:0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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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债法总论
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
①现代民法的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狭义之债:指个别的给付关系
广义之债: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即多数狭义债的关系)的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①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③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④债是依据民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①债权人: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
②债务人:债务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人
债的内容
①债权
A. 债权是请求权
B. 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C. 基于民事行为设定的债权具有任意性
D. 债权具有平等性:如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无担保的债权按比例平等受偿 例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劳动债权、动产的一物数卖、一房数租
E. 债权具有相容性
②债务
③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A. 给付行为必须合法
B. 给付应当确定
C. 给付应当适格
债的发生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 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主体
①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②受害人: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获得利益: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
②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③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根据
不得当利的基本类型
给付不当得利
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②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
①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受益人擅自出卖、消费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
②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受害人将他人的土地误以为是自己的土地而耕种
③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擅自使用受害人的材料为受益人制作家具
④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洪水过后,受害人养的鱼被冲到受益人的鱼塘里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同的返还范围
①受益人为善意
②受益人为恶意
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①为他人管理事务
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③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 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①管理人的义务
A. 适当管理义务;
B. 通知义务
C. 报告、计算义务
②管理人的权利
A.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B. 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C.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负担法定补偿义务
意定之债
债的分类
按债的主体的特征分
单一之债
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的概念
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的效力
①对内效力
②对外效力
按债是否可分
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的概念
又称连合之债,是指数人负担同一债务或者享有同一债权,而其标的为可分的债
可分之债的成立条件
①须有同一标的
②同一标的须可分:同一标的分为数个标的时,无损于其性质或价值
可分之债的效力
①对外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平均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
②对内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应平均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的概念
指数人负担同一债务或者享有同一债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标的为不可分的债,即一个标的如分为数个,则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
不可分之债的效力
①对外效力:在不可分债权中,各债权人可以为全体债权人请求履行,各债务人亦可以为全体债务人向各债权人履行。
②对内效力:在不可分债权中,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各债权人应平均分享利益。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复杂程度
简单之债/不可选择之债
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的概念
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的特定
①选择权的行使: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标的选择一种履行的权利。选择权一经行使,选定的标的即成为履行的标的,而其余的标的随之失去效力,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②履行不能
根据债务人履行的内容
财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的概念
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物的种类指示的债
种类物之债的特征
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以物的种类指示
②种类物之债所指示的种类为一定数量的物
③种类物之债的履行以标的物特定为条件
④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的概念
指给付的标的物为具体确定的物的债
特定物之债的特征
①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
②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履行义务
③特定物之债会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劳务之债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概述
债的担保的概念
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的特征
①特定性
②补充性
③从属性
债的担保的种类
根据担保产生的原因
约定担保
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
法定担保
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
根据担保的方式
人的担保
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物的担保
指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
反担保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所提供的,保障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又称求偿担保
反担保的特点
①反担保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
②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③反担保所保障的对象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④反担保的适用方式只能是抵押、质押和保证。留置和定金不能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保证
保证的概念
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特征
①从属性
②相对独立性
③无偿性与单务性
④补充性
保证的成立要件
①书面形式:可以表现为单独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②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③保证人具有明确、真实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范围
①有限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
②无限保证:指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而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①债权人的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的权利
A. 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B. 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所应享有的权利
C. 保证人特有的权利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①追偿权:又称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A.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B. 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C.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D.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其履行保证债务的范围为限
②代位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③免责请求权:指保证人在有法定事由时,如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显然不足以清偿债务等,得请求债务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
特殊保证
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①按份共同保证: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
②连带共同保证: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就是保证人于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①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
③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免除
④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未即时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免除
⑤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⑥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定金
定金的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特征
①从属性
②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③预先支付性
④双重担保性
定金的种类
①立约定金:指为担保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②成约定金: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
③证约定金: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
④违约定金: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⑤解约定金: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的定金
定金的成立条件
①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
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
③定金的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效力
①证约的效力
②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③担保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交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