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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以下介绍了民法典总则的基本概念、主体、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诉讼时效、民事法律行为、监护等,适用于考试复习!
编辑于2021-07-05 21:53:39民法典总则
基本概念
重要地位: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一)概念: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自己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重点考查法律和道德着重点,例:市场交易中帝王条款。
5.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但,违背并不能导致无效!
[拓展]第10条:民事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彩礼问题,地方习惯。
(四)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要素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
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和权利(物权法律关系)
人格利益(人格法律关系),如身体,肖像,姓名等
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
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行为(债权法律关系)
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引起民事行为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划分
法律事件:与意志无关无法控制。
法律行为:与意志有关,可以控制的民事行为。
[典型]好意施惠关系
概念:情谊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承诺。
范围:无偿约定或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例:搭便车,叫站,顺路代购,约人吃饭,为 人指路,倒车指方向等。
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成立。
主体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起止时间:出生起始,到死起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出生,死亡时间:
出生,死亡证明为准
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结论,以该证明为准。例:接生簿
[重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分娩后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划分(年龄,智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成年人。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效果: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果:a.独立实施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则与其年龄,追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b.其他,效力待定(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效果: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拓展]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则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治病住院除外,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到迁入另一定居地之间,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
概念:具有民事行为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成立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由自己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名,钱,责)
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二)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拓展]分公司没有独立法律地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法律概念,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重要区别,母公司和子公司 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到母公司实际控制。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则会员分配其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拓展]事业单位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资格,不需要登记成立取得资格;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三)法定代表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可以向有过错法定代表人追偿。
(四)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存续期满或规定其他理由
2.法人权利机构决议
3.法人合并或分立
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2.法人被宣告破产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专业服务机构。非法人资不抵债时,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宣告失踪
(一)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近亲属,债权/务人
(二)宣告失踪条件
1.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达到一定期限,2年;
3.须由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4.法院宣告,公告期3个月,期满事实得到确认,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三)宣告失踪效力
1.财产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代管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维护权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代管人不履责,侵害失踪人权益,或丧失代管能力,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
4.失踪人欠款,代管人可以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四)失踪人“失而复归”: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有权要求代管人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一)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条件
1.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
2.达到一定期限:a.下落不明4年,公告1年;b.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1年;c.因意外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时间不受2年限制,公告3个月。
3.须由该自然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三)死亡日期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为判决作出日期;
2.意外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四)宣告死亡效力
1.财产关系。债权债务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宣告之日解除。
3.子女收养关系。婚姻单方决定被他人依法收养。
4.被宣告死亡,但未死亡的,不影响自然人在这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不等于有效
(五)宣告“死亡”撤销效力
1.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自撤销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想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请不愿意的除外。
2.收养关系。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财产关系。可以要求继承编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宣告死亡取得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
(一)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行为
(二)类型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被代理人委托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责或不完全履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效用
(1)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背带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与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实施代理行为,或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
1.无代理权的代理,未经代理人追认的,民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除外)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四)表见代理
1.概念:指由于被代理人过失或基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为之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本人承受。(一种特殊无权代理)
2.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本人授权
(2)行为人有相应权利外观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错
3.法律后果
(1)外部关系: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效力,表见代理与正常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代理人因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有权请求赔偿。
(2)内部关系:本人承受代理行为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五)代理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例外]被代理人死亡时,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a.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c.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d.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同上。
2.法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诉讼时效
(一)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3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4年
2.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前任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3)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结之日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不可抗力;
2.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一无人或其他人控制。
(三)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统一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其他情形)
(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诺成/实践:以标定物的交付区分;4种: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保管,借用
3.单务/双务:单务是赠予,双务是买卖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不要说假话)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限人超能力)
2.无权代理
法律后果
1.相对人的催告权权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民事法律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人,标的物,有偿,无偿)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拓展]撤销权行使期间:(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90日内;(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起1年内;(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拓展]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处理(阴阳合同)
法律后果:无效,被撤销和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或不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有错个字承担责任。
[拓展]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则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不予支持,但标的物无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或赔偿应当支持。
监护
(一)概念: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法条]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1096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变化而终止。 1084条:父母对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旅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3.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自处理的事务,不得干涉;
4.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5.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在被监护人舞财产或则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6.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监护类型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住所所在地的“民居村”同意。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可由“民居村”担任
无人或限人的成年人法定监护人
按下列顺序担任:a.配偶;b.父母,子女;c.其他近亲属d.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和组织....
2.指定监护
[31条]:监护人确有争议,由民居村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找到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居村或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中指定监护人
本条第一款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无人保护状态的,由民居村或其他法律规定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责任。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
4.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5.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临时照料
发生突然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无人照料,坐在地民居村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四)监护资格撤销和监护关系终止
1.撤销与恢复
[36条]下列情况之一,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a.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b.怠于履责或无法履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c.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7条]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履行负担的义务。
[38条]被监护人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其实施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申请后,尊重意愿后可视情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2.监护终止
[39条]下列条件:a.被监护人去的或恢复成完人;b.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c.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其他
监护关系终止后,仍需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