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程序
这是一篇关于破产程序的思维导图,包括破产原因和申请、破产债权申报、受理后的法律后果、管理人等内容,本图知识梳理清楚,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1-07-06 14:02:19破产
申请
受理
指定管理人
通知公告债权人
申报债权
债权人会议
破产宣告
通过变价方案、变价
通过分配方案、分配
程序终结
注销登记
破产取回权
没有所有权的
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取回权行使
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迟延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可以取回,但费用自负)
在途货物
出卖人通知承运人\通知管理人主张取回
限于货物在途时提出主张
货物运到之后在主张的,不支持,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被破产企业无权处分
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归第三人,
原权利人可以救济
第三人支付价款但没登记/交付,物权归原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第三人可救济
被违法转让毁损灭失的
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未交付债务人,或代偿物已交付但可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可取回
已交付且无法区分的,无法取回的,损失者可以救济
救济按照时间处理
受理前发生转让——>作为普通债破产权清偿
受理后发生转让——>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财产和破产撤销权
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可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执行回转的财产
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担保物权人有别除权(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受理1年前
无法撤销
受理1年内
恶意的可撤销(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恶意设定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例外:未到期债务在受理前到期,不可撤销
受理前6个月内
个别清偿可撤销
例外:担保财产>债权;司法程序的清偿;(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除外);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破产抵销权
受理前互负债务
不论种类是否相同,不论债权是否已经到期(附条件的也可抵消)
单向
只能由债权人提出(非破产企业提出)
禁止抵销的情形
受理后取得债权(不需要明知)
受理前(1年内)取得债权+明知要破产
受理(1年前)不管是否明知,都可以抵销
注意:股东欠公司的出资额不可抵销公司欠股东之债
破产债权申报
可申报
民商(平等主体)的债(行政罚款不得申报、税无需申报)
财产之债(身份之债不行),但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害可以申报
有效、受理前成立的债 (受理后作为公益债务)无需到期
包括:设定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已还/未还均可申报);连带债权人申报;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请求权;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利息请求权;保证债权
不得申报
职工债权;破产费用公益债务;取回权;罚金罚款;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已过诉讼时效;无效的债权;申请受理后应付款项的滞纳金;违约金
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
已替债务人还债、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未替债务人还债,可申报将来求偿权,债权人已全部申报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破产
债权人可申报保证债权,未到期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人
不得申报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先获得的分配份额应当提存,待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分配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分别申报,但受偿范围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期限
原则在申报期限内申报
例外: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在(在此前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程序终结而未申报,债权永久不能履行
债权有异议
债权人说明理由——>债权人不服管理人解释、调整/管理人不解释、不调整——>债权人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
和解清算
和解
只有债务人可申请和解
双重多数决
不需要分组表决
破产宣告后的清算程序
时间点
破产宣告裁定作出,案件只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可逆)
别除权
有担保的(购物款超级优先权、抵押、质押、留置)
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优先受偿(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款>职工工资,个人社保>统筹社保;税>普通债权
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
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不含“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不得转为和解
不可申请破产清算(只能重整失败后转清算)
担保
原则上暂停行使
例外:恢复行使
担保物权人申请+法院审查担保物是否为重整必须
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董高监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企业可以申请自行管理
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需同时符合
内部治理机制正常
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不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管理人监督,可向法院申请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
分组表决
重整计划
组内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债权2/3)
每一组都通过,重整计划才通过(某些组不通过,法院强制通过)
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经法院确认终结破产程序
庭外重组协议
庭外重组协议与重整计划草案一致
视为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若草案修改协议内容并对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
债权人有权重新表决
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破产费用
必要的破产程序开支(法院诉讼费/管理人工资/分配财产的费用)
受理申请前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执行费用,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受理申请前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公益债务
为了债务人的财产保值(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负担的成本
受理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权、劳务工资(受理之前发生的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共益债务)
清偿
破产费用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
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先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按比例清偿
计划执行不能的后果
之前重整程序的清偿有效
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之前分配过的,暂停分配(其他同一顺位的债权人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有效
债权人会议
全体债权人组成,包括有担保的债权人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代表+1名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总人数<9
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行使所有职权)
过半数,载明不同意见
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及时汇报工作,接受法院指导
有担保的债权人
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表决权(重整有表决权)
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
权益未受到影响的不参加
特殊事项
出席+过半数+债权总额2/3以上(和解要求无担保的债权人)
通过重整计划(分组);通过和解协议
决议撤销
召开/表决违反程序;内容违法。超越职权范围
非现场表决,申请撤销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管理人
由法院指定,辞职应经法院许可;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询问
职责
对外代表企业进行诉讼和行使权利(决定是否履行合同、追回权、撤销权等)
对内管理内部事务(必要的开支、印章,账簿等)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自己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列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权人对报酬有异议,向法院提出
对重大财产的处分权
应制作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不属于抗辩的理由(要受理)
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
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不需要提前交)
未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之后由管理人差明)
受理后效果
受理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禁止所有个别清偿行为(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
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执行要中止;保全措施要解除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破产)
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管理人接管后,诉讼继续进行
诉讼是对债权人债权额的确定,仍须最后统一分配
债权人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对债权有异议,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不予受理和撤回
受理前,申请人债权清偿或消灭
裁定不予受理,但不影响其他人再次申请
如果上述清偿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可撤销
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
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除非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原因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管理人决定
履行或解除
管理人决定履行+应对方要求提供担保
对方应当履行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解除
破产申请受理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解除
收到催告之日3起30日内未答复对方
解除
程序转换
破产宣告后不可转化,只能破产清算
重整、和解程序之间不可转换
活——>死(重整/和解转清算)
重整和解期间不可以主动转
只能重整和解失败被动转
死——>活(清算转重整/和解)
可以主动转
转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转重整可由债务人、债权人、1/10以上出资人
破产原因和申请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可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未出现现实的不能清偿)
仅可申请重整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可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不能申请和解
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宣告破产前,可申请转为重整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认定
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管理财产
法院强执无法清偿债务、扭亏无望
失败
失败
和解
受理
子主题
通知公告债权人
申报债权
通过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完毕
重整
受理
指定管理人
通知公告债权人
申报债权
重整计划指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
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