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建法规之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
一级建造师法规公共课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笔记,根据陈印课件整理,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相关合同制度三大块内容。
编辑于2021-07-06 14:16:26自己整理并顺利通过考试的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思维导图,包含20010-项目管理的程序及任务、20020-施工招标投标管理、20030-施工合同管理、20030-施工合同管理等,必备复习资料分享,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提高复习效率,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一建法规-思维导图-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含有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内容。
一建考试法规公共课第五章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笔记,根据陈印课件整理,包括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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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思维导图-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含有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内容。
一建考试法规公共课第五章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笔记,根据陈印课件整理,包括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三部分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17分)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5~7分)
学习提示:本节内容过多分值过小,重点掌握:欠款垫资、无效合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合同的法律特征、订立原则、合同分类(0~1分,了解)
合同订立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公平原则(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诚信原则(行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限制性的“绿色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环境公益,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合同分类
(1)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是有名合同;否则为无名合同。(2)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否则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3)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为要式合同;否则为不要式合同。(4)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否则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均属于实践合同(承诺生效时不成立,尚须交付标的物给对方,才能认定合同成立)。
要约与承诺(0~1分,了解)
要约
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
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
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
合同成立(交易达成)
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后,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可能可撤销。
合同生效(交易生效)
订约方达成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产生了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1 分)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例如坐公交投币,属于以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也叫默示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3 个: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注意: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发包人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支付的规定(1~2 分)
实际工期(=实际竣工日-实际开工日-工期顺延天数) vs 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的认定
合同对实际开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应分别按以下情形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先行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工期顺延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实际竣工日认定
合同对实际竣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按以下方式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注意这种情况中,管理和实务教材是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因此:考哪门照哪门答)(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首先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1)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2)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欠款(大欺小)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工程欠款(大欺大等其他情况)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次按照:(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工日;(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注意法律上任何时候 123 都是有先后顺序的,先按 1 再按 2 再按 3)
工程垫资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社会投资项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首先催告(至少 1 个月),催告无效时,方可行使优先权。两种:1. 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2. 向法院申请拍卖后优先受偿。但工程本身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优先权期限为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过期消灭(即所有款项均转化为普通债)。(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0~1分)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损失计算方法)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简记为: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即:意外损失不赔,只赔意料中的)
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2分)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不得履行;(3)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类无效(违法)施工合同
(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2)挂靠;(3)中标无效;(4)转包、违法分包。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注意合同无效,无约可违。因此,该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
定义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才能生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无权代理
行为人(乙)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甲)追认的,对被代理人(甲)不发生效力。相对人(丙)可以催告被代理人(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乙)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丙)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乙)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丙)有权请求行为人(乙)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乙)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甲)追认时相对人(丙)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乙)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丙)和行为人(乙)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乙)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甲)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丙)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消和终止(1~2 分)
合同履行
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承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签合同)。
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① 协商一致且② 内容明确且 ③ 合法。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市政实务经常考)
情势变更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不利方① 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② 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
(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转移】应经过债权人同意。(二)三种转让无效:(1)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四)主债权转让的,从债权一并转移。
可撤消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只有一方(误解方、受损害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行)予以撤销。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①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 具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④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未撤销的,自始有效;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合同解除(取消交易、退钱退货)
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适用合同解除。★协商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对方同意时,合同才能解除。法定解除(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可解除。
法定解除条件
(1)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催告无效;(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通知程序及异议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 3 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发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的;(2)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经催告仍未完工的;(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1)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催告无效的;(2)发包人不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催告无效的。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2 分)
违约金类型(补充知识点)
分为:不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瑕疵履行违约金。违约方已被没收定金或者按约定缴纳不履行违约金的,不再履行合同。但违约方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瑕疵履行违约金后,非违约方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的约定免除
当事人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依照其约定。但以下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简记为:示范=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示范文本是专家编制,内容比较完整考虑比较周全。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7~8分)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2分)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种类
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条款
应当约定(=不能不约定)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条款(必考1~2句)
(一)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终身)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三种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四)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一)劳动合同自双方在合同文本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签章时间不一致的,后一方签章时间为生效时间。(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2 分)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权利和义务由承继单位继续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辞职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
“随时”“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具体包括: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⑤ 其他。
无通知解除(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辞退(每年必考)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顺延
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符合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例如怀孕,例如患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经济补偿金
违法终止/解除
劳务派遣(1分)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将劳动者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保护和社保(1题)
劳动者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加班时间
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加班费用
平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定期体检
单位有义务作定期体检的:① 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② 未成年工(16~18 岁)。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
劳动者的社保与福利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劳动争议的解决(1分)
概述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特的游戏规则,注意掌握: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劳动仲裁不是民事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包括个人因社保、工伤认定等与主管部门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存在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
劳动纠纷处理
可以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资方代表)和本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局下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工商联)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仲裁时效
一般劳动纠纷,仲裁时效 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1 年内提出。简记为:一般劳动纠纷:知道 1 年;拖欠劳动报酬:离职 1 年。
相关合同制度(3~4分)
承揽合同(1分)
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人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更换、补齐。★(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义务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2)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有权拒绝交付;(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合同的解除
定作人(客户方)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买卖合同(1~2分)
动产交付方式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
(无交付可言,因此成交后即由买家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连续考五次,记住人造卫星例子)
权利瑕疵
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检验期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收到标的物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是,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2 年规定。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租期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或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均属于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任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融资租赁合同(1分)
运输合同
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费用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如果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
转委托
(详见第一章代理有关内容)。
赔偿
(1)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受到损失时,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任何一方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