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建法规之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
一建考试法规公共课第五章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笔记,根据陈印课件整理,包括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1-07-06 14:18:21自己整理并顺利通过考试的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思维导图,包含20010-项目管理的程序及任务、20020-施工招标投标管理、20030-施工合同管理、20030-施工合同管理等,必备复习资料分享,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提高复习效率,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一建法规-思维导图-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含有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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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思维导图-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含有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内容。
一建考试法规公共课第五章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笔记,根据陈印课件整理,包括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三部分内容。
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7分)
环境保护(3~4分)
噪声污染防治(1~2分)
施工噪声(施工单位负责)
(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70dB(A),夜间 55dB(A)。★★★“昼间”是指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 (二)在城市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抢修、抢险作业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夜间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两个必须)
项目噪声(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扬尘)的防治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2)扬尘污染治理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 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 8m的封闭围挡。(4)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5)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地下设施保护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即当地的“市政管理处”)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许可证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有倾倒渣土、泥浆、加压排放污水等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般固体废物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力争达到30%。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废弃物,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40%。碎石、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达到50%。
法律责任
在城市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处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由环保局处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节约能源(2分)
建筑节能(考前了解)
(一)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以引导使用人节约能源和资源。(二)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三)新建建筑: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进口或者禁止使用、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2.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四)既有建筑: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
施工节能(所有数据全部要背)
节材:(1)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时间和规定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2)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 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自来水利用要点
(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2)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所谓中水,就是循环处理水)(2)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建筑实务考过降排的地下水可以用在哪些方面?简记为:用在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3)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到30%。
节能
现场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节地
合理安排施工总平,临时设施越小越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法律责任(1 分)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文物保护(2分)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不是文物,但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1)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简记为:中国地盘内(地下的水下的)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盘外的文物只有辨认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注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均由省政府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划定后报省政府批准。(考试不可能考市重点、县重点文物)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内可以进行建设工程,但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1)开山、采石、开矿;(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其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