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分支内容包括行政法概述、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编辑于2021-07-08 22:03:02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一系列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国务院组织法》 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范
法律
单行行政法律
其他
行政法规
特指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办法
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央行)、署(审计署) 以及具有对外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
地方规章
省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法律解释
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系统
法律
地方性法规
省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省规章
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凡有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发布的具有反复适用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司法系统
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效力层次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委规章=地方四种法律文件:省法规>省规章=市法规>市规章)
条约、协定、行政判例、行政习惯、惯例、行政法理
基本体系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行为
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上直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行政相关人
与行政行为的成立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形式法治(成文法)
地位
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为其延伸
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属于形式法治(成文法)的范畴
内涵
法律优先(消极)≈民法意思自治
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
法律保留(积极)
无授权,则无行政;有授权,才有行政
从原则上影响立法
合理行政
实质法治(自然法)
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保障弱势群体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三层递进)
少扰民
合目的性
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
适当性
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手段能够达到目的
损害最小
最短路径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行为依据、行为过程、行为结果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般不公开
例外:权利人同意、为了公共利益
公众参与
决定前告知
最低限度的参与
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
决定后说明理由
公务回避
利害回避
保持中立而回避
参与了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已经 对该案形成了固定看法,难以形成对立观点
听证主持人不能是事先参与过案件调查的人
权责统一
权是责的前提,责是权的归宿
行政效能原则
执法
行政责任原则
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内部责任
处分公务员
外部责任
行政机关作为一个整体
赔偿、撤销
诚实守信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别撒谎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别反悔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变更行政决定的, 补偿/赔偿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原则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法定时限
便利当事人原则
六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依法行政为上位概念!
行政主体
概念
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
正式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综合)
国省市县乡
国务院
省政府=直辖市政府、民族自治区政府
地方市市政府=地方行政公署、州
县政府=县级市政府、区政府
乡政府=镇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专门)
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
乡政府(小)没有设立独立对外的职能部门
不包括
政府的内设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研究室
议事协调机构
临时机构
派出机构
本质上是派出的内设机构
派出所
警告
500元以下的罚款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省、设区的市政府以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被告)的判定
权
十二类行政机关(5+4+3)
即使在行政越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成为被告
国省市县乡政府
国省市县专门机关
3类派出机关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企事业单位、临时机构非政府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看授权是否有效
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罚款,生猪办罚款200元,告县政府
原因:县政府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授权资格,因此只能告县政府
小祸自己扛
幅度越权
大祸爹来挡
种类越权
名
盖章
共同处罚共同被告
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务院
机构设置
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一高
国务院组成部门
设撤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一低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
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
留中间
都交给国务院
编制管理
交给国务院
不同类型的部门职能类型
组成部门
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专门业务
办事机构
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国家行政机构
组成部门管理
特定业务
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基本要素
范围
不属于:国有企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内涵
依法履行国家职能
从事公务的人,属于其编制
身份=公职
公职判断一人是否为公务员的唯一标准
职务
专指领导职务:10级
XX长
国省市县乡+正副
职级
非领导职务
一二级巡视员
市长
一二级调研员
县长
爽
一二三四级主任科员
一二级科员
矬
职务和职级之间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级别
工资级别
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进、转、出制度
进——公职的取得
录用委任制
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时委任相关职级和级别
职务:一级主任科员以下
录用组织主体
中央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地方
省级/授权的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录用条件:负面清单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不是行政处罚
被开除共产党党籍的
不包括民主党派
不包括留党察看等其他党内处分
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职+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录用方式
考试
考核
录用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对合格者进行录用考试:笔试+面试
根据成绩确定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决定
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5日
注意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不予录用
因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原因没成为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
适用于领导职务
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
聘任制公务员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国家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订立聘任合同
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具体行政行为部门批准
期限
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
工资
协议确定
注意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适用聘任制
可以按录用程序,也可以直接选聘
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可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公开选拔委任制
only长
空降干部
条件:厅局级正职以下的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
面向社会选拔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需任职前公示+试用期
转——公职的交流
调任
从外到内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转任
公务员内部兜圈圈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内部转任
跨区域、跨部门转任(外部平级)
a部门卫生局→b部门土地局
遴选转任(外部下到上)
上级机关应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出——公职的退出
辞职(主动申请)
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
领导成员90日内
辞不了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担任涉密职位/未满原职脱密期限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
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辞退(依职权)
≠开除(严重的违法违纪)
情形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
(1年不称职仅降一职)
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
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30天
不予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患病/负伤,于医疗期内
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可领辞退费/享受失业保险
开除不能拿钱
能力不行/态度不好
退休
强制退休
达到退休年龄
男60女5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申请
工龄满30年
据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
其他
管理制度
基本权利义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
干劲满满!!
回避制度
执行公务
地域回避
乡、县、设区的市级机关
主要领导职务的
正职领导
近亲属回避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管人、钱、监督
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盈利性组织的 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避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
任职禁止
在职禁止
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不得在企业、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职
离职禁止
对象、期限
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的不适用
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3年
其他公务员
2年内
事项
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组织任职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服从制度
一般违法抵抗可免责,严重违法抵抗也没用
考核和升降
平时考核
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
非领导成员一年一次
子主题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后果
定期考核不称职,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任职
连续2年不称职的,应当辞退
优秀、称职→年终奖
工资、福利与保险
奖励制度
处分制度
公务员个人严重违法违纪
种类
警告
可以涨工资!
记过
不能涨工资
不能涨工资
记大过
声誉罚
降级
级别
撤职
职务
开除
身份
其他追责方式
不属于处分制度!!
免职
引咎辞职
降职
一年不称职
处分期间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撤职24个月
并处规则
决定前发现数个违纪行为
吸收原则
种类相同,重吸收轻
相加原则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程序
初步调查与立案
须由负责人同意/批准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办理退休手续
讨论决定与通知
处分决定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6个月内做出决定,最长12个月
书面形式通知,作出之日起生效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减轻
只说不做/只做不说=从轻
已经退休的不予处分,可以减免退休金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已作出监察政务处分的,不在给予行政处分
二选一
解除
条件
受开除以下处分
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期满
生效
期满自动解除
总结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选拔)委任、聘任制
公务员职级实行(录用)委任、聘任制
引咎辞职
公务员仅辞去领导职务≠公职,保留公务员身份&行政级别
抽象行政行为
概述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行政立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规章
抽象=对象不特定
机场公告抽烟罚款50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政治方面的都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重大调整才报告
制定权限
制定事项
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的职权事项
全国人大授权事项
国务院义务
转授权禁止义务
不得转授国务院部门制定
报请备案
授权期限
不得超过5年
报告义务和继续授权制度
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报告实施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授权终止制度
法律制定后,相关立法事项授权终止
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名称为“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普通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办法”“规定”
制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地方政府×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主体
国务院一个/几个部门/国务院法制机构
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前与法制机构沟通
程序
对上
涉及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报国务院决定
对下
对公众有重要影响等事项,论证咨询听取意见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不少于30日
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专家
请进来或者交出去
左右
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结果
提交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共同签署
审查
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
程序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进行论证咨询
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可以听证
送审稿/修改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评估
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结果
不过关
缓办或者退回
过关
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决定
方式
大事开会,小事传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传阅审批
画圈
灵活机动
公布
签署
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
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公布载体
国务院公报
为准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施行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 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常委会备案
解释
从无到有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解释
解释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
由国务院/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从有到有
澄清含义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
规章制定机关
地方规章
不得称“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部门规章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令”——规章
“发、函、文”——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定程序VS法规
报告
政治方面党中央/同级党委
其他仿麦呢报告同级党委
名称
无条例!!!!
决定
部门规章
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
地方政府规章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无传批!!
公布载体
部门规章
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
地方政府规章
本级政府公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报纸
备案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规章监督程序
全国人大×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定义
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特征
特定性
约束对象
排除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不看名称看内容
不看人数多少看人数是否特定
面向未来能否反复适用
处分性
必然影响权利义务
主观目的
客观效果
主客观统一
排除行为
暴力侵权行为
不符合机关主观目的“为人民服务”
行政指导行为
建议,柔性
事实行为,不可诉讼和复议,可申请国家赔偿
调解
柔性
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外部性
排除行为
公务员、机关对机关
行政性
排除行为
国家行为(政治行为)
断交、建交、紧急状态..
仲裁行为
准司法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本质上属于法院的意思表示
刑事司法行为
客观看授权,主观看目的
法律授权
行为目的
是侦查还是滥用行政职权
帮朋友要债滥用职权拘留
公安局
分类
依职权/依申请
羁束/裁量
只有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调解,有合理性评价
授益/负担
要式/不要式
是否需要法定的形式要件
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口头传唤
成立
“有没有”“存不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立即生效
反例:附条件/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会产生时空上的分离
时间
作为
受领送达的时间
起诉期、复议期的起点
不作为
积极(明确拒绝)
受领送达时
消极(默示拒绝)
有法定履行期限的
法定期限届满即成立
政府信息公开15天内
无法定履行期限的
2个月期满不作为成立
紧急情况的
当场成立
农民贩卖苹果遭哄抢
效力
拘束力
遵照政府安排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撤销
其他机关&社会主体应尊重
确定力
过了期限没救济
执行力
实现内容
违法性要素
主体违法
无权限
越权
纵向、横向(事务)、地域
事实依据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据不真实/无关联/非法手段获得
法律依据违法
程序违法
步骤、顺序、方式、时限
明显不合理
不正当的考虑
法外因素/不应考虑的因素
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行政行为违法的独立理由
无效撤销和废止
无效
条件
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后果
实体法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程序法
利害关系人可随时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随时宣告无效
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撤销
条件
一般违法
后果
实体法
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程序法
利害关系人在起诉(6个月)/复议(60天)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
损失赔偿,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的不予赔偿
废止≈情势变更
为公共利益牺牲
后果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不溯及既往
损失给予必要补偿
常见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法院判决
解决双方争议,政府居中裁断
VS行政调解
具有处分性(强制力)
VS行政确认
涉及三方主体
行政给付
给好处
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企业科技开发财政支持费用、大学生自主创业支持费用..
行政征收&征用
征收:所有权
税费征收
超标排污费(不属于行政处罚)、教育附加费...
财产征收
土地、房屋
征用:使用权
行政确认≈公证、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排污不合格认定
学历证明、学位证书..
行政许可
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般禁止的解除
特征
依申请性
授益性
要式性
外部性
内外看身份
不属于行政许可的
机关对机关
下级请示上级
内部管理公务员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确认
有无赋权性
有无责任性
无许可无资格→违法
无确认有资格→合法
有无溯及力
许可针对未来
确认针对过去
行政登记
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类型,只是一种行为形式
分类
确认性登记
行政确认
对已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
结婚登记、收养关系登记
许可性登记
行政许可
在审查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从事某行为的权利/解除行为的禁止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法人设立登记
备案性登记
事实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第一个配套环节
行政机关为搜集信息和事后监督对当事人信息进行记载的行为
监督检查记录(当事人经营状况)
初始登记往往是许可,之后登记一般为行政确认
类型
法律分类
一般许可
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特别程序
形式审查
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实质审查
2名以上
特许
范围
自然资源
公共资源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
特别程序
特许具有一定数量上的限制
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认可
范围
人
自然人、法人的资格资质
特别程序
公民
组织国家考试,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助考材料
法人
考核
核准
范围
物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物品
需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的
特别程序
受理申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
登记
范围
企业/其他组织的设立确定主体资格
特别程序
主要形式审查,当场予以登记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附期限/不附期限
附期限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按其约定
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先到先得
采矿证
可转让/不可转让
可转让
采矿许可证、海域适用许可
设定权限范围
事项范围
可以设定
不可以设定
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
设定权限
从无到有
经常性行政许可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决定
国务院
尚未制定法律
有必要
实施后应及时提请人大制定法律/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无严格限制
规章
省级政府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管理的需要
实施满1年,应及时提请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级市政府的规章和部委规章没有任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规定权限
从粗到细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类型
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许可设定的特别禁止事项
地方性法规&省规章
禁止设定全国统一的许可事项
禁止设定企业/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工商营业执照
燃气经营许可证(前置性许可)
禁止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地方保护主义×
设定程序
起草
评价
立法后评估
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
应当
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
可以
停止实施
要件
实体条件
行政法规设定该许可
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等
在省级行政区域能够通过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解决
程序条件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
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
规章授权不行
委托
找帮手
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应当公告
不可转委托
委托程序、后果等依法
办公方式改革
发放许可证时的高效便民措施
一个机关
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
一个窗口对外
许可由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送达许可决定
多个机关
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
权力所有权移转
集中许可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将原本分数多个机关的许可权集中分配于其中一个机关
权力所有权不移转
一站式审批(许可大厅、联合许可)
集中办理许可的地点
并联式审批(统一许可)
统一受理申请,再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一般程序
申请
书面形式
可委托代理人提出,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
护照、港澳通行证
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受理
补正后受理
当场/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并非准予许可
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阶段性行为,不可诉
审查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的
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公开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
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10天颁发
不是所有许可决定都要发许可证
听证程序
启动
依职权(涉及重大公益的许可)
向社会公告
依申请(涉及重大私益的许可)
期限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
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
举行7日前告知,必要时公告
主持人回避
公开
听证笔录
参加人签字盖章
根据笔录做出许可决定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监督检查
手段
抽样检查,实地考察...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不得收费
后果
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
限期改正
资源利用特许、市场准入特许...
立即改正
电梯、锅炉、观光索道等设备安全隐患
吊销许可证
证没问题,“吊”死事后
严重违法行为
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撤销
证有问题
溯及既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自己的违法行为
欺骗、贿赂
不予赔偿+处罚
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
既遂
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禁止1年内申请该许可
未遂
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
撤回
当事人主张补偿依申请
补偿标准
一般许可:实际损失标准
成本+一定的合理预期利润
特许事项:实际投入标准
“赚大钱”的:自然公共资源..
仅指实际成本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
注销
撕掉!
证不能用了
律师死了/植物人;煤老板的许可证被撤回了...
收费
不得直接/间接收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无地方性法规、规章
车辆年检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概述
判断一般法特别法
公安、警察、派出所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司法局、药监局、税务局用《行政处罚法》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特征
主体为行政机关
客体为外部的公民
内外看身份
VS刑罚,社会危害程度较低
竞合
折抵刑期、罚金
只有行政处罚实际拘留执行完毕后才会涉及折抵
不能折抵没收
行政处罚:只针对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的财产
刑罚:针对各种财产
惩戒性
要素
惩戒的目的
实现目的的方式
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
撤销VS吊销
撤销:无获证资格,不属于行政处罚
吊销:有资格,为惩罚,属于行政处罚
取缔VS责令停产停业
取缔:无营业资格,不属于行政处罚
取缔非法小诊所
责令停产停业:有资格,为惩罚,属于行政处罚
有证但滥用抗生素
责令种树:乱砍滥伐2棵树
林业局责令补种十棵:行政处罚
补种两棵:不属于行政处罚
因不具有惩戒性而非处罚
滞纳金
目的在于催缴,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收费行为
目的在于收费行为,属于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不属于行政处罚
吊销是!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警示罚和声誉罚
警告(书面)
告诫谴责,精神制裁
训诫书送达当事人自身
通报批评
公开
财产罚
罚款
VS罚金∈刑罚
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计算标准:成本(无形化的非法财物)+利润
劣质药品原材料
没收非法财物
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物品,间接不包括
当事人自己的
资格罚
针对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件
暂时限制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
扣驾照
降低资质等级
建筑企业特级→二级
吊销许可证件
永久剥夺
行为罚
直接针对行为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并没有彻底禁止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VS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偏于教育和矫正
责令关闭
环境保护领域
停止供水供电、封闭生产经营场所
限制从业
组织、自然人
食品、药品和证券等领域
区别
是否通过作用于许可证的方式来达到惩罚效果
人身罚
行政拘留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场所:拘留所
最长期限:15日
分别决定处罚但可以合并执行,最长不超20日
其他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设定
法律
各类处罚+创设新花样
行政法规
各类处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吊销不行,暂扣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不行,其他执照或许可证可以
规章
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限额不能自主决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大常委会
具体规定
从粗到细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种类
不能增减处罚类型
幅度
上线下限都不能改变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补充设定
别人的地盘,我做主
针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罚则,即新增责任规范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可补充设定,混凝土搅拌站不得新建扩建
立法后评估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
集中处罚
限制
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
权限: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法定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强制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
以自己名义实施处罚&参加复议/诉讼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条件
有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并取得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有条件组织技术检查/技术鉴定
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管辖规则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
县级以上
管辖权下放
省级政府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
主要违法行为&相关行为实施地&直接违法结果的发生地
管辖争议
先立案的管辖,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直接指定管辖
行政协助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双向衔接
实施程序
一般规定
公开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3日内撤回并公开说明理由
回避
决定做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参与
不能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应急
疫情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2人+
出示证件
陈述申辩
接受询问
保存证据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
情形
重大公共利益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疑难复杂
初次审核人员必须通过法考
决定
主体
行政机关负责人
疑难复杂需集体讨论
决定书内容
盖章
期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
送达
宣告后当场交付
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条件
一清二白
违法事实清楚且有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公民200以下
法人3000以下罚款或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民200
特殊规则
当场处罚
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述行政机关备案
当场送达
拒绝签收,注明
听证程序
条件
依申请听证
告知+申请=听证
没有依职权听证
许可听证既可依申请,又可依职权
范围
法定听证(应当告知)
行政处罚法
资格罚
行为罚
暂扣许可证件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
吊2000
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以上罚款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
约定听证(可以告知)
all
程序要求
期限
申请期限:5日内提出
告知期限:举行听证7日前
举行期限未规定(许可听证20天)
回避
听证前参与处罚案件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代理
委托1-2人
公开
行政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
终止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
笔录
有效力
审核和决定
实体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14
情节轻微者
无后果+改正
首违+后果轻+改正
主观没有过错
超过处罚时效
起点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连续实施多个同样的违法行为:呸呸呸呸呸
继续:持续不断的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呸——
行为本身而非违法结果
终点
2年内、未被发现的
被发现的会被永久性、无期限地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5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
6个月
不再罚
不重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4-18周岁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受胁迫/诱骗
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立功表现
责令改正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规定
一般规定
文字、音像等形式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特别要求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实施主体
派出所
警告与500以下罚款
实施程序
调查
先取证,后裁决
行政强制
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点
强制性
动用暴力
依附性
以不履行生效的基础决定为前提
目的的执行性
实现基础决定的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特点
强制性
物理性限制
改变人身、财产物理性状态
目的的非惩罚性
控制和预防
避免危险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
防止证据损毁灭失
行为的暂时性
行政性
区别于刑事
两者区别
目的
实现VS控制预防
基础决定
有VS无(急迫)
行政处罚VS行政强制措施
目的
控制预防VS惩戒
行为期限
行政处罚期限确定
发生阶段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强制隔离、强制驱散、强制传唤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
证据登记保存
县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机构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
拍卖
强制服兵役
强拆
间接强制执行
除了这两种其他都是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行政机关自己、委托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向义务人收取费用
执行罚
通过增加新的财产给付义务,催促当事人执行的一种方式
滞纳金
加处罚款
罚款领域的滞纳金
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从无到有
法律
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地方性法规
查封、扣押(财产)
规章/其他法律文件
均无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均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的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
从粗到细
扩大规定无效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集中实施
集中实施处罚权的机关自动拥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授权实施
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不行
委托实施
绝对禁止!!
一般程序
报批
原则须报批
例外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财产类强制措施的,事后24h内补办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人身类强制措施的,事后立即补办
表明身份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除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外一般都是2人
通知
告知
限制自由通知家属
听取陈述申辩
笔录
如实笔录还原现场
执法人员签名
被执法人员拒绝签名,如实记录
当事人不到场,见证人到场签名盖章
无听证!!来不及!!
查封、扣押特别程序
适用对象
三个不得一个限于
不得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个人及家属生活必需品
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
限于
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形式要求
当场交付决定书
载明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清单一式两份
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实施期限
30+30;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实施费用
all行政机关
财物保管
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
后续处置
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鲜活物品或其他财物拍卖变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补偿
冻结的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与违法行为涉及金额相当
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程序
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立即冻结
行政机关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期限
30+30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后续处置
逾期未作出处理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自期满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间接强制执行
主体
全面授权:所有行政机关
执行罚
告知义务
数额上限
不得超本金
期限上限
超过30日仍不履行的,转为拍卖或划拨
执行顺序
先礼后兵
先间接、后直接
代履行
适用情形
危害交通安全
环境污染
破坏自然资源
补种树木
主体
行政机关/第三人
程序
送达
决定书
催告
派员监督
签章确认
收费
按照成本合理确定!
不得采取暴利、胁迫等非法方式
立即代履行
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直接强制执行
主体
直接授权的
公安局、国安局
拘留(人身自由)
税务局、海关
划拨(财产)
县政府
拆房子
无权的
原则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时可以拍卖
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前提
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有权执行
步骤
一催二辩三执行
催告
书面
有转移隐匿迹象的,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不可诉(过程)
执行
可诉
比例限制
执行协议
约定分阶段履行
减免加处罚款/滞纳金
执行时间
居民——夜间×法定节假日×,立即代履行除外
执行手段
断水断电×
执行标的
拆房子等满3期!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主体
无直接授权的+税务局&海关
管辖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申请
受理
5日内
审查
书面形式审查7日内裁定执行
发现明显违法的,转实质审查听取意见,30日内裁定
紧急情况立即执行
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收费
不收申请费,收执行合理费用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概念
四个要素
主体
必须一方为行政机关
目的
必须是为了实行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的
内容
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意思
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实质识别标准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注意1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
“民法不管我必管”
行政庭不能再以其认为涉案协议是民事合同再推给民庭
注意2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种类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公共事业承包给私人
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协议)
本质
行政性
行政优益权
出于公共利益,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性
自主、自愿、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意志决定
主体
被告
行政机关
谁行为,谁被告
签订行政协议的机关的是被告
委托其他组织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原告
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
相对人
签订行政协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关人
利害关系人
公平竞争关系
招标、拍卖、挂牌等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物权关系
i.e.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等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其他关系
注意
行政机关不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也不能提起反诉
但可以强制执行
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
签协议的
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责
管协议的
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将行政协议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首先需要在催告后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协议的决定,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诉讼,不复议,不履行
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要求
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i.e.行政机关与科研人员签订国家科研委托协议,科研人员最终无法提供成果的,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效力
未生效
应批准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义务而未履行的,行政机关有承担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效力终止
无效
无效的情形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
重大且明显违法
无资格
无依据
i.e.本应补助百姓的钱用于贿赂开发商
无可能
根据民法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效行政协议的可补正性
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可撤销
行政协议中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
判决形式
优先考虑行政协议的效力
无效/可撤销
应当判决确认无效/可撤销
有效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违法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先判决撤销
后才能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未履约行为
合法
驳回
补偿
违法
不作为(不履行、不充分履行)
继续履行
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
补救+赔偿
作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决定)
先判决撤销
注意
想变就变,不变就败
当事人诉请有误,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无效制度,需要向原告释明,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请才可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对积极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甲主张履行,乙主张未履行,“履行”是积极事项,甲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主张不撤销,“撤销”是积极事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只要涉及“合法性”问题,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项同民诉
法律适用
程序问题
补充适用民诉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
实体问题
选择适用(行政法or民法的相关规定)
注意
法不溯及既往
2015.5.1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生效日
实体问题
解除
法定解除
i.e.合同还有四年,到期解除
约定解除
i.e.合同还有四年,现在约定解除
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
抗辩权
依民法行使抗辩权,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期
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规定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
其余都适用民诉时效规定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无效的行政协议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随时可以宣判无效
行政协议撤销权的除斥期限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行政”“协议”二分
审理
合法性审理
合约性审理
调解
可以调解
管辖
级别
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级别管辖
地域
专属管辖优先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有约定,从约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书面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
协议履行地
协议订立地
标的物所在地
etc.
行政争议法总论

第三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自由选择
自由选择,议后可诉

不能同时进行
例外情形

省部同级复议后国务院裁决:唯一的二次复议
杭州市→浙江省→国务院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侵犯既得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
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
广义确认:给了别人
纳税争议
反面排除
行政处罚
偷漏税处罚
行政强制
保全措施:冻结拍卖..
反倾销税
自由选择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反垄断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
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
广义确认:给了别人
省级政府复议
复议决定的依据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征收土地的决定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对象: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
行为:限制人身自由
遣送出境
决定依据:出入境管理法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直接起诉被告资格的确定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该行政机关
即使越权,被告仍是他自己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授权组织
居委会、高校、律协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承的行政机关
无继承的,其所属的人民政府
实行垂直领导的上一级政府
临时机构
临时组建机关
共同行为
多个机关一个行为
共同被告
漏了→通知追加(→不同意→列为第三人)
假共同行为
行政主体为被告
假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看名义(盖章)
经市公安批准,县公安罚款500
盖两个章,两个一起告
内设机构、派出机关
以所属机关的名义
所属机关
以自己的名义
内设机构&派出机关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
独立做被告
≈区政府
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取得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
非批准,无有效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
≈临时机构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
区建设局
复议后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复议前置只诉不作为
复议改变(行为结果改变)
单独告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审过+结果未变)
共同告
复议维持告漏了
通知追加(→不同意→列为共同被告)
确认维持属于变相的复议维持
复议机关不作为(未实质审理过)
择一告
例外
复议前置:只能告复议机关不能告原机关
只有经过实质审查才能诉讼
多重因素1+2+3
共同告
原告
概念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资格判断
步骤
相对人和相关人的判断
看相关人自身
相关人的原告资格
侵权关系
亲属关系
物权关系
相邻关系、农村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
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
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
合伙组织
核准登记的字号
无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推选代表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字号+基本信息注明
无字号——执照上经营者
同民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盈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
可以是投资人/设立人自身
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优先
业委会不起诉→专有部分占总面积过半或者占总户数过半的业主
单过半
股份制企业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起诉
股东个人达咩!
投资人
可以是投资人自身
非国有企业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死了),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借尸还魂&曲线救国
原告资格的转移
自然人→近亲属
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原告人数10人以上
代表人2~5人
依推选;依职权指定
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1~2人
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无法书面委托的由他人代书自己捺印,法院应核实
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都是有独三
原告型第三人
VS原告
是否起诉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步骤顺序
与原告利益相反的
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的
首先考虑共同被告
不同意再追加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会产生预决效力的
处罚了甲,实际是乙
同一类行政行为未起诉
甲乙打伤丙,丙不服拘留决定起诉,乙可为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假共同行为的非行政主体
共同行为告漏了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两机关决定矛盾的非被告机关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的原机关
程序
时间
限于一审期间
途径
依申请
依职权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
同类行政行为
追加共同被告
共同行为“告漏了”
通知追加(→不同意追加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通知+同意=共同原告
通知+不同意+肯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
通知+不同意+不放弃=第三人
驳回
判驳
实质审理后不支持
复议维持
裁驳
未实质审理过
复议不作为
VS重复处理行为
原则
①②相同,②为重复处理,不可诉
例外
②是复议维持,可诉
VS联合行为
多个机关多个行为
联合许可
派出所
不作为
告派出所
罚500
告派出所
罚800(幅度越权)
告派出所
拘留(种类越权)
告公安
管辖
先先先确定被告!!
级别管辖
中院
级别高
县以上政府
不包括政府部门
县公安厅为被告,由基层区县法院管辖
国务院部门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案件
证券类案件
重大复杂
人数多
有涉外
注意
复议维持共同告——就低原则
地域管辖
不动产物权变动
排他
不动产所在地
复议案件
复议维持/复议改变
原行政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
便利原告
复议不作为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限制人身自由
基于同一事实,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
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
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跨区域管辖
交叉异地管辖
经最高院批准(必经!),高院可以确定跨区管辖
共同管辖
原告选择
先立案
协商或指定
裁定管辖
先确定被告 →级别管辖(先中级后基层) →地域管辖(不动产、复议/限制自由、被告所在地)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不予受理的
内部行政行为
反例:内部行为外部化
会议纪要(内部)→处罚决定书(外部) 、 直接将会议纪要送达当事人,直接影响权利义务,可诉
国家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调解和仲裁行为
柔性行为无强制性
行政指导
重复处理
过程性行政行为
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
材料补正通知...
反例:过程性行为的终局性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复议终局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
境外人员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协助执行
反例:扩大执行范围/采取违法方式
信访行为
反例:信访行为的非信访化≈重复处理
行政合同可受案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
申请审查结果
不适用
不作为裁判依据
提建议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处理建议, 联合制定的可向主办机关/共同上级机关发送
告领导*4
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法院审查监督制度
向上级法院备案
国务院、省级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
不包括省级政府部门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一般条件
有原告资格
有明确被告
有具体诉请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管辖
不构成重复起诉
程序条件
复议终局和复议前置的案件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时间条件(起诉期)
VS民诉诉讼时效
超过起诉期直接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丧失起诉权
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
只有期限扣除和延长问题
三种情况
经复议才提起诉讼
受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
积极不作为
消极不作为
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20+20
第41天起诉期起点
异地医疗2天
第3天起点
未规定
2个月期满后为起诉期起点
紧急情况下
当即起诉
苹果哄抢
直接起诉行政行为
全知道
知道行为内容+诉权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知一半
只知行为内容,不知诉权
知道诉权/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
知道行为内容1年内
取交集
全不知
知道行为内容6个月内
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起诉方式
可口头
受理
一律接收起诉状
处理方式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
7日内无法决定的,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材料欠缺
当事人拒绝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诉状
仍坚持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
范围
不接受起诉状
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途径
向上N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具体到个人处分
不立不裁
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可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审理
一审
普通程序
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
送达被告后诉请不得增加
例外
行政赔偿程序可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被告收到15日内提交证据(答辩状)
法院5日内答辩状交原告
开庭3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通知书通知其他人员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当事人行为
合理性
复议维持
起诉后法院审理对象为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言词审理
法庭释明后果后仍不陈述的,视为放弃陈述权
必然败诉
公开审理为原则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等
当事人恶意串通
不符受理条件
驳回起诉
符合受理条件
驳回诉请(不能再告)
VS民诉
只有判驳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判决
需延长由高院批
高院审理的最高院批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等期间除外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
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
标的额2000↓
政府信息公开
约定简易
当事人各方同意(包括第三人)
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45日内
无延长规定!
审理方式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通知方式
简便方式
裁判文书不可简便
举证期限
由法院确定(45日内选)
当事人协商一致
程序转化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审
被告也可以上诉
一审判决后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可以书面
审理原审判决&被诉行政行为
不限于上诉范围
3个月内
特殊制度
撤诉
自愿撤诉
一改
随时可改
法院建议
被告自主
二撤
自愿
给脸不要脸情况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
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不告不理;告了就得理
三裁
裁的条件
第三人无异议
裁的结果
准予/不予撤诉
不能即时履行/一次性履行的,准许撤诉/中止审理
观察后再判断
视为撤诉
不来的
先走的
不交钱的
法律后果
同一事实和理由的再诉,不予立案
缺席审判
后果
公告
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建议
被告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原告
法院不予准许原告的主动申请撤诉,原告不来的/先走的,适用缺席审判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
调解
适用范围
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行为(处罚)
调解协议
生效要件
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起
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调判不兼得
调解公开制度
过程不公开
除当事人同意公开
结果不公开
除有必要公开
第三人参与调解
依申请、依职权
诉讼保全&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不能依职权
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司法复议
停止执行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强制措施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
拘留
院长批准,不得连续使用
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
公务员
行政诉讼与其他交叉案件
刑事
犯罪行为与行政机关之前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相关性
中止行政诉讼,等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
无相关性
各审各的
民事
分别审理
两个庭审两个案
遇到审判前提问题,诉讼可能中止
合并审理
一个庭审两个案
3类可上诉的裁定
裁定不立案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管辖权异议
—60日→复议—15日→起诉 —6个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