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著作权
2020新法,本科王迁老师教学,结合《知识产权法教程》与课件整理,强烈安利,知识满满,需要的可以收藏。
编辑于2021-08-31 12:20:23著作权客体:作品
概念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无技术
必要非充分四要件
具有独创性
独
(量)有和无
独立创作,源自本人
从无到有独立完成
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创作
存在可客观识别的差异
≠自己动手
客观标准,不考虑
难度与技巧
差异与精准度
大小与材质
经济价值
社会后果
创
(质)高和低
要求比专利权“创造性”低
必须是智力创造成果
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性要求。 作者有选择余地
标准
质量与价值
内容长度
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美感
创的高度:智力投入程度
大陆高于英美
额头流汗标准的意义
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劳动成果被他人不公平地加以免费利用,但妨碍他人利用前人劳动成果中的事实和数据进行创作,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基本宗旨相违背。
并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公约》中将作者的“智力创造”作为保护对象。这暗示了受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而非仅仅是体力劳动/额头流汗的成果。
侵权认定
接触+实质性相似+无法定抗辩事由
“往前找”公有领域的表达
独创性不是认定侵权作品的标准,不是被告抗辩事由
是作品但侵权
是判断侵犯何种权利的标准
有独创性
改编权等演绎权
民事责任
无独创性
复制权
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以某种符号化的手段进行外在表达
强调作品不能是停留在人们内心的思想,因为内心的思想无法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智力成果
人类的
立法宗旨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结合立法宗旨:鼓励创作&有关作品传播
不受保护的对象
思想
只保护具体表达的原因
原因
对思想自由的珍视
立法目的:鼓励创作,需要利用前人思想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
同义词替换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
和表达的分界:小说、戏剧
抽象概括法
情节相似的案件审查
相似情节是否由原告独创
独创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概括
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使用量
场景原则
在文字作品之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混同原则
一种思想只有一种/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
视为思想不予保护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根据某规律/规则获得的相同结果无独创性,与规律/规则是否为首次发现/创立无关
事实及汇编
不能延及历史
调查报告
范畴
先看结果,再看过程
古文点校
时事新闻
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新闻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
官方文件和官方正式译文
加速传播不应垄断
竞技体育活动
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
分类
作品类型法定→开放!
法定意义
穷尽式规定作品类型,规定哪些特定表达形式可以构成作品,其他表达形式可以交给著作权法之外的法律进行保护
不允许法院自行认定新作品
对《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的理解
列举的适用国民待遇
兜底的不适用
文字作品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范围广于文学作品
长度要求
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
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旋律、音调、节奏
戏剧作品
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活的故事(关键冲突情节的设计)
剧本、哑剧、无文字记载的意识流作品...
舞蹈作品
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被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
曲艺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国内外不平等对待
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
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平面作品VS立体作品
需要借助物质载体的几个维度
音乐喷泉
稍纵即逝的,并没有依附于物质载体加以稳定地保存,当然也不可能借助物质载体的三个维度进行表现
认定美术作品
不区分其中造型类型
确定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需要区分造型类型
形象可
图形不可
被描绘对象是否真实存在
建筑作品
以建筑物/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建筑作品外观设计图不属于建筑作品
实用艺术品
同时具有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物品
受保护条件
使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
物理分离
只保护美感部分
观念分离
改动了艺术部分的设计,不会影响实用功能的实现
独立完成
单纯改变载体
能够被公众视为艺术品
美感要求较高
防止架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避免使大部分(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可分离的)实用物品成为作品
摄影作品
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视听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独创性的、已固定的连续画面
须由连续的图像构成
指拍摄完成的连续影像(可有伴音)本身,不指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和舞蹈等作品
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图形作品
根据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和生产工业品并不属于对设计图的复制行为
保护原因
只保护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科学之美
不保护工程设计和产品技术实用性
不保护事实
模型作品
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先有实物,再有模型
对作品/物品的立体造型设计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代码化指令序列
不包括以代码形式表现的其他类型作品
基本问题
概念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相邻客体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利)
产生
VS特许出版权
VS版权
《安娜女王法》意义
现代版权制度雏形
保护对象:出版商→作者
立法目的:鼓励创作
保护期:14年
核心:复制发行权
著作权的作用:禁止他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
自行利用:法无禁止皆可为
新闻
时事新闻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
受保护
合理使用
不付费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付费
著作权的内容:权利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不论作者是否许可,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
一次性权利
不存在二次发表
发表权用尽
受财产权限制
推定发表
根据缔约目的对合同进行合理解释, 就算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方可以通过播放电视剧发表作品,也应推定发表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违反作者生前意志发表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删除自己的署名
冒名行为侵犯“姓名权”
修改权
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既未产生新作品,又未歪曲篡改的修改
报刊社编辑对稿件的修改
适用空间窄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考虑因素
有损其声誉
作者期望获得的社会评价
特殊权利
特定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什么事情,而对方必须予以配合
收回权
作者转让/许可经济权利后,如因其所表达的思想感情发生变化而不希望原作品继续流传,可以收回已转让/许可的权利
前提
补偿作品经济权利享有人的损失
修改权无该前提
接触作品权
即使作品原件/稀有复制件已为他人所合法取得,作者仍然有权接触该作品原件/复制件
条件
避免对合法占有人造成不便+补偿
追续权
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其作品被转卖时,有权从中分得一定比例的份额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多份的权利
要件
在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
作品被稳定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形成复制件
作品+物质载体(范围广)
分类
从平面到平面
从平面到立体
按照平面设计图去建筑/生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维艺术品和建筑作品
从立体到平面
室外艺术品的限制
合理使用
从立体到立体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
录制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等
发行权
转移所有权
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复制件的权利
4种
拍卖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作品原件及复制件经许可/依法转让后, 所有者再次销售/赠与该原件/复制件无需经过许可
针对受许可后特定的原件复制件
出租权
转移占有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复制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公开传播权
控制以不转移物质载体占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
不特定的多数人
分类
现场传播权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分类
现场表演
演员对作品进行的公开表演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机械表演
机器设备对人的表演予以播放
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Ⅱ
公开播放接受到的广播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复制件的权利
例外
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
特别规定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限缩解释:不包括用于装饰,或为销售进行的展示
远程传播权
广播权Ⅰ
非交互式传播
无线广播
有线传播
网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
服务商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点播
获得≠下载
包括在线阅读、欣赏或其他方式在线使用
以营利为目的的可入刑
演绎权
摄制权
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
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多余——有复制和发行规制
兜底
对专有权利法定性的破坏(绝对权必须法定)
只能用于消除《著作权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差异(填补漏洞)
主体
著作权人概述
原始取得
作者
作者以外的人
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单位
继受取得
继承、遗赠而取得
作者及著作权自动取得
自然人作者
无须登记发表自动取得
与行为能力无关
视为作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条件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真正创作的自然人丧失了所有权利!!精神+财产
包括署名权!!
典例
政府公文、报告
自动取得
《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
自动保护
自愿登记
明晰权利
证书效力不稳定,未经实质审查
署名与三推定
署名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三推定
只有作者&表演者!!
以署名推定作者和表演者,以权利标记推定其他邻接权人
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存在
以署名和权利标记推定权利归属
意义
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三推定的基础上, 法院可直接根据三推定推定权利由署名人享有
©
版权所有者
不包括署名权
特殊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行使
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要件
存在劳动聘用关系
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
雇员在该法人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业务范围
明确指示
分类
特殊职务作品
归属
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类型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该单位为了自然人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
投入多少
可获得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从事本质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自然的结果
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用信息
地方志工作条例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保护期
发表权
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12.31
其他权
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12.31
著作权人自行/同意他人将作品首次公之于众
一般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之外的职务作品
归属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完成两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
委托作品
承揽
一方委托另一方创作的作品
归属
有约从约,无约定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有使用权
合同相对性:无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要件
都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无合意的各自创作:复合作品
都有创作行为
归属
各自享有
分类
可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
协商一致
协商不一致的+无正当理由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创作的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的出版与发表
自传体作品
归属
有约从约
无约归该特定人物
重视的不是文字组合遣词造句的独创性,而是关注是否是真人真事的反映
演绎作品
演绎权:摄制改编翻译汇编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等方式而产生的作品
必须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
翻译、改编
双重权利、双重许可
侵权与否看原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不看原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独创性的选择/编排
汇编者的权利只针对汇编作品,不针对单篇作品
分类
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汇编
双重许可
汇编前须经许可
对事实、数据等不享有著作权的材料的汇编
单项许可
视听作品
一系列画面
电影、电视剧作品
归属
不能约定,著作权归制作者,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曲等)享有署名权
可合同约定报酬
特征
不是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的自然人作者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署名权
是特殊的演绎作品
将电影、电视剧作品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双重许可”
例外:只需制作者许可
对电影、电视剧作品本身的利用
不将其改编成其他艺术形式
是特殊的合作作品
若电影被盗版,只能由制片者出面维权,其他作者无权起诉
不能约定!
合同只能约束当事人,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其他特殊作品
归属
约定优先,无约定的归制作者
约定优先难以保障交易安全
MV、电子游戏画面
可单独使用作品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脱离影视画面和伴音的使用,用到“一系列画面”就不属于单独利用
孤儿作品
≠匿名作品
权属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外国著作权人
受保护的情形
《伯尔尼公约》或其他条约成员国的国民
在《伯尔尼公约》或其他条约成员国有惯常居所
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其他条约成员国首先出版, 或在非成员国和该成员国同时出版
一个月内
出版=复制+发行≠发表
《伯尔尼公约》
国民待遇保护范围
条约的保护 + 本国的额外保护 = 版权条约的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三例外
追续权
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其作品被转卖时,有权从中分得一定比例的份额
保护期
不超过起源国
实用艺术品
其他邻接权条约
仅限条约保护
不附加本国的额外保护
总结
基本规则
创作决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补充规则
投资决定:视听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约定决定:委托作品
身份决定:领导讲话、历史人物传记
许可
专有许可
法律地位≈著作权人
可禁止作者以相同方式使用
可禁止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他人侵权和申请诉前措施
非专有许可
以上都不可
邻接权
概述
概念
对作品之外的成果的专有权利
专有出版权
出版者根据合同取得的对作品进行复制和发行专有许可的权利
与狭义著作权的关系
同
客体多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
性质都是专有权利
部分名称相同,内容相近
异
客体不都是作品
专有权利数量少,保护程度相对低
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体
表演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人
录像不算!
客体
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内容
精神权利
表明身份权≈署名权
三推定
形象不受歪曲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利
现场直播权
排除录播权
表演者已经许可他人对其现场表演加以录制, 播放该录音录像制品时就不用经过许可+报酬
首次固定权(首次录制权)
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表演的现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
本质上是复制行为
对录制品的复制、发行权
对录制品的出租权
新增加,无实际意义
对录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演者无(机械)表演权
表演者对于有其表演的录制品进行机械表演的行为无权控制
归属
视听录制品
视听作品之外的固定连续影像
有约从约
归演员的,演出单位可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
无约归单位
视听作品
电影电视剧作品
不能约定
表演者只保留精神权利
其他视听作品
有约从约,无约归制作者
表演者只保留精神权利
后果
导致其他视听作品的使用者存在很大风险
作者和制作者约定?
制作者与表演者约定?
内容还可能不同
需要分别查实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归属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权)
概念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就自己制作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客体
录音制品
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已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声音
不是物质载体!
区分原因
表演的声音
著作权
表演权
录制者权
其他声音
录制者权
录像制品
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与视听作品非此即彼,构成已录制的连续影像
区别:独创性高低
主体
录像制作者
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该连续影像是录像制作者首次制作加以固定
内容
共享的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像制作者独享
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非交互!
录音制作者独享
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
范围
远程传播
非交互!
无线电
有线电缆
网播
*现场传播的获酬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专有权利
不是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的前提是著作权法已经给了相关权利人一项专有权利,然后进行限制,他人可以不经许可利用,但需要支付报酬
并未给录音制作者规定广播权、机械表演权,只是说他人利用需要付费。
广播组织权
争议大:客体不明
广播电台、电视台就其播出的广播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体
电台、电视台
客体
他人制作的节目
信号而非节目
制止他人截取信号,对信号作未经许可的利用
内容
转播权(非交互式)
以各种技术手段对广播进行同步播放的行为
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录制和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
有权阻止录制其播出的节目并以交互式传播
每播放一次保护50年
不合理:邻接权只针对新作品
Trips协定
转播权仅指无线转播(不包括有线转播和网播)
我国参加的保护邻接权的国际条约要求的国民待遇范围,仅限于条约要求的保护,不延及国内,不用实行额外保护
版式设计权
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只防止对同一作品使用相同的版式设计
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
*停止侵权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传到服务器上以后复制行为就结束了, 不是连续的。
我国未签订保护版式设计的国际条约,不必保护外国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既无需许可,也无需付费
我国:限制与例外模式
穷尽式列举
为个人欣赏目的的使用都是合理使用
只有商业性的使用才可能构成侵权
三步检验标准
仅限于特殊情况
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
不得不合理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精神
产生竞争?影响市场?替代关系?
转换性使用
对作品的利用不是单纯再现作品的美感
转换了作品的功能,实现了其他目的
表现形式
电影海报黑猫警长例
情形12+1
注意
大多针对已发表作品
应署名作者
作者依法声明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
应符合三步检验标准
实务中可超越法条认定
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看来源、方式、数量
介绍、评论、说明
介绍:引用不能影响原作品的市场(引用的量要与介绍的目的相适应)
评论、说明问题:引用部分不能成为新作品的主体
介绍&评论原作品本身
讽刺性模仿→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
说明另一问题
新闻报道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了让公众有参与其中的感觉而不可避免的运用
新闻媒体转发、转播政经宗时事文章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
时效性和重大性
教学科研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作为教材而非说明问题
不适用于学生
限定为课堂面授教学
公务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有必要,应署名
保存版本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数字化手段保存:已经损毁或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市面上无法购买/明显高价购买的作品
信息提供功能
不构成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
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包括现场、机械表演
包括直接、间接营利
餐厅演奏
募捐义演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以平面形式利用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雕塑、绘画、书法等)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降维使用可
拍摄建筑做明信片
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汉族帮少数民族,反过来不行
只针对中国作品
改成无障碍格式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兜底情形
仍未穷尽式列举
司法政策
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法定许可
无需许可,但需付费
教科书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不包括教辅材料
权利人不可通过声明排除
计酬方法
发行存续每年支付
具体作品标准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声明排除
只要向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视为获得许可。
转载范围
报刊转报刊
转书籍、转网络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只允许使用词曲本身
针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
不包括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复制发行权
可声明排除
目的
防止市场垄断
效果
相同音乐作品会有不同的唱片公司制作录音制品,使对同一首歌曲存在由不同歌手、不同唱片公司制作的唱片相互竞争,以降低唱片价格。
音乐作品只有通过演唱才能被公众所欣赏:使公众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推动音乐文化多样性
适当延伸网络?
播放作品&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例:广播电台要播放音乐CD
无需任何人许可
已发表,适用法定许可
需向著作权人、录音制品制作者付费
例外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
应当取得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录像制品
录像制作者+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报酬
漏洞
如何向除音乐作品外其他内容的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法定许可费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
易中天百家讲坛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infringement:侵权构成无须过错,赔偿责任承担需要过错
类型
停止侵害
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版式设计网络上传
适当性原则
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损害相适应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人身权
可以适当精神抚慰金
赔偿损失
以过错为前提
合法来源抗辩
补偿性赔偿
金额与损失相适应
含合理开支
计算方法
权利人实际损失
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正版复制品单位利润
侵权复制品销售量*正版复制品单位利润
侵权人违法所得
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侵权复制品单位利润(侵权部分比例)
许可费或其合理倍数
侵权人如不侵权,经许可应当支付的许可费
根据使用人的数量等乘以合理倍数
举证责任
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
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
不提供/虚假的
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作出对侵权人不利的判决
惩罚性赔偿
狭义
查明的损失*倍数(1~5)
前提
查明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许可费
意义
实践查明难
法定赔偿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应兼具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
作品类型、合理的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