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建造师法规第一章
一个关于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思维导图。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
编辑于2021-07-11 07:17:13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和宪法相关法
民法和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一、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包括四层含义
创制机关的性质和级别
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为规范性法律条文(或称制定法、成文法等)、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其他法律形式(非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等
效力等级
地域效力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2. 法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颁布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重要的
国家主权
官的任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刑法
强制的
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法定的
税种、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
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和征用
基本的
民事
经济
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
诉讼及仲裁
3. 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颁布
公布后30d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地方性法规(…省/市/自治区…条例)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颁布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
环境保护
城乡建设与管理
历史文化保护等
公布后30d内,由省级人大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5.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细则)
国务院部委颁布
公布后30d内,报国务院备案
6. 地方政府规章(…省/市/自治区…规定/办法/细则)
地方人民政府颁布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公布后30d内,报国务院备案并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
环境保护
城乡建设与管理
历史文化保护等
公布后30d内,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7. 国际条约
我国已签署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一样的约束力
8. 各效力等级的备案总结
从行政法规开始备案,一般向所有上位法制定机关备案,逐级备案,宪法和法律无需备案审查
规章例外:部门规章仅报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仅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市和自治州政府规章仅报省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其他上级机关不再逐级备案
二、 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规是条例,规章是办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裁定
同一机关制定,谁制定谁裁决
同一体系,找共同家长来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均由国务院裁定;依法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之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
适用地方法规(人大的儿子),国务院直接决定适用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自己的儿子),应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法人制度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口诀:法明责人
依法成立
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是注册地),财产或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有法定代表人(法人承担责任,可向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章程和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就是成立日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需要登记的,依法登记成立
不需要登记的,成立时,具有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建设工程中的法人
乙方(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甲方(建设单位)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可能不设项目经理部,但必须有一个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后果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非”常设的下属机构(为完成项目任务而设)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内部岗位)
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
权限范围
以被代理人名义
法律意义
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
代为传达意思、请客、聚会不属于代理的情况; 数人代理,应共同行使代理权,除非另有约定;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有称为任意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事项
权限
期间
并应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招标
诉讼
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资格要求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采购
法定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阿尔兹海默症、植物人)
民事行为能力
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8岁至18岁以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岁及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
不能代理的行为
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必须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不能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代理
代理行为的终止
完事了:期满或事务完成
不玩了: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不行了: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终止)
死亡了: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倒闭了: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
没有代理权(未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经终止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收到通知的30日内追认,代理有效,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不追认,无效,无权代理人承担所有损失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被代理人无拒绝权,可以追偿)
表见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被代理人有过失
相对人是善意的
转代理
原则上需事前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紧急情况,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除外
转代理后代理人就第三人的选任和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不当代理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谁有错谁担责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都有错连带责
物权制度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法律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所有权(自物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权(核心)
用益物权(他物权)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
为债而生,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城市、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例如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期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继续承包(即到期后不重新分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可以在地上,地下,地表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方式一:出让(有偿)
方式二:划拨(无偿)
均为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出让形式拿地的可以,划拨形式拿地的补办出让手续后可以,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签订书面合同
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
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
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自动续期
应为有偿续期
非住宅,依据法律规定办理
地役权
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生效时设立
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原国土资源局)登记
需役地转让,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登记生效,不登记的不生效
订立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可以是有效的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交付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保护
物权纠纷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一般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或追究其他民事责任
具体规定
归属和内容争议(请求确认物权)
无权占有(请求返还原物)
可能妨害或已妨害物权(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
造成损毁(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可能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债权制度
债的相对性: 主体/内容/责任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概念: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之债
最主要、最普遍
侵权之债
人身权
财产权(工程中主要)
悬挂物、搁置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因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原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抛掷物或坠落物,难以确定侵害人,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
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而自身取得利益
例外: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属于准合同
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或受托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
可请求受益人补偿必要费用,受到损失的可请求给予适当补偿
属于准合同
建设工程中常见债的种类
施工合同债
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不能一概而论
买卖合同债
施工材料的买方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所以都有可能成为债务人
侵权之债
噪音扰民;废水、废弃物污染扰民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无形财产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申请之日算起)
法定期限内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利
发明专利:从无到有
新颖、创造、实用
20年
实用新型:有中改良
新颖、创造、实用
10年
外观设计
新颖、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15年
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发生如下情况拟申请的专利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展览会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商标权(核准注册之日算起)
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许可使用的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构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以上要素组合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应予以驳回。
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申请续展,不能提出的,6个月宽限
商标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著作权(作品完成日算起)
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公民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单位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但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著作权归属
单位作品
单位意志创作,如招投标文件
归单位
职务作品
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一般由作者享有,2年内单位优先使用
特殊情况,主要利用单位条件创作,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归单位
委托作品
接受单位委托创作,如勘察设计文件
著作权归属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合同无规定时,推定为受托人(付出劳动的人)
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知识产权权益受害包括违约和侵权
保护途径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
建筑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可以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但是需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予以驳回
法院自接受申请48小时内裁定,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48小时。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裁定不停止执行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权益受害的情形:造或卖假货、造或卖假商标、商品贴牌
著作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
实际损失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按照许可使用费的一定倍数
人民法院依据综合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金额较大,3年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金额巨大,3年以上7年以下,罚金。
担保制度
担保的意义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被确认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担保的方式
保证
人的担保
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资格(清偿能力)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即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失去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找谁都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全部债务承担
保证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合同变更
债务人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务转让)
债权人变更,保证继续有效(债权转让)
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保证种类
常用的有银行保函、保证书、保证金
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用财产作为债权担保。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成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动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工具以及在建的船舶和航空器;
不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在建建筑物
不能抵押的财产
和国家有关(土地所有权、耕地和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
有问题的(依法扣押、查封、监管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财产)
可以买卖的就可以抵押
抵押权的产生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生效(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效力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应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卖的多归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卖的不够由债务人还。
抵押权的实现(一物多抵)
已登记的优先未登记清偿
已经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必须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这是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类
动产质押
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以汇票、支票等出质的,质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时,质押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基金份额、股权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不动产不能质押!!!
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书)不能质押
留置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的,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而动产除外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维修等合同可以使用留置,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按约定占有的动产,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物,保管不善致使毁损应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比例应与损失价值相当,但留置物不可分时全部留置
定金
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定金交付期限
主要的实践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
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
付定金的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
交了定金不要货了不能退
收定金的不履行债务,双倍返还定金
收了定金,交不出货或货不符约定有问题,可要求双倍退定金
定金合同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余或少于约定的,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定金双方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保险制度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合同关系
投保人(建设或施工单位)和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受投标人委托
保险合同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寿险:保险人对人寿险的保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伤害险
健康险
保险索赔
保险财产虽没有全部损毁或着灭失,但其损毁程度已无法修理或者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全损定损
如果一个项目有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应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向不同保险公司索赔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开工前,发包人投保(或发包人出费用委托承包人投保)
被保险人: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分包商,技术顾问,聘请的建筑师、工程师等)
保险责任(以工程实体为保险标的)
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不可预见无法有效控制的突发时间,火灾、爆炸等
除外责任
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和损耗不保
渐变原因(氧化、气温变化、水位变化)不属自然灾害的不保
被保险人管理失误不属于意外事件的不保
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前和结束后的不保
保险期间
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时,先发生为准
终止: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使用,先发生为准
任何情况保险期限的起始和终止不得超出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般应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考核期应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对考核期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的应另行收取保费
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
法定强制险,属于社会保险
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意外伤害险
非法定强制险,属于商业保险
鼓励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定义: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纳税和税率:在境内和境外收入都要纳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
定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纳税: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有联系均要纳税
税率:境内机构所得税率25%、其他所得税率20%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义务人
定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纳税:境内和境外所得要纳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定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纳税:境内所得纳税
征税范围
综合所得
居民按年度合并计算纳税 非居民按月或次纳税
工资、薪金
劳动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
财产租赁、转让
偶然所得
税率
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实施超额累计税率
其他均为20%税率
免税
省部级科育文卫体的奖金
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国家发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专业费、复员费
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所得
纳税申报
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
没有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境外所得
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企业增值税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500万元):应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购进;当期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进项税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表或者销售发票买价11%的扣除率
代缴代扣税款的完税凭证
税率
各行业执行各自税率
建筑业为9%
其他行业:动产13%、服务业和无形资产6%、交运、邮电、不动产、看农吃用为9%
其他税种
环境税:农业生产(非规模化)、机动车、航空器、船舶
城建税:计税依据实际消费税和增值税,税率市区7%、县镇5%、其他1%
教育税:计税依据实际消费税和增值税,税率3%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面积分期缴纳,机关团体军队自用、公用地、农业地、改造废弃地(5-10年)免征
房产税:一般为产权人,也可以是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至30%)×1.2%或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机关团体军队自用,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公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免征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收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已缴纳副本或抄本、赠送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书据等免征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车辆计税价的10%,使馆和领事馆、解放军和武警、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消防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车,城市公交企业公交汽电车免征
契税: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税率为3-5%;机关、事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荒山荒地,婚姻期间变更,继承承受,使馆承受免征
法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
民对民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排出妨碍;消灭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消除影像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官对民或官对官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触犯刑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种类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强令冒险作业情况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令
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令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违章作业
其他强令手段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刑事责任上认定重大事故的标准(有别于民事安全法律制度)
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