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西政考研—马工程宪法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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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2-27 17:49:39马工程宪法学1
说明
作者说
标注历年真题对应知识点(除选择题、材料题外)
标注
【24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导图内容齐全、重点明确,建议结合教材使用
符号说明
背诵
精确背诵
关键词背诵
不用背,理解
非常重要
重要/答题素材
知道,了解
重要概念
概念形式 : 【A】指xxxxx
判断题考点/容易混淆
不重要
×可以略过
+一些补充/拓展内容
eg 举例
×导论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宪法学概念
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以宪法和宪法现象 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 亦占居基础性地位
宪法学除了阐明宪法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概念、产生发展和基本原则等之外,还着重研究和论述宪法规范及其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宪法典(宪法文本)
(二)宪法理论
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实际运作以及修改完善都须依据一定的理论指导,建立在一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之上,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形成了宪法学理论体系。
(三)宪法规范
宪法是由一定数量的规范组成的,宪法规范隐含在宪法条文之中。宪法规范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四)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不仅要研究宪法的产生、发展和实践过程,还要研究不同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运行的具体过程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揭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所蕴含的科学方法论,是研究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阶级分析法 :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是指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观察和分析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二)历史分析法:是把研究对象置千它所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三)比较分析法:法是按照特定的指标系统将客观事物加以比较,以求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作出正确评价的方法
(四)规范分析法:是对宪法文本所包含的法律规范的结构、体系、目的等进行分析并确定其内涵的方法
(五)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联系经济社会和国际国内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近现代中国宪法学
产生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变法维新、仿行立宪等思潮的影响下,西方宪法学传入中国,中国宪法学开始孕育和形成
中国宪法学和西方宪法学有不同的形成背景和演变过程
发展
辛亥革命之前,中国宪法学主要表现为对西方宪法的介绍以及仿照西方模式对中国宪法发展提出一些初步构想。
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学说开始产生重大影响,大量学术论著相继问世
特点:提出了宪法概念、宪法功能等基本范畴,宪法学开始进入法学教育体系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开始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编纂出版了大量宪法汇编等
进入 20 世纪 30 年代后,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成果开始出现,大大丰富了中国宪法学的内容
特点:1比较宪法学研究得以体系化,出版了一批高水平的学术著作2大学宪法学教育初具规模3宪法学专题研究有了新的进展。
表现
宪法学研究未能从整体和理念上把握立宪主义实质;未能完全结合中国社会的客观实际;宪法学的学术价值与理论风格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化有待进一步凝练等。
新中国宪法学的创立和发展
进入 21 世纪,中国宪法学研究逐步形成了独立的学术脉络与主题,强调宪法学研究要树立历史意识、中国意识、问题意识和学术共同体意识
***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执政、实行依宪依法治国、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重人权的宪法保障、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发展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间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宪法学的分类
根据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意识形态的差异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即无产阶级宪法学,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建立并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它深刻揭示了宪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指出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宪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反过来为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服务;揭示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指明宪法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揭示了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产阶级宪法学: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并对被统治阶级施行专政的法律武器。而资产阶级 宪法学不承认经济基础对宪法的决定作用和宪法对经济基础的能动反作用,宣扬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的永恒性和普世性,局限于阐述宪法的表现形式;主张社会契约论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掩盖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阶级属性。资产阶级宪法学虽然建立了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在同封建主义作斗争过程中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有着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以宪法发展的历史阶段为标准
近代宪法学
在政治上,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着重关注人民主权、权力分立、人权保障等资产阶级革命目标在宪法中的规定以及在政治体制上的落实
在经济上,近代宪法学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避免对社会经济生活过多干预
在公民权利上,近代宪法学强调保障与自由放任经济相适应的经济自由、精神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
现代宪法学
在宪法理论中引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主张国家应在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活动的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地生活为前提
反对财产权的绝对保护,主张财产权也负有社会义务
主张在保障自由权的同时要保障社会权,即对社会中的弱者给予积极的帮助
随着合宪性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的扩张,现代宪法学关注国家的政治运作的同时 ,更加重视宪法在实践中的解释与适用
近代宪法开始向近代宪法转型的标志
1918苏俄宪法
1919魏玛宪法
当代宪法学
始于 20世纪 90 年代以后,其在理念上更加注重人的尊严和人的全面发展,关注现代科技对人权的影响,强调宪法的多元价值和宪法文化的多元化。
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政治性
(二)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三)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学习宪法学的意义12
(一)有助于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
(二)有助于科学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正确认识和评价各种宪法理论
(三)有助于正确把握宪法学同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切实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科
(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二、学习宪法学的基本要求 14
(一)要注重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
在社会实践中,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同依宪治国的实践经验很好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基本原理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另一方面又要对依宪治国的经验进行提炼和升华。
(二)要注重掌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三)要深入学习研究《宪法》
(四)要注重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
1宪法总论 【1-2个知识点; 判、简、名、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词源的演变 【判断分析】
词源
古汉语“宪法”语义
“宪法”一语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并无现代意义上宪法之含义,也没有词义上的渊源。中国古代一直采取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不存在根本法。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内涵:①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②人民通过国家权力的运行,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基本权利;③宪法的核心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判断分析题:中国古代有没有宪法】
√【判断分析:中国古代有没有宪法】“宪法”一语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并无现代意义上宪法之含义,也没有词义上的渊源。中国古代一直采取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不存在根本法。现代意义上“宪法”由19世纪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传入中国的,表示调整国家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内涵:①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②人民通过国家权力的运行,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基本权利;③宪法的核心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判
【16判断分析】现代汉语“宪法”一词来源于古代中国,此时即有根本法含义
【18判断分析】中国古典文献出现了“宪”或“宪法”字眼,因此古代中国也有宪法
西方constitution词义
拉丁语释义:组织、确立;古罗马时期表示国家的各种建制和皇帝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
近现代含义:主要是规定国家权力目的、构成、功用和运作方式及其限制条件的成文、不成文原则和规则的集合,逐渐发展为国家根本法、效力最高之法。
现代汉语“宪法”词源
1.汉语中,现代意义上“宪法”由19世纪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传入中国的,表示调整国家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2.“宪法”在20世纪初成为中国政治改革中最为重要的词语或概念,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形式和作用方式的根本大法。
“宪法”在中国的发展
1889年,日本制定了《明治宪法》,这是亚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此时,维新变法运动已经开始将“宪法”概念引入中国;
1904一1905年,日本打败了俄国,此乃立宪之国战胜专制之国,此时宪法概念广泛传播进入中国,国人纷纷要求制定宪法;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此时宪法指的是:国家和政府组织形式和作用方式的根本大法。
1912年《中华民族临时约法》-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宪法的特征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按简述,判】
1.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自己阐述】
根本性
地位(权力确认;权利保障)+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等等。
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
2.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制定
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制定的不同点体现在:
(1) 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等;普通法律的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无须成立专门机构。
注意:制宪并非绝对要求专门制宪机关,我国采取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的模式。
( 2) 宪法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通过一般要求制宪机关成员的 2/3 以上或者 3/4 以上同意,有的国家还需要举行全民公决;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
修改
(1) 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
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均可提议修改法律。
(2) 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
美国宪法修正案必须有3/4的州议会或者3/4的州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
我国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修改由立法机关以全体成员或者参加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 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eg国体、政体、领土完整
+德国基本法规定,基本法所规定的宪法原则不能被修改
3.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全体人对全体人的承诺;(自然法)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是观念预设的,没有这个预设则法律规范等级体系不复存在,实在法的效力也找不到最初的依据。(实证法-凯尔森)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内容上或者效力上依据宪法)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1)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确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宏观】上和【总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规范【具体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具体规范】。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无论普通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其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事实上它们都是依据宪法的内容和精神制定的。 其他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宪法。
主
【18简述】国歌法有规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简述国歌法与宪法的关系。
【19简述】简要分析《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21判断分析】宪法是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所有的法律在其第一条均要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全部无效,或者相抵触部分无效。
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审查判断普通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合宪性审查机关如果认定某项普通法律违反宪法,或者直接撤销该法律,或者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该法律。
√宪法的本质【简述】
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起因: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 经过:在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要求制定宪法、实施宪法,保障人民主权和人权。 结果:宪法与民主密切相关,宪法的产生、运行都离不开民主,各国宪法的差异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
(1)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础。(观念)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在人民主权原则下,需要制定宪法、实施宪法,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在制度上的展开就是民主制度,因此不同性质的宪法是不同性质的民主事实的制度化、法律化。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创制各种民主制度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
(2)宪法与民主有着密切的联系 ,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事实)
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世界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当民主事实发生变化时,宪法也发生变化。
【判断分析】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但不可能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人民除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起因】各种政治力量都试图影响制宪权、修宪权,从而实现政治意图。 【经过】在制宪和修宪环节,总是伴随着政治力量的博弈和斗争。 【结果】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胜利或妥协。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对比力量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政治性
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宪法决定着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的根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各种政治力量都力图掌握或影响宪法制定权,因而宪法是一国特定时代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体现。 【不能说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宪法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制度上的展开,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不一定是统治阶级;统治阶级总是试图影响制宪权以实现统治。】
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如下: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对阶级斗争成果的总结和确认。 (宪法也有可能是阶级斗争妥协的结果)
(2)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首要任务是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统治关系合法化。同时,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必须考虑其他社会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统治阶级发生根本变化时,宪法的阶级性质就会发生转变;当阶级对比力量发生变化时,宪法的内容会进行调整。
我国1954年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成果的总结(斗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各阶级地位)。
主
【13辨析】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竞争的产物
【19判断分析】作为“政治法”称谓的宪法,主要基于宪法的政治属性,以及宪法与政治之间的密切关系
宪法的本质【简述】
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础】,在人民主权原则下,【需要】制定宪法、实施宪法,【以保证】人民主权和人权的实现。宪法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制度上的展开。
(2)宪法与民主有着密切的联系 ,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世界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当民主事实发生变化时,宪法也发生变化。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决定】着不同的阶级、阶层、群体的根本经济、政治利益,各种政治力量都力图掌握或影响制宪权。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对阶级斗争成果的【总结和确认】。
(2)【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统治关系】合法化。同时,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必须【考虑】其他社会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统治阶级发生根本变化时,宪法的【阶级性质】就会发生转变;当阶级对比力量发生变化时,宪法的【内容】会进行调整。
综上,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为什么宪法被称为“公法”,又称为“母法”?
1.宪法是公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宪法从诞生之初,就肩负着控制和规范公权力的使命,这是宪法的功能;宪法的内容多涉及公权力的运行、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等;
2.宪法是母法(法律渊源的角度)
将宪法称之为“母法”,来自于中国法学界,强调的是宪法的地位;
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宪法被称为母法,其他法律被称为子法,是采取比喻的方法表达宪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在大多数法律的文本中,都有直接的表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小题】
宪法的分类【掌握概念、名、概、判】
×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
优点:书面形式的条文,比较明确、具体
缺点: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较为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较差
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未被编纂成统一的宪法典】,而是分散在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仅具有政治影响力、非书面性质的【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判】
詹姆斯·布赖斯(英)提出
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优点(稳定性强+宪法秩序统一)
修改宪法的程序比较复杂,宪法的稳定性强;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
缺点:宪法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柔性宪法
【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不成文宪法往往是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不一定是刚性宪法
有些国家虽制定了成文宪法典,但宪法中未规定修改程序,因而在修改宪法时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改,也属于柔性宪法。
制定宪法的主体
【钦定宪法】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
eg1889年 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
主
【21判断分析】日本现行宪法规定了天皇条款,因此,该宪法属于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指人民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宪法发展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
【近代宪法】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这一时期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比较简单,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权。
现代宪法
【现代宪法】指 20 世纪初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
现代宪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是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代表的1918年 《苏俄宪法》和作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代表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
随着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由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国家和政府职能相应增加。
主
【19判】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的唯一开端
【20概念比较】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表现形式) 【判断分析、概念比较】
宪法典及其修正案、宪法惯例、宪法解释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不是我国宪法渊源。
(一)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宪法典】国家制宪机关按照特殊的制宪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规范】、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严格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文件。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有删除、增加、变更原有宪法的功能;效力与宪法典相同。
【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不成文法国家属于普通法律修改的范畴)
(二) 宪法性法律 【判】
【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宪法性法律是立法机关根据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位阶。
宪法性法律: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发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属于宪法的重要渊源。在成文宪法国家指的是部门法意义的宪法,本质上是普通法律,不属于宪法的渊源。
(1)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作为仅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指法律中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只是普通法律,不发挥宪法的功能,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有两重意义。作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仅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及宪法解释,而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还包括法律中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
(2)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的表现形式、重要渊源,是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的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我国奉行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判断分析题】:在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差别
概、判
【13概念比较】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
【17判断分析】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三) 宪法惯例 ✓【判】
【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宪法惯例的运行并不由国家的强制力来加以保障。
惯例可以弥补缺陷、促进合作、协调冲突
宪法惯例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eg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全国人大同时召开
我国修改宪法多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人常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
(四) 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指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判决。
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由联邦法院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宪法判例。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 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的,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不得适用。
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因此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五) 宪法解释 ✓
【宪法解释】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 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
【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
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六)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
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通常情况下,我国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或者在法律适用中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因此,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小题】
【宪法制定】(制宪/立宪)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通常需要制宪机关,但不是绝对的
1.制宪权
法国大革命时期,西耶斯最早系统地提出了“制宪权”理论,认为制宪权属于国民
——人民主权原则下,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本质上制宪权属于特殊的国家权力
制宪权的本质(制宪权vs国家权力)【判断分析】
【制宪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制宪权一种是特殊的国家权力,是制宪权主体以根本法的形式将自己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予以肯定,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相互关系的权力。制宪权不是私有权利,而是人民作为一个集合体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国家权力。
制宪权与修宪权【概念+识别(概、判)】
修宪权的主体通过行使修宪权,可以改变原有宪法中设定的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因此修宪权的效力高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
概念比较
【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修宪权】是修改宪法的权力
1.联系
(1)都属于始原性的国家权力,都能创制其他国家权力。
(2)从渊源角度,修宪权源于制宪权,修宪权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
2.区别
(1)在效力上,制宪权高于修宪权。制宪权创制了修宪权,设定了修宪权主体、修宪原则、修宪的限制和修宪的程序。
(2)从目的上,制宪权行使的结果是创制宪法规范,而修宪权则是宪法规范的产物,目的是对宪法进行修订补充。
(3)从主体上,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修宪权则属于宪法所规定的特定机关。
制宪权与立法权【概念比较、判断分析题】
【制宪权】指的是制定宪法的权力,是将国家根本法创制出来的权力。【立法权】指的是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权力。
1.联系
立法权由制宪权创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区别
(1)权力的来源不同
制宪权源于人民,是人民主权的体现
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源于制宪权
(2)行使程序不同
制宪权的行使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组成制宪机关,从而制定宪法
立法权是通过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行使的
(3)目的不同
制宪权的目的是创制宪法规范,通过宪法创设其他具体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
立法的目的是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将宪法的内容具体落实
【13概念】制宪权和立法权
2. 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立宪机关)指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1)专门制宪机关:专门选出代表,组成机构
美国(最早采用)、德国
(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已经成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表决制定宪法
我国
(3)议会: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由议会制定宪法性法律
3. 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代表各方利益;制宪机关的 产生是否民主及成员来源直接影响宪法正当性
(2)提出宪法草案
(3) 通过宪法草案
(4) 公布
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者制宪机关公布。
4.我国宪法的制定
我国采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的模式,制宪权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赋予了全国人大作为制宪机关制定宪法的权力。
【1954年宪法是我国唯一一次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之后经历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全面修改,现行1982年宪法典又进行了五次部分修改。
我国不是专门机关制宪,而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制宪机关是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成立于宪法制定之前,由宪法确认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14、23判】
宪法的解释 【重点-常规考点,近几年没考】
概述
【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
×宪法解释的种类
1.宪法解释的效力
【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 对宪法所作的 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
有权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宪法解释通常仅指这种意义上的解释。
【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指宪法规定的 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 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宪法规定的理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对宪法实施有重要意义。
2.宪法解释的目的
【合宪解释】指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既可以作出合宪也可以作出违宪的解释时,作出其符合宪法的解释。
【补充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作的补充性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3. 宪法解释的方法
【语法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说明。
【逻辑解释】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历史解释】指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 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系统解释】指通过分析此一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指以宪法的整体目的 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
目的解释与系统解释有着紧密的联系
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概、判】
联系
【宪法解释的机关通常与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同一主体】。合宪性审查是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前提】是对宪法的含义进行解释,准确把握宪法的精神、规范的含义等。因此,在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的意义上,宪法解释是其中一个必要的环节。
都是宪法实施的具体方式,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
区别
宪法解释机关也可以脱离具体个案和宪法争议问题,对宪法的含义进行说明
宪法解释也具有【独立】的意义,不限于合宪性审查的环节,有的宪法解释机关可以脱离具体个案和宪法争议问题,对宪法的含义进行说明,此时不依赖于宪法监督或合宪性审查的开展。
【判断分析-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包括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的内容。宪法监督的前提是对宪法的含义进行解释,在此基础上才能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因此,在宪法监督的意义上,宪法解释是其中一个必要的环节,【宪法解释的机关通常与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同一主体】。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它们之间的界限是:
1.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一致,宪法规范仍然能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而在适用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了不同理解或者歧义,需要以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地、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2.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不一致,通过解释宪法规范仍然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以宪法修改的方式,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地、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来看,作为最高效力的宪法典不宜进行频繁修改,当出现宪法问题时,尽量先进行宪法解释,当宪法解释无法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时,再进行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概念
【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依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1.联系
(2)都是宪法实施/执行的具体方式。
(2)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有助于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2.区别
(1)是否改变宪法原文不同
宪法解释是在不改变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对宪法的详细说明;宪法修改则会改变宪法原文。
(2)机关不同
一般而言,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不同
(3)程序严格性不同
宪法修改程序严格于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标题(答法律必要性+监督需要)】
【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使宪法规范适应于社会实际的重要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1.阐明宪法用语的含义(宪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使得宪法条款比较原则抽象。【抽象性的宪法条款】不利于宪法的贯彻执行,需要由权威机关作出统一解释。
2.补充制宪时留存的缺漏
由于【社会形势的复杂多变】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宪法在制定时难免存在疏漏,宪法解释可以补充说明以弥补制宪时的缺漏。
3.适应新形势发展
任何宪法或宪法内容总是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在社会客观实际发生【变化】时,往往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使其适应于新形势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宪法的实施。
4.宪法监督的需要
在宪法的实施和运用过程中,尤其涉及到合宪性审查,必须对宪法进行解释来确切说明宪法的内容、原则、基本精神,从而达到审查的目的。
宪法监督机关一定要有宪法解释权
主
【13辨析】宪法解释是宪法生命的源泉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解释的重要性 1.宪法实施的问题+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15简述】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因
宪法解释的原则 【标题】
1.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符合原则和精神,正当效力的前提
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是宪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宪法通常以“人民主权”“法治”“基本人权”作为其基本原则和精神。
2.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
符合任务和目的,解释目的是实现
宪法序言中通常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宪法解释的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因此在宪法解释过程中不得违背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协调原则和内容,分析关系,把握实际
进行宪法解释时,需要综合认识宪法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关系,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从而作出适当的解释。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协调规范与实际,表面矛盾不适应
随着社会实际发展,宪法规定在【表面上会产生不适应、矛盾】的情形,宪法解释机关需要通过解释来协调宪法规范和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解释体制【50%】
外国宪法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确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解释宪法。在我国,最高国家家权力机关行使解释权。
资本主义国家中少数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在议会至上的英国【早期】采取由立法机关行使解释权的模式。
特点
(1) 主体:解释权专属于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 程序:解释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
立法机关可以主动解释,也可以由其他机关或政党等主体请求进行
(3) 形式:解释可以以决议、决定的形式或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呈现
(4) 效力: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主
17简述
2. 普通法院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指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解释权,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
在普通法系国家,传统上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解释宪法。
特点
(1) 主体:经宪法授权的或惯例认可的普通司法机关
(2) 程序:
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等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审查时首先要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普通法院只能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解释,无权抽象解释
(3) 形式:解释寓于审判之中,以判决的形式存在
(4) 效力:解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适用,理论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作出的宪法解释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由专门设立的机关行使解释权,有两种典型的形式:
1.宪法委员会(法国)
2.宪法法院(意大利、德国)
特点
(1) 内容: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选举诉讼、弹劾案、受理公民宪法诉愿等
(2) 程序:在裁判这些宪法争议过程中,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
(3) 效力: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主
【16简述】宪法解释体制的种类
宪法解释体制【简述】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1)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确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解释宪法。
(2) 资本主义国家中少数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2. 普通法院解释制
在普通法系国家,传统上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解释宪法,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
特点
(1)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等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审查时首先要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2)普通法院只能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解释,无权抽象解释。(3)效力上,根据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在判例中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对于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是大陆法系国家成立的专门解决宪法争议的国家机关。
特点
(1)解决的争议内容包括: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选举诉讼、弹劾案、受理公民宪法诉愿等。(2)程序上,在裁判这些宪法争议过程中,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3)效力上,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宪法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它既可以在出现具体宪法争议时解释宪法,也可以在没有出现宪法争议时抽象地解释宪法,它对宪法的解释应当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权利分工和来源来看,全国人大也应当具有宪法解释权。
健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制度
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但是未具体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因此必须要明确提出宪法解释案的主体、宪法解释案的审议程序、宪法解释案的通过程序、宪法解释的效力、宪法解释的颁布主体等等。
(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按照教材宪法监督的内容,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属于宪法监督制度的构成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不成文法国家属于普通法律修改的范畴)
修宪权属于特殊国家权力,源于制宪权
修宪权的主体、修宪原则、修宪的限制、修宪的程序往往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标题】
1.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宪法的制定者总是存在社会认识和判断的局限性,宪法规定本身未必适合社会实际情况。同时,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已经落后的宪法规范需要及时地加以修正,才能使其正常调整、规范社会关系。
2.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制宪者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条件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过程中考虑不全面,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善。
宪法修改的限制【判】
修宪不等于制宪,宪法修改存在内容上的限制
1.修改内容的限制
有的宪法明文规定某些内容不得被修改,如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eg
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
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修改,但是实际关系到【宪法的基础】,因此不得被【否定性修改】。
国家【领土完整】、【政体】一般也不得被修改。
2.修改时间的限制
【积极限制】如在若干年之内必须修改宪法
【消极限制】体现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程序和方式
宪法修改方式
1. 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整体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特征
(1)宪法修改活动的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而不是宪法制定程序
这是全面修改宪法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2)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
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2. 部分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修改程序 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文本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特征
(1)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
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2)不重新通过或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只是以通过【决议或修正案】等形式删除、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
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方式
(1)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
优点是修改的内容非常【明确】,一目了然
缺点是通常需要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宪法,因而增加了宪法修改的频率
(2)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
优点在于,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 或者重新公布宪法,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并且能够保持宪法的历史延续性。
缺点在于,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 与前面的旧条文 相对照之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 。
23简述
我国宪法的修改
宪法惯例:中共中央委员会向全人常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人常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
1.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
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
2.议决: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宪法修正案
3.公布:我国宪法惯例,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布
健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制度
我国宪法简略规定了宪法修改程序,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有关宪法修改的惯例,应当及时正式纳入宪法的内容。
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一道小题(3-5分),✓判断分析题】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是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主
22名词解释
宪法关系的主体 【判断分析】
传统宪法理论: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和国家
近现代以来,宪法关系的主体扩展到政党、外国人、组织团体以及国家机关
宪法关系的内容 【识别、判断分析题】
1.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既规定了国家权力,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权力意味着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方面,宪法通过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方式,防止其滥用和扩张,达到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侵犯的目的 。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原则和制度,确定个人权利的界限,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2.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保障、团结)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与民族之间以及各民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3. 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基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公民依据【结社自由】组成了各种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法人组织等。这些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可以被视为由【公民派生】出的宪法主体,可以行使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如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等
4.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宪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权力的配置,包括横向和纵向。
横向方面,我国宪法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的关系。
纵向方面,国家机构建制包括单一制或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5. 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现代国家的政党】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具有共同政治理念的,以掌握或参与国家政权为目标的【政治团体】。
一方面,政党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重要工具。宪法应当【保障】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
另一方面,现代政党或多或少都行使着部分国家权力、因此宪法也必须明确政党的义务、【限制】政党的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6. 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法律规范是依据特定的【价值次序】编排的,由宪法规定的,诠释宪法价值与宪法原则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
1.规范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比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更强;
2.宪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规范更严格;
3.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涉及一国之内 众多阶级的法律地位 及其相互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国家权力的 规范运作之间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4.宪法规范整体规定简洁凝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更具有概括性和原则性;
5.宪法规范的对象包括国家性质及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而普通法律规范的对象更加具体化。
宪法规范的特点
1. 政治性 (宪法的本质)【判断分析、辨析】
政治性
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通过规定权力主体的地位和职权、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实现对政治权力运作的稳定约束。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主要体现于制宪和修宪过程、宪法规范内容、合宪性审查三个方面
(1)【制宪修宪过程】充满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奔与妥协,宪法典的颁行背后折射的是特定政治利益和政治共识;
(2)【宪法规范的内容】集中描述了一个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和施政理念等,因此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更加明显;
(3)以【合宪性审查】为主的宪法监督运用抽象的宪法规范产生具体的审查结果,从而在社会中贯彻【宪法的政治意图】。
合宪性审查本质上审查立法权限问题——国家权力的碰撞
2.最高性 (宪法的效力)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指在现存法律体系中,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活动。
主要体现:宪法的【宗旨】及其所规定的【内容】
宪法的宗旨在于实现保障人权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角度出发确保整个国家活动处于规范运行之中。
3. 原则性
原因
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存在紧密联系。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原则性。
为了增强宪法规范的【适应性】,也应当对宪法规范进行原则性规定。
4.组织性和限制性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约束国家权力)【判断分析】
(组织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首先宪法规范确认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次通过法定程序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
(限制性)为了确保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框架内运行,必须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因此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着诸多对国家权力运行进行限制的宪法规范,其中人权的保障规范也有助于宪法规范限制性功能的发挥。
宪法规范的种类 【识别、判】
对国家机关-授权型 对公民基本权利-确认型 人权-宣告型
1. 宪法规范采用的调整方式
【授权性规范】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定赋予特定组织或个人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该种规范形式主要作用于【国家机构】,以便明确其职权范围,确保其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
注意: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能称之为授权,而是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既不是授权性规范,也不是义务型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对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宪法规范呈现的表达方式
【宣告性规范】主要目的在于向外界明确表示出该国家对所属相关事项的认知倾向 。
【确认性规范 】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明确认可的规范。
3.宪法规范所约束力大小
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4.据宪法规范后果的性质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判】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传统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但宪法规范的表述具有【高度的原则性】、【调整内容的广泛性】、所涉及的【法律后果多样性】,往往不能清晰地体现三要素。
宪法规范的构成应当分成两个部分:一方面在于【行为模式】的确定,另一方面在于【法律后果】的证成。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
宪法规范借助于宪法条文的形式得以展现,宪法条文实质体现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和宪法条文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宪法规范的两个要素完全体现于同一宪法条文中。
第二,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各自独立表现于宪法条文中。
第三,宪法中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其他法律来规定。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
【宪法的效力】指宪法的横向效力,即宪法的适用范围
宪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全部范围,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据宪法制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因此宪法的效力及于香港、澳门地区。
时间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对人效力
(1)约束公权力主体;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特定情况下,宪法效力也及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人。
对事效力
关于宪法能否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存在三种观点学说
直接效力说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是私法权利的标尺和界限,不需要法律来作为解释性中介,对公民间的私法关系具有直接效力。
间接效力说
在公法领域,宪法的基本权利可以直接并完全适用;
在私法领域,宪法只是间接地通过相关部门法对当事人产生间接影响。
国家行为理论说
只有国家行为才受到宪法规范,私人行为不在宪法规范的范畴之内,否认宪法对私人行为的效力。(随着基本权利的扩张,国家行为需要重新界定,一些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私人行为也可能受到宪法的效力约束)
我国宪法直接效力不及于公民之间(暂时不能直接适用);公民个人不构成违宪
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简述,准确!】
我国宪法序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与宪法条文构成有机整体,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条文的价值和原则,宪法条文是宪法序言的具体化、规范化。因此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条文一起构成宪法整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理由
(1)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我国宪法作为整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依据,如果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则意味着否认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宪法的法律效力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宪法序言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宪法序言本身也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3)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石。
主
20论述
(4)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宪法序言规定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条文化。
(5)此外,宪法序言对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具有约束力,序言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直接依据】,序言对我国历史和基本国情的判断是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最基本的立足点】,一般立法、执法、司法、释法都不得违背宪法序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判断分析】
宪法的作用
前提条件
(1)宪法自身要具有正当性
(2)社会成员要具备法律意识
(3)法律体系的完备
(4)实施宪法
主要表现
近代宪法-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即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现代宪法-增加国家治理功能(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1.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简答】
确认国家权力
根本性
地位上(权力正当性+权利保障的根本依据)+内容上
【确认国家权力】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统治阶级】通过革命斗争而取得国家权力,通过宪法来【确认】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2)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规范国家权力:分工+监督
【规范国家权力】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职责分工】、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运行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
(1)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明确国家机构的职权、相关关系等;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的划分
(2)宪法还规定了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方式,以及【纠正】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程序和途径。
(3)我国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检察权等等,【分工配合】、【相互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权力机关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主
14简答
15简答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起因:在人民主权的运动下,许多国家的宪法是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斗争产物。 经过:制宪时,大多宪法以专章的方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自由和利益。 结果: 1.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条件和方式。 2.许多国家的宪法还可以概括条款对宪法未列举的权利予以保护。 3.国家还规定各种各种制度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合宪性审查制度。
根本性
地位上(权力正当性+权利保障的根本依据)+内容上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产生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着【密切联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是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斗争产物。
(1)各国宪法基本都以【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自由和利益。同时,宪法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条件和方式,防止公民基本权利被随意剥夺。
(专章规定+限制条件)
(2)宪法通过确立各种【保障制度】来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社会保障制度。此外,基本权利的实现还有赖于【合宪性审查制度】,纠正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不当限制。
(保障制度+审查制度)
(3)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还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以【概括性】的方式来保护宪法未列举的人权内容。
(具体规定+概括保护)
主
【17简述】为什么宪法被称为“权利之法”
【24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大差不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基础与保障。各部门法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对法律的解释也应当贯彻宪法的精神,以保证法律体系在宪法统领下的一致性。
+立法原则:依法立法,法制相统一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要求)立法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率,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抵触,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要衔接协调,不能相互矛盾。
(作用)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只有坚持立法的法制统一原则、做好立法工作,才有可能建设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建设分层次的立法制度)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关系发展不均衡,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因此要坚持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建立分层次的立法制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家统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3.依法立法是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依法立法,首先要依宪立法,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其次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统一起来;
最后要规范立法,促进立法内在协调
具体方式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等
4.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再考可能性不大】
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首先,宪法确认和维护经济制度;
其次,宪法规范经济生活,保证经济有序运行
最后,宪法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最终对生产力发展 起到促进的作用。
我国宪法对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确定和认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阶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对这一经济制度进行了确认,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在宏观上确立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资源配置的方式和原则,并保证了社会成员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主
21简述
5.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一般不考】
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都被视为对宪法的违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国两制”,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宪法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
我国宪法规定了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3
【拓展】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宪治国的内涵
1.依据宪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
(1)宪法以权力为调控对象,明确规定国家权力的所属、配置和限制。规范国家权力体现为宪法将归属于人民的权力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同时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与横向的配置,通过权力分置与制衡、分工与负责的模式来规范权力的运作。
(2)依宪治国的基本目的即在于创建宪制机制,而宪制机制的最重要功能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宪法为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界限有着明确的规定,依宪治国就要求国家权力在宪法划定的范围内行使。
2.依据宪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利
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人与公民的权利自由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依宪治国要求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依宪治国还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3.推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依法治国的前提正是依宪治国。宪法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国家机关在宪法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建设。
贯彻落实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
1.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宪制和法治。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宪制和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2)党加强领导,也需要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保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条件下,执政和行使国家公权力必须以宪制和法治为基础。
2.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完善立法体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等。
(2)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程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
(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确保司法独立公正的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
3.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宪法实施的具体形式,实施宪法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宪法监督对公权力的制约发挥着首要作用。推进依宪治国必须加强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4.加强宪法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方式确定每年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宜传教育。全国各地要广泛开展宪法活动,普及宪法知识,深入宪法教育,在民众心中树立起宪法权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宜誓】,维护宪法尊严,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宪法的历史发展【非重点章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
产生历史条件
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关系的确,商品经济发展,产生自由、平等的私权需要
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
思想条件: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法治为主要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
法律条件: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
代表国家
外国宪法
英美德法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简单看看-判断分析题(简单)】
英国宪法
1215年《自由大宪章》
——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本身不是宪法,只是带有规约性质的法律文件
区分
宪法性法律-议会制定的有关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性文件-不是法律 宪法性法律文件-包括上述二者 ⭕️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是英国的宪法渊源
确立了“王权有限”原则,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将其确认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但《自由大宪章》本质上是保护封建贵族特权的封建文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1.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物,在内容上,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英国保留了封建贵族的部分特权。在形式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2.英国弱宪法审查体制
起因: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制定了《人权法》
过程:授权法院审查议会立法、政府立法内容是否违反《人权法》
结果:以《人权法》为依托,构建弱型宪法审查,法院的权限不大
美国宪法
内容:联邦主义和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成文宪法国家。
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以1776年《独立宣言》为先导,以1777年《邦联条例》为基础而制定。
2.(1787年宪法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美国宪法在制定没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采取限制国会立法和和政府命令的方式,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1791年通过了10条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修正案《权利法案》。
法无禁止皆自由
德国
1919年的魏玛宪法,现代宪法的开端之一,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出的对【公民经济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化原则】(“社会基本权利“”经济自由”),标志着资本主义宪法的【新发展】,推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宪法向【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的过渡。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获得通过,突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日本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钦定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刺激中国立宪)
1946年的《日本宪法》确立了议会内阁制君主立宪政体(天皇为国家象征),属于民定宪法。
法国宪法
1789年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保障人权(不属于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宣布废除一切封建制度,取消一切特权。
之后,法国国家政权更迭频繁,经历了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国宪法委员会——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资本主义宪法基本特征
1.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资产阶级政权内部的分权制衡、三权分立)
3.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发展趋势
1.加强对宪法的实施的监督
确定宪法的地位、宪法监督机制、严格设定宪法修改的程序等等
2.增强国际协作方面的内容
3.形式上重视人权保障
不仅包括生存、自由、平等等传统权利,还包括大量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总结:仍以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为根本目的
社会主义宪法
产生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首次在宪法文本中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
苏俄宪法也是现代宪法的开端之一,强调平等、社会经济权利等内容
发展
(1)1924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反映了剥削阶级尚未被完全消灭,社会主义改造正在进行时期的特点。
(2)1936年宪法(苏联)确认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标志着社会主义宪法已经巩固并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
(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在取得革命胜利后,先后制定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目前,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高举社会主义旗帜,不断赋予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实践以新的内涵。
社会主义宪法主要特征
1.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2.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
3.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
4.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5.直接确认了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无产阶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1906年9月,清政府宣布所谓的“预备仿行立宪”,并于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了一个【仿效日本】实行【君主立宪】的方案,并规定立宪预备期限为9年。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君上大权”和清朝统治。
《十九信条》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为挽救清王朝,公布《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实质都是为维护清政府的统治。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
(1) 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2) 规定人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评价
1.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
2.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封建专制,确立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意义
3.但是这部约法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不可能使广大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也不可能实现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
×北洋军阁和国民政府的宪法
北洋军阀时期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没有采纳袁世凯提出的总统制建议,而坚持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的牵制权。引发了袁世凯的不满,最终沦为一纸空文。
《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组织亲信炮制,史称“袁记约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
《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
北洋军阀混战时期,曹锟采取贿赂手段当上总统,被称为“贿选总统”。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5年8月3日,为巩固段祺瑞政府的统治而制定的宪法。但在该宪法通过之前,段祺瑞政府已垮台。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五五宪草”
1936年5月5日公布,主旨是设立一个大权独揽的总统,把国民党专政和个人独裁合法化。因时局变化,最终 未正式生效。
《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通过。确立了专制政治体制,从根本上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总统独揽大权,既不受任何约束,又不向任何机关负责。
从清末立宪运动开始,除孙中山的《临时约法》以外,清政府、北洋军阀到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宪法虽在形式上或多或少带有资产阶级宪法的特点,但实质上或是徒有虚名,或是假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或是根本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大宪章,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性质为新民主主义国家
2.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3.规定军事制度以及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的总原则
4.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4年宪法-唯一一次行使制宪权的结果
主要内容
1.把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为基本原则
2.对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作了规定
3.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完备的规定
4.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特点
1.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
2.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
3.反映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
1975年宪法
评价:虽然保留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性质,但在指导思想和内容上存在严重的错误,是一部极不完善的宪法
1978年宪法
较1975年宪法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未能彻底纠正1975年宪法的错误。
两次修改(通过决议的方式)
1.1979年7月1日,决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赋予人大代表质询权与罢免权。
2.1980年9月10日取消公民“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1982年宪法
内容
1.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根本任务
2.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3.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一国两制”提供宪法依据
5.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恢复国家主席设置,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82年宪法的五次修改
1988年
1.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2.修改了土地政策,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3年
1.明确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4.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规定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5.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由3年改为5年,以利于基层政权的稳定
1999年
1.明确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地位,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3.规定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
4.将1982年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
1.确认三个代表的指导地位;明确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2.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4.在国家机构设置方面、国家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延长为5年
5.将有关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规定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018年宪法修改【识别】
1.确立了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工作人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设置“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4.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内容
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主关系内容
6.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8.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点的内容
9.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10.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11.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2018年宪法修正案考点【识别】
确立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发展,也完善了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考点
1.宪法指导思想的意义
2.宪法指导思想VS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是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思想理论基础,但它不是宪法的具体条文和具体规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对宪法制定和实施发挥具体规范效力的规则,它以宪法指导思想为理论依据,同时又将宪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具体化规范化,从而能够在宪法制定和贯彻宪法实施中充分发挥规范指引作用。
3.宪法指导思想VS党的指导思想
(1)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党的指导思想在内容是具有一致性,指的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党的指导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地位,即党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将党的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
(3)宪法将党的指导思想贯彻于国家制度、国家机构设置、权利配置等方面,从而将思想通过宪法实施落实于实践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总书记多次强调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在此次宪法修改中,“生态文明”建设和“和谐美丽”的目标写入宪法。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考点
1.生态文明入宪的意义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序言及正文部分,宣告我国法治发展正式迈向绿色法治的现代化治理之路。“生态文明”入宪体现了国家意志、党的主张、人民心意,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五位一体”新格局的形成。
(1)“生态文明入宪”增加了环境治理的宪法依据;
(2)“生态文明入宪”强化了环境治理国家义务;
(3)“生态文明入宪”是对公民的环境权的肯定,是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体现;
(4)“生态文明入宪”丰富了环境治理互动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府的推动、市场的驱动和公民的自觉,形成多元的治理格局。
2.宪法层面的公民环境权保障
环境权是否属于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宪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关注的问题。一般认为,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生态文明入宪是对公民环境权的肯定,普遍认为环境权是新兴的人权,属于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认定为基本权利,可以加强国家的义务,凸显对环境问题的重视。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将依法治国放到绝对的高度。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显示出对依法治国的充分重视。其中在加强宪法实施和保障的环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考点
1.依法治国
法理学初阶中的必考点
2.宪法宣誓的意义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总书记就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指出,“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王晨副委员长在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定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考点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1.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2.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宪法各项制度之中
3.党也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主
20论述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实行党和国家“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协调运转和国家体制机制有效运行,有利于组织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所在。
考点
国家主席的职权
本考点考察可能性较低,结合宪法学复习资料进行掌握即可。
监察委制度入宪
监察委出现之前,政府内部有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部门,检察院有反贪腐部门、党组织内部也存在纪律监督小组。现阶段,实现党政合一,把之前所有行使监察权的主体整合到一起,防止权力分散。
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考点
1.设置监察委的意义; 2.监察委的职权; 3.监察权行使的对象; 4.监察权的行使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全国人大下设“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我国现行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但是缺乏相应的机关和机制,法律法规抵触宪法的问题不断涌现,但是从未进行过合宪性审查。在加强宪法实施和保障的环节中,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提上日程,设立“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进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
3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
概述
宪法指导思想
【宪法指导思想】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并【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
主
22名词解释
宪法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利益和核心价值观,是宪法的核心与灵魂。
宪法指导思想贯穿于宪法文本和宪法实施始终,是宪法的基础理论,是宪法实践和宪法解释的基本依据。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宪法指导思想VS宪法基本原则【理解后复述】
【宪法指导思想】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并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
【宪法基本原则】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联系
宪法基本原则以宪法指导思想为【理论依据】,是宪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具体化规范化】
区别
(1) 表现形式不同
宪法指导思想是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思想理论基础】,但它不是宪法的具体条文和具体规则;宪法基本原则是对宪法制定和实施发挥具体规范效力的【规则】。
(2) 发挥的作用不同
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发挥【指导】作用;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化规范化】,在宪法制定和实施中发挥规范【指引】作用。
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作用 【标题】
1.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宪法指导思想作为宪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凝聚了全社会各界的思想共识,是各族人民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国家根本意志,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
2.【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1)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党的指导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党的意志的体现,也是党意志的要求;同时,宪法本身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意味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宪法指导思想环节中的有机统一。 (2)宪法的指导思想要求执政党必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切实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的权威,进而充分地在宪法实践中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党的指导思想通过国家制宪修宪原则和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根本意志,表现为宪法的指导思想。从本质上来看,党的指导思想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保持一致的。
同时,宪法的指导思想要求执政党必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切实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的权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使党的领导制度化、法律化,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3.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
宪法的指导思想对宪法制定、修改、解释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指导,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实践性和稳定性。同时,宪法的指导思想是科学的理论体系,是认识宪法现象、分析宪法问题、探索宪法发展内在规律的方法论,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序言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直接依据
【判断分析】宪法指导思想对宪法制定修改是否有影响——有影响,非直接约束力;要贯彻、不能违背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作用【标题】
1.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中,宪法基本原则具有【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宪法基本原则将宪法指导思想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具体化、规范化为宪法规范。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指导思想、宪法规范构成宪法的规则体系。
2.在宪法实施中,宪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宪法规范本身会存在漏洞,无法解决全部的宪法问题;宪法指导思想难以具体适用于调整宪法关系,此时宪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二者的不足。
3.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同时,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因此,对宪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解释有助于维持宪法的稳定性,在不修改宪法情况下协调规范和现实的冲突。
4.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宪法解释的重要依据。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结合政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及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现行宪法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维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一切事业领导核心的宪法地位。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我国宪法序言肯定了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伟大成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宪法立足于历史逻辑,通过记载近代以来党领导人民取得伟大胜利的历史事实,确认了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成果。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
我国宪法立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明确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的领导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必然结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执政实质上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
我国宪法着眼于“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了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和制度。
首先,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运用和创造性发展,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其次,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推进。
最后,党领导人民制定、执行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宪法也要为党的领导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字素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
主
20论述
(二)人民主权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
人民主权原则通过宪法规定得以实现:
1.确认人民专政的【国家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
4.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捍卫国家【主权】,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实现
5.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得以实现
6.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通过各种民主【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三)社会主义法治【法理学考点】
按法理学掌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是我国宪法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的立法、行政、监察和司法等公权力在宪法框架和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推进依宪治国,坚持宪法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所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法律权威。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结合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掌握在宪法中的体现】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奠定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为普及人权理念提供了保障。
1.(真实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根据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具体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具有真实性。
2.(广泛性)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广泛性。
3.(生存与发展)从宪法规定的权利【内容】和【保障措施】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突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体现了我国人权观的立场。
4.(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
5.(实现条件)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注重】人权在社会主义中国实现的基本条件,强调【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五)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论述、简述、材料】
考监察委→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规范、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行使方式的原则。 我国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不仅强调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也重视【人民】对国家机构活动的监督。
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人民有权监督人大【选举】、监督人大代表【履行职务】。
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宪法所确定的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基本权利为实现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
3.【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与监督
(1)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2)【同一性质】【不同层级】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监督关系,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
(3)处理【某一类事务】时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如监察委监督。
主
【24简述】简述宪法规定中体现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原则的内容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论述】
民主集中制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离不开广泛的人民民主,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运行的前提。民主集中制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用民主方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主要内容
1.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上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
4.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作出决策,都经过【广泛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民主集中制的优势
1.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能够有效保证来源于人民的权力得到正确行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确保决策制定上的高效率
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党和国家制定决策时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意见进行整合之后再次讨论,多次反复后形成有利于人民利益的决策。它的高效表现在确保民主的基础上防止决策失误。
3.有效地实现真理性认识与群体认识的统一
民主集中制要求“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即广泛征求人民(选民)的意见进行中与整合,把整合后的意见再次下发给人民进行讨论,多次反复的过程恰恰弥补了民主制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