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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5-25 12:12:27刑法总则
刑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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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述
刑法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渊源)
《刑法修正案》并非刑法的表现形式
普通刑法
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典
狭义刑法
特别刑法
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对刑法的某一事项规定
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律规范中附带规定的关于犯罪与刑罚或刑事责任追求的条款
广义刑法
刑法的特征
1. 刑法制裁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比其他法律要严厉的多, 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2. 调整对象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及实现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主要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运用刑罚方法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 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要求刑法必须遵守【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 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 ,只有在别的法律规范无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时候才能发动
4.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的范围上比较广泛,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 到公民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其他的部分只调整社会生活的某一部分
16简述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各种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组成
总则
分则
采用【大陆法系】法典模式,包括总则和分则2编
附则
结构
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通用性规定
分则规定的是,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刑法的条文结构
刑法总则的条文主要是对法律规则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等一般性规定】
刑法分则的条文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一般在条文的前半部分规定了【罪状】,而在后半部分规定的是【法定刑】
刑法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任务
刑罚的保护任务
(1) 政治:保护国家安全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社会主义制度
(2) 经济: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的财产安全
(3) 权利: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罚的惩罚任务
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法的机能
1. 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的机能,方式是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规定刑罚,要求行为人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 保障机能
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刑罚权】非法侵害,保护犯罪人免遭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刑法的解释【简述】
【刑法的解释 】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法律的效力
1. 立法解释
由刑法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在我国,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有3种
1||| 在法律【起草说明】和【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2|||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3||| 全人常以【决议形式】作出的解释
2. 司法解释
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在我国,由最高法、最高检对刑法具体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
有权解释\正式解释
3. 学理解释
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
解释方法
1.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2. 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指根据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对条文进行的说明
(1)【目的解释】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主观解释论-立法者意图
客观解释论-社会客观需要
折中解释论社会客观需要,兼顾立法者意图
(2)【扩张解释】(扩大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大解释&类推解释
动词对比是扩大,名词对比不确定
吸收关系是扩大,并列关系是类推
(3)【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含义做出小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4)【当然解释】(勿论解释)
前提:法律未明文规定
要求:对比事项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适用规则: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历史解释】(沿革解释)指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6)【比较解释】将域外刑事立法、判例作为参考,阐述本国法律规定的含义
刑罚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内容
(1) 法定化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令
(2) 明确性
正面: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反面:禁止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 ,禁止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
(3) 适当性
正面: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
反面:禁止过分和残酷的刑罚
(4) 禁止事后法
【事后法】是行为实施之后颁布的法律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例外从轻
(5) 禁止类推
【类推解释】指的是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推理,适用类推,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6) 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绝对不确定的刑罚,既无上限也无下限,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
体现
立法体现
总则
规定的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 刑罚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
分则
规定各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司法体现
废除类推制度, 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法律,依法定罪处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内容
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在其【定罪、量刑和行刑】的标准上,都一律平等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不允许存在特权和歧视
具体要求
(1) 平等地【认定】犯罪
(2) 平等地【裁量】刑罚
(3) 平等地【执行】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所犯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
(1)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相适应,即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相适应
(2)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大小相适应
体现
总则
量刑原则:社会危害程度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即刑罚应当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罚当其罪。
量刑规定: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对累犯【从重处理】,不得缓刑、假释;对未成年、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自首立功、 有又聋又哑的人【从宽处理】,对过失犯的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罪,体现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先重后轻再对比,主观恶性危险性
分则
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刑法效力
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确定空间效力的学理根据
属地管辖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辖【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人管辖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辖【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保护管辖
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辖【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管辖
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具体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1)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属地管辖)
原则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例外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包括: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补充
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 也称【旗国主义】
说明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简述】
属人管辖
原则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例外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例外之例外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安全原则)或者公民(保护原则)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例外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我国司法机关有权管辖该案件。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
(或起诉或引渡)
[提示]这种依据国际法确定国内法对有关国际犯罪的刑法适用(效力)范围,且不受犯罪发生地、犯罪受害人、犯罪人国籍限制,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或世界原则
按犯罪人
国内犯罪:属地原则
国外犯罪(看主体)
中国人:属人原则
外国人(看法益归属)
我国法益:保护管辖
外国法益(看是否为国际犯罪)
是:普遍管辖
不是:无权管辖
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基本内容
生效时间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公布之日起生效
单行刑法一般采取这种方式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
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
新法实施后,取代了有关旧法
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有以下四种学说
从旧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即新法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原则
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我国立法规定
(1)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未决犯从旧兼从轻,已决犯继续有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旧法(已决案件,行时法);跨法犯(行为跨越了新法和旧法)一律适用新法
(2)处刑较轻,指的是【法定刑】而非宣告刑。一般而言,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2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性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补】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1)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从新原则)
(3) 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新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
(4) 不适用于已决犯
犯罪论
犯罪概念
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定义的类型
一般认为犯罪的概念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形式与实质结合的概念。形式概念有助于【限定犯罪的范围】,实质概念有助于阐明【犯罪被规制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需要对符合犯罪形式要件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进行实质性评价。
从形式意义上进,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同犯罪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社会行为规范说
违反了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益侵害说
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
二元说
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危害政治+秩序+财产+权利+社会)+刑事违法性+但书
“但书”的意义:定量
《刑法》第 13 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
反面:正确定性,合理定量
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正面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
1||| 有利于【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2||| 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
3||| 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反面关联:程度限制
与《刑法》第 13 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限制
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质特征)
(1) 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
《刑法》第 13 条较为全面地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表现:危害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他人的生命、盗窃罪侵犯他人的财产、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而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国家所要维持的基本秩序。对于某些破坏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秩序的行为,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对该行为加以禁止、惩罚。这种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对于审理刑事与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2.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也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则是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当行为既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又触犯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3. 犯罪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法律后果)
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罚】
2018法学论述
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vvvv
特征
1.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上述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年满 14 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就是由《刑法》第 17 条和第 18 条规定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是由《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等等。
2.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例如: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由以下要件组成的:①犯罪客体: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和受害人的人身权。②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③犯罪主体:主体为年满 14 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④主观方面:有抢劫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建议看分则四要件)。这四个条件紧密结合为一体,就形成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这个要件集合体(也即犯罪构成)中,四个条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确立了法律上的一种“犯罪”,即抢劫罪。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是具备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也就是构成了抢劫罪。
3.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例如:某行为具备上述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抢劫罪并应当适用这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区别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等问题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的意义
1. 犯罪构成作为确立犯罪的【法定要件】,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2.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危害程度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
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内容
1. 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即刑法法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刑法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3.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这种利益既为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为犯罪所侵害
(1)造成实际损害
(2)产生实际威胁
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1)有的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2)有的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意义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量刑】。因为犯罪的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它能反映或者揭示出某一刑法条文的目的或者宗旨,这对于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文具有指导作用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犯罪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社会利益的总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它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犯罪分为十大类
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1)简单客体,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的
(2)复杂客体,即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与内容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凡是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对象的,它就是该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
不用背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用于贿赂、赌博的财物,是组成贿赂罪、赌博罪之物,不是贿赂罪、赌博罪的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伪造的公文对于伪造公文罪而言、制造的毒品对于制造毒品罪而言属于犯罪生成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该伪造的信用卡属于用于犯罪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区别
(1) 是否为必备要件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
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2) 是否必然受到实际损害不同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有意性)
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有害性)
现代刑法禁止对思想定罪处罚,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危害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危害行为的分类
1.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2. 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例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例如:监护人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抚养义务。
(4)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因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例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的,即负有救护义务。如果看到某人跌落水中,虽然旁观者有救助能力但未进行救助,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在理论上还有争议。
2.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2021简答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指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犯是适用法律认定犯罪的常态问题,因为在【行为形式】方面一致,没有任何障碍或特别之处。
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
丟失枪支不报罪
遗弃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不报安全事故罪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指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其“不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适用法律认定犯罪的非常态(或特殊)问题,因为在行为形式方面存在不一致,所以在认定犯罪时应当特别慎重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包括物质性的、有形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还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2014法学简答
广义的危害结果
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
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
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1)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才能构成该罪
(2)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破坏性采矿罪等
2.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如故意杀人罪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认定为既遂
3. 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
4. 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如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只需要犯罪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的现实后果,也成立犯罪既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
行为犯、危险犯,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实害犯】有重要意义
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
但是,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1. 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 相对性
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存在联系,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由此形成了无数因果环节,因此应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从普遍联系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抽取出来加以研究。
3. 必然性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 复杂性
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如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的特殊性)
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导致该结果发生的,即被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当前,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属理论之争。在认定时一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认定因果关系的焦点是【非常态情形】(偶然联系),包括
(1)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竞合,发生死亡结果;或遭遇恶劣条件发生结果,如甲在穷乡僻壤致乙受伤,走两天的路程才找到一所简陋的医院,乙不治身亡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驾车劫持人质时人质从疾驰的车上跳下逃生摔死等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致人死亡等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如甲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意义
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做特别的限定,所以它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但是,如果刑法把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时,它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条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动物或者其他的物体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2)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只能适用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况
(2)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补充:8类犯罪
故意杀人:包括转化的故意杀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仅限重伤、死亡后果,对轻伤不负责
强奸:包括奸淫幼女、强奸、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
抢劫:包括准抢劫(携带凶器抢夺),不包括事后抢劫(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
放火
爆炸
要求危害公共安全
投放危险物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贩卖毒品;仅限于贩卖,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行为。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2≤X<18
对依照前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
《刑法》第 17 条之一规定:“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其他规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六)刑法中责任年龄的计算
已满12、14、16、18周岁,指过了该周岁生日第二日起认为已满12、14、16、18周岁。
例如:一个小伙子在自己的18周岁生日当天,醉酒后杀死一人,这种情况下对他来说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他是否年满 18 周岁?答案是没有满 18 周岁。因为从他生日第二日起才算满 18 周岁,即当晚过了 12点才是已满18周岁。
对于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在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在追究行为人其他同种或者非同种罪行时,一并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24删)
1.情节轻微的性行为(不是犯罪)
(14≤X<16 周岁)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不严重的强行索要财物(不是犯罪)
(1)(14≤X<16 周岁)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16≤X<18 周岁)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具有前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是犯罪)
(16≤X<18 周岁)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情节轻微的盗窃(不是犯罪)
(1)(16≤X<18 周岁)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 3 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①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②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③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2)(16≤X<18 周岁)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3)(16≤X<18 周岁)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盗窃、诈骗、抢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是犯罪)
(1)(14≤X<16 周岁)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16≤X<18 周岁)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69 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惩罚“未成年人”应优先考虑教育与矫正的效果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1)量刑因素: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 61 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2)量刑优先从宽: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慎重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注:不满 18 周岁的人同时也“无条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立执和死缓。无任何条件限制,只看年龄)
(4)慎重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5)对“未成年”判处“财产刑”的优待:
①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不能免除)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有时可以免除)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②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 500 元人民币。(成年人不少于1000)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1)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
(2)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2.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的。教唆犯与帮助犯甚至共同实行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纯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eg徇私枉法须司法工作人员,受贿罪须国家工作人员
特点
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备
针对实行犯,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构成共犯
定罪身份及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国籍、性别)也可能是一定时期具有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不纯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行为人的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
eg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要件
1.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 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可以分清,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
【罪过】即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1)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既不得主观归罪,也不得客观归罪
(2)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或“可控制的原因行为”
无罪过事件
1. 意外事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2018法条分析
2.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3.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1.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2)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 相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2. 不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1. 没有犯罪故意
2.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1)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致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
(2)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致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
过失与故意的不同
(1)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
(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2023简答
犯罪过失的种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点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就是按照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本该预见到,由于马虎大意、缺乏责任心而未能预见,以致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点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所以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似点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2014非法学简答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相似点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不同点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1.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所以刑法对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
2.但是对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例如:《刑法》第 303 条规定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 152 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刑法》第 24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等等。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就不构成该种犯罪。
3.特定的犯罪目的也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在这种场合,具备法律指明的特定目的是构成该罪的必要的主观要件。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4.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1.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2.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例如:《刑法》第 397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徇私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适用较重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动机是否恶劣,是酌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1)法律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1. 假想非罪
例如: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第 344 条规定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 假想犯罪
例如:某甲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来不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是犯罪。
“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例如:某甲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某甲自以为是盗窃罪,而实际上依法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某甲自以为该罪没有死刑,而实际上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同类客体)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1. 客体错误
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 对象错误
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3. 手段错误
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手段不能犯未遂),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4. 行为偏差
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
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
5. 因果关系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注意
第一,人们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可能因为误认了对象或误用了方法而造成损害后果,也可能因为误认了事实,这类错误广义上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因为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仅存在有无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第二,行为人在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但既没有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也未能造成预期之外的犯罪结果的,则属于不能犯的问题,不必要适用认识错误的理论来认定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第一,【依照法律】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的行为,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是犯罪
第二,【执行命令】的行为,即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
第三,【正当业务】的行为,即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第四,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五,【自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 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其一是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假想的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其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事先防卫:着手前
3.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 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
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 限度条件一一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010非法学简答、2015论述
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的概念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特定对象条件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2. 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1)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
(2)这种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十分紧迫
3. 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 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7. 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014法学论述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点
(1)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
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
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区分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意义
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实际意义在于【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不同
正当防卫涉及合法与不法的冲突,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明显有利于防卫方,即使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被认为是必要的
紧急避险涉及两个合法利益在紧迫情况下发生冲突,不得已舍弃一个保全另一个,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是平等的,甚至略微偏向被避险一方,即使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与保全的利益相等,也可认为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1)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时间推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按照所触犯法条(第232 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
(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2)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未完成罪的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处罚总结
既遂:按照刑罚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不一,有如下观点:
(1)结果说(偏向于客观结果),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
(2)目的说(偏向于主观行为),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
(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
我国法学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立法者在设置分则各本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所遭到的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这也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标准的犯罪构成往往一致的原因。
例如:《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条设置的形态上看,其显然是以事实上发生死亡结果(客体:生命权遭到侵害)作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处罚的标准形态的。由此引发了关于《刑法》第114 条危险犯与《刑法》第 115 条结果犯究竟哪条属于犯罪基准形态的争议。我们认为,将《刑法》第 114 条危险犯认作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将《刑法》第 115 条结果犯认作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比较切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其处理结论也无不妥之处。
2019法学论述
犯罪既遂的形态
仅以出现危害结果来判断是不客观的
1. 实害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 危险犯
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3. 行为犯
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2011法学论述
既遂犯的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的特征
1.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3.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2011非法学简答
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而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预备犯的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未遂的特征
1. 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课本举例】抢劫,故意杀人
2.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课本举例】投毒杀人、越狱
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①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障碍等
②犯罪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犯罪人能力不足等
③犯罪人主观上认识发生错误,误以为犯罪已经无法完成或者无法进行下去
【课本举例】强奸,抢劫银行
2012法学简答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在时间上是“已开始实行犯罪”
【课本举例】抢劫出租车司机
犯罪未遂的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
【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分类的意义
(1)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
(2)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
【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1)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区分的意义
因为不能犯未遂实际上没有既遂的可能,因此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就小得多
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迷信犯\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而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
(2)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这里指的应该是手段不能犯未遂)
区别的意义
分清罪与非罪
未遂犯的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特征
1.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
【课本举例】故意砍杀后送医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注意:一是犯罪的自然过程,尤其是犯罪人预想的犯罪过程并没有结束,二是没有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三是放弃的是可重复加害的行为
2.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撤退
自动放弃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犯罪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考虑犯罪的时机、条件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犯罪,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犯罪的,是犯罪的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认定犯罪中止应注意
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
因为认识错误、发生错觉、幻觉而使犯罪没有进行下去的,通常也认为不具有自动性
3. 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
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自动性,即是否自动放弃犯罪,但自动中止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
(2012非法学简答)(2013法条分析)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及其意义
1. 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2. 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
(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分类的意义
(1)不同时间的中止,使犯罪进度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对不同进度的犯罪中止作出合理评价
(2)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别
三、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空间分布: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1. 主体要件:有2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2.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行为
(1)实行行为
(2)帮助行为
(3)组织行为
(4)教唆行为
(5)共谋行为
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成立共犯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共同犯罪的认定
1.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外: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 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
(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
4.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5.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6.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
2013非法学简答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所犯是否为有主体数量限制的罪)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2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向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等)和众多犯(如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对任意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主体,少数刑法分则条文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刑法》第358条分别规定组织卖淫犯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的刑罚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先通谋/临时起意)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有无分工)
【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故又称为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
【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有无组织)
【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亦称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④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011非法学法条分析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中组织、领导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全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
一是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二是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聚众斗殴罪
三是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010论述)(2010法条分析)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种类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2021法条分析)(押题★VS从犯)
胁从犯的概念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2016法学论述)(2016法条分析)
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犯的特点及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
(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定罪
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
教唆犯的处罚
1.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简单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全体中止才算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从属于实行犯
实行犯既遂,教唆、帮助犯既遂;实行犯未遂,教唆、帮助犯未遂;实行犯预备的,帮助犯属于预备犯,教唆犯是否属于预备犯有2种观点。1是认为教唆犯成立预备犯,因为被教唆人成立;2认为成立教唆未遂
简单共犯的既遂、未遂、中止(仅此三个)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复杂共犯的既遂、预备、未遂、中止(四个都有)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1)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
【补】教唆犯未遂的情形
(1) 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2) 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
(3) 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
(4) 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1. 必须具备有效性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2.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3.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一、罪数的概念
犯罪构成说
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
(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
同种罪名数罪与异种罪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罪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罪名数罪或者异种罪名数罪
区分的意义
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罪名数罪”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 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② “选择的一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若甲分别犯有一个贩卖毒品罪、一个运输毒品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只按一个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这种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有些犯罪是行为犯,【法定刑较轻】,行为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仍按照一罪处理,无法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全面评价】。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1. 行为说
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 法益说(或结果说)
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3. 意思说
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4. 构成要件说(通说)
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采取不同的标准判断罪数,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以想象竞合为例分析)。我国刑法学说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采取不同的标准判断罪数,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对想象竞合犯,按照行为说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按照法益说、结果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对于连续犯、牵连犯,按照意思说通常认为是一罪,而按照行为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数罪,处断的一罪。 我国刑法学说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构成要件说)。
处断原则总结
实质的一罪:一个行为
继续犯(持续犯)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结果加重犯:适用加重法定刑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
结合犯
集合犯
单个行为不可罚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
连续犯
单个行为可罚
牵连犯:从一重
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罚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也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2024简答
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征
(1)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一旦着手实行拘禁行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便同时、持续地存在。行为人将被害人非法拘禁之后,犯罪就既遂。 如果行为人继续扣押被害人,不仅意味着(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持续存在,而且意味着其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本身也在继续。
继续犯的类型
(1)持有型犯罪
(2)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继续犯与即成犯、状态犯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
【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
继续犯的意义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2021法学论述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
【 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重法优于轻法。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规定之假药,劣药,有毒食品、有害食品等特定伪劣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第 140 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即优先适用重法条。
2013法学简答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2)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010法学简答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法定的一罪】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结合犯
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的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不实行数罪并罚
2016非法学简答
三、集合犯
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
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不实行数罪并罚
2017法学简答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的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连续犯的意义
(1)追诉时效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一般按一罪处罚
2018简答
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类型
(1) 犯罪的手段行触犯其他罪名。 · (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常考)
例如:甲为了方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一个最终目的——诈骗),而伪造公文用于诈骗活动(诈骗罪的手段行为),作为诈骗手段的伪造公文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80 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成立牵连犯)
(2)犯罪的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 · (原因和结果的牵连)
例如:盗窃他人皮箱后发现其中有枪支而加以藏匿,作为盗窃罪结果的占有枪支又触犯了《刑法》第 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成立牵连犯)
上述两种情况都有牵连关系。前者是诈骗罪的牵连犯,后者是盗窃罪的牵连犯。
牵连犯的特殊情形(看书,谨防论述)
(1)有学者认为,牵连犯除了具有目的上的关联性之外,数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例如:甲在外地打工时盗窃 21 只雷管,打算回家盖房子炸石头使用。春节回家时随身携带这些雷管欲乘坐长途汽车时被抓获。从主观上分析,甲盗窃雷管后携带回家,出于一个犯意和目的;客观上属于盗窃行为的结果行为,所以属于牵连犯。(成立牵连犯)
仅有主观联系没有客观联系,不是牵连犯。 · 例如: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等,虽有目的上的联系,但缺乏内在的【客观的必然联系】。因为杀人未必需要枪支,盗窃枪支未必用于杀人,所以不认为是牵连犯。(不成立牵连犯)
(2)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是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盜窃枪支立即用于杀人的,属于牵连犯。(成立牵连犯)
常见的牵连犯是行为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而伪造公文证件等用于作骗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在招摇撞骗中使用,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窃得存折又去骗领现金的。(成立牵连犯)
在经济犯罪中常见的牵连犯的类型是假冒注册商标用于其制售的伪劣商品。 · 例如:乙用工业酒精配制食用酒,并大量印制名牌酒的商标、包装,冒充名牌酒出售。(成立牵连犯)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
2017法学简答
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特征
(1)有数危害行为
(2)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犯不同种数罪
(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吸收犯的形式
1.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2.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3. 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几个界限
1.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
行为数量不同
2. 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是否同种数罪
3.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难点)
牵连犯的类型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窃取他人财物时获得枪支而持有的
吸收犯的类型
(1)必经阶段
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行为人预定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抢劫行为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
(2)组成部分
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伪造发票印章的行为。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3)当然结果
例如: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例如:抢劫实施暴力殴打他人致轻伤的,抢劫罪吸收故意伤害行为。
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例如:行为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又参与了犯罪的实行,一般按照实行行为定罪处罚。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定罪量刑时根据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考虑。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之后,转入实行,以实行行为作为根据定罪处罚。目前在我国,这种精细的理论区分似乎意义不大。
4. 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特别规定
刑事立法中有时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将数个行为或数个犯罪规定为一罪、适用一个刑罚(法定刑)。通过熟悉分则的特别规定具体掌握。例如: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刑法》第 239 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刑法》第 240 条)等。
刑事责任论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责任的概念
不同学说(论述)
法律责任说,即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负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否定评价说(责难说、谴责说),此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刑事义务说,即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向国家承担的、体现着国家最强烈的【否定评价的惩罚义务】”
刑事负担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生存条件,在清算触犯刑律的行为时,运用国家暴力,强迫行为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
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第二,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
第三,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第四,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
基础理论说
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不过是刑事责任理论的具体化。因此在体系上应赋予刑事责任以刑法学基本原理的地位并将其置于犯罪论之前。
罪、责平行说
此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对应】并具有【直接联系】的概念。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虽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的实现方式,因此不能将刑罚与犯罪和刑事责任这两个基本范畴相提并论
罪、责、刑平行说(通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三个范畴,其中的刑事责任则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其前提,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其本身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系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因此,应当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
从现行刑法的结构体例看,罪、责、刑平行说(通说)要比前两种观点更可取一些。另外,从理论上讲,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也分别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罪重刑事责任就重,罪轻刑事责任则轻;而从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看,二者既有明显区别同时又具有密切的关系。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性质)
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内容)
第二,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权利和利益)为内容
(产生时间)
第三,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
密切关系
其一,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
其二,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重轻,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必然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必然轻
其三,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非刑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很少而只能被视为属于次要的实现方式,刑罚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则是普遍的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
【刑事责任的根据】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犯罪人是根据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24变动,删具体)
①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 ②罪过说 ③犯罪(行为)说 ④社会危害性说
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是指从【法律制度】上行为人承担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的学说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
① 其一,认为实现刑事责任是指为使犯罪行为人承担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三类
② 其二,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法律处分措施】,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两大类
③ 其三,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有基本方式、辅助方式与特殊方式三类。
【基本方式】即给予刑罚处罚的方式
【辅助方式】即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的方式
【特殊方式】即仅仅宣告行为是犯罪而既不给予刑罚处罚也不使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方式
④ 其四,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只有【刑罚】一种,除此之外不存在或者说法律并未规定其他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
(2)定罪免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处罚
(3)消灭处理,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
(4)转移处理,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011法学简答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
(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2022简答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
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
(3)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
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
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二、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报应的观念
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报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
预防犯罪的目的
预防教育手段,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国家通过颁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直接惩罚了犯罪人,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这就是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要重蹈犯罪人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2008非法学简答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
一是学理分类,即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是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两类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三、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管制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管制的执行(应当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禁止令(24变动 全删)
禁止令的概念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禁止从事的活动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禁止接触的人员
(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禁止令的期限
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
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拘役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特征
(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拘役的执行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执行
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无期徒刑的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特征
(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的执行
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的概念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的特征
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012法学论述
死刑的执行方法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枪决、注射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⑤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无故伤)、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四、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
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的适用方式
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的执行
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1)并处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仅没收合法财产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概念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犯罪的外国人
五、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2023简答从业禁止
刑罚论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功能和特征
量刑的概念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的功能
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
量刑的特征
(1)主体是人民法院
(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二、量刑的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
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的特征
(1)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影响】
二、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的概念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注意
(1)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具体的量刑幅度
(2)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
(3)中间线论与刑法所确定的适用规则不符,必须摒弃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两种类型
【法定减轻处罚】(也称一般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酌定减轻处罚】(也称特殊减轻 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适用规则
(1)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2)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
(3)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
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其他条件
(1)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案件具有特殊情况
(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3)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三、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
酌定情节的概念
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酌定情节的作用(了解)
(1)在多功能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 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2)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酌定情节的种类
(1)犯罪的动机。
例如:同是抢夺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
(2)犯罪的手段。
例如:使用一般强制方法实施的强奸犯罪,与采用惨无人道、极端野蛮的手段完成的强奸犯罪相比,前者的情节明显轻于后者。
(3)犯罪的时间、地点。
例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侵害的对象。
例如: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对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
例如:同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例如:平时遵纪守法者犯罪,与平时一贯违法乱纪、甚至多次受过行政处罚者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
(7) 犯罪后的态度。
例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前者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2009非法学简答
酌定情节的适用
1. 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
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从宽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从严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
2. 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同一案件中所具有的酌定情节,往往是多方面的,既有从宽情节,也有从严情节
3. 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应本着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的原则,予以适用
4. 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法官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制约下,公正、合理地适用酌定情节,准确裁量刑罚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一、累犯
累犯制度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补】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再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累犯的种类
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的概念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累犯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1)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
(2)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3)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特别累犯的概念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2013法学论述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构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构成再犯对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二、自首
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制度的意义
(1)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2)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3)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重要功能的刑罚裁量制度,使刑罚目的的实现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因犯罪人的自动归案而拓展到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定罪量刑之前的阶段,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自首的种类
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概念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 自动投案
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⑥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⑦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上述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自首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特别自首的概念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 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认定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认定的关键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各自罪行的范围】。
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
主犯
首要分子
必须供述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
其他主犯
必须供述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从犯
次要实行犯
应供述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
帮助犯
应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胁从犯
应供述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
应供述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2024法学论述
数罪自首的认定
一般自首
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
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供述另一部分犯罪的
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
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犯罪人所供述的犯罪与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供述之罪不成立自首
犯罪人确实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供述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罪行,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
特别自首
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分别不同情况,可以酌情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概念
【单位犯罪的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认定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
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2020简答
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立功的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立功的意义
(1)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
(2)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3)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地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重大立功
(1)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6) 重大犯罪/重大犯罪嫌疑
根据司法解释,“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医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下列情况会被判处无期徒刑:1、被判处死缓,没有故意犯罪,从而减为无期徒刑的;2、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3、犯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不是立功
(1)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
(3) 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
(4) 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处罚总结
自首
一般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
(供述罪行与已掌握的属同种,可以酌情从轻,供述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从轻)
坦白
可以从轻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
立功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意义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依一定准则,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包括同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或两个以上不同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
数罪并罚的特点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
(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意义
便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数罪并罚的原则
1. 并科原则(相加原则)
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 吸收原则
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3. 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
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 折中原则(混合原则)
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的特点
(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3)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
(1)吸收原则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①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②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③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020法学论述
(3)并科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不同情况(笔记例题)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一般情况
2.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先并后减
3.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先减后并
【补】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先并后减),再解决新罪(先减后并)
笔记例题
A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盗窃、诈骗、抢夺、抢劫、强奸5个罪,分别判决盗窃罪10年、诈骗罪12年、抢夺罪8年,决定合并执行16年; 数罪并罚,下限为最高刑期12年,上限为法定刑期,三罪相加刑期为30年,不满35年,则上限为20年,即数罪并罚的刑期范围是12~20年。 1.执行5年后,发现了抢劫罪、强好罪,分别判处5年、8年 即判决后发现漏罪,应当先并后减。16年、5年、8年进行数罪并罚,相加为29年,不满35年,则刑期范围是16~20年,若决定执行20年,则还需执行15年。 2.执行5年后,A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6年 即判决后又犯新罪,应当先减后并。16年刑期已执行5年,还剩11年,与6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17年,不满35年,则刑期范围是11~20年。 3.执行5年后,A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6年;同时发现A还有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5年、8年。 即判决后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应当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先并后减再并。16年、5年、8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29年,不满35年,则刑期范围是16~20年,若决定执行18年;则减去已执行5年刑期还有13年,与6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19年, 不足35年,则刑期范围是13~20年,如果判定15年,则罪犯实际执行20年。
五、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一般缓刑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的意义
(1)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4)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犯罪主体具有上述条件,而且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015年非法学/法学简答
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N月≤X≤1年,2月≤X)。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N≤X≤5年,1年≤X)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考察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2)缓刑的考察机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缓刑考察的内容
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是否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
缓刑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附加刑均须执行
2006年非法学简
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2024法条分析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作用
减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减刑与改判的区别
改判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自由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实质条件
一是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24变动 删)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立功表现(24变动 删)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二是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24变动 删)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_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死缓
【特殊死缓犯】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1||| 累犯
2|||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3||| 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
【普通死缓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未限制减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2018简答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①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②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③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四、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节 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作用
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假释与释放的区别
有条件VS无条件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减刑数次
(3)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执行余刑
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4)适用方法不同
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
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
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
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
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二、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假释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确有悔改表现
略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限制条件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1)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2)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期应当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 成功的假释”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失败的假释”:假释被撤销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后附加刑不受影响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017非法学简答
五、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立法机关)、求刑权(自诉人/公诉机关)、量刑权(法院)和行刑权(执行机关)四个方面。【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制刑权作为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对特定的犯罪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消灭的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时效的意义
1.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没有受到追诉并没有再犯罪,就说明他已经改恶从善,成为无害于社会的人了。若这时再对他进行追诉,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已无必要。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对犯罪惩办越快,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越大。如果在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就很难收到适用刑罚的效果
2.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
可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难以查清而现实意义又不大的陈年老案的拖累,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
3.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经过相当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有的经过调解,有的因时过境迁,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宿怨已经消释,重归于好,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稳定这种社会关系。否则,就可能使人民内部已经稳定的和睦关系再度陷于紧张,将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
二、追诉期限
追诉期限的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的具体条款或者具体量刑幅度规定的法定最高刑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如何,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均归于无效,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节 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2)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
(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2024变动)(了解)
我国 1954 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使用过大赦。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都只规定特赦,没有规定大赦(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因此,《刑法》第 65、66 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减免。(现行 1982 宪法无大赦)(3)根据现行《宪法》(1982 宪法)第 67、80 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自 1959 年至今,我国先后实行了 79 次特赦。
刑法分则
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另一方面,刑法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刑法总则原理和原则的具体作用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
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由重至轻依次排列;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
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刑法分则中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的基本结构包括罪状、罪名和法定刑
二、罪状
罪状的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罪状的种类(押题★★)
【简单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
【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空白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混合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同时采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
三、罪名
罪名的概念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罪名所体现出来的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而这些结合形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四、法定刑
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性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即刑种)和刑罚幅度(即刑度)
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罚幅度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在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罚幅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法定刑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基本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这种类型的法定刑的好处是: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轻重适当的刑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统一和刑罚个别化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押题★)
(1)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2)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3)明确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
(4)明确规定两种以上的法定刑,包括两种以上的主刑和两种以上的附加刑,同时还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选择法定刑)
(5)此外,还有一种是援引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法定刑,而是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例如,《刑法》第 386 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383 条的规定处罚
宣告刑的概念及其与法定刑的关系
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个人法益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押题★)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2. 客观要件
侵犯人身权利罪多为有【行为】就构成犯罪
【行为犯】
侵犯民主权利多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遗弃罪:只能不作为
3. 主体要件
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自然人+单位
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14岁以上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12周岁以上
4. 主观要件
故意
例外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
目的
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以出卖为目的
第17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7】
1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生)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行为:
①从事超高强度体力劳动;
②或者高空、井下作业;
③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本罪,又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5.诬告陷害罪(押题★VS)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不要求受到刑事追究。
(2)本罪必须是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若捏造的事实不是犯罪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3)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以诬告陷害罪论。
(4)本罪一般只处罚无罪告有罪,而不处罚轻罪告重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
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17.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治安联防队员、保安不构成本罪,私设公堂的定非法拘禁罪,打死打伤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仅仅是涉嫌违法者。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不能是为了逼取证言。
(3)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转化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第一类生命健康
01.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积极安乐死(主动采取致死方式)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消极安乐死(消极的不进行治疗)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2)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并不自杀的,实质上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
(4)行为人自身行为意思不明确,动辄行凶,不计后果,则出现什么后果就定何种罪,如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
杀人行为。也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其犯罪主体为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02.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1)注意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①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②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03.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2)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①使用的手段、工具
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极可能致命,如用枪击,一般认定为有杀人的故意;反之,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一般不致命,如用拳头打、棍棒打,一般认定为是伤害的故意。
②打击的部位
如果打击的是前胸、大脑、颈部等人体脆弱部位,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反之,如果打击的是胳膊、腿、臀部等抗打击能力比较强的部位,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因民间纠纷打斗,通常是伤害的故意,即使打死人,通常也定故意伤害;反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深仇大恨,如杀父之仇、夺妻之恨,那么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④犯罪后的表现
如果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非常害怕,赶忙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伤害的可能性比较高;反之,如果在犯罪后不管不顾,扬长而去,放任被害人死亡,那么杀人的可能性比较高。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致人轻伤主体为已满16周岁
致人重伤以上的主体为已满14 周岁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其犯罪主体为已满12 周岁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故意。对轻伤结果是故意;对重伤结果是故意或者过失;对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
0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生)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1)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无效,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
(3)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又侵犯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
第二类性自主权
05.强奸罪(押题★)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 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1)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所谓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从而到达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4)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行为: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妊淫幼女的:
④两人以上轮奸的;
⑤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⑥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仅限于过失)
(5)基于相互利用关系、施舍小恩小惠方式发生性关系的,不认定为强奸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妇女的性自主权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具体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以及性交时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2.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4. 主观方面
故意。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
06.负有照护责任人员性侵罪(押题★★★★)(生)
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注意区分该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2)有该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4. 主观方面
07.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即使受害人同意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行为人自己实施、要求被害人实施或者行为人要求两个被害人相互实施都构成本罪。
(3)强制猥亵、侮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因刑法条文没有规定,故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若猥亵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同时触犯强制猥亵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或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的性羞耻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妇女
4. 主观方面
故意,不以奸淫为目的
2008非法学简答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08.猥亵儿童罪(押题★★)
猥亵儿童的行为
(1)猥亵儿童加重处罚的情形(行为:(押题★)
①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②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③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④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果加重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儿童的身心健康
2. 客观方面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妇女
4. 主观方面
第三类人身自由
09.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持续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
(2)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转化犯)
(3)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加重处罚。
(4)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5)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非法拘禁的不承担责任,使用暴力致人死亡、重伤的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应予立案的情形(行为:(押题★)
①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②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③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④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⑤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⑥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⑦ 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 主观方面
10.绑架罪
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②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③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结果加重犯,定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升格法定刑,不是结果加重犯,因为结果加重犯只能是一个行为,即基本犯罪的行为又造成了刑法规定的加重后果);若实施强奸、侮辱等不被绑架罪所包容的行为的,应将所犯之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3)为索债(包括赌债和高利贷)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
11.拐卖妇女、儿童罪(押题★★)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6】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本罪的加重情节(行为:【8】(押题★)
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VS绑架)
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仅限于过失)
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其实施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的(VS加重③),构成其他犯罪的与本罪数罪并罚
(3)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4)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一罪。
(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情形(行为:(押题★)
①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②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③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④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押题★)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行为人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3)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无罪哦)
(6)有关场所(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与人贩子勾结购买妇女、儿童的,为本罪的共犯,再组织卖淫的,为牵连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报酬,从第三者手中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4. 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且不具有再出卖的目的
13.拐骗儿童罪(押题★)
拐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1)注意区分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不同,本罪不以出卖为目的,多半是为了收养。
(2)偷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自己抚养,未予出卖的的也构成拐骗儿童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第四类婚姻家庭
2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本罪告诉才处理,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24.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有重婚行为但不以犯罪论的情形(行为:
①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
②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③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
④被拐卖后再婚的。
上述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国家和社会期待其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故不以犯罪论处(无期待可能性)
(2)如果第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再结婚的则不能构成重婚罪,因为事实婚本身不被法律承认,实际上无婚可重。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25.虐待罪(押题★)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1)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而不能告诉的除外。
(2)虐待罪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关键是看死亡的后果是一次性的行为造成的还是持续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死亡后者伤害后果是一次性行为造成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之前还有持续性的虐待行为,则并罚),否则就是虐待罪一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4. 主观方面
26.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生)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1)注意区分本罪与虐待罪的区别(主体客体不同)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
27.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是一种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2)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3)遗弃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仍然定遗弃罪。(遗弃只有一个量刑档次)
(4)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4. 主观方面
第五类名誉隐私
16.非法入侵住宅罪
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1)注意本罪与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的牵连关系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住宅的平稳、安宁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18.侮辱罪(押题★)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本罪的侮辱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的,必须公然进行,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侮辱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侮辱行为本身导致,转化犯)
(5)侮辱行为致人自杀身亡的,仍然定侮辱罪,无加重法定刑。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的人格、名誉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19.诽谤罪
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的除外。
(2)要注意区分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诽谤罪是使用公开散布虚构事实的方法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而侮辱罪则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还要注意区分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两者虽然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是所捏造事实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捏造的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而后者捏造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实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的人格、名誉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2013非法学简答
2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该从重处罚。
(2)“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补】2023论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罪名体系——思路即:怎样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适用怎样的罪名。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飞速发展,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数字紧密相连,数字经济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加重视,相关立法也逐渐完善。
我国刑法逐步完善了保护个人信息,打击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体系。
①公民个人信息是刑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益,对于非法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②公民个人信息与财产权、名誉权等权益有关。对采取技术手段非法侵入合法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数据库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相关罪名进行规制;③对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可以适用【盗窃罪、诈骗罪、诽谤罪】等罪名进行规制;④对于单位或其管理者违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进行规制。
总之,我国刑法分则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体系相对完备,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保障。
2023论述涉及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
第六类民主权利
21.报复陷害罪(押题★VS)(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注意区分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对象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行为不同(客观方面)
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活动
主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军队各级机关。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民的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22.破坏选举罪(生)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民的民主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
5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押题★)
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作为本章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的条件
第一,是有主人的财物
第二,按社会公众的观点该物须有经济价值
第三,必须能为人所控制
×电子游戏币、网络游戏装备
2. 客观方面
实施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表现方式
非法占有型
排除他人财产所有权
利用财物本身价值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挪用型
非法毁坏型
拒不支付型
数额较大
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盗窃罪外
3. 犯罪主体
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自然人+单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特殊主体
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抢劫罪只需14岁以上就可构成
4. 主观方面
故意
【明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第一类取得型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01.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两个当场。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以及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2)取财的对象:向被害人本人取财。这是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取财。
(3)抢回自己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因采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以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亲属财物的处理
A.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处理;(亲亲相抢不为罪)
B. 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引狼入室有罪)
(5)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6)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7)采用犯罪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后又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如果后面处理他人财产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是否需要以前一行为触犯的罪名与后面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数罪并罚:如果后面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后面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直接以前面的行为定罪处罚,无需数罪并罚。
(8)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9)在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方法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定罪处罚;如果是出于报复或者其他目的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然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10)借贷等民事纠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借以偿还债务的,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不正当性,但因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11)抢劫罪虽然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但是其既遂标准是两个,只要符合两个之中的一个就是既遂
①抢得财物的(无数额限制);
②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的。
(12)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行为:【8】
①入户抢劫的;
“户”指的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不包括公共场所、办公地点。
“入户”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且的。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必须是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物资,不包括其他非金融物资。抢劫运钞车也属于抢劫金融机构资金。
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抢劫三次以上。
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指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杀害、伤害他人,此种情况属结果加重犯:如果在抢劫完毕后因为泄愤报复或者为灭口而杀害、伤害他人,数罪并罚。
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官兵进行抢劫。
⑦持枪抢劫的;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并且必须是真枪。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前提条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着手行为
目的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主体条件:根据司法解释,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5】,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02.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1)数额较大一般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3000元以上的。抢夺罪的成立并不以数额较大为成立的唯一条件,当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定:(行为:
①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④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⑤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⑦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⑧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抢夺的过程中,使劲拽了一下,因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摔伤、摔死的,仍定抢夺罪;如果第一下没有拽下来,犯罪人又强拉硬抱,夺取财物的,定抢劫罪。
(3)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14-16可构成准抢劫
①如果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直接认定为抢劫,不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准备使用;
②如果携带的是非管制器械进行抢夺,要证明行为人准备使用,有证据证明不准备使用的,不以抢劫罪定罪,是否漏出来并不重要;
③抢夺过程中,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认定为抢劫(一般抢劫罪),不属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的财产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3.盗窃罪(2012法条分析)(押题★VS职务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1)多次盗窃:是指2年以内盗窃3次以上。
(2)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6)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酌情从宽。
(7)盗窃他人财物,在所偷来的财物中意外地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毒品等特殊物品的,由于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应以盗窃里论处。
(8)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偷开的机动车辆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把偷开的机动车辆当做犯罪工具使用的,则应当数罪并罚:为了盗窃其他财物而盗窃机动车,偷开机动车的,机动车数额计入盗窃数额。
(9)盗窃信用卡并且在ATM机上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是捡到信用卡并且在ATM机上使用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0)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
(1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定盗窃罪。
(12)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理论标准有:有控制和失控说,失控说占主导地位。在实践中标准为:
①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入口袋、打成包裹为既遂;
②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外、偷出仓库(出墙、出院)为既遂;
③商店盗窃,将物品拿出柜台为既遂。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2012法条分析
04.诈骗罪(押题★VS职务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诈骗的环节★
①有欺诈的行为:
②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③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
④犯罪人财产增加;
⑤被害人财产减少
(2)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而只是同意将财物给被害人挑选一下、试穿一下、提拿一下等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没注意取得财物的,定【盗窃罪】。
(3)如果行为人捏造了一个令人恐惧的事实,迫使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付钱财,通常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三角诈骗的成立要件:第三人(被骗人)必须是对被害人的财产有处分权的人。eg家庭保姆对于雇主的衣服具有处分权。
(5)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的区别。
(6)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定【虚假诉讼罪】。
(7)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既遂
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受害人遭受实际损失
欺骗他人免除非法债务不成立诈骗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5.敲诈勒索罪(2005法学简答)(押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认定】VS诈骗罪
1. 实施恐吓行为
2.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4. 行为人取得财物
5. 被害人遭受损失。
(1)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回自己的财物,即使采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也不构成本罪。
(2)双方有一定的纠纷,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不定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的方式很多: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与抢劫罪的区别之一)
(4)威胁的内容很多: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精神胁迫,如揭发隐私、栽赃陷害、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与抢劫罪的区别之二)
(5)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3次以上。
敲诈勒索罪中“数额较大”的标椎可以按照一般标椎的50%确定的情形:(押题★)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6.侵占罪(2004简答)(押题★VS)
纯正不作为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遗失物)
(1)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物,该财物都视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2)注意区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
eg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忘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偷偷拿走定盗窃罪。
(3)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任何人据为己有,拒不交还,都构成侵占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2004简答
07.职务侵占罪(2006非法学简答)(押题★VS)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注意区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可能构成贪污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2006非法学简答
第二类毁弃型
毁弃型
(1)盗窃后毁坏所盗窃的财物的,一般认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不再构成其他犯罪。
(2)故意毁坏财物不仅包括对财物从物理上进行毁坏,而且包括对财物的性能、效用进行毁坏,还包括既没有从物理上进行毁坏,也没有从性能、效用上进行毁坏,但导致财物的所有人【无法利用】。
09.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0.破坏生产经营罪(押题★)(生)
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第三类不履行型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押题★★)
纯正不作为犯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具有如下情形(行为:
①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②逃跑、藏匿的;
③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④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已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
第四类挪用型
08.挪用资金罪(押题★★★★VS挪用公款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①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或者②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③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本罪的三种情况(行为:
①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②挪用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③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
(2)注意区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的不同。
(3)挪用公款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2.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②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③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3万元以上)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社会法益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要准确理解本罪,必须明确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同一种方法,实施的时间、地点不一样,构成的罪名不一样。
构成要件
1.客体
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大多数犯罪行为是积极的作为,少数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失火罪
3.主体
多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自然人+单位
非法制造、买卖枪弹罪
仅单位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4岁以上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14-16岁的行为人在危害公共安全中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他人的,如定不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
故意犯罪,要求对危及公共安全结果也是故意,且明知
过失犯罪
标注
2017非法学/法学简答
危险方法型
危险犯
主观方面:故意
01.放火罪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想象竞合)(这里竞合两个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VS↓)
(3)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则应当按放火罪论处。
(4)注意放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特殊罪名和一般罪名的区别。
(5)放火罪为危险犯,实施放火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14周岁以上
4. 主观方面
故意
02.爆炸罪
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若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爆炸罪是危险犯,爆炸行为是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损害后果,为既遂。
(3)注意爆炸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特殊罪名和一般罪名的区别。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14周岁以上
4. 主观方面
03.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注意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四要件的不同。★
(2)注意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区别,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即投放的物质是否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能否危害公共安全。
(3)行为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否则,构成本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特殊罪名和一般罪名的区别。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14周岁以上
4. 主观方面
0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押题★)
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2)本罪是一般罪名、兜底罪名,即一个行为无法构成上述其他具体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又极其严重的考虑构成该罪。
(3)注意区分本罪与危险驾驶罪及交通肇事罪的区别。驾车撞人,只有危及公共安全才构成本罪。
司法解释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交通工具设施型
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05.破坏交通工具罪(押题★)
危险犯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5】,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破坏没有投入运输的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举例】破坏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等;如果仅仅砸坏门窗、座椅或者盗窃车辆轮胎致使车辆无法运行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
(3)破坏类罪名与盗窃罪的关系:
①盗窃达到了犯罪程度,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盗窃罪;
②盗窃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定破坏类的罪名;
③盗窃达到了犯罪程度,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破坏类的罪名。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06.破坏交通设施罪(押题★)
危险犯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8】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
①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
②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
③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
④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
⑤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
15.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为一般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因违章程度不同,对结果的要求也不同,有如下情形:
重大交通事故
重3死1,30万,全/主责
死3,同等
重1,全/主责任,严重违法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情节加重犯)
(3)因逃逸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①被害人最初是被撞伤而非撞死;
②有逃逸的行为;
③被害人由伤变死;
④被害人死亡是因为犯罪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造成的。
(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转化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5)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当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6)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个人,如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出于反社会动机,驾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横冲直撞,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7)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交通肇事罪)论。【发生事故后,指使逃逸→共犯】
(8)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非共犯)【指使违章,发生事故 非共犯】
总结:交通肇事罪的类型
公共道路
主体
驾驶人员
车主、承包人、直接指挥交通运输的人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
指使逃逸致死,共犯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
指使、强令违章,交通肇事罪定罪
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过失
(2010法学简答)(2017法条分析)
16.危险驾驶罪(押题★)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定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害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定罪处罚,不与本罪并罚。
1. 想象竞合犯:危险驾驶行为阻触犯本罪和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例1,甲醉酒驾车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例2,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慎撞死行人乙,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 数罪并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例如,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为抗拒执法又对交警使用暴力,先后触犯危险驾驶罪与袭警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施危险驾驶的情形(行为:
①尚未发生撞击,情节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发生一次撞击,达到犯罪程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③两次以上的撞击,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本罪规定处罚。
“负有直接责任”人,明知他人危险驾驶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作为或应当监督而不监督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2. 客观方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追逐竞驶,如果是为正当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抽象危险犯】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具体危险犯】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
4. 主观方面
17.妨害安全驾驶罪(押题★★★)(生)
危险犯
【妨害安全驾驶罪】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注意区分本罪与危险驾驶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恐怖活动型
0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参加行为且有犯罪故意就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3)注意犯本罪后(包括但不限于本罪名项下的其他罪名),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能构成【特别累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必要共同犯罪
4. 主观方面
要求以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为目的,或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或是受蒙蔽参加后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不退出
2015非法学简答
09.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生)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10.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不包括军用航空器。
(2)行为人以对航空器进行破坏的方法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论处。行为人单纯以毁坏航空器为目的对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的,则应当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3)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其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故意损毁航空器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方法行为,应以本罪定罪处罚(牵连犯)
(4)行为人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之后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的,则应当对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等犯罪行为单独定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
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飞机、飞艇⋯ · )不包括军用航空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11.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乘客和乘务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运载物品的船只、汽车的安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枪支弹药型
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行为人在非法制造,购买之后又持有,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对于持有的行为不再定罪,以本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1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押题★★)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1)本罪是纯正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
(2)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来说,如果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了枪支或者制造了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但并非用于非法销售的目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实践中非法销售枪支数量较少或获利不大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非被国家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个人,生产、销售枪支的,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只能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属于【纯正单位犯罪】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销售为目的
1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1)本罪属于行为犯,即故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2)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3)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对象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
丢失枪支不报罪
行为犯
重大事故型
18.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司法解释→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过失
19.强令、组织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罪(结果犯)()(押题)(生)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一般是单位的领导人员即管理者、经营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构成,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往往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造成的。
(2)本罪为结果犯,只有造成刑法要求的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
(1)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 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风险组织做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通常是管理者、经营者。
4. 主观方面
过失
2023法条分析
20.危险作业罪(危险犯)(押题★★★★)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
危险作业的特定行为,
①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③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
2. 客观方面
(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健康、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
(2)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营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履行】的
(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 金属治炼、设施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
21.危险物品肇事罪(押题★★)(生)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生产、作业的安全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已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
过失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设备设施型
07.破坏电力设施罪(生)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注意本罪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破坏类罪名与盗窃罪的关系)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押题★)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
单位或个人,绝大多数加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2.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总结
(1)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财产型犯罪不能唯数额论
(2)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提供劣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保留死刑)
(3)具体危险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4)侵害(结果)犯
生产销售劣药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3. 犯罪主体
大多单位、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仅单位
妨害清算罪
逃汇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虚假破产罪
仅自然人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涉及到假币的五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5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抗税罪
4. 主观方面
大多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过失犯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
第一类伪劣商品
0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1)本罪为伪劣产品类犯罪中的一般罪名
(2)构成犯罪的三种情况:
2.1已销售金额≥5万元→本罪既遂
2.2销售金额为0元,未销售货值≥15万元→本罪未遂
具体而言: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3已销售金额*3+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本罪未遂
具体而言:若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均未达到本罪要求的,即销售金额小于5万元,未销售货值小于15万元,此时可将销售金额货值计入未销售金额,即已销售金额的3倍加上未销售货值,若总和达到15万元,以本罪(未遂)定罪处罚。
(3)注意本类罪名法条竞合的处理:
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①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②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③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市场经济秩序
2. 客观方面
违规+情节严重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多为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2011法学简答
0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押题★★★★)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1)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变质的药品;
④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1) 生产、销售假药,一般主体
(2) 提供假药是特殊主体,限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4.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0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结果犯)(押题★★★★)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劣药: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②被污染的药品;
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了解)
①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②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③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标签、说明书的;
④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⑤提供广告宣传的;
⑥提供其他帮助的。
(2)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1) 生产、销售劣药,一般主体
(2) 提供劣药,特殊主体,限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4. 主观方面
0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押题★★)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行为犯)(押题★★)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第二类走私犯罪
走私罪概述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物品进出境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1)可自由贸易物品
(2)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
(3)限制进出口货物
走私毒品、走私制毒物品
2. 客观方面
四种主要行为方式
(1)通关走私
(2)绕关走私
(3)后续走私
(4)间接走私(准走私)
变相走私
一般无情节或数额要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数额或情节要求
走私废物罪
情节严重
武装掩护走私问题
“武装掩护走私”
转化
使用了武器弹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以暴力抗拒缉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明知其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而仍然实施
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
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关税为目的
认定
共犯问题
走私罪【帮助犯】故意的认定
(1)【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2)【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走私罪【5】
0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押题★)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其他贵重金属以及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2)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自然人10万元以上,单位20万元以上)
(3)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不并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在走私毒品时有此类行为的,属于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 客观方面
(1)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的行沩
(2) 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走私贵重金属罪
(1)仅指走私出境的行为,将这两类物品走私进境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
走私文物罪
(1)仅指走私出境的行为,将这两类物品走私进境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
走私废物罪
(1)仅指走私进境的行为,走私出境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1)必须是走私真的武器弹药;
(2)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三类公司管理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概述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自然人特殊主体,单位不能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单位才能构成
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4. 主观方面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过失
妨害清算罪:为单位利益
04.妨害药品管理罪(危险犯)(押题★★★★)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行为
四个行为:
①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②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③ 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④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注:本罪为原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第二款,现独立于该罪,形成单独罪名。属于抽象危险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2. 客观方面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行为。具体包括:
①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②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③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④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押题★★VS)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注意区别本罪与受贿罪的不同,区分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
(3)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分别为:
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②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③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故意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行贿罪。
第四类金融秩序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违规+情节严重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涉及到假币的五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仅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故意
高利转贷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
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否则构成金融诈骗罪。
09.伪造货币罪(生)
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真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依照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
(2)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3)变造货币罪: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整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2)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
(1)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
①是否“等价”交换;
②是否存在欺骗因素。
(2)对使用假币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比如以假币贿赂某人、购物、缴纳罚款、赌博等)。
10.骗取货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货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本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骗取贷款后采取各种手段不予返还或者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金融秩序与安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2014非法学简答
1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本罪的成立应当同时符合:
①程序启动的非法性;
②宣传的公开性;
③手段的有偿性;
④对象的不特定性。
(2)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①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②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3)注意区分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①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③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19简答VS集资诈骗罪
12.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押题★★★)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1)具体情形(行为:
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行为人实施了本罪的行为,又实际使用了信用卡,属牵连犯,择重罪处罚,直接定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信用卡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押题★)(生)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1)本罪属于预备行为的正犯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为有效遏止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立法上将其独立成罪。
(2)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了信用卡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没有伪造信用卡罪哦)
(3)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了信用卡并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信用卡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1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押题★VS)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内幕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泄露内幕信息是故意的,如因过失而泄露则不构成本罪。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注意区分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特特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且明知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1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注意区分罪其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区别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珠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注意:不包括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
2024简答:VS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6.洗钱罪(押题★★★★)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法定行为
(1)洗钱行为: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④跨境转移资产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
(2)本罪规定的是七类罪名,而不是七个罪名。
(3)行为人事先与上述七类犯罪的有关犯罪分子通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则洗钱者与上述有关犯罪分子构成有关罪的共犯
(4)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
(5)“自洗钱”也可以构成本罪。(即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仅限7种上游犯罪:贪金走破黑毒恐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故意实施洗钱的活动
高利转贷罪
第五类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概述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所有权
诈骗罪不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仅自然人
普通诈骗罪只能自然人构成
保险诈骗罪为特殊主体,其余均是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
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与【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本质区别
“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践认定
17.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2019简答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8.贷款诈骗罪(押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贷款诈骗的法定方法: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③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重复担保
(2)注意区分本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
2. 客观方面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包括: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19.信用卡诈骗罪(押题★★★★VS1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四种方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恶意透支的
(2)以信用卡为工具,采用其它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一般诈骗罪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4)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构成本罪。
(5)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注:强调了催收行为的有效性,严格了构成恶意透支的条件)
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形;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②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招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
④恶意透支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20.保险诈骗罪(押题★★★)(生)
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保险诈骗的情形(行为:
①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以行为人行为构成的犯罪与本罪按数罪并罚
(3)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骗取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4)其他人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一般的诈骗罪
(5)若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为诈骗提供前提条件的以本罪的共犯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
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 主观方面
第六类涉税犯罪
21.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
①补缴应纳税款
②缴纳滞纳金
③已经受过行政处罚
④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2)只有纳税人可以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不可以。
(3)行为人在缴税之后,采用假冒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所缴的税的,如果骗回的数量小于等于所交的税,构成逃税罪;如果大于,则按照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想像竞合犯唯一数罪并罚的例子)
(4)骗取本单位已经缴纳的税款,构成逃税罪;未缴纳而骗取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012法学简答
22.抗税罪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行为人在暴力抗税中故意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2)如果在暴力抗税中因过失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可依情节严重的抗税罪论处。
(3)抗税罪十妨害公务罪 = 抗税罪一罪(法条竞合,特别优于一般)
(4)抗税罪十逃税罪 = 数罪并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又侵犯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
4. 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
(1)先缴纳税款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数罪并罚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生)
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行为:
①为他人虚开;
②为自己虚开:
③让他人为自己;
④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
第七类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述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4.假冒注册商标罪(押题★★)(生)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无需从重)
(2)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5.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④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⑤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⑥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侵犯著作权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定侵犯著作权一罪。
(3)侵犯著作权,同时明知是他人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数罪并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2022简答
2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销售该侵权复制品又侵犯著作权的定侵犯著作权一罪。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27.侵犯商业秘密罪(押题★★★★)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明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1)注意区分该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注:本罪原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款之一,现成为独立罪名。
第八类市场秩序
扰乱市场秩序概述
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
2. 客观要件
违规+情节严重
3. 主体要件
多为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构成
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特殊主体;其余均是一般主体。
4. 主观要件
多数故意才能构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过失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
28.合同诈骗罪(押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
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2)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押题★★★)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1)犯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不包括“一般参与者”。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2.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注意:不包括积极参加者
4. 主观方面
故意
30.非法经营罪(押题★★★)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经营行为: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④其他。
(2)其他常见行为:非法使用POS机(2018.法23),擅自发行、销售彩票,非法买卖外汇,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网络水军”行为。★
(3)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迅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罪处罚)
(6)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31.强迫交易罪(押题★★★)
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1)强迫交易的行为:
①强买强卖商品的;
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注意区分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①是否具有一定合法交易的内容;
②行为人索要的数额与实际数额差距的大小(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
串通投标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2. 客观要件
3. 主体要件
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极个别罪还可由单位构成
自然人+单位
妨害司法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 主观要件
多数犯罪为故意,少数犯罪为过失
过失
非法行医罪:故意,在造成患者伤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体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
第一类公共秩序
01.妨害公务罪(押题★★★★)
妨害公务罪,是指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妨害公务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犯)
(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修正案十一】
(3)人民群众因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能被满足,对政策不理解或者因执行职务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顶撞、纠缠,不宜按犯罪论处。
(4)在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的通常以行为人实施的犯罪与本罪数罪并罚。但:(行为:
①走私毒品暴力抗拒缉私的 (升格法定刑)
②组织偷越国边境暴力抗拒的 (升格法定刑)
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抗拒法院执法的(牵连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 客观方面
行为犯
①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②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③在自然灾害或在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结果犯
④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
02.袭警罪(押题★★)
①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②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③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注:本罪原为妨害公务罪名项下客观行为,现由于主体特殊故独立成为单独的罪名,注意被袭击人员身份的特殊性。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以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2. 客观方面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算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3.招摇撞骗罪(押题★★)
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断,即应按【诈骗罪】论处。
(2)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处分自己的权利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虽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地处分财产,而是行为人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实现犯罪目的, 那么应当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
(3)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应以“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没有获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只是为了抬高身份、满足虚荣心,不以犯罪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冒名顶替罪
行为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生)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印章若与职权无关,如收发室印章,就不属于)。
(2)行为人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除构成本罪外,往往牵连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予以认定和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5.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须为官方证明)的行为
(1)实施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对居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6.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押题★VS间谍罪)(生)
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
(1)注意区分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的保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7.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①组织作弊或者②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的考试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8.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的考试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替考人和应考人
4. 主观方面
09.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押题★)(生)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10.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果犯)(押题★★★)(生)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成立本罪,必须是采用“技术操作”的方法,不包括物理或暴力的方法,采用物理或暴力的方法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形定罪,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通信设备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1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押题★★★)(生)
纯正不作为犯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法定情形的行为
法定情形的行为包括(行为:
①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④其他。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
1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押题★★)(生)
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①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②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4.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1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足以以假乱真的物品)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行为人以为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实际上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VS走私枪支弹药罪
(2)行为人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行为人认为是虚假的危险物质,那么只能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1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生)
行为人①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②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注意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传播的虚假信息的性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如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博、抖音、快手)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15.高空抛物罪(押题★★)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要构成本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属于“情节严重”。“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2)注意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区别:
①应知或明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针对特定的人存在故意抛物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16.聚众斗殴罪
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非首要分子或非积极参加者,即使参与了聚众斗殴行为,也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社会公共秩序
2. 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众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斗殴是指双方相互进行攻击或者殴斗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4. 主观方面
故意,其动机是逞强斗狠、炫耀武力、称王称霸等,具有公然蔑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秩序的性质
17.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行为方式】寻衅滋事罪具体表现为下列行为之一: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转化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
2. 客观方面
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情绪等动机
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有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情绪等动机
2021简答
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组织特征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经济特征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行为特征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危害性特征
(2)行为人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的不以犯罪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4. 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组织、领导、参加
2010非法学简答
19.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3)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以赌博罪定罪论处。被识破要求退还所输钱财,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拒绝归还,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4)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构成【贿赂犯罪】。
(5)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赌博还有运气成分在,诈骗无
(6)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观点主张,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案件,以诈骗罪定性,实务中法院审判也是以诈骗罪来定性的。按照国民的一般经验,十赌九骗,所以,以诈骗罪定性的观点和做法值得商榷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2016非法学简答
20.开设赌场罪
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1)以下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②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③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④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21.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押题★)(生)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行为犯
故意损毁文物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二类司法秩序
22.伪证罪(押题★VS诬告陷害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本罪的“刑事诉讼”应当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审判过程中,还包括从立案开始一直到执行的全部过程。
(2)行为人并非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是由于证人记忆错误或者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水平不高,或者是由于粗心大意而发生错误的,不以犯罪论。
(3)注意区分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窝藏、包庇罪的实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速捕、关押又逃脱之后,而伪证罪的实施则只能是发生在判决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 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23.妨害作证罪
举动犯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举动犯)
(1)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2)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
(3)妨害作证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若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则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4)注意区分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 主观方面
24.虚假诉讼罪(押题★)(生)
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一般从重处罚。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注意: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 主观方面
25.扰乱法庭秩序罪(押题★★★)(生)
行为犯
以法定方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的正常审判秩序
2. 客观方面
以法定方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②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③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④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26.窝藏、包庇罪(押题★★)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①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②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窝藏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行为:
①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②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
③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
(2)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3)行为人与犯罪人事前有通谋,商定事后进行窝藏、包庇的,是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共犯,不是窝藏、包庇罪。
(4)窝藏:侧重的是犯罪的人,是指行为人采用一定的方式使公安司法机关难以控制犯罪人的人身。包庇:侧重的是犯罪的事,是指行为人作假证明,误导公安司法机关,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事实。
(5)代人顶罪,使真正的罪犯逃脱处罚,也是包庇。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2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生)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行为人一时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明的物品加以收买的;偶尔窝藏、转移或代为销售少量赃物的,都不宜以犯罪论处。
(2)犯罪分子将本人犯罪所得赃物自行窝藏、转移的,属于其原先犯罪行为的附属行为,不单独构成本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3)事先有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成共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2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押题★)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使用暴力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执行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转化犯)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29.逃脱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1)行为人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牵连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脱逃罪可以以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实行,作为方式即以积极的方式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不作为的方式即依法应当返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而逾期不返回的。
(3)被判缓刑、假释、管制以及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逃跑的,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他们没有被关押。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第三类国境管理
3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押题★)(生)
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1)注意区分本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行为人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
(2)犯本罪又(故意)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行为以外的手段)
(3)在犯本罪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只成立本罪一罪。(行为本身造成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第四类公共卫生
3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险犯)(押题★★)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法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1)本罪属于危险犯,如果行为实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当然成立犯罪,如果没有实际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但有引起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即重大可能性)时,也可成立犯罪。
(2)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①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疫情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此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刑事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32.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就诊人病情或特殊体质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防范和预料的后果的,应视为意外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
(2)注意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发生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而后者的行为则是韭法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33.非法行医罪(押题★★★★)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就诊人病情或特殊体质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防范和预料的后果的,应视为意外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
(2)注意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发生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而后者的行为则是韭法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第五类环境资源
34.污染环境罪(2014法学简答)(押题★VS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注:删除了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规定,限缩了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范围)
(2)犯本罪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下列情形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③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④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35.盗伐林木罪(押题★★)(生)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注意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两者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非法采矿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第六类毒品犯罪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1)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如实施两种以上的行为,即以数行为确立一个罪名,如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
(3)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误认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成立本罪的未遂
(4)行为人在非毒品中掺入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含有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5)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处罚。
(6)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升格法定刑,不并罚。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毒品犯罪的再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37.非法持有毒品罪
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的持有毒品行为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只有持有毒品的行为而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2)对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3)本罪是毒品犯罪的兜底性罪名,只有不能查明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的才定本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删)
(1)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2)本罪与一般的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删)
(1)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墨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2)本罪与一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容留他入吸毒罪
行为犯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第七类卖淫犯罪
38.组织卖淫罪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
(1)卖淫既包括女性向男性卖淫,也包括男性向女性卖淫,还包括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卖淫。
(2)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注意本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本属于实行与帮助的共犯关系,但是刑法对于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处罚。(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5)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①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③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④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⑤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39.强迫卖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逼迫他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1)行为人在强奸后迫使妇女卖淫的,以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注:改变了原来仅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需重点关注)
(2)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40.传播性病罪(生)
明知自己身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行为
(1)犯本罪,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在以下场合,可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
①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②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③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第八类淫秽物品
4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生)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1)行为人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上购买淫秽物品加以贩卖,或者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贩卖淫秽物品的,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42.传播淫秽物品罪
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发生在亲友、家庭成员之间或其他小范围、观看人数少的场合传看、传抄淫秽物品的现象,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删)
(1)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2)本罪不以牟利为且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删)
(1)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
(2)本罪既可以牟利为目的,也可不以牟利为目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删)
(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提供的定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国家法益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押题★)
行为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注意犯本罪后(包括但不限于本罪名项下的其他罪名),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能构成特别累犯。
tips
1.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行为犯,凡是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造成结果、达到程度。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国家安全
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要求坚持总体战,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而本章中的国家安全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多数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例外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多数为直接故意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01.分裂国家罪(押题★)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分裂国家罪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属于选择性罪名,每一种行为都是独立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既遂。
(2)对于选择性罪名,即使实施了罪名中的多个行为也只定一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统一
2. 客观方面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2.煽动分裂国家罪
行为犯中的举动犯
举动犯无未遂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2)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3)其他以本罪处罚的方式主要有:
①利用出版物煽动;
②利用邪教组织煽动;
③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煽动。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国家统一
2. 客观方面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3.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叛逃境外,是由境内逃往境外的行为,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也属于叛逃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在境外擅自不归国,或者擅自脱离在国外期间的岗位,投靠境外机构、组织的行为。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不要求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也不要求擅离岗位叛逃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数问题:先叛逃境外,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以叛逃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实行【数罪并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两个必须: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2)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目的是背叛国家
04.间谍罪(押题★★★)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间谍罪与叛逃罪实行【数罪并罚】处理。仅有叛逃行为而无实行间谍行为的,仍成立一个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间谍行为,而不具有叛逃性质的,只成立一个间谍罪。
(2)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
间谍罪法定刑高,可以包含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1) 【参加】间谍组织
(2)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
故意。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0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
(2)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但误以为对方是境内机构、组织、人员而非法提供的,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3)或者过失(没有认识到是国家秘密)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认定为【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
法条竞合
罪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还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别法条(重法)要优先适用
既遂标准
窃取、刺探、收买: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或情报
非法提供:将国家秘密或情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
2022法条分析
颠覆国家政权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第一类贪污类
01.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2015法学简答)(押题★)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⑤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举例】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5.1数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
5.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5.3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5.4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自己经管的财产,主要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而不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
(3)特殊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司法解释
①单位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②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5)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次贪污数额处罚。
(6)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7)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押题★)
(8)贪污罪的特别宽宥制度: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发生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9)行为人一开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有以下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
①携款潜逃的;
②毁灭挪用罪证的;
③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
④有能力归还款物而拒不返还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2.挪用公款罪(2011法条分析)(押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1)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
(2)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
①进行非法活动(恶性最大)→既没有数额要求(3万),也没有时间要求;
②进行营利性活动(恶性次之)→要求数额较大(5万),但没有时间要求;
③进行合法非营利性活动(恶性最小) 要求数额较大(5万),并且三个月未还。
(3)“归个人使用”是指:
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4)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的,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并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与所构成的犯罪并罚。
(5)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6)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7)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然只构成本罪;携全部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携带部分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两罪,数罪并罚处理。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第二类贿赂类
0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2非法学简答)(押题★★★)(生)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在职)
②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如:情人、战友),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3.受贿罪(2020法条分析)(押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为他人谋取利益”(押题★)
①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③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2)“财物”的定义,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等。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财物,但是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5)翰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VS普通受贿),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押题★)
(6)变相受贿:包括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赌博型受贿等。
(7)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等,应当数罪并罚。
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
(8)收受信用卡、支票、存单、存折等金融票证,收受了就构成既遂,不要求支取现金。收受金融票证以后,因某种原因未能支取现金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受贿内容仅为经济利益
(9)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不构成受贿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5.行贿罪(2009非法学简答)(押题★)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4)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5)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咸轻或者免除处罚。
(6)行为人被索贿,必须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生)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必须为不正当利益。
(2)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或者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没有将收受财物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注意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下受贿罪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②客观方面:不同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介绍贿赂罪(删)
(1)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2)介绍贿赂者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受贿罪(删)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删)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第三类其他类
0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14法条分析)(押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不能说明”包含以下情形(行为:
①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②行为人试图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但未能说清楚;
③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公安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④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公安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2)如果能够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能以犯罪论;如果能够查明财产确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应以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渎职罪
渎职罪(2011非法学简答、2016法学简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1.滥用职权罪(押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职权”在客观上有两种情形(行为:
①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②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
(2)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是普通法条,其他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是特别法条,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法条的规定时,应按照其他法条即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论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2.玩忽职守罪(押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逃脱的,也是玩忽职守的行为,过去也曾当作玩忽职守罪处理,但由于刑法对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应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也具有玩忽职守的性质,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3)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主体,本章特例)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出于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过心理,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
(2)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本罪是犯罪者向他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则是犯罪者自他人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3)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是“为境外”。
(4)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类犯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因此在考虑是否成立特殊累犯情形时需多加注意。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4.徇私枉法罪(2020简答)(押题★)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①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②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注意区分本罪与包庇罪区别
①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②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③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生)
司法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在枉法裁判的过程中利用司法职权毁灭、伪造证据的,属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过程中又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生)
司法工作人员(如执行法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注意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区别:
①侵犯的客体有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后二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检察、审判活动。
②犯罪主体不同:本罪限司法工作人员中的执行工作人员,后二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审判人员。
③客观方面的表现有不同:本罪表现为在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后二罪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行为或者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④主观罪过不同:本罪由过失构成,后二罪由故意构成。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生)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8.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1)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而是利用其他条件帮助在押人员逃跑的,应当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0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013法学简答)(押题★VS徇私枉法罪)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1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押题★)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行为:
①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②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③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④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删)(2013法学简答)
(1)行为人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人共谋而故意不进行监管,则应该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类犯罪共犯处理。
(2)食品监管渎职的严重情节:
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②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③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④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删)
(1)行为人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人共谋而故意不进行监管,则应该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类犯罪共犯处理。
(2)食品监管渎职的严重情节:
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②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③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④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环境监管失职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