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西政考研—马工程宪法学2
标注重点和历年真题,可直接应试,总结了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编辑于2023-12-27 18:45:56马工程宪法学2
说明
作者说
标注历年真题对应知识点(除选择题、材料题外)
标注
【24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导图内容齐全、重点明确,建议结合教材使用
符号说明
背诵
精确背诵
关键词背诵
不用背,理解
非常重要
重要/答题素材
知道,了解
重要概念
概念形式 : 【A】指xxxxx
判断题考点/容易混淆
名词解释
不重要
×可以略过
+一些补充/拓展内容
eg 举例
4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
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性质决定了政权组织形式,同时也影响国家结构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1.工人阶级领导
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
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是因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2.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只有依靠同农民阶级建立巩固联盟,才能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4.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新型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
新型专政:全体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5.爱国统一战线
实质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实现全国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最广泛的团结
国家性质VS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
联系
1. 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
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之相匹配,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政权组织形式也发生变化。
国家性质不是是决定政权组织形式的决定性或主要因素,非唯一因素
2. 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有反作用
政权组织形式适应国家性质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权组织形式不符合国家性质时,易引起动乱。
区别
解决的问题不同。国家性质解决的是什么阶级进行统治的问题,而政权组织形式解决是国家内部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
【问题拓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范内涵】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与宪法序言相呼应,从宪法规范的意义上明确了党的领导。
1.党的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党就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一切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断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2.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执行宪法和法律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
3.实践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完全可以有机统一起来
我们一直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并长期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
国家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
国家权力在横向方面的配置问题,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人民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
1.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标志等都是国家外在特征的反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最密切。
2.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政权组织形式是由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逻辑严密的系统体制。
形式选择上,它要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民族特点、历史传统等相适应;
内容构成上,它涉及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各机关能够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相互协调。
分类(资、社)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
【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
议会内阁制
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制
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
半总统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
政府对议会负责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委员会制
国家最高行政权 由议会产生的 委员会集体行使
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关
采用合议制
设正副主席个一人,***一年,不得连任
实际上 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公社制
公社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苏维埃制
社会阶级基础 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
最高苏维埃实行两院制,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设立主席团为常设机构
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会议制
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 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力量 作为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国家立法权。
国家机构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人民权利的完整和统一
基本特征: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国家政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或无产阶级专政,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间民主共和制的区别
经济基础不同
社会主义:建立在生产资料 公有制之上并为它服务 资本主义:建立在生产资料 私有制之上,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服务
阶级本质不同
社会主义: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 资本主义: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
组织原则不同
社会主义:人民民主集中制,实行人民代表制 资产阶级:分权制衡原则
人民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社会主义:新型的民主,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 资本主义:少数人享有的民主,受金钱和资本的控制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特点
1.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2.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3.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
4.人大产生、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5.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确立权力的分工和监督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有本质区别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
人大: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一致 西方议会:各党派明争暗斗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没有党派席位之分,没有党团之争。
我国的人大代表,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在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西方议会是各党派争夺权力的场所。
2.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一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目标一致,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和宪法、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
3.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
我国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来自各个地区、民族、社会各界;
西方的议员分别代表某党派的利益,是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政治共同体
国家结构形式
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 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解决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划分后如何规范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间权限的问题。
国家权力在纵向方面的配置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 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
联系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密切相关,都是实现国家统治权力的途径,两者在不同的方面体现着国家权力的关系
区别
国家结构形式是政权体系的纵向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政权体系的横向方面,即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这一国家结构形式是由历史传统、具体国情以及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主
20概念比较
子主题
【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联系
国家性质影响国家结构形式
区别
解决的问题不同。国家性质解决的是什么阶级进行统治的问题;国家结构形式解决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划分后如何规范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间权限的问题。
分类
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
1.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通过宪法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分类
中央集权型单一制
国家权利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
地方分权型单一制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较弱
联邦制
【联邦制】指由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州、邦、成员国)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
1.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
3.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
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理由(意义)
1.我国具有统一的历史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
2.我国各民族人民之间历来拥有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传统
3.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我国的行政区域
概念
【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划分)指统治阶级为便于行政管理,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结构形式在地理上的表现。一个国家只有进行合理领土划分,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实现国家的目的。
主
21判断分析
行政区划的原则
1.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2.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4.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
主
【23简述】行政区划设置的原则
我国行政区划
三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自治县、县级市)
乡(民族乡、镇)
(1)一般:省级(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县级市、市辖区);乡级(镇)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3)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划的变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由全国人大决定
(2)省级区域界线变更、市县级设立、撤销等事项一一国务院决定
国家标志
国旗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下半旗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一种致哀方式,是一种国家行为
国歌
国徽
首都
5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基本制度】指规范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并由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规范的总称。
社会制度
【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制度概述
社会制度的概念
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社会制度的特征
对人们的社会行为 具有规范性
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 具有普遍性
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 具有稳定性
社会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从总体上确认和规定了 国家的根本制度
自然法学派认为,宪法是人民与政府签订的社会契约
社会主义宪法自产生之日起就确立了重视社会建设,重视民生的基本理念
+
1.起源:第二代人权、现代宪法、社会主义运动、对正义平等的诉求
2.我国社会制度: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理
3.完善和发展:社会公共服务、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加强立法等等
我国宪法规定
一、 教育制度
我国《宪法》第19条、第24条、第36条、第45条对教育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2)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3)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4)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主要功能
(1)传播先进文化
(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3)促进经济科学发展
(4)培养人才
(5)推动自主创新
二、 劳动就业制度
劳动就业制度具有个体自由保护、个体价值实现和社会安全保障等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序言、第14条、第42条、第43条对劳动就业制度作了规定:
(1)社会主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公民可以通过劳动就业,实现自我发展
(2)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和经济活动自主权,保障劳动者民主参与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促进公民充分劳动就业。
(3)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4)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5)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男女同工同酬,国家为公民实现劳动就业提供基本保障。
三、 医疗卫生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必须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原则。
现行宪法确立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卫生制度。
四、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有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安置等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1)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4)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五、 社会管理制度
【社会管理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社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深化教育改革,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2)完善劳动就业制度,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4)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5)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等
2.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1)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2)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3)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等。
3.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安全政策,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统筹推进各项安全工作,包括健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等。
4.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1)重点健全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完善对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完善各种社会规范,如村规民约、社会组织章程、行业协会规则等。
(3)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时,要严格根据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遵循国家普遍保障、保护弱者及公益性等原则,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经济制度
概述
经济制度的概念
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调整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 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 以及在此基础上 建立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又称社会经济结构
我国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
(1)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
是基本经济制度, 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2)确认分配关系的制度
是经济制度的重要方面,主要是分配制度
(3)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经济管理制度
宪法与经济制度
宪法尽管是人民主权运动的产物,但也与经济基础密切相关,关联性主要在于:宪法对经济制度的确认、维护、规制、调节等等。
在制宪时,统治阶级通过宪法确认其依赖的经济制度,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关系、经济管理制度等。
宪法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通过确认基本经济制度,来规制、维护、保障经济关系,保障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最终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
1.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具体表现为国有经济
(1)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对生产资料拥有最终解释权
(2)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
(1)两种基本形态
农村集体所有制
城镇集体所有制
(2)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
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
所有制结构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即【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公有作出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导经济发展
国有企业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
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促进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的统一、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力量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个体经济: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并由劳动者个人支配和使用 的一种所有制形态
私营经济:指企业自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关系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外资经济:指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公有制经济 特别是国有制经济的体制创新 提供借鉴
分配制度
没有基本【专业名词不能写错】
1.按劳分配为主体
【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唯一标准来分配个人消费品, 实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
两层含义
(1)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占主体地位
(2)整个社会分配方式的主体是按劳分配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实质就是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
(1)以劳动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2)以资本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3)以管理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4)以知识产权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5)以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
2.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是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标志,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不应为资本主义所独有
3.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
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概述
【政治制度】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政治制度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实际而创立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内容【标题】
1.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必须代表人们的利益和意志,积极履行职责
3.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实质【标题】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优越性【标题】
1.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保证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主人
2.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
我国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不搞“三权分立”,确保人民的权利不可分割
3.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在组织机构上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同“一府两院一委”的关系是合理分工、协调一致,从而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更适合我国国情。
4.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地方人大服从全国人大,下级人大服从上级人大,从而实现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此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一,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性的重大事务,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在本行政区内贯彻执行。
主
18判断分析
选举制度【一般不考】
选举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选举制度】指的是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一般由宪法、选举法、议会法或组织法加以规定,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民、选举主持机关、划分选区等等方面的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制度支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我国宪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性原则
(1)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
(2)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价值与效力一样(少数民族地区有例外)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许选举人,再由代表或者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直选或间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符合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县级、乡级人大直接选举,有利于发展基层人民民主,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强化人民对政权活动的监督。
4.无记名投票原则(秘密选举原则)
在选举中,选民不用署名。一般须亲自书写选票,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组织机构
在直接选举中,设立选举委员会来专门处理选举事务;
间接选举当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选区划分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选民登记
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4)代表候选人提名与介绍
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5)投票选举与结果确认
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各选区应该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由选举投票与结选举委员会主持
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确认程序
投票结束以后,进入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是否有效、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宣布选举结果等
代表的辞职、罢免和补选
辞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
1.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
2.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会议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其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闭会期间,由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罢免案。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申辩权
补选
代表补选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县级以上各地方人大闭会期间,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代表。
补选代表可以采用差额选举或者等额选举。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概述
政党制度
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概念
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其中一部分由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法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党组织、政党活动已经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
(1)一党制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合法政党
(2)两党制
两个主要政党通过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选举而轮流执政
(3)多党制
一个国家中两个以上的政党单独或联合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执政
(4)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制度
一个国家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作为执政党,其他合法存在的政 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显著特征
在政党关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在政权运作方式上,坚持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在协调利益关系上,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
在民主形式上,坚持充分协商广泛参与
重要作用
服从服务大局 广泛凝聚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提供强有力支持
充分发扬民主,扩大有序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积极协调关系,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加强团结联盟,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八个参政党
(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2)中国民主同盟;(3)中国民主建国会;(4)中国民主促进会;(5)中国农工民主党;(6)中国致公党;(7)九三学社;(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非国家机关)
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地方设上级委员会和下级委员会,他们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职能
1. 政治协商
对国家和地方的大致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以及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2. 民主监督
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3. 参政议政
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系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指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指人民内部各方面的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实现两种民主形式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所在,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选举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协商民主基础上,重大人事安排事先进行协商,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然后再进行选举投票
协商民主也不能代替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成果最后必须通过选举票决来实现。
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民主遵循达成共识的原则。
实践证明,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运行载体和实现形式。
概念比较
【选举民主】指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指人民内部各方面的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
联系
(1)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2)选举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协商民主基础上,而协商民主的成果必须通过选举票决来实现。
"刚柔并济'"广泛性”和"包容性”
区别
(1)从实现方式上
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选举票决的方式来确定最后的结果。
协商民主遵循达成共识的原则,通过协商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从效用和功能上
选举民主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具体的集体决策的出台,能够及时和有效地产生集体决策。
协商民主的目标是通过更直接的参与协商的方式,使集体决策更加全面和理性。
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识别】
概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
(1)历史依据。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现实情况。我国的人口、资源分布 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很不均衡
(3)政治基础。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共同肩负着反帝反封建、 为民族解放和国家建设而奋斗的历史使命
(4)理论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
建立原则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尊重历史传统
各民族共同协商
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 和区域面积的大小,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建立自治地方
(2)建立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 为基础的地方
(3)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之内的 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
(4)一个民族有多处规模不等的聚居区的,可以建立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
(5)地域小、人口少且分散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民族乡
意义
1.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
2.促进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3.维护国家统一
4.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2.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内容
1.立法方面的自治权【判断分析】
(1) 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
自治条例是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社会关系的地方自治法规,单行条例是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地方性自治法规。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一一省级人大常批准,全人常备案
(2) 经上级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2.财政税收方面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
3.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4.其他方面的自治权
eg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本地区治安的公安部队
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识别】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 我监督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特点
(1)群众性
基础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而设立,也不具有特殊的政治、经济目的,它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
(2)自治性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又不从属于居民(村民)居住地范围内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
(3)基层性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组织,只存在于基层社区,并且所从事的都是社区内的事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容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贯彻、遵守、监督
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互相协助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遵守、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另一方面,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监督,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基层人民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基层人民政府工作的协助。
【问题拓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大意义
1.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使命决定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和基本前提。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其成为国家意志,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上,有效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
2.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体现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能确保良法善治落到实处,筑牢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根基,使社会主义事业不断积攒力量。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依法治国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推动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确保国家治理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
1.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首先,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其次,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最后,要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人民当家做主
首先,要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次,要依法保障人民权利,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最后,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命线。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概述
概念
【文化制度】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文化生活,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文化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宪法规定文化主要指狭义上的文化,即作为意识形态(观念形态)的文化
特征
1.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文化制度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同经济基础密切相关,同时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2.阶级性
资本主义文化制度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则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的。
3.时代性
不同时代的文化总是被打上那个时代的烙印,表现在文化制度上,其性质、内容和功能都各不相同。
4.民族性
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社会主义文化传统既要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又要以其鲜明的民族特色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
+公民文化权利
起源:第二代人权、现代宪法;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中首次系统规定
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方面的基本权利,国家构建文化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实现
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1.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客观规律,是经实践检验和证明的科学理论
2.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
理想教育在思想道德建设中起决定性作用
3.加强科学文化体育建设
发展科学事业、发展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保障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
4.加强人才培养
文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制度建设
反映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本质要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居于统摄和支配地位
2.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3.繁荣发展自然科学事业和哲学科学事业
4.繁荣文学艺术创作,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应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逐步建立有利于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
【24论述】论述文化制度
生态文明制度
概述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为国家发展目标,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对宪法本身产生了深刻影响。
首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成为特定的中国宪法观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生态文明制度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一起成为宪法上的五大制度;
最后,宪法实施的内容也会随着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权利的展开而更加丰富。
宪法构建生态文明制度,其直接目的是协调人、国家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间接目的是满足人民的美好环境诉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
1.起源:新时代发展的要求,宪法对社会发展作出的新回应
2.意义:对公民权利和生活环境的保障、对国家治理提出新要求、 对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设定目标
3.我国宪法规定: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与社会主义生态观;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应然行为模式
4.发展与完善:生态教育、生态治理、生态监管、生态参与
我国宪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制度
生态文明入宪,标志着我国宪法文本中已经形成了有关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的较为完整的规范与制度体系。
1.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生态文明建设”是保障国家永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公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生态文明是宪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指向具有生态意义的宪法理念、制度安排与行为模式的变革。
作为宪法序言中的新发展理念的“绿色发展”有两方面含义:
首先,为国家永续发展提供理念指引;
其次,绿色发展既强调发展又强调生态,协调统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其写入宪法意味着宪法对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理念的确认以及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是宪法上生态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只有坚持正确的生态文明观,才能更好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发展与完善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的宪法特定内涵构成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2.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宪法》第9条“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规定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应该合乎自然资源的特点和规律,既要发挥自然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又不能过度使用,最终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维持人的尊严是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自然资源是维持人的尊严的物质条件。
《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意味着在维持较适宜的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为此,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
4.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应然行为模式
之于公民义务而言,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同时,树立公民正确的环境观念,规范环境行为,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政策的号召,爱护保护环境。
主
22简述
生态文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背、材料题】
1.生态教育
通过生态教育,让国家和公民均养成正确的生态观,是有效进行环境治理的前提。为了促进生态教育,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世界多国均制定了有关生态与环境教育的法律。
开展有效的生态教育在我国当下更具有迫切性,且具有特定的内涵:
(1)充分认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2)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4)环境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
(5)现代化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6)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保障全球生态安全
2.生态治理
【生态治理】是以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为综合目标,由国家主导,公民积极参与,包括从理论、规范到实践的各项生态文明制度的总和。
目前重点应该放在推进绿色发展以及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
3.生态监管
生态监管是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实施以及改革的重要环节,其核心是增强生态监管机构的权限,并有效落实环境责任。
目前应该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强化环保职权
(2)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包括机构与权限的改革
(3)严格环境责任
4.生态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国家承担主要责任,也需要公民的有序有效参与。当然,公民以及相关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参与内容、参与方式以及参与程度等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生态文明入宪意义问题【理解】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序言及正文部分,宣告我国法治发展正式迈向绿色法治的现代化治理之路。“生态文明”入宪体现了国家意志、党的主张、人民心意,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五位一体”新格局的形成。
1.“生态文明入宪”增加了环境治理的宪法依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入,环境污染问题引起重视。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丰富了宪法环境条款的内涵和意义,丰富并完善环境治理的宪法依据。
环境治理的现代化要求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就需要宪法为根本依据及理论支撑,宪法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对公民权利提供保障。宪法在实施的环节,通过立法将“生态文明”条款予以细化、具体化,从而成为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
2.“生态文明入宪”强化了环境治理国家义务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生态文明入宪” 明确了国家的发展目标、政府的环境治理义务,《修正案》第八十九规定由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意味着政府要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意识、责任意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从而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2)“生态文明入宪” 也改善了环境司法制度,一方面要加速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制,优化环境司法的程序设计,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营造环境公益诉讼高效快捷的沟通协调机制,使环境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
3.“生态文明入宪”是对公民的环境权的肯定,是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体现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指向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利,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人民创造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环境权属于人权的应有内涵,蕴含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目前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但是通过“生态文明入宪”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4.“生态文明入宪”丰富了环境治理互动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府的推动、市场的驱动和公民的自觉,形成多元的治理格局。
(1)“生态文明入宪”推动国家机关之间的互动协调,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全面协同,需要政府部门具体落实职责。各级政府整合环保力量、提升环境执法效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坚决保障环境司法的权威。
(2) “生态文明入宪”推动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力量,淘汰落后产业、严重污染产业,依靠企业的自发性和自觉性来促使环境保护。
(3)“生态文明入宪”也意味着公民个人对环境法治精神的认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保护环境,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
主
19简述
【问题拓展】
透过疫情防控,我国宪法制度的优越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疫情防控面前,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发挥了极大的优势,确保我国国内安全平稳、人民幸福安康,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宪法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防控疫情的关键,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际上就是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坚持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在疫情防控斗争中,充分体现了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的能力和定力,显示着政党建设和政治能力运作的实际状态和效果。
2.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于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在疫情防控面前,党和国家切实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的优势!
3.宪法第三条: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保持国家和社会生机活力的根本。但只有民主而没有集中,就没有效率。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有利于统一意志、强化共识,保持政令畅通,使党和政府决策部署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我国采取单一制的模式,保证了中央的统一决策与安排,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疫情防控措施,各省市在保证自身的基础上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驰援湖北,体现了我们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4.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疫情防控的过程也是依法防控疫情的过程,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破坏疫情防控措施或者损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奉法者强则国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将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贯彻落实各项防控举措的深入共识和有效行 动。
5.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和组织能力,其中至为重要的就是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关系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技术资源等大都由国家和集体来支配,这就为国家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资源和力量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6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掌握到位】
权利概述
权利的概念
【权利】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受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含义
(1)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享有一项权利,就意味着对方必须承担某种义务。
(2)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认可的
权利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3)公民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权利观的历史发展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发端于罗马法,梅因称之为”概括的权利”
权利观
【自然权利观】人权是天赋的,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不能变更和让与,也不容剥夺。
(格劳秀斯、洛克、卢梭等)
【神学权利观】不仅人的权利是神赋的,人的生命也是神给予的,人生来就不平等、不自由,在法律和观念上,只有具体的等级的特权,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权利。
(阿奎那、斯宾诺莎等)
【法律权利观】国家创制法律,法律设定权利,因此权利不仅可以由法律赋予,也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
(法律实证主义,奥斯丁、哈特等)
【社会权利观】权利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因此法律不以保障权利为标准,而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现实中才能存在和实现。
(涂尔干、狄骥等 )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
(1)权利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一一不存在“天赋人权”,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国家的保障;
(2)“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人权
人权概念
【人权】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方面,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必然流于形式。
历史发展角度
第一代人权
【第一代人权】指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
如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
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代人权
【第二代人权】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提倡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平等,这类权利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在东方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
第三代人权
【第三代人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对殖民主义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权利,包括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
三个基本国际人权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中第一次出现“人权”的术语,同时将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与具体人权规范相补充,从而使中国宪法典中人权原则与人权规范并存。内涵如下:
1.明确表达国家承认人权
2.表明国家对人权的态度一一积极
3.意味着国家对人权承担着宪法上的义务
(1)消极的尊重义务
国家自身对人权宽容、理解和不得侵害
(2)积极的保护义务
禁止其他社会主体对人权侵害,并在人权受到侵害时,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
(3)帮助义务
提供充分的物质或其他条件确保人权的实现
主
15判断分析
【24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的概念【判断分析】
概念
【基本权利】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的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基本权利作为公法权利,主要是私主体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权利。
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或者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权利。
基本权利也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基本权利的外延比人权小,即反过来人权的内涵和外延被宪法所确认下来的部分,就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形式。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对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全面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宪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国家制度、国家机关,都是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为价值目标的。
特点
1. 一般意义上,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的或者组织的权利。(公民个人)
我国不承认社会组织团体享有基本权利
2. 在宪法关系属性上,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而非私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针对国家)
(宪法对事效力)
3. 近代以来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现代以后,基本权利扩展到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利。(防御性+积极性)
4. 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
往往是宪法监督、宪法诉愿的路径
主
14判断分析
性质 【理解、判断分析】
1.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外化形式。基本权利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斗争得来的,并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
基本权利不是国家和宪法赋予的,而是确认和保障
2.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限制和制约
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是由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决定的
特定条件下受到限制
(1)宪法学意义上的限制
包括内在的限制和外在的限制
(2)法社会学意义上性质的限制
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经济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的制约。
3.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应然形态下的基本权利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人们享有这些基本权利不受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的影响。
实然形态下的基本权利多受制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在不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下,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模式也各不相同。
基本权利的类型
1. 学理分类
1.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识别】
根据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四种不同地位,可以相应地派生出四中不同的权利或义务:
(1)公民在国家中的被动地位→公民的义务
(2)公民在国家中的消极地位→自由权(免于国家干涉的消极权利)
(3)公民在国家中的积极地位→受益权(诉讼权、请愿权)
(4)公民在国家中的能动地位→参政权(选举权)
2.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名、概】
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不是绝对的,随着公民力量与国家力量的对抗和对比过程发生一定变化
【消极权利】旨在保障个人不受公权力侵害的自由领域,是要求公权力不作为的权利,如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等。
【积极权利】指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如参政权、监督权、社会权。
概念比较
1.联系:都是对基本权利的一种理论分类方式。
2.区别
(1)性质不同:
对于积极权利,公民可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
对于消极权利,公民不能主动提出请求,而是强调权利行使免于国家干涉。
(2)权利的限制原因不同:
对积极权利的限制一般是由于客观条件,根据国家的具体社会经济状况进行限制,比如对社会保障权的限制,每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权利也不同。
对公民消极权利的限制,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比如自由权。
3.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识别】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相当于消极权利
【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指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权利,如参政权
【国家给予的自由】要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必要生存保障的权利
4.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名、概、判】
理论上的分类
【具体权利】指公民个人可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有关规定提出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可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和救济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来说,消极权利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指宪法虽规定为基本权利,但公民个人并不能直接援引这类规范提出权利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而有待于立法具体化后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许多社会权利属于抽象权利。
概念比较
1.联系:都是对基本权利的一种学理分类方式。
2.区别
(1)性质不同:
具体权利公民个人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提出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和救济
抽象权利公民个人并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规范提出权利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
2. 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一些学者根据宪法文本本身的权利规范体系对基本权利的分类进行的分类: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
5.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8.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
9. 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10.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主体和效力【不太会考】
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般主体-公民
特殊主体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部分基本权利)
一般而言,外国人可以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作为自由权的基本权利,而不完全享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法人(我国不是)
特定主体-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
基本权利的效力(宪法的效力)——我国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不及于私人之间的关系
传统约束公权力
从近代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立宪主义的精神来看,基本权利规范是在调整个人与国家关系或者个人与公共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是及于国家或者公共权力,而不及于私人关系或者私法领域。
进入现代社会,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某些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生约束力
基本权利规范效力范围的扩大,反映了传统宪法理论适应西方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的无效说体现的是传统自由主义的宪法理念,但是现代市民社会内部的分化以及国家干预社会的新宪法理念的产生,出现了基本权利规范的放射效力理论。
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张必须予以比例的衡量
社会发展变迁导致大公司等私人组织的再社会化现象对个人基本权利存在潜在的侵犯,仅靠私法自治原则无法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如果基本权利范围过于扩张,则国家公权力无限制地深入私人领域,将可能导致“个人与国家的二元对峙结构”,以至于公民基本权利受到过分限制或剥夺。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掌握到位】
基本权利的保障
基本权利保障的含义【背,关键词】
1. 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认同尊重)
2. 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得到实现。(积极帮助)
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即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基本权利救济机制。(救济机制)
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简述】
外国宪法
绝对保障模式
【绝对保障模式】即依据宪法的保障方式,指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绝对保障方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来实现的,需要具有实效性质的合宪审查制度,如美国。
相对保障模式
【相对保障模式】即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指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规定。
相对保障方式表现为两方面:(1)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法律规定;(2)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
一—不存在有实效性质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我国)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从法律上看,基本权利的保障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得到实现。但是实践中来看,保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是由一般法律对各种基本权利的内容作具体界定并予以保障。即:宪法首先对基本权利进行规定,普通法律再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权利进行具体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
折中型保障模式
【折中型保障模式】一方面存在具有实效性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宪法又将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社会权)的保障授权给法律。
一一德国(宪法法院)
德国基本法中没有规定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利,而是确立了社会国原则 德国公民具体权利(✓消极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诸宪法法院予以救济;公民抽象权利(✓社会权)受到侵犯时,只能通过普通法律救济——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采取不同保障模式
基本权利的限制 【背】
结合法律对自由的限制理解 理论上,可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但不能剥夺 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内在联系性(教材原话)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限制原因)一般来说,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障,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对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基本权利虽然为宪法所保障,但是个人在行使基本权利过程中,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行使基本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限制的类型【了解】
内在限制
【内在限制】指基本权利基于其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
基本权利不是绝对的,主体行使基本权利可能会造成自身其他基本权利遭受损害,也可能会侵犯其他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因此基于基本权利的自身性质,必须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其自身性质决定了它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基本权利或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这就构成了基本权利内在限制。 (为协调各项自由而限制自由;为了他人权益)
外在限制
【外在限制/(公共)政策上的制约】指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
基于宪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可以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如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对自由权所施加的限制
为了社会利益等
2.限制主体【判断分析】
基本权利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因此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基于正当程序、正当目的和正当理由。
在大多数国家,只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以法律的方式才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行政机关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以命令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团队、政党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3.限制目的
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一定的目的,通常是维护其他公民合法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
4.限制方式
【宪法限制】(宪法保留):宪法在基本权利规范中明确规定该权利的界线与范围。
【法律限制】(法律保留):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限制基本权利。(我国)
5.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具有相对性,因此基本权利限制本身还必须受到限制。
基本权利限制必须有一定的界线。对于如何确定基本权利限制的界线,在宪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将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和手段进行比较和衡量的方法,从而最终判断限制是否符合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原则。(比例原则)
6.基本权利限制的审查(合宪性审查)
如果某一法律在其具体规定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超越了界线,则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公民有权诉请有关机关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即审查该法律是否侵犯其基本权利。
判断分析
+【原则上(理论上)宪法可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但不能剥夺;实践中也有规定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eg德国基本法】 德国基本法中规定了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即滥用观点表达自由,特别是出版自由以及滥用教学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来攻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人,丧失其相应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丧失和丧失程度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布,须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一般只有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方式才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但各国宪法实践不同】 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障,但在特定条件下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依据宪法的基本原理,一般只有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方式限制基本权利,但根据各国宪法实施情况不同, 德国的宪法法院也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主
21简述
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学理的分类,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7种类型,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
一、平等权【较难考察】
【平等权】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宪法中所确立的平等权既是公民的具体请求权,也是指导、规范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部门法在立法时必须坚持平等原则、维护平等权。
内容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权首先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
(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
(2)所有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
(3)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4)法律规定公民权利能力平等,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
2.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平等只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而非绝对性的概念。
由于个人能力、社会环境、文化程度等的差别,不同个体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并不禁止,也不可能完全禁止差别,它承认一定范围内的合理差别。所谓“合理差别”指的是具有合理理由的差别。在现实生活中,要正确区分合理差别和不合理差别。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政治权利可以被剥夺(我国刑法规定)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特征
1. 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
3.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的是法定的,具体由《选举法》规定。
(二)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限制
限制内容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限制方式与措施
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限制内容、程序、原则得到规范化,以保障言论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主
13辨析
(三) 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的自由。
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旨在保护公民通过文字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进行思想交流的自由。
出版自由也是受到法律的限制的,对出版的管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
主
20概念比较
(四) 结社自由 【不太会考】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定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限制
1.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范围仅限于组织社会团体的自由
2.公民组成社会团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五) 集会、游行、 示威自由 【不太会考】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一种重要方式。
【集会】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
【示威】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限制
1.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
2.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同时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主
17判断分析
三、宗教信仰自由【不太会考】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此外,国家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积极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提供良好的环境。
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 政教分离原则
对国家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国家不能动用自己的资源支持或压制任何宗教、教派,
基本要求
(1) 禁止设立国教
(2) 确立国家与宗教相互不干涉的原理与制度,即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
(3) 国家不得以公权力身份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或宗教活动
3. 各宗教一律平等
各宗教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共处,法律对各宗教的保护一视同仁。
4. 独立办教原则
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四、人身自由【简单掌握】
【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生活 、社会生活的基础。
(一)生命权的保障
生命权不属于我国基本权利(宪法未规定),但宪法保障生命权
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但是从宪法精神和文本的体系解释来看,生命权受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的首要前提;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中包含国家对生命权保障的义务。
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
(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
1.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38'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人身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所应该具有的资格,是公民享有一切基本权利的来源和基础,是宪法产生和运作的逻辑起点。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1. 姓名权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 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给予尊重的权利。
4. 荣誉权
公民对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
5. 隐私权
宪法保护的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私生活秘密不受侵犯、个人私生活自由不受侵犯。
(四)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权)
住宅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同时也包括宿舍、旅馆等临时性的住所。凡与公民私人生活有关的空间,都可以被纳入到住宅的范围之内。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限制
法定的国家机关为刑事侦查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
紧急状态下,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
(五)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它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限制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通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概念大概掌握】
概念
【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以国家权力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的,这一点不同于传统的自由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涉及的经济生活领域,国家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方式,为公民享有权利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特别是对社会弱者的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同时,社会经济权利也是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对公民财产权、物质帮助权、劳动权等权利的保护反映了法治国家的社会正义价值,以国家承担某种义务为基础。
公民作为社会经济权利的主体,有权要求国家积极履行实现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义务,不断地创造条件满足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
基本内容
(一)财产权
【财产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
(1)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主要是为了防御公共权力,不同于民法上的财产权。
(2)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性质。
(三)休息权
【休息权】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消除疲劳恢复劳动能力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休假制度: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制度。
(四)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指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由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伤残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构成。
此处“给付请求权”不能进行司法诉讼,主要有赖于立法层面保障
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或者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不仅使弱者得到必要的社会救济,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基本特征
1.社会保障权主体既包括全体公民,也包括特定主体;
退休保障权要求特点主体
44’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社会保障不能超过经济社会发展所许可的限度
14' 3'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障权体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依赖;
3.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义务主体是政府
4.社会保障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5.社会保障权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它是法治国家必须履行的国家义务,其实现过程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
经济权利-用人单位也是义务主体(需要给职工交社保)-社会保障法上的问题
(五)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特点
权利主体
特定公民(非社会全体公民)
内容
特定主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义务主体
国家与社会
概念比较-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社会保障权】指的是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物质帮助权】指的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联系
两种权利都属于宪法中的社会经济权利;目的都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帮扶弱者;同时都有赖于国家采取积极的保障措施。
2.区别
(1)权利的主体不同
社会保障权的主体是一切公民,也包括特定主体,既要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也关注特定主体;
物质帮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
(2)适用情形不同
社会保障权是对全体公民的生活均进行保障。
物质帮助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年老、疾病等情况下国家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
(3)权利的性质不同
社会保障权既是社会权利,也是经济权利,其义务主体包括国家,也包括用人单位;
物质帮助权是社会权利,其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一) 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受教育权基本内容
1. 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2. 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二) 文化权利
主要内容
1. 科学研究的自由
2. 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3. 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与请求权【判断分析】
(一) 监督权
【监督权】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具体内容
1. 批评、建议权
2. 控告、检举权
3. 申诉权
包括诉讼上的申诉权和非诉讼的上申诉权
(二) 请求权
【请求权】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力,通常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等。
我国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国家赔偿请求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主
17判断分析
公民的基本义务
概述
【义务】指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及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既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一种资格,表明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为什么还要规定公民的义务】
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作为宪法关系中的体现,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也符合这一原理。为了实现对各种可能互相发生冲突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调整以及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得不要求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权利和义务紧密相联,相辅相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但是为了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调整、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就需要对公民设定一定的义务。公民一方面享受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一方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属于辩证统一的关系。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所尽的义务,反映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此外,基本义务的承担也意味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如服兵役、纳税义务。
标注
7国家机构【概念】
一、 国家机构基本原理【除了原则,其他没有可考性】
宪法中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国家的性质,是履行国家职能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组织体系。
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和体例
从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规定国家机构的产生、性质和职权,使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从根本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关于国家机构的体例各国不尽相同,我国1982年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专章对各类国家机关分别进行规定。
国家机构的起源与特征
起源
国家机构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
特征
1. 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相适应,国家机构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国家机构实质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具有显著的阶级性。
2. 国家机构是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3. 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4. 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尽管类型不同,但是形式上总存在相似性。
如人民代表机关或者代议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对国家机构活动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等。
组织体系: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一委"
我国国家机构
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与发展
我国现有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监察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国家机构改革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和地方机构等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国家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深化改革,并统筹党和其他机构的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
宪法是规范国家机构的最重要的依据,国家机构组织法是我国宪法相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国家组织法也是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因此,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和管理各类国家机构,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实现国家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
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低概率简述】
1. 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中央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发挥党组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的领导作用。
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推动各方面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方面,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对国家重点问题的决定,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另一方面,国家机构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3. 为人民服务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 权责统一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管理职权】,同时实行【工作责任制】。国家机构贯彻权责统一原则,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 精简和效率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因此要提高工作效能,克服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等弊端。同时,必须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完善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权责划分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国家机关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反对官僚主义。
6. 法治原则
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确认、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保证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依法依规完善国家机构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机构和编制,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既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通过改革加强和完善法治。
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低概率简述】
1. 党的领导原则
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推动各方面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方面,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对国家重点问题的决定,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3. 为人民服务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支持,与人民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 权责统一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管理职权】,同时实行【工作责任制】。国家机构贯彻权责统一原则,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 精简和效率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因此要提高工作效能,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完善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权责划分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国家机关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6.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
性质和地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职权【判断分析】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最高权力机关)
(1)宪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2)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香港、澳门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修改)
3.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
4.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如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5.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第九章宪法监督)
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言论免责权
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身份保障权
非经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和地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于全国人大,但并非独立于全国人大
职权【判断分析】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非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法律解释的效力与法律本身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香港、澳门基本法)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时或者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
4.对“一府两院一委”工作的监督权
(1)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
(1)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2)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3)决定全国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6.人事任免权
【补充】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
(1)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关系中的“不相抵触”原则
中央立法权高于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不得与中央立法权相抵触,二者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保持和谐。具体而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018年宪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为普遍的地方立法权,地方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规范,对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实行有效管理。
(2)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关系中法律保留原则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某些立法事项因其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中央保留立法权,地方立法不得违背法律保留原则。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
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可连选连任
职权
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外对内的最高代表。国家主席和副主席都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受全国人大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
国家主席主要职权【识别】
1. 公布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有经过主席签署和公布才能产生效力;国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无否决权,也不能将法案退回要求重新审议。
2. 发布命令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有权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 提名权和任免权
国家主席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 荣典权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 授予荣誉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
四、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4判断分析】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性质和1954年宪法的规定不变
国务院的组成和***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会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每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1)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副总理和国务委员除外),国家主席任命。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会协助总理工作。
(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5)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的职权
1. 行政立法权
(1)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了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行政工作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认为必要时,或者为了执行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提出议案权
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事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任免的人员、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等。
3. 行政领导和管理权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等等。凡是涉及到国家事务的方方面面,均需要国务院加以领导和管理。
4.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
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五、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1、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市县乡)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
组成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由代表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职权
1. 一般地方立法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事项范围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记忆:城管保护历史文化环境)
2. 特殊地方立法权
(1)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授权进行立法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高度自治权而制定法律
3. 监督权
(1)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3)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委的工作;
4. 人事任免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省市县乡)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和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4.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关系
(1)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国务院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5.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六、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人民法院277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地位
1. 人民法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 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是分别设立的
(2) 法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3)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 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
(1)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任免法院主要人员
3. 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性的监督(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1. 审判权独立原则
我国的审判权独立,不是指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是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3. 司法公正原则
4. 司法民主原则
5. 公开审判原则
6. 司法责任制原则
7.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8. 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1.独立性
(1)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是分别设立的;
(2)检察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其监督;
(2)全国人大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检察长,罢免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检察院负责,还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权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
3.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的活动是否合法。
4.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检察院与监察委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监督法律的实施情况,因此凡是涉及到法律实施的地方,都存在检察院监督。如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对监所进行监督,还包括现在的行政公益诉讼,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监察委是党政机关,主要任务是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即公务人员的行为,该行为不一定上升到刑法的范畴,包括违纪违规的监督。当然,针对贪污贿赂渎职类案件,目前是由监察委进行负责调查。(目前来看,还是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七、 监察委员会【识别】
考到是考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1.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是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宪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2.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是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
各级监察委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即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权不同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监察委的职能
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的产生、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监察委的领导体制
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上级监察委领导下级监察委。
国家监察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24简述】简述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监察委职权
监察委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也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监督对象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督职权
1.监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权宪法规范依据
必须从宪法规范中找到监察权存在的依据,才能进一步阐明监察权存在的合宪性基础,确保监察权的行使不会突破宪法对权利的保障。
1.监察权产生的【隐性宪法规范依据】
(1)监察权是党的意志体现
党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意志,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法律化,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典型宪法基础,提供宪法依据。
(2)监察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授权监察委行使监察权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为人民谋福利。
(3)监察权的存在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必然要求
国家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存在滥用的危险性,权力的过度行使必然导致公民权利遭受损害,因此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
2.监察权产生的【显性宪法规范依据】
(1)监察委作为新设的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监察权由监察委依法享有和行使并区别于行政权、司法权。
(2)现行《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条规定为监察权的独立行使提供了宪法依据,是监察权能够有效运作的依据。
监察权的行使与公民权利的保障
监察权是带有显著国家强制性的权力,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必须规范监察权的行使。宪法被称之为权利之法,是权利得以保障的根本规范,宪法的基本精神在于规范公权力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监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明确权利保障的重要价值。
1.《监察法》对监察权的行使要明确“权利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原则,这些原则确保监察权的规范运行与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2.《监察法》要确定“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从程序的角度规范权力的行使,避免监察权的滥用而造成监察对象权利的损害。此外,监察责任的规定也有助于约束监察权的行使,有权必有责。强化监察委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也要强化对外公开的监督制度,即对监察权也要进行监督制约。
3.监察委作为党政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因此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逐步规范化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对监察权政治属性的良好平衡途径。
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1.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2.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助义务;
4.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7.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8.监察工作方针
8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
《宪法》确认和维护了“一国两制”的构想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的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1. 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2. 实行“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对其享有全面管治权;同时,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
3. 实行高度自治
主要指特别行政区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5. 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简述】
1.(宪法是根本法律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宪法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我国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根本法律依据。
2.(基本法依据宪法制定,是具体法律保障)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我国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具体法律保障。对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都不得同宪法本身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一国两制”制度。
3.(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照基本法的内容制定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的内容相抵触,更不得同宪法的内容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11条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全面管治权
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指中央基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而产生的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治理的权力。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并非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对中央负责,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中央对香港、澳门有全面管治权。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是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行使的,特别行政区实施高度自治,不同于内地的管治方式,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2.中央管治权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授权特别行政区行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内容最广、程度最高;
3.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也包括中央【对高度自治权的监督】,中央有权对高度自治权的运作开展监督,如立法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等。
主
【2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制权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我国宪法、两部基本法既没有赋予特别行政区公投的权利,香港、澳门也不存在民族自决的权利。
2.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划
特别行政区相当于“省级”,由全国人大决定设立,由国务院领导管理。
3.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划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判断分析】
(一)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1.批准或同意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2.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某些措施,协助特别行政区参加某些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
3.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决定,由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授权范围内的涉外事务
(二)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三)任命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政府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四)审查和发回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判断分析】
1.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备案而非批准】
2.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以在咨询基本法委员会后,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五)对列入附件三的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以及不属于自治范围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增减。
(六)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
(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非常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八)解释基本法【判断分析】
1.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之前,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解释权归全人常】
2.考虑到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法院解释基本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2)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以解释,但是如果涉及到“中央”的,应当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法院解释权-全人常授权(自治范围内自行解释;涉及中央提请全人常解释)】
(九)修改基本法【判断分析】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人大才有权修改基本法】
基本法修改限制
1.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2.基本法的修改提案被列入全国人大议程前,先由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3.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既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一国两制)
(十)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十一)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
(十二)其他权力
1.决定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事宜;
2.决定某些国际协议是否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3.批准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
4.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特别行政区行使的高度自治权
1. 行政管理权
2. 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情况下,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国防、外交以及不属于自治区自治范围的除外)
主
14判断分析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5. 其他授予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和特点
1.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不同的政治体制,既没有采纳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也没有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
2.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司法保持独立。
3.“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永久性居民组成。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加全国性事务管理,可以选出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行政长官
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法律地位,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脑,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5年,可以连任一次。
行政机关(略)
立法机关(略)
司法机关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1.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1.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法院和院长的任命或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法院独立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