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2|||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3|||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4|||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5|||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6||| 涉及国家秘密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7|||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8|||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