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的思维导图,经济法期末复习抱佛脚专用!
编辑于2021-07-14 22:57:12经济法
宏观调控
间接性
财政调控
预算调控
管理体制: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分类
一般公共预算(可举债)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超过全国人大批准限额
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必需建设投资部分资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应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此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举债、不得提供担保。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纳入)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预算权配置
预算编制权归属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乡镇预算草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编制
预算审批权归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执行权专属人大常委会)
预算执行权 归属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乡镇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执行
预算收入无指标
预算收入上缴国库,不得由征收单位自己留存或截留(收支两条线) 县级以上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镇预算应当设立 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但其支配权属于财政部门
预算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改变预算支出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决算:预算执行的年度收支结果。应当经过权力机关审查批准
国债调控
分类
按举债方式
国家债券
国家借款
按偿还期限
短期国债(发行期限1年内)
中期国债(1年以上,10年以下)
长期国债(10年以上)
按发行凭证
凭证式国债 主要是储蓄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无纸化,电脑记账,可记名、挂失、上市交易
发行:财政部➡️国债经销商➡️投资人
流通
场内交易 场:交易所市场
场外交易 记账式国债🉑️记名的双方完成交易后到证券交易所办理过户登记;非记名的完成即生效
财政支出调控
政府采购
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央由国务院确定并发布,地方由省级政府确定并发布)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服务
例外:军事采购,紧急、涉及国家安全、秘密
当事人
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
供应商
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转移支付
广义: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支出,捐赠支出
狭义: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和拨付,尤其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
分类
一般性转移支付(又称体制性转移支付):上级政府转给下级政府 目的:缩小地区间贫富差距
专项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
税收调控
征税目的:实现国家公共职能,提供社会公共物品
征税主体:国家
税务机关
海关
征税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
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居民或非居民、财产或特定行为
征税手段:强制、无偿
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
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税收总量政策的影响
税收结构政策的影响
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体现:个人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5000元
局限性
只适用中长期调节
调节空间有限
双刃剑,往往会带来负面效果
结论: 税收政策实施应当谨慎—税收法定; 税收政策应当与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政策有机配合。
税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
商品税法
增值税法
消费税法
关税法
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财产税法
房产税法
土地税法
车船税法
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法的课税要素
课税实体要素
税法主体
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人,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征税客体(课税对象/征税对象)
商品(劳务)
所得
财产
税目和计税依据
税目:税法中规定征税的具体项目 如商品税中需要征税的具体商品种类(汽车、烟草、成品油等)
计税依据(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税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收入
税率
应纳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比例税率 适用于从价计征 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累进税率 主要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率 适用于从量计征 如啤酒消费税250元/吨
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措施
税收减免
税收抵免
亏损结转
税收重科措施
税款加成
加倍征收
课税程序要素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权
税收立法权
我国由最高立法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共享税收立法权
地方在税收基本制度方面无立法权
税收征管权
中央税—国税局
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局
地方税—地税局
关税—海关
商品税(流转税)法
增值税 (间接税)
纳税人:商品、劳务销售者
是间接税,可随商品销售转嫁给其他人
税率:16%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10%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0%
销售下列商品10%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醛、沼气、居民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6%
出口货物,境内单位、个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0%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或者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免税优惠: 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具; 古旧图书; 直接⽤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偿援助的进⼝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的组织直接进⼝供残疾⼈专⽤的物品; 销售的⾃⼰使⽤过的物品。 增值税减免措施由国务院规定,地⽅政府、各部⻔不得规定增值税减免 措施。
消费税
税目
危害健康:烟、酒
危害⽣态环境:鞭炮、烟⽕、摩托⻋、汽⻋、电池、涂料
奢侈品和⾮⽣活必需品:贵重⾸饰、珠宝⽟⽯、游艇、⾼档⼿表、 化妆品
不可再⽣消费品: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等)
纳税主体
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税率
比例税率:卷烟、小汽车
固定税率:黄酒、啤酒、汽油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销售额✖️定额税率
关税
纳税人
货物关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物品关税: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税率
出口税率
进口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完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货物数量✖️定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直接税)
纳税主体
居民企业(个人企业和独资企业除外)
非居民企业
征税客体
企业所得
居民企业 税率25%
非居民企业 所得与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税率25% 设立,但与其无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20%
税率
普通税率
居民企业25%
非居民企业25% 20%
优惠税率
小微企业
所得100万内:25%✖️20%=5%
所得100万-300万部分:50%✖️20%=10%
高新技术企业15%
西部大开发企业1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不计税收入-各项扣除-亏损
税收减免: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项⽬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族⾃治地⽅的⾃治机关对本⺠族⾃治地⽅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属于地⽅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个人所得税(直接税)
纳税主体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征税客体
个人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税率
综合所得 3%~45%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5%~35%超额累进税率
其他所得 20%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 赡养⽼⼈等⽀出 多预缴的部分须通过汇算清缴申请税务机关退还
免征个税的个人所得: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 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化、卫⽣、体育、环境保护等⽅⾯的奖⾦; 国债和国家发⾏的⾦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救济⾦; 保险赔款; 军⼈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 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部、职⼯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减征个税的情形: 残疾、孤⽼⼈员和烈属所得 因⾃然灾害遭受重⼤损失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情形 减征个⼈所得税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并报同级⼈⺠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产税
特点
税负不易转嫁 若流转,也可能转嫁
征税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也包括机动车船等需要进行登记的动产
地方税
种类
房产税
契税
车船税
印花税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
金融调控
调控主体:中央银行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管理局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
国家机关
发行货币 金融调控、监管
办理金融服务:存贷款、再贴现、支付清算,实行资产负债管理
金融机构 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央银行的职能
调控职能
监管职能
服务职能
调控手段: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
货币政策的目标
稳定物价
充分就业
经济增长
国际收支平衡
调控目的:维护货币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调控法的目标: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金融调控法的原则:间接调控;计划指导;相互协调
货币发行制度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法定货币
人民币的发行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发行人民币的原则
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计划发行原则
经济发行原则(信用发行原则)
货币调控手段
存款准备金制度
功能:保证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防止挤兑 宏观经济的调控功能
分类
法定准备金
超额准备金
不足:信贷低迷的情况下,降准对于宏观经济的刺激作用不大
基准利率制度
再贴现制度
再贷款制度 (短期信用贷款 期限不超过1年)
公开市场操作
优点:公开性、平等性,灵活性,主动性,结构性
前提条件:央行须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金融市场上有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有价证券,完善的金融市场
主要内容
指标依据
货币供应量
商业银行备付金头寸
外汇市场汇率
操作工具
国债(不包括商业债券、股票)
外汇
操作方式
回购
现券交易
央行票据
操作对象
外汇:商业银行
国债:国债一级交易商名录中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常备贷款便利&中期贷款便利
SLF期限:3个月内
MLF期限:3个月~1年(仅用于小微企业、三农企业)
外汇管理制度
对经常性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较严格的管制
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 对外汇市场、外汇汇率实施管理和调控 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等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和边境地区实施有区别的外汇管理
计划调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产业调控
投资调控
区域规划
市场规制
直接性;谦抑性(规则适度) 目的:维持、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
垄断
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参考因素 (2)经营者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 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差别待遇、价格歧视: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造成社会整体福利损失
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则和政策
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垄断协议规制法
垄断协议
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豁免
对横向垄断协议以严格禁止为原则
对纵向垄断协议可有条件地允许、限制或禁止
对社会有积极作用的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可予以豁免制裁
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
经营者集中
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优点: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 减轻税收负担 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 可能有助于国家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
弊害:减少竞争对手,排除或限制竞争,可能获得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
分类
经营者合并
横向合并
纵向合并
混合合并(不同产业)
经营者控制
财产型控制
业务型控制
人事型控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
适用范围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可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
适用的例外: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申报义务人
合并方式: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
其他方式:由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配合;申报义务人未提出申报的,其他经营者可以申报
申报材料
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协议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程序
初步审查 30日 如决定不进一步审查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实施集中
进一步审查 90日内作出许可或禁止决定
作出许可或禁止决定
许可决定的作出条件
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禁止决定的作出条件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针对许可决定)
剥离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
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
审查结果的公布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依法申报许可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行政垄断行为的分类
行政强制交易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经营
强制企业合并
强制经营者组建企业集团
强制经营者制定并实施垄断协议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对垄断协议的适用例外:为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适用除外: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限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
反垄断执法
执法主体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决策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体执法) 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 可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相应职权
调查中止(执行和解)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反不当竞争
不当竞争
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体
经营者 不包括商会、企业协会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竞争行为 而垄断行为排除竞争
违法性
侵害客体
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垄断的区别
实施目的不同
不正当竞争:获得竞争优势地位
垄断:排除或限制竞争
手段不同
不正当竞争:混淆⾏为、商业贿赂、虚假或引⼈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诋毁他⼈商誉、⽹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
主体不同
不正当竞争:经营者
垄断:经营者及其代表(商会、行业协会、行政机关等)
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
混淆行为的认定
指经营者通过擅⾃使⽤他⼈具有⼀定影响的标识等⽅式,引⼈误认为其⽣产、经营的商品是他⼈商品或者与他⼈存在特定联系的⾏为
擅自使用
擅自: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或许可使用
相同使用
近似使用
标识
商品标识
商标
产地名称和标志
商品名称
包装
装潢
主体标识
企业、社会组织名称
简称
字号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互联网特殊标识
域名主体部分
网站名称
网页
引人误认
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和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误认的对象
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对特定联系的误认
兜底条款
人民法院可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混淆行为,并可令实施混淆行为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实际损失 → 侵权⼈所获收益 → 300万元以下赔偿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由监督检查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 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五万元 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 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社会信⽤代码代替其名 称。
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商业贿赂的认定
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的⾏为
主体
经营者
目的
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故意
为了其他原因,如提干、晋升、调动等,不构成商业贿赂
行为
贿赂:行贿,不包括受贿
贿赂的对象
双方经营者之外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具有可能影响交易的能力
手段
财物
其他
旅游
考察
子女升学就业
美女俊男
违法性
商业贿赂与折扣的区别
对象不同
商业贿赂:双方经营者之外的第三人
折扣:交易相对方
方式不同
商业贿赂:暗箱操作
折扣:以明示和如实入账方式
商业贿赂与佣金的区别
对象不同
商业贿赂:第三人
佣金:中间人、中介
方式不同
商业贿赂:暗箱操作
佣金:双方均如实入账、明示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规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制度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认定
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商品(含服务)进⾏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商业宣传,导致或者⾜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为
主体
经营者
目的
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故意
行为
商业宣传
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宣传
效果
欺骗、误导了购买者或具有欺骗、误导购买者可能性
组织虚假交易
电子商务领域:刷单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责令停⽌违法⾏为,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告的,依照《中华⼈⺠共和国⼴告法》的规定处罚。
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商业秘密的认定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秘密性
主观秘密性:信息持有者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客观秘密性:信息处于秘密状态或公众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
非物质性
商业价值性
技术秘密
经营秘密
具体体现
不正当取得他人商业秘密: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不正当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取得商业秘密合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违法
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再予以披露、使用
恶意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来自侵权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由监督检查部⻔责令停⽌违法⾏为,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商业秘密被许可人的诉讼资格
在以下情况可与权利人共同提起或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1)独占使⽤许可的被许可⼈,可以向⼈⺠法院起诉; 权利⼈和其他⼈均不得使⽤该商业秘密 (2)排他使⽤许可的被许可⼈,可以和权利⼈共同起诉,或者在权利 ⼈不起诉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权利⼈可以使⽤该商业秘密, 但不得再授权其他⼈使⽤ (3)普通使⽤许可的被许可⼈,可以和权利⼈共同起诉,或者经权利 ⼈书⾯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权利⼈可以使⽤该商业秘密, 也可以再授权其他⼈使⽤
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不当有奖销售的认定
指经营者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法律禁⽌的有奖销售⾏为,利⽤物质、⾦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损害竞争对⼿的公平竞争权的⾏为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责令停⽌违法⾏为,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认定
指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的商誉,以削弱其竞争⼒,由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为
主观心态:故意
侵害客体:特定经营者的商誉
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责令停⽌违法⾏为、消除影响,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制通过网络技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通过网络技术的不正当行为的认定
指经营者利⽤⽹络专业技术⼿段,通过影响⽤户选择或其他⽅式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的⾏为
具体体现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链接、强制进⾏⽬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的⾏为
反不当竞争执法
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监管主体
银保监会
司法局
专利局
消费者保护
消法 概述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目的、主体
生活需要
消费客体
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保护法:指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保护对象特定性
权力配置倾斜性
规范强制性
消费者权利
法律意义
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请求权基础
具体类型
安全保障权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No.96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No.1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No.55-1
单方合同解除权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接受教育权
获得尊重权
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义务
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
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义务
违法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不作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对应的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
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
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
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义务要求
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
经消费者同意
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信息
经营者的消费者信息保密义务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抽检制度
消费者组织
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 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成立的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纠纷解决
解决方式
与经营者和解
消协等调解组织的调解
行政投诉:行政处理,7个工作日
民商事仲裁
民事诉讼
特殊规则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分配
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营业执照非法租借中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责任分配
消费者可以向租借人/持有人要求赔偿
展会和租赁柜台中的赔偿责任分配
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网购中经营者与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分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分配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其他市场规制
产品质量法
产品:加⼯、制作,⽤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职权:现场检查权;调查权;查阅、复制资料权;查封或扣押权
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
生产者、经营者自行检验
第三方检验
适用的主要情形
发生产品质量纠纷
开展产品质量监管:产品质量抽查、产品质量认证等
第三方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性质:社会中介机构
资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起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
行政和刑事责任
认证
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员的能⼒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分类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机构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客观、公正的出具认证证明
跟踪检查义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抽查的产品范围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抽查的主体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的实施
抽查样品的选取:随机抽取
抽查监督的方法:产品检验
抽查产品不合格的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进⾏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责令其⽣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及有关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应当负责处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负责处理,⽀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法院起诉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国标、行标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中⽂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名和⼚址; (3)中⽂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4)显著位置标明⽣产⽇期、安全使⽤⽇期或失效⽇期; (5)有危险性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中⽂警示说明; 散装⻝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不得⽣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缺陷产品责任
缺陷产品
存在危及⼈身、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
有保障⼈体健康和⼈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
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性能的产品
生产者缺陷产品责任
销售者的缺陷产品责任
价格法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价格总水平调控
目标: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措施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收购保护价
行政干预措施
广告法
主体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广告代言人
广告内容准则
一般准则:真实、准确、清晰、合法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特殊准则: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烟草广告;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行为规范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审核义务
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向未成年人发布广告的要求
“小广告”、以电子信息发布广告的规范
网络广告发布规范
广告审查制度
指对某些特殊商品和服务⼴告在发布前由⼴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审核、查验其内容的活动。
审查的效力: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举证责任:⼴告主申请⼴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向⼴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件
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
民事责任
行政、刑事责任
计量法
量值传递
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检定
证券法
证券: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的所做成的书⾯凭证
股权:股票
债权:债券
证券市场
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流通市场(二级市场)
证券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发行的分类
设立发行
新股发行
证券发行的审核
注册制
核准制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承销
代销
包销
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上市
符合条件的公司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审核主体: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条件
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信息披露制度
禁止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分类
协议收购(特定股东)
要约收购(全体股东)
收购程序
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强制收购要约
土地管理法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性:一次性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期限性:40~70年
要式合同
协议
招标
拍卖
可转让性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行政性
无偿性
无期性
公益性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过继承、买卖方式合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权能
仅限建造个人住宅
不包括收益和处分
事实上可就宅基地使用权形式某些收益或处分权能 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 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 ⽤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 属设施。--《⺠法典》
分配原则:一户一宅
流转:法律的态度暧昧,但国家政策严令禁⽌农⺠与城市居⺠之间进⾏宅基地及其上房产交易(即“⼩产权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