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质量控制第一篇思维导图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科目,整理笔记,包含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概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等内容。
2022年CPA《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知识点总结,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欺诈等主要知识点的梳理与总结。
本思维导图是2022年CPA《经济法》科目--证券法考点总结,包含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和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
本思维导图,详尽总结《经济法》科目,公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及学习难点;考生们可以拿来直接背诵,简化学习压力;考点包括如下: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公司设立阶段债务;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与责任;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5.股东权利;6.股权(股份)转让;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8.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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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第一篇
第77记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和基调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二、质量为导向
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提示:但可以在保证以质量为导向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商业利益
三、主任会计师的最终负责制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78记 职业道德的相关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可以高于)(内部专家、实习生也需要)
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第79记 业务接受与保持
一、业务接受与保持
会计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2.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招聘活动,招聘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第80记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概念
核心理念“客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符合下列规定: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提示:上市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其他上市实体;上市实体≠上市公司
应当实施
2、对其他实体,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包括: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
在执行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从而可以避免在审计工作的后期出现意见分歧,这并不妨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
当咨询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除非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都能谨慎从事,以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否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损害。例如:风险评估,重要性
提示:可以从严要求,为保证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不得提供咨询,√
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权威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责任,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响。
对于项目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要注意避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受到损害。
七、总体复核工作量
当一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可能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和程序需要对此予以考虑。
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