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背诵版)
本思维导图,详尽总结《经济法》科目,公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及学习难点;考生们可以拿来直接背诵,简化学习压力;考点包括如下: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公司设立阶段债务;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与责任;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5.股东权利;6.股权(股份)转让;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8.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编辑于2022-04-22 15:43:32公司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
单笔担保额度过大
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过大
总资产×30%
一年内超过30%
出席+≥2/3
超过30%以后任何担保
净资产×50%
对象特殊
资产负债率>70%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关联表决权排除
“董事会”搞不定
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3人
章程规定
董事会
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其他特殊 事项综述
分支结构 提供担保
一般公司
未经公司 相关机构同意
相对人善意
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
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
保函(概括授权/个别授权)
承担担保责任
保函之外的担保
未经 个别授权
相对人善意
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
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公司
未经 个别授权
相对人善意
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
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
构成表见代表
担保合同对公司 发生效力
相对人非善意
不构成表见代表
担保合同对公司 不发生效力,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适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对上市公司 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根据公开披露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未根据公开披露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须相关机构 决议的例外情形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2/3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不适用
公司设立阶段债务
合同之债
以发起人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
相对人有权选择:发起人or公司
公司已成立
该发起人
公司
公司未成立
全体或部分发起人
外部:连带
内部:按份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已成立
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合同无效除外 (发起人为自己利益对外签订+相对人非善意)
公司未成立
全体或部分发起人
外部:连带
内部:按份
侵权之债
外部责任
公司已成立
公司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
连带赔偿责任
内部责任
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非货币财产 未经依法评估作价
先补评估、后认定;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后贬值
认准“出资时”
原则上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交付vs 权属变更登记
认准“交付时”
已登记、未交付
应交付
已交付、未登记
应登记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自实际交付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瑕疵出资
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先补正,后认定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的, 应认定股东已尽出资义务
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股东已尽出资义务
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评估何首乌”
股东违反 出资义务 的法律责任
股东 未履行或 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的 法律责任
未尽 出资义务 的股东
补足责任 (法定责任)
向公司:补足未出资本息
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请求
向公司债权人:补充清偿责任(有限、补充、一次性)
违约责任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责任人
设立出资
发起人:连带责任
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责任
增资出资
未尽职的董事、高管:相应责任
欠缴出资转让股权
原股东仍应承担补足责任
知情受让人: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 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
其他股东、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公司债权人:补充清偿责任(有限、补充、一次性)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监、实际控制人
不包括监事
连带责任
法律 后果
股东权利:“新剩利”进行合理限制
未履行、未全面履行、抽逃出资
股东资格:催告→股东会决议解除
(完全)未履行、抽逃全部出资
诉讼时效抗辩:不得主张
名义股东:抗辩不成立
被冒名股东:抗辩成立
名义股东与 实际出资人
是否存在 有效的 代持股协议
不存在
冒名出资
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存在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按约定
代持股协议效力:原则上有效
投资权益归属:归实际出资人
对其他人:认登记
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办理显名手续
名义股东 无权处分股权
受让人可依法主张善意取得
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追偿
未尽出资义务
对外:名义股东依法承担责任
对内: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权利
股东查阅权
法定范围
辨别: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范围
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
依法保护 股东知情权
泄密赔偿责任
查账权
适用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资格
任一股东;不论出资额,不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程序
书面请求
提供查阅
有不正当目的
1.与主营业务实质竞争; 2.向他人通报信息(本次或前三年内)
15日内 书面拒绝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阅、复制资料:诉权(原则上起诉时应具有股东资格,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外)
法院判决中应当明确:查阅或复制的时间、地点、文件名录
辅助查阅:股东在场,中介辅助
保密义务
增资优先认缴权
形成权
基本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当然享有:实缴出资比例,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并不当然享有: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前提
行使
接受外部增资时适用(吸收合并排除适用)
公司在增资决议过程中:股东有明确且合格的意思表示
股东可放弃行使;但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的认缴对象
该权利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能对外转让
救济
否定相关决议、责令公司恢复原状、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损害赔偿
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1.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2.应列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收入
用途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转增资本
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盈余 公积金
法定 公积金
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用途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转增资本: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 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弥补亏损
任意 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提取比例没有限制
用途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转增资本:不受25%的限制
弥补亏损
利润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出资比例
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公司章程规定除外
利润分配时间
股东(大)会决议(≤1y)→公司章程(≤1y)→<1y(最长时间为1年)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可部分撤销(仅撤销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利润分配决议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 的股东(大)会决议
提交
原则上支持请求
未 提交
原则上驳回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 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股东代表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 提起诉讼
当事人列置
原告:公司
被告:侵权人
胜诉利益、费用负担
公司
股东 提起诉讼
当事人列置
原告:该股东
被告:侵权人
第三人:公司
胜诉利益、费用负担
公司
解散公司诉讼
法定情形
持续2年以上
无法召开股东(大)会
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
经营“管理” 发生严重困难
不予受理
知情权(查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不得同时申请清算
迷惑选项
注重调解
转让股份
公司回购
6个月内转让/注销
其他股东购买
他人购买
减资
分立
法院判决
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权 转让
内部转让
章程
完全自由:“可以”相互转让
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外部转让
章程
书面通知,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明示同意
视为同意
接到通知满30日未答复
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
优先 购买权
行使需仰仗于 转让股东的通知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协商确定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排除适用
继承、内部转让
行使时间
章定时间
通知时间(≥30日)
30日
放弃转让
允许转让股东反悔,但应赔偿其他股东合理损失
损害救济
受害股东
优先购买应及时
知道同等条件+30日
股权变更登记+1年
不购买,仅要求确认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不支持
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得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受害受让人
有权要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强制执行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但无需征求其同意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资格继承
章程
可以(直接)继承
一股二卖
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第三人获得股权
原股东:赔偿责任
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实控人:相应责任
受让股东也有过错,适当减轻董、高、实控人的责任
转让程序
注销(原股东)
签发(新股东)
修改章程(无须股东会决议)
股份 转让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原始股东
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在职
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市公司+所持股份≤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30日内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10日内
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自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离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 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的效力
决议 不成立
未开会
股东(大)会有例外
开会,未表决
未达出席条件
未达通过比例
决议 无效
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原告 身份
股东、董事、监事
能证明其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公司债权人
决议 可撤销
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
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
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除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
原告 身份
仅限股东
在起诉时必须具有股东资格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被告:公司
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
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
独立于上市公司 独立于主要股东
不得 出现 情形
不得担任 一般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法定的5类犯罪(“贪贿侵挪破”)被判处刑罚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 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
董事、厂长、经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责令关闭
法定代表人
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Now + 最近1年内
任职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在(股份5%以上/前5名)任职
在大股东单位任职
本人、直系亲属
大自然人股东(股份1%/前10名)
本人、直系亲属
Now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仅限本人
现在不得存在
按约定
份额的确定: 1.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 2.约定的出资比例; 3.均等份额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