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CPA《经济法》科目--证券法考点总结
本思维导图是2022年CPA《经济法》科目--证券法考点总结,包含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和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
编辑于2022-07-09 20:56:482022年CPA《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知识点总结,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欺诈等主要知识点的梳理与总结。
本思维导图是2022年CPA《经济法》科目--证券法考点总结,包含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和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
本思维导图,详尽总结《经济法》科目,公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及学习难点;考生们可以拿来直接背诵,简化学习压力;考点包括如下: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公司设立阶段债务;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与责任;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5.股东权利;6.股权(股份)转让;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8.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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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CPA《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知识点总结,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欺诈等主要知识点的梳理与总结。
本思维导图是2022年CPA《经济法》科目--证券法考点总结,包含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和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
本思维导图,详尽总结《经济法》科目,公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及学习难点;考生们可以拿来直接背诵,简化学习压力;考点包括如下: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公司设立阶段债务;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与责任;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5.股东权利;6.股权(股份)转让;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8.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证券法考点总结与延展
公司法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用于“激、转、维”
决议
经股东大会决议
依公司章程规定
经股东大会授权
经2/3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数量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
处置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方式
仅适用于上市公司: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决议 效力瑕疵 之诉
效力
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决议不成立
4个未(未开会有例外)
决议可撤销
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
轻微且无实质影响除外
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
诉讼
被告
公司
原告
无效/不成立之诉
股东、董事、监事等
撤销之诉
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影响
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
上市公司股东 代理权的征集
征集人
董事会
独立董事
独董征集投票权,须经1/2以上独董同意才能征集
投资者保护机构
单独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VS临时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征集方案
公开征集
无偿征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向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所有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征集
不得对征集主体设置比例限制
临时报告 披露时间
正常 披露
最先发生+2个交易日
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董、监、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披露内容: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提前 披露
2个交易日内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披露内容: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虚假 陈述
虚假陈述 行为界定
披露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
虚假陈述
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信息泄露
利用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信息性质
非预测性信息
VS预测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通常不界定为虚假陈述
行为形态
虚假记载
与真实情况不符(说假话)
误导性陈述
隐瞒部分重要事实
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
因不完整、不准确而误导
重大遗漏
应披露而未披露
VS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未按规定的期限、方式披露
可能构成重大遗漏、也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虚假陈述 实施日
在指定网站/媒体发布
披露日
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发布
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日公布之日
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
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虚假陈述 揭露日
基本规则:首次被公开揭露+证券市场知悉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涉及几个揭露日的
连续实施的
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
分别认定
虚假陈述侵权 民事赔偿诉讼
因果 关系
重大性
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重大事件
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产生明显变化
交易因果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 诉讼,应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不具有 交易 因果关系
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影响
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
不具有 损失 因果关系
损失由他人操纵市场造成
损失是证券市场的风险造成
损失是证券市场对特定时间的过度反应造成
损失是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造成
被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般: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存在“组织、指使”行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监、高 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 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
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导致虚假陈述,应赔偿
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 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
明知造假仍予配合,应赔偿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虚假陈述,应赔偿
内幕 交易
内幕 交易 行为
前提
存在内幕信息
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的 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 敏感期
产生至公开
一般
计划形成时间
提前
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初始时间
主体
内幕信息知情人:关联方、往来方、服务方、监管方等
处于信息传递链中+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无正当理由或无正当信息来源(至少3类)
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近亲属/关系密切+基本吻合
联络、接触+高度吻合
行为 形态
自行买卖
建议买卖 (4要件)
建议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建议人推荐、劝说或怂恿他人买卖证券
被建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议人掌握内幕信息
建议行为导致了相关证券的买卖行为
泄露内幕信息 (3要件)
有泄露行为(不论层级、次数,但合法行为除外)
信息接收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接受的信息是内幕信息
信息接收者继续从事了泄露、自行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行为
区分
主体 不同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
处于信息传递链条中,其相关交易行为 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其他相关人员
所利用的 信息不同
内幕交易
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的具有重大性且未公开的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短线 交易
主体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行为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后果
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 负责收回
股东
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
股东代表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优先股
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 优先股的 核心要求
发行主体
必须是上市公司
主要 财务指标
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最近3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标准/带强调事项段)
发行数量
≤普通股股份总数×50%
筹资金额
≤发行前净资产×50%
种类
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可累积、非参与
优先股的 股东权利
2个优先
优先分配利润、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2个受限
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表决权
例外
大事
分类表决:2/3+2/3
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发行优先股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表决权恢复
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股息
公司 债券
主板 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 可转债的 核心条件
主板上市公司 公开增发普通股 的一般条件
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主板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 的特殊条件
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最近1期期末净资产×40%
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可转债 的转股
转股期限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
转股价格
下限: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熟高值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股东大会召开日
修正
方向
向不特定对象
不得向上修正
向特定对象
不得向下修正
股东大会:出席+2/3以上;持有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调整: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等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
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的持有人 权益保护
信用评级
应当
偿债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净资产≥15亿的公司除外)
担保范围
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方式
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净资产不低于累计对外担保的总额
抵押、质押
财产估值不低于担保金额
担保人资质
不得为证券公司
不得为上市公司(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聘请
不得是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
重要职责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已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等
债权持有人会议
召开情形: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召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应召集而未召集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上市 公司 收购
权益变动 报告书
是否触发 强制要约 收购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或协议收购
=30%
大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继续
部分要约or全面要约
协议或间接收购
超过30%
全面要约or减持
符合 免除发出要约 的除外
要约收购 方案的 核心要素
期限
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比例
≥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5%
价格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低于“公允价格”: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进行相应说明
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
支付方式
现金、依法可转让的证券(eg.优先股)
公平适用于持有同种类股份的股东
要约收购 基本流程
提示性公告、公告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的 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预受要约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
购买
全面要约
预受多少购买多少
部分要约
未超额
预受多少购买多少
超额预受
按“拟收购数量/预受股份数量”收购
不撤: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可变”,但不得“降价、减量、缩期”
要约收购 期间 各方的 核心义务
收购人
收购人作出公告后 至收购期限届满前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不得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
超出要约的条件
所持被收购公司的股份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
建议义务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应当公告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包括独立董事)
协议收购 中各方的 核心义务
收购人
过渡期内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确有充分理由改选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被收购公司
过渡期内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过渡期内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过渡期内不得进行重大重组及关联交易
收购人为挽救上市公司除外
出让股份 的控股股东
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
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主板上市公司 “定增”
构成重组上市 的股份锁定期
是否构成 重大 资产重组
重大 资产重组
购买、出售资产
标准之一
资产总额比≥50%
营业收入比≥50%
资产净额比≥50%+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5000万元
特殊的 重大 资产重组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
标准之一
资产总额比≥100%
营业收入比≥100%
资产净额比≥100%
对价股份占原股本的比例≥100%
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