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CPA《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知识点总结
2022年CPA《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知识点总结,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欺诈等主要知识点的梳理与总结。
编辑于2022-07-09 21:02:592022年CPA《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知识点总结,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欺诈等主要知识点的梳理与总结。
本思维导图是2022年CPA《经济法》科目--证券法考点总结,包含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和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
本思维导图,详尽总结《经济法》科目,公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及学习难点;考生们可以拿来直接背诵,简化学习压力;考点包括如下: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公司设立阶段债务;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与责任;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5.股东权利;6.股权(股份)转让;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8.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2022年CPA《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知识点总结,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欺诈等主要知识点的梳理与总结。
本思维导图是2022年CPA《经济法》科目--证券法考点总结,包含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和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
本思维导图,详尽总结《经济法》科目,公司法律制度重要考点及学习难点;考生们可以拿来直接背诵,简化学习压力;考点包括如下: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公司设立阶段债务;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与责任;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5.股东权利;6.股权(股份)转让;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8.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证券法律制度
股票的 发行与交易
发行
普通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即:以上市为目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增资过程
可能涉及老股转让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一般条件
所有板块需共同遵守的条件
主板:上交所、深交所
科创板:上交所
创业板:深交所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北交所
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
再融资
主板 上市公司
主板发行程序:公开or非公开发行均适用
公开发行
普通股
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普通股)
可转债
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般条件均需遵守 + 不同方式符合各自特殊条件
非公开发行
普通股
定向增发
科创板 创业板 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普通股
可转债
积极条件 + 负面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
普通股
负面条件
可转债
积极条件 +负面条件
优先股
公开发行
发行人
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交易
上市条件
教材只收录主板上市条件
终止上市
主动 退市
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转市
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 “全面要约收购、合并、全面回购、自愿解散” 实施退市
向交易所提交提交申请
主动退市公司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强制 退市
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
证券类重大违法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安全类重大违法
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因不能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标、财务指标或规范运作等要求发生的强制退市
交易类强制退市
财务类强制退市
规范类强制退市
强制退市程序
退市 风险警示
冠以“*ST”字样
启动终止 上市程序
当*ST公司情况继续恶化,或限期内仍未改正或消除,触及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退市 整理期
并不一定100%都要进入
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 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后 安排
上市公司股票被强制 终止上市后,安排股票 转入全国股转让系统等 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 转让相关事宜;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 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 作出其他安排
“主动退市”公司 并不一定要进入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公司债券的 发行与交易
发行
一般的 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
注册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仅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有更严格的标准
非公开发行
备案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仅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债权持有人权益保护
可转换 公司债券
主板 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
普通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科创板 创业板 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交易
一般的 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
证券交易场所
非公开发行
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柜台
可转换 公司债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
向“特定对象”发行
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概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要求
真、准、完;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应当及时披露
应当公平披露;不得选择性披露、提前披露
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
“硬信息”与“软信息”
如何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
有效期为6个月,自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
有效期为6+3个月
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常规披露
年度报告
4月30日之前
财务会计报告,强制审计
中期报告
8月31日之前
特殊披露
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出现业绩传闻“且”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 披露时间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董、监、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提前披露
难以保密
已经泄露/市场出现传闻
出现异常交易
2个交易日内
进展公告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董、监、高 职责
无法保证真、准、完,或有异议
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
发行人不予披露,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
对“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 职责
≥5%股东、实控人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控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披露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应当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证券服务机构 职责
发现上市公司及信披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误、遗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不予补充、纠正,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欺诈 与 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制度
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
特殊 保护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
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业投资者
投资者 保护机构
代理权征集
董事会
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投资者保护机构
向“所有”持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公开”“无偿”征集股东权利
不得对被征集主体设置比例限制
应当公开征集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征集
证券纠纷调解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
提出调解请求,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证券支持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派人帮投资者打架
股东派生诉讼
发行人的 董、监、高
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法、违规规
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控人
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
给 公司 造成 损失
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有” 该公司股份的
持股比例和期限不受“180日+1%”限制; 哪怕投保机构就持有该上市公司100股股票
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作为"股东"的身份 帮上市公司要回利益
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投资者自己去打群架
特别代表人诉讼
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带头去打群架
先行赔付
证券欺诈
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行为界定和分类
行为主体
必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仅限于积极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消极信息披露义务人”
沉默本身不构成虚假陈述
如果将相关信息公开
也不构成法定的信息披露,因其并不具有法定披露义务
可能构成信息泄露
主动编造、传播虚假 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可能构成利用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行为形态
构成 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
没有隐瞒,但不真实,与真实情况不符(说假话)
误导性陈述
通过隐瞒部分重要事实或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导致误导
重大遗漏
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应披露,而未披露
可能构成 虚假陈述
未按照规定 披露信息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可能构成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也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预测性信息
一般情况下,软信息出问题,不界定为虚假陈述;但其①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②纯说瞎话、各种不合理,③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构成虚假陈述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误或遗漏的
责任 主体
证券服务机构
过错推定责任
推定其有责任,能证明已尽勤勉尽责、没有过错,就不挨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 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 信息有虚、误、遗的
区分 责任 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
无过错责任
只要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有无过错,都得承担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过错责任
必须要有“组织、指使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违法行为“,才承担责任
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董、监、高”
过错推定责任
应视情形 认定其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但其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忠实、 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董、监、高” 之外的其他人员
过错责任
“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
应视情形 认定其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虚假陈述 民事诉讼方式
投资者单独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自己牵头去打群架
明示加入(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带头打群架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
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