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思维导图,总结了包含平等权、政治权力、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力等。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的思维导图,包含经济制度、 政治制度、 文化制度、 社会制度、 生态文明制度等。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第四章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思维导图,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概念,涉及到国家的本质和组织形式。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思维导图,宪法指导思想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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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
第一代人权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
第二代人权是指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提倡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主义、平等
第三代权利包括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
权力概述
权力的概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权力观的历史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权力的分类
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普通(法律)权利和基本权利
根据权利涉及的领域不同,可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
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基本权利的概述
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一般认为,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类型
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
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平等权
政治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请求权
基本权利的性质
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般主体
最具普遍性的,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只能享有一部分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法人和外国人属于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特定主体
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
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在法律上所拘束的对象和范围
基本权利规范是在调整个人与国家关系或者个人与公共权力的基础上产生的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基本权利的保障
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
相对保障方式: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折中型保障方式:采用一定范围的法律保留
基本权利的限制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但并非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权限制基本权利
方式可分为宪法限制和法律限制
法律保留,正当程序,比例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结社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合法性原则
政教分离原则
各宗教一律平等原则
独立办教原则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
生命权的保障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依据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受教育权
文化权利
监督权和请求权: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基本义务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纳税
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劳动
受教育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