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导图2020年3月学习计录
全面税法学习笔记。时间为2020年2月学习,非常全面,整理不易,感谢支持。包关税法、消费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车船税法、契税法等。
编辑于2021-07-21 23:11:59税法
税法基础认知
税法认知
税法含义
广义
全国人大制定的
国务院制定的
省级人大制定的
税务部门制定
狭义
最高权利机关
税法特点
制定法
义务性
综合法
税法的分类
基本内容和效力
基本法
普通法
税法职能
实体法
程序法
征税对象
商品和劳务税税法
所得税税法
财产行为税税法
资源税税法
特定目的税税法
税收管辖权
国内法
国际法
外国税法
税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体系
流转税类(商品和劳务税)
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类
房产税
车船税
印花税
契税
基本归地方政府,印花税里面证券交易印花税除外
资源税类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本归地方政府,资源税里面海洋石油企业除外
特定目的税类
车辆购置税
耕地占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烟叶税
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
海关负责征收
海关法
进出口关税条例
税法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合作信奈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程序优于实体
税收法律关系认知
含义
国家与纳税人
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
国家机关之间
国际税收
税收救济法律
构成
权利主体
双主体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权利客体
关系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认知
税收实体法
纳税义务人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单位
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
课税对象
含义
征税目的物
其他概念
计税依据
税基: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者标准
税源
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税目
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税率
比例税率:如增值税
累进税率:如收益课税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的综合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超倍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如啤酒的消费税
减税免税
减免税形式
税基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
减免的分类
法定减免
临时减免
特定减免
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纳税环节
一次课征制
多次课征制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的决定因素
税种性质
应纳税额大小
交通条件
三种形式
按期纳税
按次纳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税收程序法
概述
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执法效率
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
回避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听证制度
时限制度
税收确定程序
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
纳税申报
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
应纳税核定制度
欠税管理制度
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稽查程序
选案
检查
审理
执行
税法的运行
税收立法
含义
税收立法权及立法机关
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构
暂行条例
国务院
条例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
条例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办法
规则
规定
省级地方政府
办法
规则
规定
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提议阶段
审议阶段
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执法
含义
特征
基本原则
税收执法监督
税收司法
含义
税收行政司法
税收刑事司法
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机构设置
税务总局
税务局
海关综述及其下属机构
税收征管范围
税务局
增值税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环境保护税
出口产品退税
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障费
海关
关税
船舶吨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政府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契税
环境保护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
增值税:5:5
企业所得税:6:4
个人所得税:6:4
资源税:海洋石油归中央政府,其他归地方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铁、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证券交易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增值税法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当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特点
保持税收中性
普遍增收
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实行比例税率
实行价外税制度
类型
生产性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原标准
2018.5.1起,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自然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营改增后标准
2018.5.1起,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自然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一般纳税人标准
原标准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
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税管理
小规模简易计税,不能自行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票,也不得抵扣
对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以由税务局代开,一般为3%,特殊为5%
月销售额超过3万或者季度超过9万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向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以取得法定资格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确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销售或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政府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算
单位聘用的员工为单位取得工资的服务不算
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内容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产品转让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
典当业的死当产品销售
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或者无偿赠送的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存款利息
保险赔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资产重组过程当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券、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
资产重组过程当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券、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判定
增值税基本税率
16%
增值税的低税率
10%
6%
增值税的零税率
出口货物
部分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转让技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增值税的增收率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政策
销售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国外无偿援助的物资和设备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医疗卫生
修理修配劳务
软件产品
采暖费
蔬菜流通环节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增值税的起征点
适用仅限于个人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票的领购和开具范围
领购范围
一般纳税人
开具范围
增值税专票的基本内容和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票的联次
发票联
抵扣联
记账联
增值税专票的基本内容
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地址
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字轨号码
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
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单价及货物总金额
增值税税率、税额及开票日期
增值税专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的抵扣
开具红字专票的处理流程
增值税专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如果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者进口关税)
价外费用
手续费
补贴
基金
集资费
返还利润
奖励费
违约金
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
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
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
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等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的确定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利息性质的收入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经纪代理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但这类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
电信服务:赠送的识别卡、电信终端等按照各自税率分别缴纳
融资性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已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航空运输服务: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待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票款
客运场站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不得抵扣
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扣除向其他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
房地产企业: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或者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
价税合并收取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需要核定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按照成本利润率进行核算,一般成本利润率为10%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销售额的
按照近期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成本利润里进行核算
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
未注明或者只是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用于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扣
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价格优惠或者补偿
增值税红字发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按照折扣后的算,没有注明的,不得抵扣
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终止、退回等情形的
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金银首饰以外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
金银首饰按照销售方实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
货物销售价格就是销售额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
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如果押金不返还的,计入销售额,以1年为时间限额,超过1年以上均计入
酒类产品均计入(不包含黄酒和啤酒)
特殊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
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进项税额的计算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票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税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农产品购进抵扣
购进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增值税缴税书
从3%简易计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票的,以发票上面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面注明的农产品卖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2018.5.1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抵扣
试点核定扣除
从批发、零售环节取得的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应该分别核算,如果没有分别核算,按照10%统一扣除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准予抵扣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不得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一般时间360天
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好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不乏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计算:不低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已经抵扣的,发生上述情况,则将该进项税额在当期扣减
已经抵扣进项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无线资产,发生上述情况,按照资产净值进行扣减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终止或者退回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而收回的应该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有关行为规定中间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纳税资格登记而没有办理的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结转抵扣、留抵税额等情况的税务处理
当期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结转下期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并且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以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不进行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开票后360天
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票的时间为进项抵扣时间
其他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后,可以继续抵扣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差额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式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旧货
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应税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动漫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已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物业收取的自来水费
建筑服务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地提供2%的预缴
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切题材料、预制构件的
销售不动产
销售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按照5%的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按照5%的简易计税方法
自行开发的老房地产项目,按照5%,但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采取预收款方法,按照3%预缴
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出租其2016.4.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计税,与机构不在一地,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出租其2016.5.1后取得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3%预缴
收取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其他情况
2016.4.30日前取得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按照5%简易征收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按照5%简易征收
2016.4.3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按照5%简易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税率3%
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不得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征收率2%
公式=含税销售额/(1+3%)*2%
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征收率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征收率3%
转让不动产
征收率5%
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
2年以内
5%,应税额为全额,限北上广深
5%,应税额为销售额减去购入价款,限北上广深以外地区
2年以外
免征
出租不动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
征收率5%(非住房)
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在同一区域的,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征收率5%(非住房)
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若进口货物不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若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注意的问题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包括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特殊贸易下的进口货物,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具体办法确定
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政策认知
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增值税退免政策认知
基本政策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务负担,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免税不退税
不退税是指出口是该货物或者劳务的价格本身就不含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是指对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或者劳务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
不退税是指出口后不退换出口前所负担的税款
办法种类
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递减应纳增值税,未递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计税依据
按照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购进进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退税率
一般规定:适用税率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发布的
特殊规定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取得增值税专票的,按照发票上面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低的原则确定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基本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出口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项目
办法种类
免抵退税办法
免退税办法
计税依据
退税率
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的计算
第一步:免,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步: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属于进项税转出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递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递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步:抵,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计算结构如果为正数,则不涉及退税,如果为负数,则进入下一步
第四部:退,首先计算免抵退税总额,其次,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出口退税额,并确定退税之外的免抵额
免退税的计算(主要适用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金额*出口货物退货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票注明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结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为不予退税金额,需要做进行税转出处理,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出口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计算
专营零税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
兼营货物出口的零税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
免退税的计算
增值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当天
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凭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付款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出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如果无约定合同的,为货物发出去的当天
预售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去的当天,如果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则为收到预收款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为收到货款的,其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商品所有权转让的当天
提供建筑服务从工程款中扣除预收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或者权属变更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期限
时间单位: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
1个季度纳税期限的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3、5、10、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税款
纳税地点
固定户为机构所在地,总支和分支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经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汇总后向总支申报纳税
非固定户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申报,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继续以地市一级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同一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税务局和财政厅批准,可以汇总由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务
申报及缴纳程序
发票认证
抄税
纳税申报
报税
税款缴纳
纳税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税额递减情况表
增值税免税申报明细表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务
消费税法
消费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对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般消费税
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
特别消费税
特定消费品或者特定消费行为
消费税的发展
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8.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点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
特殊情况: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进行征收;卷烟除了生产环节征税,批发环节也要征税;超豪华小汽车除了生产环节同时零售环节都征收一道
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两者兼而有之
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某些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的确定
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烟
酒
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类酒类饮料
高档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范围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体育上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在范围之列
成品油
小汽车
电动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征税范围
摩托车
发动机气缸容量在250ml以下的小批量不征收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价格在10000元以上的
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电池
2015年以后对部分电池免征,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溴蓄电池蓄、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对铅蓄电池按4%征收
涂料
对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的涂料免征
消费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判定
多数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56%,最低税率1%
对成品油和黄酒、啤酒等实行从量定额的定额税率
对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符合计税办法
具体税率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纳税义务环节的归类
消费税基本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与移送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零售环节征收
卷烟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
小汽车税目下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的纳税环节
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征收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价格要并且销售额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额结算销售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计征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从量定额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数量的确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具体见换算表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卷烟最计税价格的核定
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
白酒计税依据中从价定率部分的特殊规定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销售价款
从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如果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标准,范围为50%-70%
从高适用计税价格
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幅度在20%以上的白酒,从新核定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外购的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规定可以扣除上一环节的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如果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自产自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如果用于其他方面,一律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视同销售缴纳
自产自用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
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
移送使用数量
实行复合计算的
上面两者相加
应纳税额计算
进口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消费品的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同上
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
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
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外轮供应公司等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范围
具备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消费品,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必须报关离境
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
不具备出口条件,也给与退税单额消费品
这类消费品,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处境外由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消费品,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消费品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
严格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计算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退税依据
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
对采用定额税率征收的,其退税依据施出口报关的数量
退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程销售额(出口数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的其他有关规定
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时需要重新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与移送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地点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支和分支不在一地的,分别缴纳,也可以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相关授权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向总支所在地缴纳
纳税申报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关税法
关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
2017.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17.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17.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2017.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2017.3《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关税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确定及税则、税目的划分
征税对象的确定
指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型商品
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口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和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纳税人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收件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税则、税目的划分
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协同分类的一览表
海关计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
关税税目、税则列号和税率
海关关税应税商品分为21大类,8549个税目(税目是指税则号列、商品名称以及适用税率等统称为一个税目)
关税税率的判定
进口关税税率的判定
税率设置与适用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等
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进口税率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按照普通税率执行
税率计征办法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即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
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等实行从量计税
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办法。目前国务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
选择税是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办法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办法。目前我国主要对新闻纸实行这种办法
出口关税税率的判定
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主要为少数资源型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
包括出口税率和年度暂定税率两类
出口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20%、25%、30%、40%、50%
年度暂定税率包括差别比例税率0、3%、5%、10%、15%、25%和从量定额税率
特别关税的判定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报复性关税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具体税率视情况而定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反补贴税是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
保障性关税是指对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收损害
关税税率的运用
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该按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特例情况
关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关税的法定减免
按照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和免税进出口货物,义务人无需申请,海关可以按照国定直接减免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可按规定予以减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关税的特定减免
在在关税基本法规确定的法定减免以外,国家按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和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出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等
关税的临时减免
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者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自2016.4.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人,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平台企业可作为法定代缴人
计征限额,为单次限值为5000元,年度限值为26000元
限值以内,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照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额,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纳税
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消费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容许网购报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包括底价、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GIF原则。三项缺一不可,如果不完整,则需要进行调整
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其原则如下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
合理的方法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补税的计算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经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1+出口税率)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一般进口
海运、空运、陆运运费算至进入境内的卸货口岸或者第一口岸,保险费按照实际的列明,无法实际列明的,按照货价加上运费乘以0.3%计算
其他进口方式
邮寄的以邮费作为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如果以境外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按照货价的1%计算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应税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计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率
滑准计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关税的征收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报关时间
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
报关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合同
发票
装箱清单
载货清单
提运单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书
进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纳税申报
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纳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款,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关税的缴纳
填发税款缴款书后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后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不超过6个月
关税的强制执行
滞纳金,按照0.05%征收
强制征收,如果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3个月内仍未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相抵缴等方式
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退还:海关发现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补征: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追征: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发展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其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如果是自然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责任
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义务人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其他规定情形
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应当之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税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按照转让企业或者机构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判定
实行比例税率
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企业
低税率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主要指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场所的,或者设立了机构场所但所得和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免税与减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鱼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项目,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节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规定减免税的项目在减免期内转移的,受让方依然可以享受剩余优惠政策,减免期届满的,不得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所得不好过500万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部分,减半征收
技术转让的范围: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境内技术转让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的,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优惠
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减按20%征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业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从2017.1.1至2019.12.31,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2018.1.1至2020.12.31,将应税所得额提高到100万元,自2019.1.1至2021,将应税所得额提高到300万元,对于100万的,减按25%,100万到300万部分,减按50%。
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费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开发费用5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改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税所得额,当年不足开抵扣的,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满2年的,按照不同合伙人采取分别处理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的所得,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企业分的所得,不足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
天使投资人在投资满2年以后,可以按照70%抵扣转让股权所得,不足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抵扣,如果同时投资多家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企业,可以在其他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时候抵扣
有限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抵扣70%分的的应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在2018.1.1至2020.12.31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计减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改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于地方分享部分,可以决定减免或者免征
自治州、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但对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
非居民企业优惠
常规减按10%征收
下列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017.1.1起,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时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其他相关行业优惠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以“两免三减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税所得额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产品符合小于0.25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减五免半”
小于0.8微米(含0.8微米)条件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债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徒,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证券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2011.1.1至2020.12.31,减按15%征收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式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金额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
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
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
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经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特殊收入的确认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额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采取商业折扣条件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采取现金折扣条件销售商品,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中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采取折让方式销售商品,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采取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转配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的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项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于形式和实质均不发生改变,可视为内部资产处置,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件产品
改变资产形态、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改为自用或者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情形的汇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面第二种行为情形时,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确认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已发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其他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捐赠的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真实合法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者规定的标准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扣除职工培训费后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应该找工资薪金总额的8%比例扣除
社会保险费
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部分可以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为投资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准予扣除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以扣除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和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予以扣除
汇兑损失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费用包括: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费
公益性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抵扣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合理文件的,准予扣除
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等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
企业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结构或者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者确认收入金额的5%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准予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或者佣金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
企业已经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再发生当期进行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不得扣除的项目确定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已经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税前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可以延长到10年
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书费以及直接归属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以及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以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为计税基础
规定资产折旧范围
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抵扣
下列不得抵扣
房屋、建筑物以及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办法
直线法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计提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以及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居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生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释义: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线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书费以及直接归属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以开发过程当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摊销范围
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抵扣
下列情形不得抵扣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摊销方法和年限
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者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存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习惯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生产性税务生物资产收货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存货的成本计算法方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投资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的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备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取得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确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没有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材料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业务,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预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
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通过合理办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办法核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4-15
交通运输业7-15
建筑业8-20
饮食业8-25
娱乐业15-30
其他行业10-3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殊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释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
关联方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分摊成本时,应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分摊
如果分摊成本时违法以上原则,则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对资本弱化的行为的控制
对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价格正常合理
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各项费用
母公司以管理费用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再税前扣除
申报税前扣除的费用,需要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调整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符合独立公平交易原则的方法
核定征收
参照同类企业利润率水平核定
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的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办法核定
加收利息和追溯时限
特别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规定
按日加收利息,在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
特别纳税调整的追溯
10年内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认知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为公历的1.1日起至12.31日止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
年度终了5个月内,完成年度汇算清缴
终止经营活动,从实际终止经营起60日内,完成汇算清缴
纳税地点
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如果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无论盈亏,在纳税年度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办理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不征收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非法人企业)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2018.12.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2.1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分类征收制
将纳税人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的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
综合征收制
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
混合征收制
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的,由税务机关赋予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税款应由纳税人予以补缴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付给2%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包括离退休工资和养老金),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对于营销业务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免收的差旅费、旅游费等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这些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自由职业者取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在校学生的勤工俭学取得收入
公司对于营销业务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免收的差旅费、旅游费等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收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净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
2010.1.1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费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券、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10.09以后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9.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按照100%征收,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按照50%征收
偶然所得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按照20%全额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超出800元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判定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预扣预缴)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
3%、10%、20%、25%、30%、35%、45%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
20%、30%、40%
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
20%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非预扣预缴)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适用税率
3%-45%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适用20%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个人所得税的暂免征税项目
外籍人士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用房取得所得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超过1万的,全额征收
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其在离退休期间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
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
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和按照国际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五险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的利息所得,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免征
从2009.5.25,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照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人/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专项扣除主要指五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不能超过48个月,如果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教育,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住房,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扣除;其他城市,如果户籍人口超过100万,每月1100元,不超过100万,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如果非独生子女的,有子女分摊或者赡养人指定分摊
扣缴义务人香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按此或者按月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照800元计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照20%计算
劳务报酬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按照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1-20%)+稿酬收入*(1-20%)*70%+特许权使用费*(1-20%)-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月或者按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减除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准予扣除项目主要指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率20%,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受赠、转让过程当中缴纳的税费
按照20%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情况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及其他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1.12.31之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
2022.1.1日起,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如奖金、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款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扣除
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不超过30%的可以扣除
按照现行规定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的,30%以内部分可以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在下月全额扣除,不足的,不得结转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先分、后扣、再税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免的计算
可以抵扣国内税额,但不得超过按照国内税率计算的金额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
个人所得税的信息管理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扣代缴范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此预扣预缴,次年3-6月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此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代扣代缴期限
每月或者每次预扣或者代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代扣代缴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申报范围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民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次年的3.1-6.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在次年的3.1日之前完成汇算清缴
申报地点及要求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或者受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有两处以上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申报纳税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法定原则
有法定依据
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
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公正公开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先行我国税法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主体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中特别税务所可以在2000元以下的范围内行使罚款权
管辖
当事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不可以涉及到听证程序,但可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等,金额在公民个人在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在1000元以下的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调查与审查
听证
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
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
税务机关做出的额征税行为
选择复议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发票管理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
不会发履行职责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定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登记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鱼调解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制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税务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展:1985.2.8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特点:税款专款专用;属于一种附加税;根据城镇规模不同设计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负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010.12.1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税对象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以两税的税额为计算依据
税率判定
3挡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7%
县城和镇:5%
其他地区:1%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执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优惠政策运用
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对因减免两税而需要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同时退库
海关对进口环节征收两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退还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税务局正式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征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环节
缴纳两税、就同时缴纳
纳税期限
和两税期限一致
纳税地点
和两税纳税地点一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其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
对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在经营地缴纳
纳税申报
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认知
征收范围确定
对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2010.12.1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计征对象的确定
以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征税依据,征管方法也完全按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两税税额
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优惠政策运用
海关对进口的产品代征的两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由于减免两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两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计征额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两税*3%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两税*2%
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
征纳环节
缴纳两税的环节
纳税地点
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缴纳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地点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税的在代扣代收地
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
对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在经营地缴纳
纳税期限
同两税期限
申报实务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
2007.12.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2.26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点
兼有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
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原、水面和林地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者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税率的判定
实行幅度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分设4挡定额
县人均耕地面积1亩以下(含1亩):10-50元/每平方米
县人均耕地面积1-2亩(含2亩):8-40元/每平方米
县人均耕地面积2-3亩(含3亩):6-30元/每平方米
县人均耕地面积3亩以上:5-25元/每平方米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50%
优惠政策的运用
免征规定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规定及其他规定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应定额税率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时间
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地点
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
纳税申报
填写《耕地占用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香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征收范围单一
征收环节单一
税率单一
征收方法单一
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税负不发生转嫁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的确定
以列举的车辆为购置对象,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基本规定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
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
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20%
优惠政策的运用
法定减免税规定
外交使馆和使馆工作人员自用车辆
军队和警察部队列入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辆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一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
2018.1.1-2020.12.31日,新能源汽车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证明退税
因质量原因发生退回的,凭证明退税
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税率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办法
自报核缴
集中征收缴纳
代征、代扣、代收
纳税环节
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纳税期限
购买之日起或者进口之日、取得之日起60天内
纳税地点
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为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烟叶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
2017.12.27《中国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的确定
烟叶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收购价款
价外补贴
税率判定
20%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烟叶税税额=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
其中价外补贴=烟叶收购价款*10%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购烟叶的当天
纳税期限:按月计征
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
纳税申报
《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烟叶收购情况表
房产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
1986.9.1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特点
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征税范围限于乡镇的经营性房屋
按照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们、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的确定
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屋原价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原值
房屋改建、扩建,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年税率1.2%
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不区分用途,按4%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
优惠政策的运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补助与免征范围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服务免征,但对于其所属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不免征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但附设的营业单位,不免征
个人使用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央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用房转交基建单位的,应从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为年税额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交付或者使用的次月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一般按照季或者本年度
个人出租房产,可以按此缴纳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纳税申报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税源明细表
印花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
1988.9.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11.29发布的《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特点
征税范围广
税负较轻
自行贴花纳税
多缴不退不抵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征税范围的确定
13个税目
10类经济合同
购销合同
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书刊、影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订数单等属于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印花
其他
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
版权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及税率的判定
购销合同
0.03%
加工承揽合同
0.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03%
财产租赁合同
0.1%
货物运输合同
0.05%
仓储保管合同
0.1%
借款合同
0.005%
财产保险合同
0.1%
技术合同
0.03%
产权转移书据
0.05%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0.025%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5元,2018.5.1起免征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计税,5元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作为计税依据的凭证金额不能随意做扣除
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未标明金额的应税凭证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
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
订立合同不论是否兑现均应依据合同贴花
商品交易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
分包转包合同应贴印花
股票交易的转让书据,依据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优惠政策运用
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照件数,应纳税额=应税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要求与方法
自行贴花
汇贴或者汇缴
核定征收
委托代征
违章处理
纳税地点
就地纳税
纳税申报
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契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发展
1997.7.7,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特点
属于财产转移税,它以权属发生转移的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对财产转移课税性质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
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
征税范围的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确定
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以成交价格作为依据,不含增值税
无价格的情况
由征收机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权属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
补交契税的情况
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一补交的土地使用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税率的判定
采用比例税率,各区域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优惠政策的运用
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有不同契税优惠政策
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下的,减按1%征收,90平米以上的,建安1.5%征收
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下的,减按1%征收,90平米以上的,减按2%征收,北上广深暂不实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的,可酌情减免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从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免征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摊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议,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政策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原企业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公司权利、义务,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主体在改制后企业中股份占比超过50%,免征契税
公司合并
免征
公司分立
免征
企业破产
债权人承受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如果按照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与企业全部员工签订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不征契税,超过30%的员工签订合同的,减半征收
资产划转
免征
债券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免征
划拨用土地出让或者作价出资
征收契税
公司股权转让
不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权属转移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合同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
纳税地点
属地征收管理,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申报表》
车船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
201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发》
2011.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法实施条例》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施车船税的纳税也无人
车船所有人指的是车主
车船管理人指的是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纳税范围的确定
车辆、船舶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用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
拖拉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般规定
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以俩数位计税依据
商用车货车、挂车、其他车辆按“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游艇按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特殊规定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法涉及的整备吨数、净吨位、艇身长度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使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车船税税率的确定
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车船税优惠政策的使用
法定减免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征
警用车船免征
对解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混合动力的减半征收,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各地根据法律授权,对于城乡公共交通、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货车给予定期减免
驻外使馆以及有关人员使用的车船,免征
特定减免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车船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5年内免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5年内免征
应纳税额计算
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单位*适用年基准税额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申报缴纳方式
自行申报方式
代收代缴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在一个纳税年度,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期限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为保险机构所在地
纳税申报
填写《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环境保护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对我国领域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
2016.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7.12.3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范围的确定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税目税率的判定
见具体税目税率表
优惠政策的运用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包括规模化养殖)免征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地方和国家排放标准的免征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类型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应税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排放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也可以按此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纳税申报
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或者B表
土地增值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
1993.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5.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点
已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征税面比较广
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实行按此征收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付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范围的确定
应征范围
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付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存量房地产买卖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展权属转让)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投资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
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不征范围
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房地产赠与(有范围限制无收入)
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房地产抵押(权属未变)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房地产评估增值
免征或者暂免征收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企业
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当中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
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以上的房地产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有关经济利益,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减除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判定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0%、40%、50%、60%
优惠政策的运用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有用房,依原房地产使用时间长短确定免税或者减半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房地产收入总额
第二步计算规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用房地产收入总额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额
第四步计算土地增值额与规定扣除扣除项目之间的比例,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套用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在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额
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入成本,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未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的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按照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因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在制定期限内补缴,不交滞纳金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期限
转让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经常发生转让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地点
房地产坐落地
纳税申报
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发展
2011.9.30《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01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和税目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是指的中国境内,不包括进口相关产品
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目的确定
税目包括六大类,在6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项目
原油(不包括人造油)
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
金属矿
海盐
2016年开始,水资源开始进行资源税纳税试点
资源税只针对我国境内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征收,且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资源税对生产者或者开采者征收,并且在其销售或者自用环节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额中
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取得相关运杂费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开采或者生产的实际数量。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由应税产品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确定
资源税税率的确定
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资源税优惠政策的使用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除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对由鼓励利用的低品味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免税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计算,对共伴生矿不计征资源税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如果是非应税产品的,视同销售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义务发生时间
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采取预售货款结算方式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精矿销售或者自用时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期限
为1、3、5、10、15日或者1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此申报
纳税地点
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代扣代缴的为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附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基本原理认知
含义
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发展
201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10《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特点
征税对象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税范围广
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的确定
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分别缴纳
使用范围的确定
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的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量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上面确认数据进行纳税
没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等证书下来以后再做调整
使用税率的判定
采用定额税率,按着各地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
大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每平米年税额1.5-30元
中等城市(人口在20-50万的),每平米年税额1.2-24元
小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的的),每平米年税额0.9-18元
县、建制镇、工矿区,每平米年税额0.6-12
优惠政策的运用
减免的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的月份其免征5-10年
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工地能够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对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时免征
减免的特殊规定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如果是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照章征收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要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
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照章征收,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可以免征;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对其他用地可以免征;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
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要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交付或者权属变更以及出租使用的次月起缴纳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