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第三章消费税
这是一篇关于CPA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的思维导图,包含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等内容。
编辑于2021-07-23 17:45:14消费税 征收管理
1、纳税环节3-1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含视同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
自产销售: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于已送使用时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铂钻的单位和个人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纳税人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在零售时纳税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1、纳税环节3-2
税目
1、烟
①卷烟:复合计税(批发加征11%+0.005元/支) ②雪茄烟:比例税率 ③烟丝:比例税率
2、酒
①白酒:复合计税 ②黄酒 ③啤酒:果啤 ④其他酒:葡萄酒
3、高档化妆品
10元/毫升(克)或者15元/片(张)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①汽油 ②柴油 ③石脑油 ④溶剂油 ⑤润滑油 ⑥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⑦燃料油
7、小汽车
①乘用车(不超过9座) ②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③超豪华小汽车(零售加征)
8、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ml以上摩托车征收消费税
9、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球杆、球包(袋)、杆头、杆身和握把
10、高档手表
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11、游艇
机动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2016.1.1起按4%))征收消费税 免税电池:无泵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 缓征规定:铅蓄电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15、涂料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 免征涂料: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1、纳税环节3-3
税率
基本形式: 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比例税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特殊情况: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烟的适用税率
卷烟(复合)
卷烟三要点: 1)复合计税 2)环节内不征税:批发商之间 3)不能抵扣以前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甲类: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标准条以上(含70元)
56%+0.003元/支
每支0.003元 每条(200支)0.6元 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
乙类: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标准条以下
36%+0.003元/支
批发环节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或索取销售凭据当天) ( 纳税地点:批发企业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11%+0.005元/支
每支0.005元 每条(200支)1元 每标准箱(5万支)250元
雪茄烟(比例)36%
烟丝(比例)30%
酒的适用税率
白酒(复合)
20%+0.5元/500克
500克 0.5元 1000克 1.0元 1吨 1000元
啤酒(定额)
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250元/吨
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220元/吨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5%
零售环节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石、铂金无关的其他贵重首饰盒珠宝玉石
10%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小汽车适用税率 (出厂一样,零售加征)
零售价小于130万元的小汽车
出厂环节
乘用车:1%-40% 中轻型商用客车:5%
零售环节
不征收
零售价大于130万元的超豪华小汽车
出厂环节
乘用车:1%-40% 中轻型商用客车:5%
零售环节
10%
2、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不含增值税,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收取押金时: 1、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❶酒、成品油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❷啤酒、黄酒(成品油使用此规定) 2、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❶啤酒、黄酒以外的酒 没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时: 未缴纳过的都要缴纳 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前期已经缴纳过了)(白酒、其他酒收到就缴纳)
从量计征: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动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征:销售额+销售数量
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卷烟生产环节最低税价格的核定: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金额孰高为计税依据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价格差异不能过大(生产价格过低可能存在避税) 生产价<销售价的70%,则为不正常价格,需要核定 生产价格大于等于销售价的70%,则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单位对外价格 持续上涨或者下降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涨跌20%以上,重新核定 核定范围对外销售价格的50-70%,大规模的60-70% 5、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应分别核算,否则生产环节从高计税,零售环节一律按照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盒其他产品成套销售,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来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无同类产品,组价计算 纳税人以旧换新、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5-1
1、生产环节环节
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规则: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税额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使用消费税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不组价
3、应纳税额的计算5-2
2、委托加工环节
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定义:指的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之后去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 方法:为避免税款流失,采取源泉控制的管理方法,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当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扣(有范围) 未履行义务,委托补缴: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补征税款,对受托方处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如果委托方已经直接销售了,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量)计税; 2、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补缴: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或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方缴纳情况: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 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符合抵税条件的,按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有范围) 连续加工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新的应税消费品纳税 受托方: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照征管法规定惩处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5-3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税额计算: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5-4
4、已纳消费税扣除计算 (8+1)范围
外购连续生产允许扣税项目(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质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不含航空煤油、溶剂油) 9、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扣税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买价+当期购入买价-期末库存买价
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也不包括运费发票的费用金额 运费属于价外费用计入计税价格 运费属于代垫费用,不形成价外费用,不计入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合同中列明的材料运费,含在组价材料成本中 外购连续生产,购进的运费,不计入扣税的买价
委托加工收回允许扣税项目(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1、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木质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7、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不含航空煤油、溶剂油) 扣税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已纳税款
对上述扣税规则的理解: 1、不能跨税目抵扣 2、按生产领用量抵扣 3、需自行计算抵扣 4、零售环节的金银铂钻不得抵扣外购的珠宝玉石已纳税款 批发环节的卷烟不得抵扣生产环节缴纳的税款 零售环节的超豪华小汽车不得抵扣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5-5
5、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
卷烟批发环节:11%+0.005元/支
每支0.005元 每条(200支)1元 每标准箱(5万支)250元
超豪华小汽车: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6、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的计算
总政策:免税 退税比率:使用征收率计算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税不退税,不计算退税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采用免税并退税政策
复合计算退税: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 消费税的退税依据*定额税率
4、征收管理
征收环节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铂钻,不含镀金、包金) 5、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赊 销 和 分 期 收 款: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为发出货物当天 2)预 售 货 款 :发出货物当天 3)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理手续当天 4)其 他 结 算 方 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当天 3、纳税人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当天 4、纳税人 进 口:报关进口当天
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一致)
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月、1季度,由税务机关核定,不能按期的可以按次 1月、1季度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主要: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在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申报; 但在同一省,经省厅、税务局同意,可以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 ( 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较为特殊,总分不在同一机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