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新公司的主要变化及应对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新公司的主要变化及应对方法的思维导图,干货满满,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使用!
编辑于2024-01-14 08:40:04
新《公司法》变化
一、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young:
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二、非货币资产出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young:
新增加了股权、债权可以出资的规定
三、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四、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明确利润分配时间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六、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young:
首次明确资本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但应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顺序之后。 注意,此处的弥补亏损为会计概念,而非企业所得税概念。
七、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决定权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young:
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才能决定会计师事务所 的聘用和解聘,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同样的职权。
以前未实缴的怎么办?
减资 撤资
个人股东 减资撤资
1、撤资收回金额 >投资成本
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
(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 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2、撤资收回金额 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 撤资减资
注意:企业减资一般要公示45天,而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实施,所以想要减资的公司要注意期限限制。
股权 变更 转让
如果已经确认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话,如果有其他公司收购的话可以考虑转让,做股权变更转让。
财税 处理
增值税
个人股东 转让股权
法人股东 转让股权
个人所得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收入-股权投资成本
young: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利润分配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方式的过程中,如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大,税务机关可能会据此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为转让不动产,并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销公司
如果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经营,可以做公司注销。
涉税 问题
问题一
注销前老板从公司借款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
此种情况应视同分配股息红利,即使补交个税
问题二
注销前存在留抵税额,开具销售发票给关联公司
区别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于真实交易可以将该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然后开具销售发票给关联公司,最终讲留抵税额转嫁到关联公司
问题三
印花税
自查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等
问题四
注销时账面库存分配给股东,未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补交增值税
问题五
注销时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没有做处理
查明原因,如果是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的应将进项税转出
问题六
企业注销后账簿、会计凭证、发票等涉水资料未按规定年限保存
涉税资料应保存十年,不得擅自销毁
新公司法实施后可能出现变化
变化一:公司注册资本越来越小
未来公司新注册,动辄几个亿、几十亿的注册资本可能越来越少了,几十万、100万元、几百万左右的小额注册资金的公司会越来越多。
变化二:出资方式改变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比较多样,在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下,如果现金不能到位,用非货币性投资的将会越来越多,比如技术入股、实物投资的将非常普遍。
一、技术入股的概念
(一)技术出资入股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技术入股本质上是技术人员以其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投入到目标公司,技术出资人取得股东身份,将相应的技术成果转让给公司。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技术”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的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结合上文规定以及实践来看,“技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包括专利、著作权等已经取得相应权属证明的知识产权(一下简称“专利类技术”)。另一类是专利、著作权之外的知识、信息和经验(以下简称“非专利类技术成果”)。非专利类技术成果具有相当的实用价值,能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且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得,处于秘密状态,拥有者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二、技术入股的程序
(一)尽职调查——明晰产权及技术实用价值
技术入股时,技术成果的合法性尤为重要,这直接影响到出资是否合格、能否实现预期效益等问题。因此对技术成果、技术人员甚至于技术人员的既往工作和研究都应进行详尽地调查。
就专利类技术而言,出资人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很多情况下,专利技术属于职务发明,发明人所在单位才是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在做专利技术入股的时候,必须要获得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同意,以发明人的名义进行入股(或提前进行约定赋权及股权分配比例)。对于专利技术类的出资,在审查专利证书的同时,要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确认当前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期、法律状态、无效宣告、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等信息。对于非专利类技术的技术成果,没有官方证明文件可以证明其归属、技术信息的,建议通过核实技术资料、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全面考察。通过尽调程序,确保拟出资的技术合法有效,权属清晰。如该技术产权不清晰,不仅不能为目标公司带来技术转化的收益,反而可能对原权利人构成共同侵权。
(二)评估作价——明确技术入资的对价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技术成果作为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作价。此处的“评估”既包括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价值进行评估,也包括不经评估,股东之间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由于非专利技术通常很难有客观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实践中股东之间通常会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对此, 只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例如在(2019)粤03民终18309号判决中,深圳中院认为《投资协议》第十八条的约定表明,公司各股东确认刘某以非专利技术协商作价入股。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绍兴中院在(2018)浙06民终4448号判决中指出,合作协议书系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说明各股东明知吴某的技术对公司经营具有关键作用,事实上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吴某提供的技术确实有严重依赖,故该技术出资折价30万元并未显失公平,属于合理范围。而且从本案客观情况看亦不存在对该技术出资进行评估作价的现实可能性。同时,该出资协议也未违反该公司章程的约定,故该技术出资应认定为有效。
另外,对于协商作价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非专利技术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采用评估方式。二是,当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对技术出资中技术的价值提出异议且有相应证据的,法院可能会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技术进行评估。
(三)明确交付——确保技术的完整转移
《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当将该技术转移至目标公司名下。在出资协议中应当对技术成果的交付作出全面约定,以确保出资人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1)明确出资方的交付义务。除了要求出资方向目标公司转让技术成果外,还应要求出资方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并约定出资方负有技术指导义务。根据技术成果的不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技术方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或提供与该技术密切相关的全部资料、经验、信息,并明确约定提供哪些技术资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交付标准。如出资方不能证明其向目标公司履行了技术成果转移以及交付义务,则很可能被认定出资不实。在(2019)冀01民终655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以向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及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交付使用。本案涉及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为“三嗪环”生产工艺技术,如果按照被告所说的该技术为实用技术、专有技术,无法通过登记转移财产所有权,也应该通过移交技术资料以示交付,并由全体股东监督落实,保证该技术由公司掌握并独自享有。被告既不能提供交付证明,又因公司成立后未投入生产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通过已投入生产应用、公司实际掌握了该技术来证明被告已完成了交付使用而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当认定被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
(2)约定验收条款。在出资期届满前(或约定期限内),各方应当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技术出资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以货币补缴出资。
三、技术入股的风险及应对建议
(一)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1.权利归属的认定
用于出资的技术在出资时应明确约定权利归属,若未做详细约定,法院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确定权属,即“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建议在技术入股时,约定清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包括将来技术升级的权利归谁所有以避免后续纠纷。
2.权属不明的风险
出资人对出资的技术应合法享有并有权处分。若技术成果属于其他公司、组织,或存在排他性权利的,该出资行为可能涉及无权处分、违约等法律风险进而影响到目标公司的运营和收益。
下列两个案例中的情况可以给我们带来应对相关风险的启示:
(1)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23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专利入股的方式成为其他公司股东。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有可能损害其他第三人及债权人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作为专利权共有人之一,在未取得涉案专利权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无权许可第三方以独占方式实施涉案专利。且事后亦未取得涉案专利权另一共有人的追认或者取得涉案专利处分权,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因此,除了出资的技术权属问题进行关注之外,还可以要求技术出资股东出具承诺函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承诺如用于出资的技术存在权利瑕疵或者其他纠纷给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非专利类技术出资的风险
鉴于非专利类技术未经登记,所以对于非专利类的技术出资,应该更加谨慎地对待,在实践中有以下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1.虚假的非专利类技术
非专利类技术出资方通过虚假宣传、包装等方式,使其他股东对该“技术”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其他股东同意该技术出资人以虚假的技术出资。在(2020)浙01民终7901号案件中,技术出资的几位股东都不具有案涉所谓的非专利技术,是花钱买了包装的“假技术”,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是不真实的。各股东均非以真实的、可依法转让的“非专利技术”进行出资,本案各股东的增资行为、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均是虚假出资的掩盖行为。据此法院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不真实的出资,以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将该出资认定为无效。
2.发展前景不确定的非专利类技术
由于非专利类技术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无法预期该技术能否取得相应资质,实现投产、盈利的预期,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此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由投资人自行判断与承担。在(2019)粤03民终18309号案件中,技术成果未取得资质认证无法实现盈利,但法院认为投资行为作为营利性质的商业行为,本身即具有风险与收益共存的属性,应当遵从“审慎投资,风险自负”的商业原则,各投资人均应对投资经营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技术出资股东未能帮助公司获得资质认定,技术出资股东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
为了最大程度减少因技术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可以预先对技术的权属瑕疵、技术研发效果以及责任分担进行约定。我们建议:
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技术出资方对于技术瑕疵、技术研发以及量产未达标的违约责任等,以确保目标公司可以顺利取得相应技术、并利用该技术产生实际生产力等。后续因为技术本身原因出现的相关风险,即便不构成根本违约而无法解除股东协议、撤销股东身份,也可要求技术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以挽回部分损失。
此外,在商业谈判中,还可以讨论签订对赌协议或者约定回购条款的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技术出资方加大对技术的研发力度。
3.关注技术人员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这些人员往往也是技术入股方的核心团队成员。为避免因技术人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给目标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签署技术入股协议之前,除了要确认技术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之外,还要确认技术入股方及其团队成员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约定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期限已过。
(三)技术成果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技术成果的转让是技术入股的关键程序,因此技术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目标公司签订专利(或技术)转让合同尤为重要,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技术转让的程序
(1)专利类技术
专利类技术转让,应当根据《专利法(2020修正)》第十条的规定,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专利局登记。
另外,涉及申请中的专利转让的,应由申请人(即技术出资人)向目标公司转让专利申请权,由目标公司继续专利申请程序,成为专利权人。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非专利类技术
对于非专利类技术转让的,需技术出资人与其他全体股东对于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的方案描述、权利主体、应用价值、交付要求以及技术价值增减的处理等达成一致。
2.技术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专利类技术的转让合同,应当明确转让的权利属性,即明确专利类技术的所有权转让。另外,应核对转让合同内专利技术信息与该专利技术的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对于非专利类技术的转让合同,转让协议需要明确:非专利类技术的权利人(一人或多人)、非专利类技术的内容及相关技术资料、该非专利类技术出资后其财产权益归目标公司所有、非专利类技术出资后其申请专利、著作权等所有法律上的权利均归目标公司所有。
无论是专利类技术还是非专利类技术,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均应包括该技术的转移以及该技术所附权利的转移。各方不仅要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技术出资人移交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指导等条款,也要明确出资人或专有技术人员的离职并不能导致公司对该专有技术权利的丧失。
基于技术的特殊属性,为了确保各方利益,公司还应与技术出资人或专有技术人员约定各方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技术入股后的风险及应对建议
(一)技术贬值/技术后续研发失败
虽然《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对于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贬值的情形进行了区分:如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文规定可得出以下裁判规则:
1、 因客观因素导致技术出资财产贬值的,在当事人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无法要求技术出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 因非客观因素,如瑕疵出资、欺诈、消极怠工或者恶意泄露技术信息导致的技术出资财产贬值的,可以要求出资股东承担补足差额责任;
3、 对于技术出资财产贬值问题,如当事人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我们建议,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技术出资财产贬值的情形、贬值幅度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如补足出资、进行相应的股权比例调整、赔偿损失以及损失的认定标准等,从而最大程度避免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损失无法弥补的情形。
(二)创新成果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技术出资后基于该出资技术的创新成果,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公司为该创新技术的所有权人。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高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技术出资入股后,对于后续改进成果,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归属于公司所有。
但对于创新成果的归属问题,亦有另一种观点。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民终2403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后续升级成果”主要指的是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并在入股技术的基础上研发出的新技术,不应扩大解释为入股后研发出来的全部技术,以及入股前已经研发出来的技术。
仔细研究相关案例后,我们发现,对于技术创新成果的归属,法院实际上依据以下两点进行判断:1.创新成果是否基于入股的技术而进行的研发;2.是否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及技术条件。对此,我们建议可在出资协议中明确创新技术成果的归属,例如只要是在技术入股后研发出来的创新技术,均归属公司所有。
(三)技术人员的绑定
技术成果除了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外,其研发人员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何让现有研发团队的技术人员与公司深度绑定也是公司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我们给出以下建议:
1.入职新公司
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技术团队集体入职新公司。技术出资人以技术入股公司后,公司通常基于技术的有效实施和产业化推广的考量,会要求技术方在公司实际任职,负责组建研发团队(或保持原有团队)进行技术研发,并由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此时,技术出资人及其团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员工”身份。公司可以明确约定技术出资人及其团队的具体工作范围、职务、技术成果范围及奖惩机制等。
同时,双方应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确保各方利益。技术出资人及其团队与公司深度绑定,其依据公司条件及公司所有的技术开发的新技术,应当属于职务发明。
2.股权激励
各方股东可在最初的股权架构设计时,除确定技术入股的作价及所占股权比例之外,还可要求技术出资方承担一定的现金出资义务(认缴及部分实缴)。毕竟在切实付出一定的现金后,技术出资人会对公司的运营、技术的创新等问题产生更强的责任感。
各方可以协商预留一部分股权作为期权,用于激励研发人员。可以将公司业绩、科研成果作为其获得股权的附加条件。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技术出资方获得相应的股权比例的条件,例如:试验通过、量产、盈利(可设置多个层级)、新技术研发成功等,依据不同阶段完成的业绩目标,给予技术出资人或技术团队成员相应的期权以及行权条件。
综上,技术入股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各方优势,实现技术与资金的全方位合作及整合,最大程度发挥业务协同效能,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否认技术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技术所附的知识产权归属也可能发生争议,因此一个最优的技术入股交易结构以及核心条款的设计可以提高各方的可预见性,也有利于消除因信息差所带来的部分顾虑,为交易顺利高效地实施和未来持续合作打下夯实的基础,减少目标公司的财务负担和合规成本,并基于对交易双方各方面优势及核心诉求进行考量,实现最有效的合作。当然,由于各公司的股权架构以及运营模式的不同,具体的技术入股模式也应根据技术的特性来进行个性化的设计。本文仅对技术入股基本流程和风险防范进行初步探讨,有不尽之处,敬请指正。未来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实践的向前发展,我们期待与大家分享更多的相关内容并借此进行深入交流。
变化三:对存量公司来说,可能会引发减资、注销和转让潮
如果存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减资、股权转让和注销就势在必行。
变化四:虚假出资、垫资可能会成为问题
由于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很多公司可能到期依然无法实缴,可能会出现通过过桥资金实现资金到位的现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垫资、虚假出资。
变化五:企业外部融资量可能变大
注册资金较少,会影响企业经营周转,下一步企业向外部借款融资的情形将会越来越普遍。
变化六:新注册企业数量会有所降低,空壳公司大大减少
变化七: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
公司减资要不要交税?
我们减资减的是注册资本,如果没有涉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没有涉及实实在在的钱,没有转回给股东钱的话,那就不涉及交税的问题。
认缴的注册资本申请减资,只要不从公司拿钱,那只做公示和变更登记就可以。
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有实缴,减资减的是实缴的部分,也就是在减资过程中需要拿走当初实缴的钱,拿走的钱超过了当初实缴的钱,那这个部分是需要交个税的。
减资交税有 两个前提: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既有实缴,又有认缴,在减资的时候,实缴的部分减了,认缴的部分也减了,那就会存在实缴注册资本减资。
第二个: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实缴注册资本金减资的时候再分配了未分配利润,那就有需要交税的可能。
减资、撤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股东 减资撤资
撤资收回金额 >投资成本
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
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撤资收回金额偏低 却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 依据: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东撤资是有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但有正当理由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 减资撤资
案例 解析:
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40万元、60万元注册成立了实收资本100万元的C公司,由于各种原因,A公司从C公司依程序撤资,取得现金50万元,撤资时C公司的未分配利润8万元、盈余公积公积2万元,资本公积15万元,如何账务处理?A公司撤资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1、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甲公司 40万元
资本公积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企业 所得税 问题:
A公司从C公司撤回的资产分为3部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40万元,没有企业所得税;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40%=4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40-4)×25%=1.5万元。
哪些情形可以减资,公司减资的方式有哪些?
哪些情形 可以减资?
1、解决股东出资瑕疵问题
股东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期实缴公司注册资本时,可通过减资的方式免除该股东的出资义务;
2、调整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的个别股东减资或股东不同比减资均可改变股东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3、股东股权变现
股东在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通过减资将股权变现;
4、解决公司资本过剩问题
有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资本,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可通过减资的方式以发挥资本效能;
5、公司亏损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6、剥离公司业务和资产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战略布局的要求,将某些业务和资产剥离给股东。
减资 方式
1、等比减资和 不等比减资
等比减资指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这种减资相对简单,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只是出资金额减少,且不会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可无需对公司进行估值,无需协商作价(由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从公司取得财产),甚至无需签订减资协议;
不等比减资指仅部分股东减资,或各股东均减资但减资比例不尽相同。这种减资较为复杂,各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需对公司进行估值(减资对价=公司估值×减资股东持股比例),由股东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签订减资协议。
2、实质减资和 形式减资
根据减资时公司净资产是否减少(或是否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实质减资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还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从而使得公司净资产减少。如向股东剥离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就属于典型的实质减资。
形式减资指仅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公司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如对股东尚未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就属于典型的形式减资。
公司减资如何办理?
一、做出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需要全体股东签署,盖公章)
1、有限责任公司决议内容: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2、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内容: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二、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主要涉及:减资后的金额、各股东最新的认缴资金数额、各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等。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1、资产负债表分为:资产、负债。资产部分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等,负债部分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在对资产和负债编制时,把每个资产和负债明细列出来,注明每项资产和负债金额后,核算每项资产和负债金额正确性最后将整理出的资产负债表数据输入电脑,即完成编制工作。
四、通知债权人 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具体减资的流程 并不复杂, 总共分为三步:
第一步 公告公示
申请减资第一步就是要通过工商系统,发布减资公告,进行公示,下面是具体操作步骤。
①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如果已经注册过工商联络员,则直接登录即可;没有注册过,需要先注册工商联络员。
②登录以后, 选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填报】
③根据实际减资情况填写资料, 【保存并公示】
④点击页面左侧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查看】, 可以查看/打印减资信息。
以上减资公告就发布完成了,接下来需要等待45天的公示期。在这期间,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4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二步 工商变更登记
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线下办理直接去注册所属工商局递交材料即可。
减资工商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减资备案表
股东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决定)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第三步 领取新执照
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完成减资工商变更后,需要由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携带公司旧营业执照交至政务服务大厅,并到自助终端机打印新的营业执照。
领取到新的营业执照后,减资流程正式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等信息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新。
整个过程大概需要2个月左右。有减资需要的小伙伴要提前规划,避免工商拥挤排队,影响办理进度。
关于股东的几个问题
减资 撤资
1、撤资跟减资一样吗?
答:不一样,二者虽然都是从从被投资企业退回投资,但是撤资是一次性事项,撤资后不再保留股份,而减资只是减少股权份额,仍会保留部分股份。
2、撤资和股权转让一样吗?
答:不一样,撤资是股东跟被投资企业的事情,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
3、从公司法层面上, 撤资减资需要注意什么?
答:在《公司法》上, 减资需要满足两点:
一是需通过股东会决议;
二是按照规定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否则退股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按照规定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和提供担保等花费时间较长,因此适合股东配合且没有债务或债务很少的公司。
股东 分红
问题一
年终了股东要分红,分红比例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吗?
答:不一定,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问题二
甲公司的股东不是自然人个人,而是直接投资的法人股东,年终取得分红200万,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0万元
问题三
公司有盈利,不向股东分红可以吗?因为分红就有20%个税
答:没有规定必须分红,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决策范畴,股东不能以公司巨额利润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向法院请求分配利润,其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四
企业忘记代扣股东分红的个税,有何税务风险?
答:有税务风险,公司虽然不是分红个税的纳税人,但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处以50%-3倍罚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五
公司取得不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答:1、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区红利,需要全体股东约定 2、公司取得不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问题六
企业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自然人股东的实收资本?有个税吗?
答: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七
自然人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个税在哪里缴纳?
答: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
问题八
个人独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人资格
出资人员
一个自然人
责任范围
承担无限责任
税收管理
个税
增值税
一图了解新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