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