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思维导图,清晰梳理了纳税关键节点与流程,助力企业财务人员精准把握税务政策,优化税务管理。从合同签订到款项结算,每一步纳税义务一目了然。
编辑于2024-08-18 15:26:09不动产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的钱款属性不同涉税当然不同,展示了房地产销售过程中的一系列财务流程和关键节点,主要围绕多种形式的“金”的支付与使用进行说明。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思维导图,清晰梳理了纳税关键节点与流程,助力企业财务人员精准把握税务政策,优化税务管理。从合同签订到款项结算,每一步纳税义务一目了然。
建筑施工企业遇到材料甲供的情形不鲜见,如果财税处理?“材料甲供工程”是一种特定的工程项目合作方式,主要涉及甲方(通常为建设单位或发包方)、乙方(施工单位或承包方)以及丙方(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和税务处理。在这种模式下,甲方负责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预制构件和砌体材料等,这些材料被称为“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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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的钱款属性不同涉税当然不同,展示了房地产销售过程中的一系列财务流程和关键节点,主要围绕多种形式的“金”的支付与使用进行说明。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思维导图,清晰梳理了纳税关键节点与流程,助力企业财务人员精准把握税务政策,优化税务管理。从合同签订到款项结算,每一步纳税义务一目了然。
建筑施工企业遇到材料甲供的情形不鲜见,如果财税处理?“材料甲供工程”是一种特定的工程项目合作方式,主要涉及甲方(通常为建设单位或发包方)、乙方(施工单位或承包方)以及丙方(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和税务处理。在这种模式下,甲方负责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预制构件和砌体材料等,这些材料被称为“甲供材”。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签订合同
A. 应税行为已发生为前提的情况下
(1) 收讫款项的时间
(2) 合同约定有现实的收款权利时间
B. 无论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即进场施工与否)只要是已经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带税率/征收率)时间
3个时间点孰先原则/金额孰大原则
未签订合同:应税行为已经完成时间
建筑服务的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已收到质保金/质押金的时间作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
合同条款建议设定为:按照“合同中不含金额不变”原则予以结算的原则,应对合同履期间税率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税率调整的应对策略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货币资金给付原则(收讫钱款或有权利收讫钱款)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签订合同
A. 应税行为已发生为前提的情况下
(1) 收讫款项的时间
(2) 合同约定有现实的收款权利时间
B. 已经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带税率/征收率)时间
3个时间点孰先原则/金额孰大原则
未签订合同:应税行为已经完成时间
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已收到质保金/质押金的时间作为其纳税义务时间
合同条款建议设定为:按照“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款不变”原则予以结算,应对合同履期间税率调整
货币资金给付原则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签订合同
应税行为已发生为前提的情况下
A收讫款项的时间;B合同约定有现实的收款权利时间
C已经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带税率/征收率)时间
A/B/C 3个时间点孰先原则/金额孰大原则
未签订合同:应税行为已经完成时间
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已收到质保金/质押金的时间作为其纳税义务时间
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
合同条款建议设定为:按照“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款不变”原则予以结算,应对合同履期间税率调整
货币资金给付原则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签订合同
应税行为已发生为前提的情况下
A收讫款项的时间;B合同约定有现实的收款权利时间
C已经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带税率/征收率)时间
A/B/C 3个时间点孰先原则/金额孰大原则
未签订合同:应税行为已经完成时间
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已收到质保金/质押金的时间作为其纳税义务时间
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
合同条款建议设定为:按照“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款不变”原则予以结算,应对合同履期间税率调整
货币资金给付原则
见票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X2号-司法案例分析
合同主体
发包方:XX县仙G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仙G山公司)
股东方:RED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尚有出资未到位:1309万)
承包方:CF园林建设有限公司(CF公司)
合同发承包双方义务
主要合同义务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承包方:交付建设成果
附随义务:承包方开具发票,竣工验收资料等
实际履行过程
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建设单位从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施工单位也未曾作出拒绝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意思表示,仅抗辩建设单位公司应先支付工程欠款
施工公司为避免垫付税款造成的损失,未开具全部工程款(包括部分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也是合理行使抗辩权
故RED集团以楚峰公司尚未足额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欠款,理由不成立
见票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X2号-司法案例分析
合同主体
发包方:湄潭县XX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XX山公司)
股东方: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尚有认缴但是未出资到位的情形
承包方:湖南XXX园林建设有限公司(XX公司)
合同发承包双方义务
梁石原创
主要合同义务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承包方:交付建设成果
附随义务:承包方开具发票,竣工验收资料等
实际履行过程
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仙谷山公司从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楚峰公司也未曾作出拒绝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意思表示,仅抗辩仙谷山公司应先支付工程欠款
楚峰公司为避免垫付税款造成的损失,未开具全部工程款(包括部分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也是合理行使抗辩权
故红旅集团以楚峰公司尚未足额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欠款,理由不成立
见票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X2号-司法案例分析
合同主体
发包方:湄潭县仙谷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仙谷山公司)
股东方: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尚有出资未到位:1309万
承包方: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楚峰公司)
合同发承包双方义务
梁石原创
主要合同义务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承包方:交付建设成果
附随义务:承包方开具发票,竣工验收资料等
实际履行过程
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仙谷山公司从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楚峰公司也未曾作出拒绝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意思表示,仅抗辩仙谷山公司应先支付工程欠款
楚峰公司为避免垫付税款造成的损失,未开具全部工程款(包括部分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也是合理行使抗辩权
故红旅集团以楚峰公司尚未足额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欠款,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