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一建公路实务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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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7-29 09:31:05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分为二级五层次。 第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三层次组成。 第二级为地方级,由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两层次组成。
公路建设标准体系
一、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涉及的主要术语
1. 标准:对材料、产品、行为、概念或方法所做的分类或划分,并对这些分类或划分所要满足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作出的陈述和规定,也可以是标准、规范、导则、规程等名称的统称
2. 规范:对某一阶段或某种结构的某项任务的目的、技术内容、方法、质量要求等作出的系列规定
3. 导则:对完成某项任务的方法、内容及形式等的要求
4. 规程:对材料、产品的某种特性的测定方法或完成某项任务的操作过程或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包括对其仪器、试验、工艺或计算等操作步骤等的规定
二、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结构
1. 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内容最单一的标准是某一门类下的某专项标准
2. 由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的体系结构层次为两层。一层为门类,包括综合、基础、勘测、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范;另一层为专项内容,如设计类中桥涵部分的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
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 第一类: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2. 第二类: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3. 第三类: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4. 第四类: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5. 第五类: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6. 第六类: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公路安全设施分项承包企业和公路机电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相关规定
一、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1. 市场准入管理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2)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3)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2.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1)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2)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 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 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 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3)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4) 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
(5)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6)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分包工租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二、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1.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1) 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2)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 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 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3) 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4)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d
2. 总承包管理: 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
三、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1. 分包的条件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2)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4)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2. 合同管理: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3. 行为管理
(1)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2||| 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3|||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4|||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5|||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6||| 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7|||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3) 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4)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5)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一、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1. 信用信息内容
(1)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2)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1||| 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 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3||| 资质、资格情况
4||| 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5||| 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 ⑥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3)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4) (4)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2.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1)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2) 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
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1.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2.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3.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4.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5. 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6.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7.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8.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
9.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
10.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11. 公路施工企业在某省级行政区域的信用评价等级可使用本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设计变更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己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一、 重大设计变更:交通部负责审批
1. 连续10km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大桥(总跨>1000m,单跨>150m)的数量或结构发生变化的
3. 特长隧道(>3000m)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 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
二、 较大设计变更: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 连续2km路线方案调整
2.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 大中桥(总跨>30m,单跨>20m)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5. 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 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的
8.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 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审批
除了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一、 招标
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 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3.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4.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 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 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3) 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5.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7.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歧视性条款:
(1) 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 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3) 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4)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二、 投标
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2.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 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3.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2) 投标人少于3个的
(3)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4)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公路工程验收相关规定
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1. 公路工程验收阶段划分和验收阶段主要工作
(1)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3)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2.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3) 施工许可
(4) 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6)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条件和主要内容
条件
1. 交工验收
1|||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2||| 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 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5||| 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6||| 施工、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 竣工验收
1||| 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 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 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方位”
5|||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己办理
6||| 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
1. 交工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2)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3) 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4) 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2. 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竣工验收委员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2. 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 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 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 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名,且按专业配备
3.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1.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4.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作业前还应当开展岗位风险提示。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没落实不放过。【原责相似】
事故分类
1.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不包括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 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 起重伤害: 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 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 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 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因。
8. 火灾
9. 高处坠落: 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 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其它伤害: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室息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313、151、15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1.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规定
1.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3.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5.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6.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