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概述思维导图
中级考试 经济法,包含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经济仲裁、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制度等。
编辑于2024-03-08 07:22:52经济法概述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7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
7个法律部门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概念: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
要式法律行为
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形式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即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16周岁即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该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有选择权, 可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
4、该行为一经撤销,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发远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发远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u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 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法律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有撤销的权力,撤销以通知方式做出
2、无权代理
1、侠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对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力,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生效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接触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代理
定义: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
1、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力义务的法律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子女收养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代理权滥用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之后,由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仲裁
概念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之一
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即平等主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并列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择其一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经济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以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资源调解的,仲裁庭应予以调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能仲裁的情形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应由其他法律专门调整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
1、不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1、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均无效
6、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1、应当再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
1、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仁仲裁庭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
2、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5、是否公开进行
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6、当事人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2、仲裁裁决书生效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再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的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民事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力关系引起的诉讼。
例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等
2、由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例如:离婚案件、追索抚养费、财产继承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等
2、商事案件
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纠纷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等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是3人以上的单数。
2、适用于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制度的适用范围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位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的,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人住所或者宝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宝现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起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烹专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指双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他们之间纠纷的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于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案件既涉及法定管辖,有涉及协议管辖,确定案件管辖时,应当遵循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适用规则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提交书面诉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口头上诉不行)******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简易程序
5、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起诉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
6、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第二审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5、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再审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3、当事人提出
1、当事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再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法院调解
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间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力并不消灭
2、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并不丧失)。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权力并不消灭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心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但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7、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当事人对下列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以找其规定。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券
3、未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8、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9、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起民事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起诉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子主题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的机关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可复议可诉讼
2、先复议后诉讼
3、只复议不诉讼
4、或诉讼或裁决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范围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3、根据最高法,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诉讼参加人
起诉和受理
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