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关系(法理学)
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等。
编辑于2022-11-15 10:27:13 四川省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注意:法律规范既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
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法锁”的观念,但是直到19世纪,法律关系才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而存在。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一般情况)。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eg: 夫妻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现实状态。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关系,它们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违背法律,如非法同居关系、未经认可的收养关系、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契约关系、无效或失效的合同关系等。
这些事实关系,都不能看作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必然体现国家意志。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时需要,特殊时可以没有(如自然灾害)。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性。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
法律关系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
概念
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注意,不能认为基本法律关系是根据基本法律建立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基本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专指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也不能认为基本法律关系是根据基本法形成的,因为基本法一般专指港澳基本法。
包括
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内容。
基本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反映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
因此,基本法律关系可以认为是根本法律关系,又叫宪法法律关系。 提示,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案件一般上升不到基本法律关系层面。
普通法律关系
概念
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
除了宪法类和诉讼类
诉讼法律关系
概念
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当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
概念
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指公权力方面,如公安机关和人民就不平等,企业老板和员工之间平等。
平权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
是指具有公权力属性的上下级和支配。
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隶属型法律关系
概念
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
有公权利属性的。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服从。
绝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
也有平权型,如省政府与省政府之间。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
概念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特点
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具体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
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其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做题时的判断标准是:国家是否进行“法律制栽"(一些人道主义上的补偿责任等并不算制裁,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按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
概念
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
概念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
发挥着法的保护作用,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特征
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性和社会性。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
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任意参加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如,低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不得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性
法律规范规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例如: 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中,只有自由民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奴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法律规定是由奴隶制生产方式决定的;再如,智能人在未来也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
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从形式意义上讲,法律权利的一般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依法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法律权利的特征
法定性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其他性质上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
社会性
权利和法一样,都受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法定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
任意性
法定权利指向“行为自由”,行为人可以自行选择行使或放弃。
关联性
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相关,相辅相成,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
法律权利与权力
广义上的法律权利包含了权力,从字面上讲,职权、权限、权力等词与权利一样,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它们与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
(1) 使用场景不同。
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
(2) 适用的主体不同。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3) 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
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是可以转让或放弃的,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4) 强制性的角度不同。
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
法律义务
概念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依法应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这就是说,法律或者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者消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不应这样行为。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总体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相互依存关系
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它表现为要求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即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和相互协作的关系的状态。
本质上有共同的社会基础
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同时,人又是社会发展所要保护和实现的目标,每个人都有生存的需求,有满足自已基本利益和需求的愿望,人的生活需求既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动机,也是权利概念存在的前提。
由于社会分工和利益资源的制约,每个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和满足又离不开他人的协作和帮助,每个人必须为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就构成了义务概念存在的客观基础。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和数据信息。
除了常见的五种客体,还包括“权利“ 民法上,权利可以成为质押的客体 。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应得到法律的认可(毒品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空气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行为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 、 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 与其自身利益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关于人身利益需要注意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利益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是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
(1) 当人身的一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2) 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3) 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数据信息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数据信息,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工商业情报、国家机密、个人信息等,其中既有人工处理的数据信息,也包括很多自然生成的数据信息。
因此它既不是物,也不等同于智力成果。随着以互联网、物联网、数码存储和处理技术的发展为主要表征的信息新时代的到来,数据信息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地位将愈加重要。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抽象的条件与具体的条件
抽象的条件
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具体的条件
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特征在于: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推定事实。
还具有社会性。
分类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与意志有关,故意或过失都行。
法律事件
总之,事件的出现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发的。 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来自于社会,也可以来自于自然,另外也可能来自于时间的流逝,如各种时效的规定等。
概念
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根据事件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
例如: 人的自然死亡和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 人的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劳动关系的消灭,人的出生引起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等。 自然灾害等。
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别的人干的
法律行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行为与事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事实的原因。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的产生。
有时候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需要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整体称为”事实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