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据法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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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28 10:47:51证据法学
浮动主题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证据法学定义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在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法律事实的 规律,方法和规则
广义证据法 狭义证据法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1.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 2.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 3.运用证据的方法,规律,规则 4.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5.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对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影响的重要成果
第二章 证据制度概述
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含义
用一种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用一种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其来判断诉讼中是非曲直的 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对神宣誓 水审 火审 决斗 十字形证明 卜筮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积极
消极
唯心主义思想观,难以查明案件真相,并对案件作出正确反映
弹劾式诉讼制度
不告不理 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双方辩论,法官地位相对消极 形式平等,诉讼双方在地位上 诉讼公开
法定证据制度
含义
是指法律根据各种条件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纠问诉讼
不告不理 司法机构主动追责 原被告都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私密,刑讯逼供合法,实行有罪推定
法定证据制度特点
1.法定证据制度形式化 2.公式化 3.野蛮化 4等级化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1.被告人的自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利: 1.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化,可预见性 2.是人们运用证据的经验在法律上的反映 3.总结了当时的司法经验
弊: 1.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2.这种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 3.封建性,残酷性,反动性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含义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 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想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
评价
利:
灵活性,合理性,准确性
弊:
过于依赖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弹劾式)
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2.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主要根据五听 3.司法官认定案情,除“以五听断狱讼,求民情”外,还需要参考其他证据。 4.实行有罪推定,主张疑罪惟轻
封建时期的证据制度(纠问式)
1.口供至上 2.依法刑讯逼供和法外用刑相互交织。封建法律崇尚口供 3.以五声听狱讼,察言观色,主观臆断。 4.疑罪惟轻和有罪推定 5.诬告反坐,伪证罪罚 6.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邀请 7.有重视勘验的传统
第三章,证据概述
关于证据的学说
事实说 手段说 原因说 统一说 根据说 信息说 材料说(づ ●─● )づ
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
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主观为转移 猜测,想象,臆断不具有客观性
关联性
诉讼证据与案件待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1.联系的客观性 2.联系的多样性 3.联系的可知性 类似事件,品格,前科,一般对“定罪”不具有关联性
合法性
形式合法 主体合法 程序合法
最佳证据规则
是指只有可获得的最好的证据才可以采纳
意见证明规则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 有罪的供述(不能采用) 无罪的辩解(可以采用) 非法证据延伸第实物证据可以采用
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证据的意义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
第一节,物证与书证
物证
物证的含义
是指以及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存在存所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ಡωಡ)
物证的特点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4.许多物证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 5.物证的证明范围狭窄(ಡωಡ)
物证的分类
存在状态(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 体积大小(巨体物证,常体物证,微体物证) 存在特征(物理物证,化学物证,生物物证) 发挥证明作用的途径(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况物证) 物证的感官(视听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 以其收取的方式(原始物证,派生物证)
物证的表现形式
痕迹,物品
物证的作用
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是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真实性的客观依据 是促使犯罪分子伏法和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案件的有力武器 是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工具
书证
书证的含义
是以 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ಡωಡ)
成为书证所具备的条件
是以文字,符合,图画等记载表达了人们一定思想的物品 必须与待证案件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特点
1.直接证明性 2.稳定性 3.思想性 4.物质性(ಡωಡ)
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依照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行驶职权制作
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根据书证内容不同)
处分性书证 目的是基于设定,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
报道性书证 凡事根据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制作者仅用于记录好报道,记载已经发生的或者认知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书证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以 文字,符合,图画表达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而物证则是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物证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以其内容反映和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证材料 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是客观范畴。 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为一般人所理解,反映内容明确,清楚 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受客观存在的影响,许多情况下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 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的某一部分事实, 物证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 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
第二节,证人证言
证人的含义
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
证人的资格条件
积极 1.了解案件情况 2.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3.能够正确表达意思 4.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消极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 2.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思
证人证言的含义
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证人证言的特点
1.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自然人做出的陈述 2.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 陈述 3.受人主观影响比较大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
1.感知阶段 2.记忆阶段 3.表达阶段
证人证言的排除
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 瑕疵证言的排除 缺乏真实性保障的证人证言排除 翻证印证规则
第三节 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的含义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 检察,审判机关所做出的陈述。
只有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才属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否则属于证人证言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共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检举,则与自己的罪责无关,应属于证人证言。
口供的特点
1.是其行驶辩护权的基本方式 2.可能反映其他证据难以反映的案件事实情况 3.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4.具有反复性,不稳定性
口供的运用规则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正确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认定自己有罪”和“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第四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含义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储存的数据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储存的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区别
视听资料传播离不开实物载体 电子数据传播可以离开实物载体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快速传播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种类
视听资料:磁带录音机,磁带录像机,胶卷相机, CD ,X光片 电子数据:手机短信,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电子交易记录 电子邮件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点
都是含有一定科学成分的载体 具有准确性,逼真性 具有动态直观性 收集和审查判断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电子数据的有关规定
是否真实 是否完整 提取,收集时是否合法
电子数据不能作为证据定案依据的情况
电子数据系纂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有增加,删改,修改的情形 其他情形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意义
为 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 某些案件事实借助电子计算机而发生,需要以电子数据加以证明 为司法提供新的实现公正的手段 促进收集证据和法庭举证方式的革新。
第五节 鉴定意见
鉴定人
含义
具有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派或聘请或接受他人的委托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特点
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组织 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技能 为诉讼参加人
特殊性
鉴定人不同于当事人
鉴定人不同于证人
1.鉴定人需要具备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 证人只需要了解案件情况,不必具有专门知识 2.鉴定人具有选择性和可代替性 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3.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就应当回避 证人不存在回避的问题 4.知悉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鉴定人诉讼中或后 证人诉讼前) 5.能否被拘留不同 6向法院陈述的内容不同(鉴定人陈述案件有关专业性问题 证人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7.两者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不同
权利与义务
权利:了解和查阅鉴定所需材料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拒绝鉴定的权利 独立进行鉴定,不受外界干涉,影响的权利 鉴定报酬和鉴定费用的请求权 请求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
义务: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 妥善保管鉴定材料。遵守鉴定程序和鉴定纪律 接到法院通知后,出庭作证,陈述鉴定意见,并回答审判人员 公诉人,辩护人等提问。
专家辅助人
含义
是具备一定知识技能,但没有鉴定资格的,经人民法院同意, 由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聘请的人
特点
作为一种质证意见 人数≤2
与鉴定人的区别
参与诉讼的基础不同 诉讼地位和立场不同 资格要求不同 性质不同 人数不同
鉴定意见
含义
是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 所出具的书面意见。
特点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事实针对性 书面性 确定性
分类
理论分类
鉴定类型
作用
P276-278
审查判断
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是否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工作是否认真 形式要件是否具备,是否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 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
含义
指公安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 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从不同角度完整地反映现场的状况,客观,系统,全面地反映现场勘察的全过程,和勘验结果
内容
现场文字记录 现场绘图 现场照片
制作
由侦查,审判人员主持制作 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 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由勘验人等签字或盖章
检查笔录
含义
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 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
制作
与勘验笔录类似
辨认笔录
含义
侦查人员在主持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对涉案物品,人员,场所进行辨认的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证据
特点
独立的证据类型 有较强的证明力
制作
启动须经过责任人批准 由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主持 被辨认的人数,公安机关要求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 被辨认的物品不得少于5件
审查排除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的暗示或者有明显的指认嫌疑 6,其他情形
现场笔录 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中
含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对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当场作出制定的文字记载材料
侦查实验笔录
第一节 证据分类的概述
含义
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做的不同划分。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关系
证据分类是从学理上进行划分的 证据种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第五章 证据的分类
第二节 证据分类的内容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表现形式
含义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所谓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特点
言词证据的特点
一能够主动全面的证明案件事实 二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
实物证据的特点
一客观性较强 二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 三,证明范围比较狭窄
运用规则
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
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排除非法手段收集的) 应当注意,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排除受影响的) 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院经查证属实后才能做出定案的根据经对方质证,由法院查实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收集实物证据,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用技术) 二,审查实物证据应注意有无伪造,变造或者由于客观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形, 损坏或失灭的情况(确保完整) 三,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辨认,再由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审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双方承认)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证据的来源
含义
原始证据的含义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原始证据,也叫第一手证据
传来证据的含义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传来证据,也叫经过转述或者转抄复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特点
原始证据的特点
一,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系 二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三证明力不是固定不变的
传来证据的特点
一,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 二必须有确切的出处或经过查证核实 三在某些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原始证据
运用规则
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应当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 二对于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司法人员应当尽可能的亲自讯问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 三,原始证据。凡是能够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确认必须依法进行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尽可能的收集和运用最接近于原始证据的常来证据记,转述,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传来证据 二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和出处 三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证据的需要
含义
控诉证据含义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就是控诉证据(证明有罪) 不利于被告人
辩护证据含义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是辩护证据(利于被告人)
本证与反证 是否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为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含义
本证含义
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含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含义
直接证据含义
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含义
凡事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特点
直接证据特点
一直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是重合的 二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三直接证据数量较少
间接证据特点
一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二,间接证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三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较强 四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繁杂,难度大
运用规则
直接证据运用规则
一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直接证据 二所有直接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三只有当事人一方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一,客观性,已经经过查证属实,是客观真实的 二,关联性,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三,充分性,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四,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五,完整性,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六,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并具有排他性
案件主要事实
刑事案件,主要事实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直接证据的是:1.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的证据,是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 3. 特定情况下的物证 4. 能够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书证和视听资料
民事案件,主要事实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 称为直接证据的种类:1.民事当事人的陈述或承认 2.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证言 3. 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部分书证 4.特定情况下物证
行政案件,主要事实
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成为行政案件的直接证据:1.行政案件当事人的陈述 2.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人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不合法的陈述 3. 在场证人的证言 4.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书证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证明对象含义
是指诉讼请求的成立或者裁判的做出具有法律意义, 从而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定事实
证明对象特点
客观性 法定性 必要性 层次性 时效性 被动性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受刑事追诉机制的制约
内容
一,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二,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 (1).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的事实 2.从轻处罚的情节 3.减轻处罚的事实 4.免除处罚的事实 (2)酌定情节 1.犯罪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 4.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 5.犯罪侵害的对象情况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三,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2.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 3.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四,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1. 未到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处于不正常的主观状态,在犯罪时 五,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2.有关回避的事实 3.关于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否超越法定期限的事实 4.公安司法机关是否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事实 5.其他与程序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6.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第三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内容
对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做抽象概括的研究,并力图找到一种科学的说明。证明对象的统一原则 认为证明对象无法做统一原则性说明只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有法官就个别具体事件进行适当的裁量取决,何人应就何事进行证明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内容
一,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 (是否具备这个职权)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是否实施了行为) 3.被告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 (请求的内容是否正当)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 (处理时,各个方面是否相适应)
二,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事实
1.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否享有实施该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 2.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3.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情况
二,与行政赔偿责任有关的事实
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是主要的证明对象也是行政赔偿诉讼证明对象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之所在,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侵权行为是否有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二,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 三,侵权行为是否合法 四,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被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 五,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
四,与行政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有关的事实
行政协议案件的证明对象具有以下特殊之处
一应当注意区分合法性,合约性与有效性的事实 二,应当注意区分行政协议文本事实,行政协议内容事实,与行政协议行为事实 三,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协议,在证明对象方面的特殊性
第七章 证明责任
自认
含义
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自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2.必须发生在事实过程中 3.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事实 4.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
构成要件
实质要件(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承认) 时间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对象要件(对审判人员作出)
自认的场合
庭审中的承认 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环节的承认 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写给法院的书面材料
自认的特征
1.不可分割性 2.不可撤销性
自认的效力
1.免除举证的除外 2.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3.对法院的拘束力
自认的方式
明示 默示 委托代理人承认
限制的自认
部分自认 附条件的自认
自认的撤销
法庭辩论终止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时作出来的
证明责任的含义
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 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含义
指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承担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并在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时承受败诉后果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
1.表面上看,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但实质上,行政诉讼审理的真正对象是 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合法性。 2.被告相对原告来说,更具有优越性,充分的证明手段,和条件 让被告负证明责任不会与公平,正义原则相冲突。 3.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指导方面的意义。
特殊情况下,原告也承担一部分的举证责任。
第八章 证明标准
含义
法律关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 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所须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
美国是排除合理怀疑
判断有罪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200条第一项规定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