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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市场主体制度一级建造师2024年建筑法规,包含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等。
编辑于2024-05-14 21:49:22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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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二、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
【考点】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3.自然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 3.自然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
【考点】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考点】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区分自然人】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1.依法成立 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①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电法人承受。 ②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③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考点】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赚钱+分红】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赚钱+不分红】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 资格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非法人组织的类别 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2)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考点】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考点】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自然人 代理期限界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组织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组织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组织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考点】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考点】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总结】 无权代理结果效力待定:追认变有效,被代理人担责;不追认无效,代理人担责 【考点】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结果有效即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担责。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表见代理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第三人)相信行为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长期合作等) (2)须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考点】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
【考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
施工企业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二级、三级 施工劳务资质 不分类别与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考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流程 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2.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不子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资质证书的撒回、撤销、吊销和注销
承包工程的“三个禁止”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考点】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应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考点】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考点】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考点】受聘 1.受聘单位 建造师不仅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2.变更聘用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聘用解除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考点】执业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1.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规定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考点】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虑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考点】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考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 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考点】信用信息公开公开期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二、内容和范围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三、公告信息的变更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考点】信息应用 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考点】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资质证书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向外借资质】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考点】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考点】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a安全隐患、安全事故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未经 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考点】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不好好干活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向内借资质】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营商环境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考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1.净化市场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开办及经营流程。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食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2.优化政务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考点】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6.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考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1.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规范支付行为要求 (1)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检验验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防范账款拖欠 (1)禁止变相拖欠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