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法规,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编辑于2024-05-19 13:55:38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考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地;损坏公共设施;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 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压缩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依法装修工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拆除工程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谁?干啥?怎么干?怎么处理】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考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勘察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明确施工安全关键点并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对“三新”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4.对工程设计成果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考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当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的,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依法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4.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考点】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责任1.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采购质量性能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2)出租检测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禁止出租的法定情形 不得出租、使用----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2.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措施,并进行现场监督与定期巡查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自检、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与验收签字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4)按期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3.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1)一般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1)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服务信息公开,诚信经营检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1)检测人员考核合格且不得多处执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遵守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3)公正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4)及时报告检测中的严重事故隐患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经营等活动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考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考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资金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人员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环境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特殊规定 1.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2.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3.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期限 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延期3年)有效期内,遵纪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原颁证机关不再审香 变更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撇销 遗失 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考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罚款金额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撒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考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界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考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①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②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③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④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考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考点】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高深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证一方案】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考点】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安全职责 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 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市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 (7)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由总承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各自建立应急救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考点】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常规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必须带班 备案 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非法人分公司 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考点】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义务
【考点】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义务 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2.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4.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6.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7.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8.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知情权 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撒离作业场所 获得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获得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向本单位握出赔偿要求 依靠工会维护合法权益 义务 遵章守规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考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全员培训合格上岗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管人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双新”培训: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四新”应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考点】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 (4)起模板工程;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依法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多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4.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1)危大工程现场公告及两级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2) 监测单位履行监督责任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职处置措施。 (5)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的处理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考点】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4.施工现场的卫生要求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5.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6.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7.安全设备、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等管理要求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8.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施工单位需在施工现场注意针对生物安全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费用
【考点】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1.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2)提高标准的情形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i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2.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1)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纳入项目概算 (2)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考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责任人。 2.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 (1)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査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注意临界值,算高级别事故;掌握:死亡313;重伤、经济15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分类 综合应急预案 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 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 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主体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贵;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与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事故般告内容 (1)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3)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4)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事故调查主体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般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2.事故调查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流程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自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监督主体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监督方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监督对象及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4.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5.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考点】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及执法职权 1.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执法职权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采取强制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考点】安全生产举报处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安全生产举报处理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