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第八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法规
第七章、第八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法规,考点梳理,复习用、预习用,效率翻倍!有需要的赶紧收藏吧!
编辑于2024-05-19 21:11:28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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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第七章、第八章
七、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考点】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成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考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与修订程序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考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考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考点】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考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考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管理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监督管理机构 监管主体---监管阶段 规划审查机构----规划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勘察、设计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施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管理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
【考点】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和施工阶段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1、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鉴定、加固和维护阶段的责任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考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重大建设工程;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考点】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4)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5)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6)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
【考点】无障碍设施建设 1.无障碍设施、建设范围及其基本建设要求 (1)无障碍设施的定义无障碍设施是指为残疾人老年及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的设施。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2)无障碍设施建设范围 无障碍环境建设范围包括道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与建造师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交通和建筑领域,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以及前述范围内既有建筑或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 (3)无障碍设施基本建设要求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2.各有关单位参与建设的要求 (1)无障碍环境建设模式 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能仅依赖于政府投入,还需要全员参与。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2)各参建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的民事主体较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要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工图审查机构,还包括受邀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的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无障碍设施经验收交付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3.无障碍设施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计划与实施主体: 改造工作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考点】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的禁止性行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9.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在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观看外国大片,票房3000万】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3000万元以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1.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P235、238、240、250]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1)项目负责人为注册执业人员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向社会公布曝光。
【考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有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8.设计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考点】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勘察 (2)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6.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考点】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施工业务 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3.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考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1.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2.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点】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检验检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检测活动管理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三字一章】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 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 结论。
【考点】见证取样和送检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概念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检测内容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目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考点】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之外,还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考点】建设工程的返修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验收时间----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主体---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 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规划、消防、节能和环保验收
【考点】竣工验收备案 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考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者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受损或者其他用户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考点】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的确定 缺陷责***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缺陷责***内,如发包方被撒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内,曲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币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八、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
【考点】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1.项目规划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2.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3.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团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1)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2)加强物料管理。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3)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酒水。 4)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施工现场1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5)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6)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4.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防治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5.施工车辆、设备的大气污染防治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考点】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1.排污许可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3.施工水污染防治 (1)禁止事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管理事项。 2)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4.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的防治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考点】建设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1.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未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环球网校 ((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 (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3.工业固体废物许可管理与污染防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未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 (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3.工业固体废物许可管理与污染防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考点】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 1.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噪声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施工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考点】受国家保护的文物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考点】国家所有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考点】水下文物的保护 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述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考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考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 建设的要求 1.规划与选址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考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求 1.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2.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对历史建筑的保护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考点】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1.建设项目的文物保护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与保护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