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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法规,考点梳理、便于预习,考前高效复习!
编辑于2024-05-20 15:56:06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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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九、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考点】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每日≤4h,每周累计≤24h】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三种特别形式。 2.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乱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按照劳动合同主体的数量划分: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
【考点】劳动合同的形式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例外情形的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考点】试用期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考点】劳动合同订立时双方主体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考点】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确认与法律后果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亲自履行、禁止强迫劳动原则 2.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的重要权利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考点】劳动合同的变更 1.典型的变更情形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3.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及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立即解除【即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无经济补偿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性通知-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有经济补偿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子主题
4.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的情形 无经济补偿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宜告失踪的; 有经济补偿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宜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考点】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按时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招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标准: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职工月工资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相比: 1)低于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2)高于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x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注:工作年限换算1年=1个月;6个月~1年=1个月;不满6个月=0.5个月。
1.主体关系特征 (1)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主体。 (2)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 (3)劳务派遣用工属于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的订立。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同工同酬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5.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的一般义务1)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特定义务①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②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保障
【考点】工资支付保障 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工资支付时间保障:约定的日期支付。 (2)特殊情况工资保障 1)假期工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合同解除工资保障。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非因劳动者原因工资保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参加社会活动工资保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额外工作工资保障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目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考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农民工工资基本保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1)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2)免存储情况。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3)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4)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1)专用账户准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2)专用账户开立。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3)专用账户支付。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考点】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査、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点】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1)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日常监测这些危害因素,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3)职业危害的警示告知制度 4)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①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保障妇女就业权,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有毒有害工作 情形禁止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情形 禁止 ①冷水作业【二级、三级、四级】 经期 ②低温作业【二级、三级、四级】 ③高处作业【三级、四级】 ④三级、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怀孕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夜班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 ≥98天 哺乳期 未满1周岁,不得延长劳动、夜班 3.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使用童工:X<16周岁 (2)对未成年工保护的基本规定:16≤X<18周岁 1)工作时间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2)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工作满一年, 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4)
工伤保险制度
【考点】工伤保险特征 P305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工伤保险所遭受的风险是职业伤害和危险,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因职业原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这种危险具有客观性,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3)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4)工伤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应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需举证)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考点】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会组织也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考点】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作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治疗及康复过程中的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致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劳动争议的解决
【考点】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主体:正存在或存在过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考点】劳动争议调解 1.调解组织的设立和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申请调解的程序 (1)调解程序的启动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一是当事人申请主要方式】;二是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就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发生劳动争议且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时,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主动调解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但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 调解的受理、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3.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而只能依法申请仲裁。
【考点】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的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