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十、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十、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法规,考点梳理,便于预习,考前高效复习!赶紧收藏下来一起学习吧!
编辑于2024-05-20 18:03:32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十、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争议和解、调解制度
【考点】和解:自愿,无需借助第三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达成和解。
【考点】调解:自愿,第三人的主持、协调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确认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调解:法院审判人员 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外,调解过程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考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区别“法律约束力”】 强制执行力 1.法院判决书; 2.仲裁裁决书; 3.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 4.双方签收的法院调解书; 5.双方签收的仲裁调解书。 法律约束力 1.和解协议2.人民调解协议3.行政调解协议
仲裁制度
【考点】仲裁协议 【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都可,但必须在申请仲裁前达成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的仲裁协议这两种类型,都属于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特征包括: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5)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提交仲裁解决。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内容【前三条,同时具备】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地点 非必备条款,仲裁委员会所在的地点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当就仲裁事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无权选择仲裁以外的救济途径,而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的排除效力还表现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仲裁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仲裁员回避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考点】仲裁开庭和审理
【考点】仲裁和解与调解 和解 请求根据协议作出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不能再次仲裁或诉讼 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裁决前】 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及时裁决 制作调解书 双方签收生效,拒绝签收,及时 制作裁决书 作出之日生效
【考点】仲裁裁决裁 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考点】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建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点】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320
民事诉讼制度
【考点】级别管辖【纵向区分】 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考点】地域管辖【横向区分】按照法院辖区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 (1)公民: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 2)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诉讼的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约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应采用书面形式,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多个管辖权法院并存时的管辖确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转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无权转有权,只能转一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转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转,不得再自行移送。 2.管辖权转移: 有权转无权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转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移送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管辖权的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转权,但违反级别管转辖和专属管转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考点】民事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分合议制【基本形式;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和独任制【审判员一人】两种。 独任制 1)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 3)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不得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 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申请回避 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③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向群众公开 (3)宣判公开。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公众查阅裁判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宜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考点】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如甲把自己的房子委托给乙代管,只允许他管理,不许出租、出卖。乙违背了甲的要求,把房子出租给丙,丙搬进来了,甲知道了该情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代管关系。如果丙参加诉讼就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甲告乙解除代管关系,丙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所以,他不能作为共同原告,也不能作为共同被告。丙只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诉讼代理人【委托1至2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考点】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书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物证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勘验笔录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2.证据的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3.证据的认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考点】民事诉讼时效.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制度。 (1)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屈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3)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3.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特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 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考点】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开庭审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诉讼中止和终结 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判决和裁定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6.第二审程序 (1)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2)二审审理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审判监督程序 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看,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法院和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 1.执行申请【参照仲裁)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管辖 (1)一般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2)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3、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索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申请人撒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撒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终结执行
行政复议制度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等;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2)13)不依法订立、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参加人 (1)复议电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申请复议的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4.复议前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正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官)(1)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官)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民申请,官同意)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行政复义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10)复铫仗查莢砹«铁锘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T元】(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行政策议终止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复议程序和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复议决定的类型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违反法定程序; 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5.复议调解与和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制度
【考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注:包含行政复议相关内容】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1)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可以民事诉讼】行政指导行为;【无强制力,自愿配合】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没形成新事实】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无结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协助执行(司法行为】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非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不产生新影响】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考点】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涉及港澳台地区案件】
【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 1.起诉的程序条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起诉的形式条件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考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1.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网杯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彷政行为的执行。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案件所在地)地方性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2)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