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八章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来啦,关于民事诉讼证明及其相关概念的详细解释。首先,它界定了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即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评讼行为。接着,详细讨论了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这些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提出并通过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最终由裁判者确认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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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
证明对象
概念
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决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采用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并最终由裁判者予以确认的案件事实
构成要件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
对该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该案件是当事人在诉讼主张的事实
范围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证据性事实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予证明的事实
自认
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的承认
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
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M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类型
明示自认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M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默示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自认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诉讼代理人自认
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出自认,无需被代理人同意;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效力
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对法院的拘束力
撤回
自认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生效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已为生效仲裁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