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的一般原理
这是一篇关于债的一般原理的思维导图,讲述了债的概念及其特征、债的要求、债的分类、债的法律适用,赶快收藏下图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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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1节 债的概念及其特征
债的概念
现代民法中的“债”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狭义之债
指个别的给付关系
广义之债
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即多数狭义债的关系)的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1|||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3|||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
4||| 债是一种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法律关系
5||| 效力具有平等性
6||| 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1) 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
(2) 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
(3) 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
(4) 债权具有非公开性,而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
(5) 债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
(6) 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7) 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而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他物权虽然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但其存续期限一般也较长
第2节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债权人
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债务人
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简单之债
多数人之债
债的内容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也称为请求权
债权
请求权
给付保有权
抵消权
保全权
受领权
债务
特点
1||| 拘束性
2||| 是向特定人负担的义务
3||| 是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分类
(1) 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
(2) 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
(3)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债务与责任
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债务是一种义务
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
债务与责任的分离也是存在的
客体
又称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本书认为,债的客体应为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这种特定行为,通常称为“给付”
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 给付行为必须合法
(2) 给付应当确定
(3) 一般具有财产性
第3节 债的分类
一、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
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别
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产生原因的多样性不同
债的关系的复杂性不同
二、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按份债权
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债权人就各自的债权份额享有债权
按份债务
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的标的可分,各个债务人按照份额各自分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
连带之债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形成连带关系,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成立要件
(1) 债的主体是数人
(2)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3) 原则上以同一给付为标的
(4) 连带债务的产生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为限
连带债权
是相对于按份债权而言的,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之间所享有的债权
连带债务
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务人之间所承担的债务
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
连带债务人必须实际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债务
已经承担超过份额的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只能就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追偿
连带债务人之间债务份额采取二次分担原则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
(1) 适用范围不同
(2) 给付是否可分不同
(3) 债的效力不同
(4) 各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内部追偿关系不同
三、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
指在债成立时就有两种以上的给付可供选择的债
履行
选择权的特点
选择权的行使
选择权的移转
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债的关系当事人无法在数种给付中作出选择的债
四、 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
金钱之债
又称货币之债,它是指债务人必须以给付一定货币履行债务的债
非金钱之债
指其给付是金钱以外的其他标的的债
(1) 标的物不同
(2) 能否发生履行不能不同
(3) 债务的履行不同
(4) 是否约定利息不同
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即使出现了不可抗力通常也不应当免除债务人的金钱债务
可能发生货币贬值的问题
五、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物的种类指示的债
1||| 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以物的种类指示
2||| 种类之债所指示的种类为一定数量的物
3||| 种类之债的履行以标的物特定为条件
4||| 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成立与履行
成立条件
(1) 标的物是可替代的种类物
(2) 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确定
(3) 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确定
依当事人的约定和债权人的同意而特定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确定
依债务人的行为而特定
特定之债
指给付的标的物为具体确定的物的债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
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履行义务
特定之债会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2) 成立条件不同
(3) 是否发生履行不能不同
(4) 债务的履行不同
第4节 债的法律适用
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以债的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此种关系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
债的法律适用
(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
因合同产生的债,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
(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
非合同之债,又称为法定之债,是指因法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等
1.非合同之债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2.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非合同之债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