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在“诉讼保障制度”部分,列出了“先予执行”、“强制措施”等法律措施,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详细展示了“起诉与受理”的流程,包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在诉讼的后续阶段,脑图介绍了“上诉”和“二审程序”,并指出了二审的审理和裁判要点。概述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监督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审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全面性和深入性。知识点系统且全面,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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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在“诉讼保障制度”部分,列出了“先予执行”、“强制措施”等法律措施,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详细展示了“起诉与受理”的流程,包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在诉讼的后续阶段,脑图介绍了“上诉”和“二审程序”,并指出了二审的审理和裁判要点。概述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监督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审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全面性和深入性。知识点系统且全面,希望对大家有用。
魏建新行政法思维导图,必备复习资料分享,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提高复习效率,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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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在“诉讼保障制度”部分,列出了“先予执行”、“强制措施”等法律措施,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详细展示了“起诉与受理”的流程,包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在诉讼的后续阶段,脑图介绍了“上诉”和“二审程序”,并指出了二审的审理和裁判要点。概述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监督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审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全面性和深入性。知识点系统且全面,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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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
原则:原告就被告 公民为被告时: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离开住所满1年 连续居住到诉前
户籍迁出未落户,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又无经常居住地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时,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以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的情况
强监黑户找不到 此时原告就被告
原告和被告所在地都可以管辖的情况
被告异地抚扶赡 离家一年离婚案 原、被告地都可管
仍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况
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
双方都被注销户籍
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1年的离婚诉讼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三种案件
不动产纠纷的的管辖
不动产纠纷仅指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指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准
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
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的
中国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决议
知产有效性
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
中外合资企业A企业与中国企业B企业发生合同纠纷,不属于涉外专属管辖
专门管辖
双方均为军人的案件,只能由军事法院管辖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当于基层法院,管辖与互联网有关的民事纠纷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
协议管辖
审级:只能协议选择一审法院
案由:只有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离婚案件不得协议管辖。但离婚案件的财产争议可以协议管辖
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没有书面法院无法判断是否真存在协议管辖)
用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必须采用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否则,该管辖协议无效
对象:只能协议选择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几本管辖
范围: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住在A地的甲和住在B地的乙约定,将来发生纠纷由甲住所地法院管辖。后来甲的户籍所在地迁到C地。 本案存在协议管辖,订立协议时,甲的住所地为A地,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愿是由A地管辖,没有新的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A法院地管辖(主观题回答模板)
当事人选择了2个以上法院,协议有效,原告起诉时可以在自由选择
协议管辖违法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无效 主合同转让,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P64)
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案件的管辖
由合同履行地管辖或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有约定,从约定 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甲、乙签订合同,约定在A地履行。结果是在B地履行。履行地是A地
无约定,从法定
能够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作为履行地
给付货币的合同,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债权人所在地)
给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履行地
政策性房屋买卖属于专属管辖
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作为履行地
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履行地
其他方式交付的,以收货地作为履行地
网络购物合同
其他合同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仍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约定+未履行+不重合)
侵权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
服务质量侵权纠纷:
网络侵犯人身权纠纷
运输案件特殊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诉合同违约:起始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诉侵权: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纠纷
海难救助纠纷
共同海损纠纷
被告所在地无管辖权
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监护关系的纠纷:有被监护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即便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只要财产纠纷和中国有所牵连,中国法院就可以管辖
裁定管辖和管辖权恒定
移送管辖
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前提条件: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如果没有受理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直接不予受理即可
移送类型:不同地域。不同级别
受移送法院的处理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自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移送回原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只能报请自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上报型
原因:疑难型案件,为形成正确的法律指导。
下放型
下级法院审理更便利
上级法院可以在开庭前,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自己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交下级审理的案件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法院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下级法院管辖
管辖权争议
有争议管辖权的法院先协商
协商不成在报他们共同上级的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一般是被告提 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原告 第三人不予许提出管辖权异议
时间:必须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程序都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必须在一审答辩期(一般为15日)内提出。
当事人在第6天提交了答辩状,第8天发现法院无管辖权又提出管辖权异议,原法院依然取得管辖权。(什么时候答辩,答辩期就什么时候结束)
当事人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不异议并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无效
当事人异议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法院取得管辖权,法院发现自己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法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程序: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 可以在10日内针对该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
管辖权恒定
地域恒定永不变 级别区分主客观
诉讼中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划分变更,受诉法院不因此丧失管辖权
诉讼中诉讼标的因客观因素导致标的额贬值,受诉法院并不因此丧失管辖权 诉讼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主观行为),受诉法院丧失级别管辖权,原来受理法院需要移送管辖。 甲欠乙1000万,乙向中院起诉要求3个亿,中院受理后乙变更诉讼请求改成1000万。中院丧失管辖权,中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
证明对象
待证事实
当事人无需证明的
自认
效力
免除对方当事人对于自认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
原则上,法院应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形式
可以是书面、可以是口头
自认只能在诉讼过程中,且必须对法官作出
甲诉乙还钱,乙在法庭上不承认借过甲钱,庭审后出了法院大门,乙对甲说我是借了你钱,但是我就是不还,乙不构成自认
方式
明示自认:明确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默示自认:甲陈述不利于乙事实,乙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批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肯定或否定,视为乙对该事实构成自认。
亲自自认:当事人自己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代理人自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例外:1 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 2、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除外
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的,只对自认人自己有效 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的 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批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附条件自认
被告承认和原告订立合同,但不承认合同中的两条条款。
不承认自认的情况
为达成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作出的自认
自认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予许自认
涉及国、社、他的合法权益的不予许自认
程序性事项不允许自认
举证责任
甲诉乙还款,甲举证了乙借钱的证据,乙举证了自己没借过钱的证据,此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院运用举证责任判决
既谁主张事实成立谁承担证明责任,甲不能不能证明乙借过钱,法院就判甲败诉
甲诉乙还款,甲举证乙过钱的证据,乙举证已经还过钱的证据,甲说乙没有还钱。并且甲举证乙没有还过钱,事情陷入真伪不明。
此时证明的对象是乙有没有还钱,乙承担证明责任,判决乙败诉
甲诉乙还钱,乙承认确实欠甲的钱。但是乙表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甲表示举证表示没有过诉讼时效。此时陷入真伪不明
乙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甲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真伪不明时判乙败诉
举证责任由立法明确规定,由单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不可以转移。
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案件中:原告证明 原告证明中少一个,则原告败诉
被告证明: 被告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则被告败诉
无过错责任:原告证明 无过错责任过错不是证明要件
被告证明
无过错责任的类型
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证明 过错推定责任是推定被告有过错
被告证明: 被告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判决被告败诉
环境污染诉讼:原告证明 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不是证明要件
被告证明:若被告仅仅证明自己不是污染人不能免责
共同危险:原告证明
被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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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学理分类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只有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
本证与反证:
先确定该证据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
在确定该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
最后确定该证据是由谁提供的——证据来源
案例: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 借据 被告则主张 借款已经清偿 ,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 收据 复印件 借据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是借款事实 借款事实由原告主张。原告举证 借据由原告提供,属于原告提供的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证据,是本证 收据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是还款事实 还款事实由被告主张,由被告举证 收据由被告提供,属于被告提供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证据,是本证
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主体:只能是法院里的人 法官或法官助理
诉讼过程中
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交警对案件现场勘查过后制作的笔录不是勘验笔录 主体不对
鉴定启动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人
当事人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单方申请。鉴定人由双方共同选定
承诺保证
鉴定开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法院责令退还鉴定费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出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相应资格证明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或作虚假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并责令鉴定人退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程序的逻辑顺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补充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鉴定人必须出庭
鉴定人出庭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
鉴定意见不明确或瑕疵,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鉴定人据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返还鉴定费
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专家辅助人不需要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专家辅助人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经法庭准许,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出庭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证人证言
范围资格
证人必须了解案情
证人无需回避
证人优先
证人必须能正确表达
无民、限民能力人作出的与其年龄、智力水平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出庭义务
证人必须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自认灾害、不可抗力
费用负担
申请人垫付——最后有败诉方承担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当事人陈述
一般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不出庭,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法院应当在询问钱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只要一份证据材料具备了电子形式,就应认定其属于电子数据
有疑点(有剪辑可能、不清晰)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要不属于非法证据,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书证和物证
公文书证锁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私文书的证明力要比公文书弱。私文书的真实性
有主张私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文书提出命令
重要的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负举证责任的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不提交的,视为书证内容为真
对方毁坏书证的推定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并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据类型的判断思路
1、首先看是不是鉴定意见或者勘验笔录
2,如果不是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看是不是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看是不是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
都不是,那就是书证或者物证
诉讼保障制度
保全
保全类型
诉中保全
依申请
依职权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保全
只能依申请
诉前保全风险较高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诉前保全情况紧急。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保全由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执行前保全
执行前保全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依胜诉债权人申请启动,由执行法院管辖(审判法院和执行法院是两个法院,执行前保全只能由执行法院做出保全)
若诉讼中保全裁定未解除、保全措施期限未届满,进入执行程序后,其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范围
金额=保全金额不能超过当事人请求的标的额
保全对象
一般只能保全债务人财务,不能保全案外人的财产
当债务人财产不满足保全请求,且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时,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务或价款。
法院可以对抵押物和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但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权利人可以优先受偿,担保物一般仍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保全的解除
解除的主体
保全法院
及其上级法院
解除原因
保全错误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前保全)
判决履行期满5日内,债权人不申请执行(执行中撤回)
保全的救济
复议: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有权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起诉:
先予执行
四费一金 劳动报酬
条件
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院只能依职权启动
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必须在诉讼中进行,不能再诉前先予执行
仅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并且是生活、生产经营所急需
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有权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强制措施
是指法院为制止和排除 民事诉讼的妨害,危害诉讼秩序,保障审判进行采取的措施
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人
拘传:强制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和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
拘传适用的对象:必须到庭,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的被告、原告、被执行人
必须到庭的被告
抚、扶、赡、离婚案 被告不到就拘传
拘传适用条件
一次传票传、不到把期延 二次传不到、就发拘传票
发出拘传票,必须经院长批准
罚款与拘留
作出罚款与拘留用的是决定书
必须经过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1次
期间与送达
直接送达
法院去送
可以到受送达人住所或住所外送达
法院应送交本人,
受送达的公民不在的,可以向其代理人、代收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送达等于向本人送达
三代一家属
告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法院后拒签送达回执的,视为送达
当事人未来,当事人未看到文书
法院还要去送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送达人留下法律文书,既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同住家属拒收
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可以拍照、录像
情形。只有在受送达人或者同住家属拒绝签收时才使用
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
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
要确认对方收到
转交送达
军人、监、强 被监禁的人 采取强制性教育的措施的人
法律文书应当有受送达人签收,而非由转交的机关、单位签收
委托送达
法院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发出公告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是一种拟制送达
诉讼调解与和解
调解与先行调解
立案调解: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庭前调解:开庭前可以调解,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法院调解原则上应不公开进行
调解担保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
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时,调解担保既成立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依据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不需要在单独起诉担保人
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和调解协议内容应一致
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的情形是拒绝签收,拒收就会导致调解失败
可以不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
法定不制作调解书
调节好的离婚
调节好的收养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协议不制作调解书的
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章后既生效,就不再制作调解书
1、法院要确认调解协议是不是自愿合法达成
2、法院将调解协议计入笔录或者调解协议附卷
3、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章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的程序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
可以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确认后,制作调解书结案
若当事人既不申请制作调解书也不申请撤诉,则法院继续审理
和解的效力
和解协议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作为结案依据,和解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合同效力
注意,与执行时的和解协议对比
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
原告不能起诉被告请求其履行和解协议
也不能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只能就原纠纷重新向法院起诉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适格)
原告适格意思就是原告与本案的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确定
先确定本案所争议的法律关系
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叫正当当事人或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也叫当事人适格)
有当事人能力一定当事人适格吗
不一定,有当事人能力未必是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适格一定有当事人能力吗
一定,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定有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适格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吗
不一定,没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也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有些主体虽然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为保护死者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公益诉讼原告
有明确的被告
能够确定当事人,但不要求被告正确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预备合并之诉
原告在同一诉讼中提起主体之诉,同时提起或追加存在相互排斥的备位之诉,则属于预备合并之诉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审查期的具体方式
不得在起诉的案件
对实体法律关系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又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重复起诉的标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构成重复起诉
当事人标准:前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标的的标准:前后诉的标的相同
请求标准:前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
当事人侵权诉讼中没有提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
精神损害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是基于两种不同的请求权
当事人先向法院起诉本金胜诉后,又就因借贷关系产生的利息和惩罚性利息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本金请求权和利息请求权属于不同的请求权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判决
的离婚案件,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应予受理的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审理
1 当事人为提出抗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不得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
3 当事人一审未以诉讼时效抗辩,原则上,二审也不得以此抗辩
立案登记
法院应当对符合起诉的案件当场立案受理
当事人材料不齐,法院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应当登记,接收材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当事人交齐材料后,法院7日内审查判断是否立案
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受理——作出受理通知书
经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若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先立案
起诉与受理的法律后果
法院的审限开始计算,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位6个月,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答辩
普通程序中,被告答辩期为15日,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被告答辩,必须提交书面答辩状,不予许口头答辩
审理前准备
举证时限
时限确定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确定的方式
当事人约定+法院同意
法院依职权确定
举证期限的时间要求
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
二审不得少于10日
简易程序不得长于15日
小额诉讼不得长于7日
时限延长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
法院可以延长,不是必须延长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
书面申请
依申请,不是法院依职权
逾期举证的后果
不提异议
采纳
提出异议
说明理由
客观原因理由成立
采纳
主观原因理由不成立或拒不说明
一般过错
采纳+训诫
重大过程
与基本事实有关
采纳+训诫、罚款
与基本事实无关
排除
总结
只有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才可以被排除
即便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但只有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不提出异议,该证据也必须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状况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
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逾期举证给自己造成的必要费用和证人出庭费用
证据收集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身份成功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
客观不能
证据保全
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
证据交换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明示彼此提交的证据过程,只能依职权启动,不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不是必经程序
案件简单、证据很少的情况下,可以没有证据交换或庭前会议
复杂案件适用庭前会议
简单案件适用证据交换
庭前会议中也包括证据交换的内容
庭审程序
审理方式
原则上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由3人、5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可以吸纳陪审员
院长必须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七人合议庭
3名法官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7人合议庭中,
陪审员只就事实认定问题表决
法官可以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表决
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基层法院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一审民事案件
必须开庭审理
质证
主体
只能是当事人,证人不能质证
效力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不需要在庭审中质证的证据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法院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该说法错误,
方式
质证应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商业秘密审理公开,但不能公开质证
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的条件和效力
条件
撤诉需经法院同意。
辩论终结后(法院审理完毕),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
法院可以不允许原告撤诉
效力
一旦原告撤回起诉,整个一审程序既告结束
由于该案件没有作出生效的判决、调解书,原纠纷没有经过法院实体处理,
故视为未曾起诉过
因此撤诉和按撤诉处理过的案件
原告还可以就原纠纷再次起诉
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
主体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独三
适用事由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不缴纳诉讼费
缺席判决
主体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不参加庭审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被告反诉的原告
无独三
申请撤诉法院不准许的原告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用决定)
未必(避)新,延期审
诉讼中止
疯傻死,难抗拒,交叉案,要中止
诉讼终结
都死绝,要终结
延期审理用决定,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用裁定 延期审理适用于所有诉讼参与人(证人来的路上被洪水冲走,只能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只适用于当事人 延期审理可以时间可以确定 诉讼中止的时间无法确定
一审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规定
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
中院不能适用
适用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例外
虽然案件不简单
但首次开庭前
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并经法院同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 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转换方式
当事人提异议
首次开庭前
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法院直接裁定
审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转换后程序衔接
审限计算: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月3日法院受理简易程序 4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审限从3月3日开始计算
事实认定:简易程序确认的事实,普通程序不必再举证、质证
简易程序的特殊性
审前准备
双方同时到庭,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当即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征得其同意后,合理确定答辩期,举证期不得超过15日
送达
可以简便送达,但要确保受送达人收到,未确认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审理
独任审理,必须开庭审理
书记员记录
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限制,但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3个月内审结
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裁判文书
应当当庭宣判
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总结
简化是少些而非不写
庭审笔录是绝对可以简化的
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简单的金钱给付案件
财务给付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财务需要鉴定或者评估
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贱“人才涉诉,就下落不明
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
例外:海事法院可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海事法院为中院
举证期与答辩期
举证期一般不超过7日
小额诉讼案件中,双方同时到庭,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答辩期,可以当即审理
裁判文书简化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可以省略事实、理由部分
程序转化
小额诉讼程序受理后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导致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救济
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小额诉讼案件所有的裁定、判决都不能上诉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错误的
可以申请再审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开庭前没有提出
提出被驳回
导致不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却错误适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再审得到的裁判可以上诉
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剥夺了上当事人上诉权 再审后主要是为了救济当事人的上诉权
总结:只有案件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导致再审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小额诉讼裁判错误导致再审的
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二审程序
上诉
上诉
上诉的文书范围
调解书一律不准上诉
多数判决可以上诉,但以下判决不可以上诉
最高院一审的判决
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多数裁定都不可以上诉,但以下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上诉的条件
一审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有独三、(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诉讼代表人 、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的期间
判决上诉期为15天,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上诉的形式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共同诉讼上诉人的确定
原则:
一审中,丙为原告,甲、乙为共同被告
丙因为对甲、乙承担的责任不满而上诉
丙为上诉人,甲、乙为被上诉人
甲因为对和乙的责任分担不满而上诉。对向丙承担的责任无不满
甲为上诉人。乙为被上诉人 丙为原审原告
甲因为对向丙承担的责任不满而上诉,对和乙的责任分担无不满
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列为原审被告
甲乙丙均上诉
甲乙丙都属于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并非都必须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才有效
只有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行为才需要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
上诉的行为就不需要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
没有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不能作为上诉人,但是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二审撤诉
撤回上诉和按撤回上诉处理
撤回上诉: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上诉的行为。
法律效果
只有一方上诉,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
当事人在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
在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则该当事人丧失了上诉权,即使上诉期未届满,也不可在上诉
此时,一审判决效力待定
若对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不生效
若对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法律效果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已经在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想获得司法救济,则只需要等待二审裁判作出即可。此时撤回起诉,然后在起诉,就会使整个诉讼重新进行,严重影响诉讼效益
条件
法院同意
其他当事人同意
二审的审理
二审的审理方式
合议庭的组成
二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不在吸收陪审员
可以只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
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二审审理范围和审限
二审审理范围
不告不理
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有错必纠
若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即使当事人没有请求纠正,法院也应主动纠正
全面审理
二审中,对当事人上诉请求
事实审理
法律审
二审的裁判
具体情况的裁判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审裁判注意事项
发回重审的程序要求
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
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一审法院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发回重审后又上诉到二审法院的,原来参加过二审的法官还可以再次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审和二审的程序衔接
即使二审最终推翻一审的裁判,一审中的举证、保全等诉讼行为在二审中也仍然有效
当事人在一审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二审中对该当事人仍有拘束力
裁判文书
怎样确定裁判
应当按多数人意见作出裁判。两个陪审员与法官意见不同,按陪审员的意见作出裁判
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三个人三种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有不同意见的,必须如实计入笔录
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必须在裁判上签名
怎样写作裁判
怎样修改裁判
判决的形式确定力要求判决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收回重作,只能用裁定补正判决中的笔误
笔误:书写错误、计算错误。漏写等实施
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审中的调解与和解
对于漏人漏判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中当事人自愿放弃上诉权,表示法院可以把漏人、漏判一起判的二审法院也要发回重审
因为漏人。漏判属于严重的违法法定程序,必须发回
离婚案的处理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该判决离婚的案件,
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既视为撤销
再审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的启动
法院提起再审
本院院长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和最高院也可以提审
上级法院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限制:一个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1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调解书的再审事由
违法自愿合法原则
调解书不能上诉。却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主体
一般情况下只有原审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再审
裁判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承者可以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一个案件一个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1次
期间限制
原则上应在裁判、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6个月为绝对不便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裁判书出现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中,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审查期内,其他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审查期重新计算
法院裁定再审的同时应裁定中止执行
但四费一金、劳动报酬等的执行可以不中止
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和审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
向上一级申请
审理的法院
向上一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原审(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指令和指定, 不能回基层
审理的程序
指原提二
指令和指定再审时,适用原审程序审理(生效判决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提审时,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向原审申请
以上两种申请方式的适用规则
一般情况下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原则是上级监督下级
特别情况下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图快、图省事)
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或者一方人数众多,既可以向
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一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
则由原审法院优先审理
不满足 一方人数众多或者第三人双方为公民 条件的案件
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案件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检察院启动再审
检察院启动再审的要求同法院再审要求一致
检察院启动调解书再审的事由是调解书
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在审是因为调解书违法自愿合法原则
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
抗诉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
上级法院接到检察院抗诉时的处理
应以提审为原则
符合无证、伪证、未质证、新证、应收未收集的情形是。才可以 指令或指定下一级法院再审
一个法院只能对一个案件再审一次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
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
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检察院不是当事人,但应派人出庭支持抗诉
抗诉的功能
只启动再审
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的功能
建议启动再审
纠正违法行为
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院向法院提再审建议并不一定启动再审
检察建议的对象是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违法行为检察建议
检察院发现法院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针对的对象是
审判程序
从审判到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和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
仲裁员不是法院的审判人员,检察院不能对仲裁员提检察建议
证人也不是法院的审判人员,检察院不能对证人提检察建议
针对的行为是
违法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发法后检
此时当事人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裁定
原则上,检察院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
发生效力之日起2年内
向该法院同级检察院提出
2年期间为绝对不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
一个当事人对一个案件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1次,
但是再审仍未达到监督目的
1、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 2、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3、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提前上级检察院监督
检察院抗诉后,
再审程序终结
再审的提起是为了解决一审生效判决和二审生效判决的错误
再审程序的审理
审理方式
再审没有自己的程序
按照一审审理
应当开庭,可以吸收陪审员
但不得适用独任制
按照二审审理
可以不开庭,不可以吸收陪审员
审理范围
不告不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再审要求,法院原则上不审理
有错必纠: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社、他合法权益的
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也要纠正
错也不理
当事人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再审只审查原审裁判的正确性,纠正原来一审或二审法院的错误,不解决新诉求
再审程序的裁判与调解
撤回再审请求和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当事人撤回再审请求,法院准许,终结再审程序
撤回起诉
按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撤回起诉,其他当事人同意、法院裁定准许的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不得再次起诉
裁判瑕疵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瑕疵
但裁判结果正确的
纠正瑕疵,维持原裁判
不应受理
发现不应由法院受理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漏人
再审中发现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
在审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则应追加被遗漏当事人,追加进来后按照一审程序合并审理,
作出一审裁判后,当事人都能上诉
在审按二审程序再审,则不能直接追加被遗漏当事人,应调解。
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而审裁判,发回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第三人因不可归于已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制度
原告
只有第三人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包括
有独三
无独三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是第三人,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事由
1、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
3、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被告
以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本诉的原、被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
本诉中的无独三若未承担责任,则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仍列为无独三
期间
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管辖
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一审终审的案件向一审法院起诉
二审终审的案件向二审法院起诉
请求
可以撤销原错误裁判
也可以要求确认自己的权利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变更之诉
程序
法院收到起诉状不能当场立案,而应送交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
必须组成合议庭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可以吸收陪审员
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之后
法院不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请求中止执行,则需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
裁判
请求成立
仅要求撤销错误部分的,法院就只撤销法律文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要求撤销确认权利的
法院裁定改变原裁定、判决或调解书
撤销法律文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作出正确的法律文书
不予许撤销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
执行前对案外人的救济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
反诉
反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本反诉中的 任何一个诉的消灭,另一个不受影响
本反诉合并的条件
牵连关系
本反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甲乙缔结买卖合同,甲诉乙违约,乙诉甲违约,甲乙争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认定为有牵连关系
本反诉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甲乙互殴,甲诉乙侵权,乙反诉甲侵权 甲乙之间因为同一原因事实,认定有牵连关系,
本反诉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甲诉乙公司用化工原料做紫砂壶,乙诉甲恶意污蔑,给自己声誉造成应有,反诉甲。
主体要求
本诉被告提起反诉的范围不能超出本诉原提起本诉的范围
甲、乙诉丙,丙可以范诉甲,也可以反诉乙 丙提反诉不能诉丁
时间要求
一审辩论终结前
管辖要求
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也应有管辖权
只有不违反
审理本诉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如果反诉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则审理本诉的法院无法取得管辖权
反诉只能另行提起
程序要求
本反诉合并审理时应适用相同诉讼程序
反诉和反驳
只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反驳
提出独立的新诉讼请求是反诉
增变反在诉讼中的具体处理
一审 增变反 的处理
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增变反 的请求,合并审理
二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应适用一审程序,按照一审处理
二审 增变反 的处理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再审 增变反 的处理
原则:再审中提出 增变反 的新请求
不属于审理范围
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另行起诉
重审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准许 增变反 的新请求合并审理
原审为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原审中没有几个提出 增变反 的请求的
遗漏当事人,需要追究新当事人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当事人只能提出新诉讼请求的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提前条件
性质
其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条件
原告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社会组织起诉
5年公益无违法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地级民政有登记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省以上消协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院起诉公益诉讼
检察院起诉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具有补充性
检察院还可以支持法定的机关和组织起诉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诉讼请求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或有发生危害的可能性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公益诉讼
污染发生地
损害结果地
被告住所地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定
公益诉讼 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7人和议题组成
4名陪审员、3名法官
公益诉讼程序的“四可”
共同原告可要求参加诉讼
若社会组织不要求参加,却在公益诉讼的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不受理
若1个原告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2个以上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可提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受理后,受害人可提普通的侵权诉讼,请求赔偿
若公益诉讼认定事实对原有利,私益诉讼原告可以免于证明此事实
公益诉讼认定事实对被告有利,私益诉讼被告不能免于证明此事实(即使被告能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国标,但不能以此就确定和养鱼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
公益诉讼中可以和解、调解
必须将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若和解、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出具调解书
和解、调解协议违法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
公益诉讼需要的证据,法院可以主动调查
公益诉讼程序的四不可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则上,不允许原告撤诉
不得以和解为由撤诉
被告不可反诉
自认不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督促与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
申诉与起诉
申诉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申诉,不申诉不得起诉
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起诉人
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公民是否具备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宪法诉讼案件
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因此选民资格案不要求起诉人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审理方式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不得吸收陪审员
法院判决为一审终审
不得提起上诉
也不得再审
宣告公民失踪
法定期间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宣告
法院公告期3个月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失踪人的近亲属
债权人
管辖法院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称起诉或应诉
财产代管人不想担任财产代管人的
可以请求法院重新指定财产代管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的
应由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指定的代管人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死亡
法定期间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
法院公告期是1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公告期是1年
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
公告期3个月
被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直接撤销原判决
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法院判决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为其指定监护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其他人不服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起诉被指定监护人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主题
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对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的实体请求作出的判决行为
行为保全不包括被保全财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