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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04 20:37:57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在“诉讼保障制度”部分,列出了“先予执行”、“强制措施”等法律措施,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详细展示了“起诉与受理”的流程,包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在诉讼的后续阶段,脑图介绍了“上诉”和“二审程序”,并指出了二审的审理和裁判要点。概述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监督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审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全面性和深入性。知识点系统且全面,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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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在“诉讼保障制度”部分,列出了“先予执行”、“强制措施”等法律措施,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详细展示了“起诉与受理”的流程,包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在诉讼的后续阶段,脑图介绍了“上诉”和“二审程序”,并指出了二审的审理和裁判要点。概述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监督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审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全面性和深入性。知识点系统且全面,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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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系统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对于行政系统内的组织或人员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行政协议属于双方行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需对方同意,可以单方意志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的处理 特定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
主体上要有行政职权
小区物业对乱停车的业主罚钱不属于行政行为,物业没有行政职权
内容上,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果意思表示。即设立、变更、或消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中央宣传部对游戏公司的约谈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程序上,要求送达。没有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就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也能起诉的例外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以犯是否依当事人的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对违法停车的行政行为处罚(依职权)
法考通过后申请司法部发法律职业资格证 依申请
羁束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守法律约束不同)
立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做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征税行为
立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罚款200以上500元以下。
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和非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的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6个合法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合法 6个合法要件只要缺少任意一个,就构成违法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经常性行政许可: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经过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可以以决定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省级地址政府可以以规章的方式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与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
行政机关
一个窗口对外
如果一个许可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为了便民,该行政机关只能让一个机构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三证合一
被授权的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
授权的主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的机关
依据:法律、法规、地方规章
委托的主体:其他行政机关
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的机关和委托的行政许可内容予以公告
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在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
申请
原则上应当书面申请到行政办公场所
也可以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申请许可
行政机关应当将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等事项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行政机关受理前发现虚假材料。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是虚假材料。不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实施
申请人1年内不予许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发现是虚假材料——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实施 申请人3年内不予许申请行政许可
受理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性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
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申请20日内审查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涉及其他人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该厉害关系人,听取其意见
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一般情况,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机关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发证
发证并非所有行政许可的必经步骤
延续
被许可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听证方式的启动
依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依申请
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具体程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应当直接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以外的人员为听证听证会主持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厉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厉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
行政许可的费用和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监督:原则不得收费
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行政许可的吊销:行政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有重大违法行为
1年内饮酒后驾驶2次,将一律吊销驾驶罪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机关违法法发放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法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人违法发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 提供虚假材料
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许可发放是合法的
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废止、公共利益需要
撤回给被许可人照成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性处理。不涉及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
有效期满为延续、被许可人丧失行为能力、组织依法终止、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甲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行政机关责令甲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行政处罚。甲的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责令其拆除给甲增加了义务,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补充设定
上位法只规定了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对作出违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能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处罚的评价
行政许可的评价又制定机关定期评价,对不适当行政许可修改或者废止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是评价机关向设定机关提出修改的建议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对行政机关行驶处罚权作了一个特规定,就是处罚权相对集中——目的是提高效率,防止多头执法
但因权利集中容易滥用职权
在程序上控制——只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驶行政处罚权
在内容上控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驶
被授权组织
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处罚权的,由行政机关承担后果
委托行为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
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可以委托给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管辖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将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驶
决定应当公布
两个都要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最先立案的
管辖权发生争议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处罚公开
执法人员
执法资格:具有行政法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执法人数:不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要求不得少于2人
执法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处罚证据
全过程记录
为有效监督执法者应该全过程记录对执法者的执行过程
行政机关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证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要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
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适当措施,方便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
一事不再罚
当事人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不得给予2次以上处罚
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机关罚款的主动性
一事不再罚要与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结合起来适用
甲路边违反停车,交警处以罚款,第二天甲未移走车辆,交警第二次罚款。交警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交警第一次罚款后甲未在期限内改正,交警的第二次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陈述申辩权保障
告知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依据
听取意见
申辩不得加重处罚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不得处罚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满14周岁
精神病
轻微违法+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首违不罚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主观无过错。
红灯被树枝遮挡无法看到,不小心闯红灯
行政处罚的时效要求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5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处罚的折抵
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处罚无效
无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违法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普通程序
处罚决定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需要法治审核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听证程序
听证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听证的范围
只有纳入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为才能适用听证程序,若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听证事项,当事人无权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般规定
当事人应当履行处罚决定
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罚款的收缴
原则:罚缴分离
当场收缴情形
10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2日交至行政机关
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
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
向当事人出具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不出具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100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
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制裁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外国人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和适用
治安处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派出所只能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的后果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治安管理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治安管理的调解与处罚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毁损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并告知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调查
传唤
原则上应当书面传唤
口头传唤的情形
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
警察出示工作证件
随后在询问笔录里注明口头传唤
询问
原则上不能超过8小时
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能够延长24小时
不能采取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延长询问时间
警察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
对被侵害人或者证人的询问是 通知 其到公安机关 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是 传唤 其到公安机关
检查
原则上检查
警察不少于2人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出具检查证明
例外:警察出示工作证件,也可以当场检查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要求:
检查笔录警察签名,被检查人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的,警察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
对扣押物品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两份
扣押的财产必须与案件相关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决定
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
简易程序作出决定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拘留不论在行政处罚法或治安处罚法都不属于听证范围
公安机关拘留甲,甲申请听证,公安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属于程序违法
吊销许可证
2000元以上的罚款
治安处罚决定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送达处罚人
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治安案件的期限
原则上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执行
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罚缴分离
可当场收缴
被处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是100元以下
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处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
拘留的执行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暂缓执行拘留的情形
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担保人/保证金的适用
担保人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公安机关处以3000以下罚款
保证金
每日200元
拘留决定被撤销或者拘留开始执行的
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
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保证金没收,行政拘留仍应执行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临时性和中间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
是执行行为
具体方式
代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执行罚:加处罚款、滞纳金
直接强制执行: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行政强制措施暴力性最强,所以只能由法律设定
评价程序
设定机关应当对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定期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实施机关对强制措施定期评价
向设定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和存在必要性的评价意见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与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报告批准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向行政机关犯罪人报告并批准
情况紧急的,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执法人员实施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当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场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
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钱某、当事人拒绝的注明
当事人不在场
见证人和执法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查封、扣押
对象 三不
不能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物品
生活必需品
不能重复查封
两文书
决定书/清单
时间
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不能使用
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的,第三人保管期间损害的, 行政机关先行赔偿——赔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查封、扣押——不收费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没收
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务予以没收
销毁
解除
解除的情形
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即使行政机关为处理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超过期限应当阶层
冻结
冻结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冻结的形式
两文书
冻结通知书
先给金融机构,怕当事人转移存款
冻结决定书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与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
行政强制法 赋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
赋予了行政机关罚款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必须是是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务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税务机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海关法 赋予海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行政处罚法 赋予行政机关罚款的间接强制执行权
加处罚款:滞纳金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催告
听取当事人意见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禁止
禁止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停水、停电、停暖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别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执行 滞纳金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和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优先于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代履行
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造成危害。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没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一般代履行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代履行3日前,催告履行
代履行——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见证人 在执行文书上签字/盖章
立即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制度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
法人组织终止,无财产
执行标的灭失
行政决定被撤销
执行协议(执行和解)
条件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履行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
催告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行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期限——为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前之日3个月内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起诉又不履行
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在 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材料
法院受理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申请
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审理
法院书面审查,审查期限为7日
特殊情况
行政决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以及其他明显违法丙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审查期限为30日
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用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对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公民、法人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范围与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公开外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不予公开的
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国家、公共、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方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区域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更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制作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意思共同制作的
牵头机关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
保存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制造机关负责公开
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可以书面,确有困难可以口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必须提供)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名称、文号 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处理
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
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的确定
当面提交的
提交之日
邮寄需要签收的
签收之日
平常信函无需签收
政府工作机构与申请人确认之日
互联网/传真
双方确认之日
内容不明确,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
收到申请补正之日
征求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收到征求意见书15个工作日提出意见
第三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
有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且有合法理由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可以决定公开
并将书面决定告知第三方
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
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公开
答复
答复的种类
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不予公开的
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信息
告知不存在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
告知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
说明理由
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能够作出区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
不予重复处理
可以公开的
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答复的期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
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犯
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言词答复期限的
经公开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以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
确定提供形式
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公开成本过高
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特殊申请处理
频繁申请
行政机关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
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申请理由合理
但是无法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
可以延长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提供政府信息
不收取费用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要求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处理
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的处理
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公报、报刊、书籍的
告知获取途径
申请人要求更改政府信息的处理
公民法人有证据证明
政府信息与自身相关
政府记录不准确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有权更正的结果审核属实的
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行政机关
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机关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
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观部门对行政机关为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需要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依法向有权机关提供处理建议
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向政府信息公开主观部门投诉、举报
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主体
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行政征收用及补偿行为、行政赔偿行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事项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一并审查
申请人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要求
申请人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据要求
申请人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要求
即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
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
法人终止的,由其承受权利的法人组织承受
申请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授权行政案件
被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高校被授权发学位,高校是被申请人)
委托行政案件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
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外以证据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为被申请人(派出所罚款)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
该执行机关为被申请人(保卫科罚款)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案件
批准机构为被申请人人
被申请人资格转移、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以政府管辖为原则,以部门管辖为例外
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对下一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对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对本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对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不服,设立的区政府为复议机关
本级政府或者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省政府管理的省属高校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省政府工作部门 省教育厅管理的教育考试院的行政行为不服
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设立
子主题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般规定
复议中止:1、公民、组织死亡注销、等待继续行使权利的义务人 2、申请人下落不明 3、 依据其他案件结果
复议终止(结束)的情形
申请人撤回申请
公民、组织死亡注销,没有继承权利义务人
同一事实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中止复议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特殊情形: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人改变原行政行为
申请人接受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后果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获得行政复议机关同意
行政复议中止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行为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有合理理由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复议证据
当事人举证
被申请人举证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人不得 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手机证据
例外: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除外
申请人举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要求申请人提供曾经要求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但是被申请人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职的除外
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
提供受行政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
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期间,
可以安装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同意
但涉及国、公、隐私、秘密
普通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审理方式
听取意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
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听证
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在举行5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
不能参加的
说明理由
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听证笔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省级政府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地位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000元以下款额
政府信息公开
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简易型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5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附带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 30日内依法处理
复议机关应当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3日内,
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合法性提出的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
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依申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只能是规章以下的文件
接受机关 自收到转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处理期间,中止审查行政行为
依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 30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
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依职权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内容大
接受机关 自收到转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处理期间,中止审查行政行为
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
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违法上位法的
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
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
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由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负责人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情节简单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
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情节复杂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变更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
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撤销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违法法定程序
适用依据不合法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 仍然存在需要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事项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 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法法定程序 为由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责令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复议不作为
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确认违法决定
确认违法决定是对撤销决定和履行决定的补充决定
原行政行为无法撤销,也无法继续履行
行政行为撤销,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违法,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申请人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
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缺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确认无效决定
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无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依据
维持决定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
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驳回复议请求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
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协议案件决定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
但是为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意见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书面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
可以向其 制发 行政复议意见书
有关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60日之内
将纠正违法或者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办理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人上一级主观部门
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复议和解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和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违法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复议调解
当事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执行
对被申请人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
并扣押约谈被申请人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通报批评
对申请人、第三人执行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定
主体要素
职权要素
结果要素
行政行为对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强制处理或者产生实际影响
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行政行为
不能简单的从行为的形式判断
而要看行为的实质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法权替代行政权
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看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
抽象行政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内部行政行为
市林业拘向市政府发公函,要求市政府处理李某毁林采矿的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终局行为
国务院最终裁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外国人对继续判为、拘留审查、现在活动范围、遣送处境措施不服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公安部对外国人作出的驱逐处境决定为最终决定
刑事侦查行为
王某妻子失踪,王某保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王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行政机关借调解知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力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视为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机关号召商户捐款,如果不捐款资格年审就不能审过去
属于受案范围
重复处理行为
子主题
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
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过程性行为
听证程序
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
协助执行行为
协助法院去执行生效裁判的执行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但是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为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甲去房管局办理业务,认为工作人员态度差,向县政府投诉,县政府没有处理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信访办理行为
对信访局将信访资料移送公安局的情形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其他司法解释中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不作为
行政许可的变更、延期、撤回、注销
行政许可的公开
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行政补偿时
不予受理的
行政许可过程中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不具有最终性,
如果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导致许可程序事实上终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属于受案范围的部分
不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不公开信息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申请内容更改、补充的告知行为
申请公开出版物
要求处理加工政府信息
行政程序中案卷材料查阅
复议申请中,复议申请人可以查阅案卷,如果行政机关不让查询
复议申请人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透支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修高速公路,公司收钱
非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政府与公民、法人订立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不履行行政协议
政府起诉公民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相邻权的原告资格
修车棚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甲打了乙 公安只对甲罚款,没有拘留,乙不服可以提行政诉讼
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合伙企业向法院起诉
有字号以字号为原告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提起诉讼的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
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
营业执照上登记经营者为原告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原告
营利法人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中外合资企业
认为收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合资企业不起诉的
投资人可以作原告
非营利法人出资人、设立人的原告资格
社会团体、基金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可以以企业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
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投诉举报者的原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
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为作出处理的
超市卖假大米,甲投诉,行政机关未处理
甲不具有原告资格
甲买了假大米,投诉,行政机关未处理甲具有原资格
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保险公司破产,政府接管,但没有保护保险公司储户的利益
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资格
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
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住户
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资格
政府将燃气管道特许经营权交给甲公司
之后政府将部分特许经营权又委托给乙公司,乙公司和甲公司的有重合部分
原告资格的转移
公民原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可以起诉
行政诉讼被告
一般情况下的被告
授权行政与委托行政的被告
授权行政中,
被授权组织是被告
律师协会对某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通报批评
律师不服,律师协会为被告
委托行政
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司法局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考核
司法局为被告
房屋征收部门的被告资格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公司)
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
实质标准
只有承担作为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作被告
形式标准
公民提出了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实施任何法律行为
以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与行政复议中的区别 行政诉讼中以署名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中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以署名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构案件的被告
排除机关与排除机构
开发区案件的被告
经复议案件的被告
复议不作为的案件,有两个行为
原行政行为
原起诉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
原告起诉复议不作为
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前置情形下的复议不作为案件
当事人只能诉复议不作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理论上看,复议前置情形下,只有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理后,法院才能管辖该行政争议,而复议不作为属于复议机关没有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理
复议不作为案件
复议作为案件
复议改变
复议机关为被被告
复议改变
复议维持
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维持
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告
经上级批准、由下级决定的被告确定
应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署名机关为被告)
如果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
以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下级初审与上级决定的被告确定
一般情况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下级行政机关
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被告确定
以对当事人做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被告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
作出答复的
作出答复的机关
逾期未作出答复
受理申请的机关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
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
政府信用公开与否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政府公开信息涉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征求其他机关同意
以署名机关为被告
区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与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
谁行为、谁被告
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
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
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公民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外,
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
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定职能部门
以地方政府指导
指导:听取报告,听取意见
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具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政府将履责申请
转给法定
以具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不动产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只能部门为被告
不动产登记案件被告资格确定
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被告
政府设置机构专门处理政府信息工作的
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被告
被告资格的转移
作出具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政府部门的
以其所属的政府被报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
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民告管 要见官
官 出庭要出声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 诉讼的方式
可以向法院申请
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
第三人可以上诉或再审
行政机关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
非政府组织为第三人
市消费者协会与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上署名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被告,市消费者协会为第三人
应当追究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
复议维持的案件
原行为结构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原告只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只起诉复议机关的
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作出矛盾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
原告起诉起诉其中的部分行政机关,
被诉行政机关为被告
非被诉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例:乡政府批准农民修建房屋,农民把房屋修建好,县通信局说房子下面有光缆,责令农民限期拆除
农民为原
县通信局被被告
乡政府作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包括省政府
省公安厅作为被告——基层法院起诉
国务院部门
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
复议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改变的
被告是复议机关,根据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的
被告是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根据原行为确定级别管辖
复议不作为案件
被告是原行为机关,则根据原行为确定级别管辖
被告是复议机关,则根据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与裁定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为了保护当事人原告利益,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不作为的案件
被告是原行为机关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是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人身自由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只能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拘留的只有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
被告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登记的
以登记簿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未登记的
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行政协议案件
行政协议案件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
法院从其约定
但约定管辖不得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行政协议案件约定仲裁的
仲裁管辖条款无效
跨行政区域管辖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可以跨区域管辖
高级法院根据审判告知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行政区域管辖
跨区域管辖要经最高院批准
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
起诉的时间条件——起诉期限
一般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起诉的
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为的起诉期限计算及最长保护期限
公民不知道诉权
公民不知道诉权 公民、法人不知道诉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公民、法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
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法院不予受理
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
公民法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的
提起诉讼不受上诉履行期限的限制
行政协议案件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对
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
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对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
起诉期限参造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的程序条件
复议前置的案件,没有经过复议,不允许起诉
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确认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行政机关不作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那是代表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税务处罚决定、税务强制措施、税务税收保全措施不属于纳税争议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作出的反垄断决定
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无须复议前置
受理
法院审查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
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符合起诉条件
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
作出不立案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救济
不接受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内容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
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理对象
经复议案件
复议维持的
审原行政行为
复议行为
复议改变的
审复议改变行为
行政协议案件
对行政性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法院审理行政协议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民事部分
行政违约行为的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应视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
简易程序
法定可以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被诉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约定适用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安装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中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不能简便送达
法庭审理过程中
法庭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算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案件的审理
审理方式
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审可以不开庭的情形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二审是全面审查原则,审理对象
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原则: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例外:行政诉讼期间,可以中止执行的
被告行政机关(行政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法院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原告申请,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期间,法院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法院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给国、社、造成重大损害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
视为撤诉
原告上诉人
撤诉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被告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予以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
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被告缺席
被告缺席的情形
经法院传票传话,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被告缺席的处理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可以向
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法院判决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要进行财产保全
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范围:行政给付案件
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案件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案件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原告生活困难,原告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不可以先予执行
上述范围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情形
实质改变
改变主意事实和证据,
改变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处理结果
视为改变
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
采取补救、补偿等措施
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甲乙两村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县政府裁决土地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到法院起诉 乙村是原告 县政府是被告 甲村是第三人 诉讼中乙村和甲村达成和解协议,甲村乙村找到县政确认,县政府认可(视为改变原行政行为)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程序
在一审、二审、再审期间被告都可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程序变化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的四个条件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发给的禁止性规定, 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行政诉讼的调解
行政诉讼的调解范围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行政裁量
行政协议
行政诉讼的特殊形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适用条件
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
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
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不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民事争议
违法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民事争议
约定仲裁或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争议
管辖
由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管辖
立案
行政案件和民事部分分别立案
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审理
原则:行政案件依照行政法审理,民事案件按照民事部分审理
由统一审判组织审理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驶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督导其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2个月内依法履职的,书面回复检察院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
基层检察院起诉
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检察院起诉
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中院管辖
起诉人
检察院
起诉
检察院应当提交的材料
行政公益起诉书
被告不作为或者违法行驶职权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
执行
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
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法院应当主动移送执行
无需检察院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与举证
当事人陈述
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况
对现场笔录合法性有疑问
对扣押财产有异议
对检验的物品有异议
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有异议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属于当事人陈述
现场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的过程中,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作出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并不必然没有证据效力,因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时注明原因,现场笔录仍然具有证据效力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
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证据
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服务维持案件的双被告举证
共同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对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
起诉条件的举证
原告应当注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
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
不作为案件的举证
原告应当提供其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的资料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免除原告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案件
正当理由:是指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原告不用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
免除原告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补偿诉讼案件的举证
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案件
免除原告举证责任
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举证责任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
被告举证
拒绝的根据
以及履行法定告知
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
被告举证和说明
认定公共利益
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
被告举证和说明
拒绝的理由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
原告举证
向被告提出过申请
以及信息与自身相关
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行政协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被告举证
被告对自己具有法定职权
履行法定程序
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原告举证
原告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履行义务当事人举证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
一般情况
被告
期限
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
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
证据
规范性为近
后果
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规划局许可居委会修自行车车棚。邻居认为影响其相邻权,邻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规划局许可。规划局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规划许可的证据和依据,但是居委会提供了证据和依据可以作为规划局的证据使用
原告或第三人
期限
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后果
逾期提供证据的,须说明理由
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特殊情况
被告在一审中补充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
经法院准许,被告可在一审中补充相应证据
二审或再审中提供的“新的证据”
在一审中应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
二审中调取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不包括被告在举证期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调取与认定、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证据调取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涉及依职权追究当事人、中止、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由国家机关保存
涉及国、密、私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行政诉讼中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
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的申请人仅限于原告和第三人,被告被排除在外
法院绝对不能根据被告申请来调取证据去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
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质证
质证原则
所以的证据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再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缺席证据质证
经合法传唤
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
被告提供的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当质证
只是不得公开质证
法院调取的证据质证
当事人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视为当事人的证据
应当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法庭出示,对证据进行说明
无需质证
二审质证
二审中,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
法庭应当质证
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
应当进行质证
再审质证
再审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
应当质证
再审中,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
应当质证
生效文书中证据的质证
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的事实无需质证
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如果发出裁判文书认定有重大事实
应当中止诉讼
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的证据认定
完全无效的证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据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得的证据
违反法律禁止性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等其他组织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二审中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不利于原告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依法应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适用 (了解)
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规章
参照适用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予以适用
不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
可以不予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考适用
司法解释
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诉讼法规规范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
参照民事诉讼法
行政行为无效内容的
2015年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不予受理
2015年之后作出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应予立案
行政协议的新旧适用
2015年之前订立行政协议发生纠纷
适用当时的规定
2015之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
适用新的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结案与执行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第一审判决的一般情况
判决种类
撤销判决
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
违法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明显不当
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
变更判决
法院作出的行为替代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既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原告的权利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政作为)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
确认违法判决
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后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原告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违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扔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确认无效判决
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判决的逻辑
行为
违法
作为违法
变更
对款额的确定、认定错误,处罚明显不当
撤销
一般违法是撤销
确认违法
能撤销的撤销,不能撤销的确认违法
确认无效
重大违法是确认无效
不作为违法
履行
确认违法
履行判决已无意义
合法
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许可案件的判决
不予许可案件
不予许可行为违法
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案件
准予许可行为合法
驳回原原告诉讼请求
准予许可为违法旧法,符合新法
确认决定违法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查阅权诉讼案件
拒绝行为违法
判决被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判决
申请公开信息案件
不公开行为违法
应当公开拒绝公开的
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
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
判决被告人按照申请人要求内容或形式提供
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区分
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不公开行为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
公开行为违法
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公开行为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更正信息案件
不更证行为违法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不跟着行为合法
判决驳回原的诉讼请求
申请不答复案件
不作为违法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不作为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
行政性行为案件
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
行政行为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经复议案件的判决
复议改变
违法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回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复议维持
原行政行为违法,复议决定违法
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不作为: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
判决驳回原告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不含规章。规章以下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审查申请
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听取意见
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法院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
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应当准许
法院审查
审查标准
是否超越权限
违法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形
超越法定职权
与上位法相抵触
没有法律依据,增加或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处理
应当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
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司法建议
法院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法院可以抄送司法建议给制定机关的
司法建议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建议还应当层报最高院、高级法院备案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裁定、决定以及裁判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裁判有两个条件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被诉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党的,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
从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
可以对直接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
行政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分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驶职权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预期利益的损害,
国家赔偿的内涵
国家赔偿是国家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责任是几个赔偿
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是救济而非追责
国家赔偿制度旨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行政赔偿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行驶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致使损害发生
受害人损失是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
按照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随后发生作用力的大小
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公民损害的,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人赔偿不足+行政机关未尽保护、监管、救助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公民损害的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导致损害扩大的
行政机关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主要从4个方面考虑
加害行为必须是与行驶行政职权有关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开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加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应该是违法行为或者非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既需要由行政侵权的加害行为,又需要由行政侵权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人身权、财产权的实际损害(只有加害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主体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赔偿
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赔偿义务
2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分别实施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共同赔偿
2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政机关各自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侵权行为
被授权组织赔偿
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侵权行为
委托机关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
申请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驶其职权的机关赔偿
无继续行驶职权的机关,撤销机关赔偿
经复议案件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复议中解决行政赔偿
复议中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申请人告行政行为违法+还得要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对行为做违法认定时会一并来处理赔偿请求
复议中未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原则上不会作出赔偿请求
例外:被复议的行为涉及到财产行为,即使行为人只告行为违法,复议机关也一并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诉讼中解决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诉讼中只要原告提出赔偿请求的
法院就会处理
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一般情形法院不处理赔偿请求
例外:法院作出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判决,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可以作出赔偿判决
行政协议案件中被告不履行、不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
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
行政诉讼二审中一并解决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审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漏判
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赔偿的,
直接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应当赔偿的
先行调解,调解不成
二审法院直接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当事人一审中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
当事人先向 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
赔偿义务机关在 法定期限你拒绝或者不作为
受害人也可以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提起复议
受害人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例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受到其他身体伤害的,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意见履行了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错误刑事拘留
违法刑事诉讼法法条件采取的拘留
违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
合法采取拘留措施后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错误逮捕
错误判决
撤销案件或判决无罪
刑讯逼供、殴打和虐待等暴力行为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违法查扣冻,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原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民故意作伪证被羁押的
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12-14故意杀人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公民自伤。自残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
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强制措施
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也包括提前解除保全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的
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裁判文书错误
暴力伤害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不予赔偿的情形
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
因申请执行人提供标的物错误
法院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可以执行回转
被保全人、被执行人、保管人员违法使用保全财产的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司法赔偿义务的机关
错误拘留的
决定拘留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错误逮捕的,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
决定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审判有罪
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审判有罪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授权及其工作人员行驶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看守所的主观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
司法赔偿的程序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也可以口头申请 赔偿人的请求期限为2年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 制作赔偿决定书
作出决定之日10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
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安全机关、 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复议申请:赔偿请求人对 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
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 决定30日内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审理, 也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事项协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2个月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在2个月期满之日30日向 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复议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对复议机关决定不服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30日内 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复议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之后, 受害人 应当直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的排查委员会申请
由赔偿委员会决定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 原则书面,必要时口头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
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
审理:必须有3名以上审判员参加, 案情重大、疑难的案件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赔偿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赔偿委员会可以就赔偿事项同赔偿请求人协商
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就自己主张的事项提供证据
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3个月内作出决定 疑难。复杂、重大经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3个月
赔偿请求人或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错误的
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生效后,认为错误的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上级检察院对下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认为有错误的
应当向同级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
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与费用
人身权损害的赔偿
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
按日支付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 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度为作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
复议维持的 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决定的
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复议改变的
按照作出新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健康权损害赔偿
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减少的收入
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残疾生活负责具费
康复费
残疾赔偿金
生活费
对其抚养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维持生活的费用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18岁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
只有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才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存在该费用
生命权损害赔偿
造成公民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一个固定的数额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名誉权、荣誉权损害赔偿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是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100以下
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0/100以上
财产权损害的赔偿
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的财产
返还财产
返还罚款、罚金的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赔偿
恢复原状,解除查扣冻
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灭失的赔偿
金钱赔偿
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损失的
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
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赔偿
财产拍卖的
给付拍卖的价款(拍卖低于财产价值,不需要支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变卖的
给付变卖的价款
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不包括收入)
注意:不管是人身权损害的赔偿,还是财产权损害的赔偿,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所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文件打印费、邮寄费、律师咨询费都不属于赔偿范围
对公安的调解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听证启动:行政许可是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行政处罚的听证是依申请启动 听证组织时间不同: 行政处罚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的时间 行政许可要求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临时性和中间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
是执行行为
具体方式
代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执行罚:加处罚款、滞纳金
直接强制执行: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行政强制措施暴力性最强,所以只能由法律设定
评价程序
设定机关应当对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定期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实施机关对强制措施定期评价
向设定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和存在必要性的评价意见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与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报告批准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向行政机关犯罪人报告并批准
情况紧急的,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执法人员实施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当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场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
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钱某、当事人拒绝的注明
当事人不在场
见证人和执法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查封、扣押
对象 三不
不能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物品
生活必需品
不能重复查封
两文书
决定书/清单
时间
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不能使用
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的,第三人保管期间损害的, 行政机关先行赔偿——赔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查封、扣押——不收费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没收
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务予以没收
销毁
解除
解除的情形
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即使行政机关为处理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超过期限应当阶层
冻结
冻结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冻结的形式
两文书
冻结通知书
先给金融机构,怕当事人转移存款
冻结决定书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与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
行政强制法 赋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
赋予了行政机关罚款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必须是是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务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税务机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海关法 赋予海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行政处罚法 赋予行政机关罚款的间接强制执行权
加处罚款:滞纳金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催告
听取当事人意见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禁止
禁止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停水、停电、停暖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别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执行 滞纳金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和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优先于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代履行
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造成危害。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没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一般代履行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代履行3日前,催告履行
代履行——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见证人 在执行文书上签字/盖章
立即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制度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
法人组织终止,无财产
执行标的灭失
行政决定被撤销
执行协议(执行和解)
条件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履行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
催告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行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期限——为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前之日3个月内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起诉又不履行
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在 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材料
法院受理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申请
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审理
法院书面审查,审查期限为7日
特殊情况
行政决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以及其他明显违法丙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审查期限为30日
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用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对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公民、法人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