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公基法律系列,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强调了行政关系的不平等性(官和民的关系)。列出了行政法的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违法,且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做。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遵守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要适当,不能造成过多的损害,追求损害最小。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老百姓的信赖利益,同时行政信息需要真实,政府机关不能撒谎或造假。
编辑于2024-06-06 17:49:37这是一个关于民法典之总则的思维导图,民法典之总则是一个全面的、统领性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各分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民法典之总则还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公基法律系列,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强调了行政关系的不平等性(官和民的关系)。列出了行政法的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违法,且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做。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遵守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要适当,不能造成过多的损害,追求损害最小。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老百姓的信赖利益,同时行政信息需要真实,政府机关不能撒谎或造假。
公基之法律系列,涉及了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即刑法在哪些空间和时间内具有效力,以及刑法的适用范围。此外,还涵盖了犯罪与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行为、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量刑和执行、以及法定量刑情节等主题。这些内容为学习和理解刑法提供了全面的框架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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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民法典之总则的思维导图,民法典之总则是一个全面的、统领性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各分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民法典之总则还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公基法律系列,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强调了行政关系的不平等性(官和民的关系)。列出了行政法的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违法,且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做。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遵守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要适当,不能造成过多的损害,追求损害最小。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老百姓的信赖利益,同时行政信息需要真实,政府机关不能撒谎或造假。
公基之法律系列,涉及了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即刑法在哪些空间和时间内具有效力,以及刑法的适用范围。此外,还涵盖了犯罪与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行为、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量刑和执行、以及法定量刑情节等主题。这些内容为学习和理解刑法提供了全面的框架和细节。
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关系是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官和民的关系)
基本原则 (高频考点)
(1)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含义
法已规定不可违
行政机关要遵守行政法的规定,要遵守法律、不违法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做
(2)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机关干活,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
考虑相关因素
执法时只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
遵守比例原则(高频)
执法手段一定要适当,不能造成过多的损害,要做到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该公开的信息要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在作出与老百姓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时,一定要让老百姓参与进来
回避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与到执法中,要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
政府机关执法的时候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便民
便利当事人,减轻老百姓的程序负担
方便一点,不要给老百姓设置太多的门槛
(5)诚实守信原则
守信
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老百姓的信赖利益
诚实
行政信息真实,政府机关不能撒谎,不能造假
(6)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机关一手是权力、一手是责任,权责要相互统一,有权必有责
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
管的是官和民之间的关系
官在行政法中是行政主体
民是行政相对人
概念
行政主体享是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行承担法律责任的的组织
关键词
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权力
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一定是组织,不是个人
例子
税务局去超市征税:此时的税务局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权力,是行政主体
税务局去超市买东西,不是行政主体,归民法管
范围
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的组织
包含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五个级别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
“国省市县乡”
政府部门: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局”,县(区)级“各类局、各类分局”
注意
“部、厅、局、分局”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乡镇政府没有职能部门,是光杆司令
派出机关(重点考点)
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常考)
派出机构
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政府派出)地位高于派出机构(部门派出)
如公安局派出的是公安派出所、税务局派出的是税务所、环保局派出的是环保所
区分
派出机关有三个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其余的都是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如高校、银保监等
行政相对人
指民,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关键词)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如税务局到超市征税,此时的税务局是行政主体,超市是行政相对人
如卫生局罚了税务局,此时的卫生局是行政主体,税务局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
官管民的行为
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
一定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才可以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三要素
行政主体
行使职权
行政法律效果
行政法律效果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影响、没有法律强制力
行政指导、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推定合法,不得任意否定
行政行为是官作出的,作出之后,不论如何,直接推定合法,老百姓不得任意否定。
(2)确定力
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3)约束力
(4)执行力
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行政行为与被管理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依据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法律文件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政府制定政府规章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执法活动
如交警对违规驾驶的人罚款
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处理案件、解决纠纷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及该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为依据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自己内部的事项解决
如开除公务员
外部行政行为
针对广大民众实施的
以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为依据
羁束行政行为
受到法律法规约束比较严格
律已经规定好了,法律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只能照办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受到法律法规约束不严格,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有选择的余地
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依据
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
生活中大部分的行政行为是依职权的
依申请行政行为
一定是当事人先申请,行政机关才会作出行动
如资质考试申请报名
以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为依据
授益性行政行为
对老百姓有利
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
负担性行政行为
对老百姓不利,是负担的
如行政处罚、纳税
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依据
要式行政行为
要有法定形式
如申请许可证、营业执照要发书面的证书
非要式行政行为
不需要有法定形式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作出
抽象行政行为
对象不特定,是普遍适用的
分为行政立法、行政规定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概念
行政主体针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人进行的制裁
已经查清了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声誉罚
申诫罚,对一个人声誉上进行的惩戒,指警告。
财产罚
与钱有关,指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
又叫做资格罚,对当事人进行行为上或资格上的限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所有)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
效力最低,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口诀
法律可以设所有,行政法规不拘留, 地方性法规不拘吊,规章警告和罚款。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行为地、结果地和经过地
行为地、经过地、结果地的行政机关有管辖权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乡政府、镇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不满十四精神病,超过两年没后果”
①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年龄比较小,不罚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全疯的,不罚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罚
④超过追责时效的
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罚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罚两次钱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般程序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③告知义务
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关权利
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⑤决定处罚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⑥处罚送达
当事人不在场的,7 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特点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适用处罚标准
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法人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听证程序
①听证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大、吊、停)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启动方式
必须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听证的主持
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外人主持)
④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⑤听证费用
当事人不承担费用
费用行政机关出,由官来承担
行政处罚的执行
原则
罚缴分离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当事人要在 15 日内把罚款缴到银行
银行直接全部上交国库,任何人不得私自截留
一定要及时缴纳罚款,否则会有滞纳金
按照简易程序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程序要求
凭证: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 2 日→机关,机关 2 日→银行
行政强制
概念
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还没有查清违法行为,进行暂时性的限制
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贴封条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履行,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其他常见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都是通过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形式出现。
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发放的,当事人先申请,行政机关再进行审查。
(2)没有许可证之前不可以做,有了申请之后可以做了,行政机关授予当事人权益,属于受益性的行政行为。
(3)通常应以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形式出现,要求有法定的形式,属于要式性。
(4)具有外部性:教育局向财政局申请经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定是针对外部的民所实施的。
(5)一般禁止性:没有许可证之前这个事不能做。
(6)行政许可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这个事没证不能做,拿到证之后可以做了。
行政确认
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从有到确认的过程
常考的行政确认
(1)身份证、户口本
(2)房屋产权登记
(3)结婚登记
(4)专利证、商标证
(5)税务认定
行政征收
概念
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例子
个人所得税
高速过路费
资源费
区分
行政征用是有偿的,如征用房屋;但行政征收是无偿的
行政给付
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常考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
行政奖励
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科学家、人民英雄给予一定的奖励,如奖励 100 万、500 万都属于行政奖励
行政复议
概念
即百姓对官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审查
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是民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是官
行政机关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复议
常见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
国家行为
国防、外交等
刑事侦查行为
刑事拘留、逮捕等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调解行为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不具有强制性,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指导行为
不具有强制性,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直接提起复议,只能提起附带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出台规定这一行为,如区政府出台规定,凡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款 500 元
行政复议机关
政府部门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条块管辖
省级以下政府
市县乡,找上一级人民政府
条条管辖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条条管辖
分别是海关、外汇、金融、国家安全机关、税务
省部级单位
找自己
省部级单位包括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特殊情形
政府派出机关
指行政公署、区政府和街道办
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找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即可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被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找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时间:60 日内
原则
(1)书面复议的原则
只看书面材料审查,无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一起辩论
(2)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官举证,即被申请人举证
结果
(1)维持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官做的对,维持即可
(2)限期履行决定
若原机关没有按照期限履行自己的职责,限期履行
(3)撤销决定
如果官做错,就直接撤销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总结
(1)官做的对:维持决定。
(2)官不作为:限期履行。
(3)官做错:撤销后重新作出;重新作出的不能加重处罚。
【注意】 复议程序
(1)申请:60 日内申请复议,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有专门人员记录)。
(2)受理:复议机关 5 日内审查是否要受理。
(3)审查:书面复议原则;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4)决定: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5)结果:行政行为对的→维持决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履行决定;行政行为错的→撤销决定;责令重新作出:不得作出与原行为相同或者即便相同的行政行为;复议不加罚。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注意:对一个行为行为不服,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不复议直接诉讼。但不能先诉讼再复议。
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案件,即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诉讼地位平等,即官和民平等辩论,都接受法院审理。
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组成
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
人数
三人以上的单数,少数服从多数
回避制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申请不公开)
两审终审
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即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我国法院有四级,即全国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一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省公安厅作出行政行为,为一般的行政案件,找基层人民法院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重点)
①海关处理的案件(重点)。
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重点)。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即本省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
举例
对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到哪个法院诉讼
(1)财政部:中院。
(2)省财政厅:基层法院。
(3)市教育局:基层法院。
(4)某县政府:中院。
(5)海关:中院。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
原告就被告,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原告就被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告。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原机关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在某地居住满 1 年以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注意】
行政诉讼管辖
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做题时先判断级别,再判断地域。
(1)级别管辖:解决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①基层: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
②中院:海关、国务院部门、县市省三级政府作为被告时、本辖区(市级)重大复杂案件。
③高院:本辖区(省级)重大、复杂案件。
④最高: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2)地域管辖:解决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
①原则去被告:原告就被告。
②例外有 3 个
a.复议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b.限制人身自由: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c.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诉讼当事人
原告(民)
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比如甲去世,其父母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官)
一般情况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后再起诉
复议改变
被告是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
被告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作为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机关为被告。
对谁不服就告谁,即择一告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
告委托的行政机关
A 委托 B,告 A,因为 B 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诉讼程序
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7 日内立案,并且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举证责任
被告
原则上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官举证证明自己做得对。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不提交的视为没有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官在作出行为之前就应该收集好证据,不能起诉以后再收集证据,说明心虚、证据不足。
例外
①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即想要多少钱的问题。
一审程序
公开审理原则
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定不公开)不得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申请不公开)
不停止执行原则
原则不停止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与钱相关)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判决依据: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参照规章行(只能参照,如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依据)。
二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判决亦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能提出上诉。
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再审相当于监督程序,≠三审。
总结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口头、书面都可以。
(2)起诉的期限:
①直接起诉 6 个月。
②复议后起诉 15 日。
2.举证责任
被告(官)承担,拿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不得收集证据;原告举证。
3.一审程序
(1)一审程序:6 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简易程序(45 日)。裁判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2)6 个月作出一审判决。
(3)裁决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4.二审程序
上诉期是判决 15 日、裁定 10 日;全面审查、两审终审。
5.两审(审判监督)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国家赔偿
概述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即行政主体或者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给百姓造成损害的,百姓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作出侵害行为的:该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久安的工作人员作出:所在的行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侵害行为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要自己担责。
4.受委托人作出侵害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谁委托找谁陪。 A 委托 B,B 做错,找 A 赔。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侵害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6.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有继承行使职权的机关,找继续形式职权的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找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
7.复议机关作出侵害行为的:对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赔偿的,复议机关;对非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赔偿,原行政机关。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没有加重损害,原机关赔偿;如果复议加重,则各赔各的。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即先赔偿,后追偿。
补充:赔偿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不赔。
【注意】
1.概述(是否赔)
(1)概念:行政职权+违法侵权。
(2)排除范围: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与职权相关的才赔偿;公民自残的行为不赔偿;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国家赔偿不收费、不征税。
2.赔偿义务机关(谁来赔)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机关赔偿。
(2)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侵权的:共同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自己赔。
(4)被委托的:委托的机关赔。
(5)复议后的赔偿:复议不加重,原机关赔;复议加重的,各赔各的,复议机关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的,撤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方式(怎么赔)
(1)支付赔偿金为主,赔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不赔偿。
(2)工作人员重大过错的,机关先赔偿,后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