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之总则
这是一个关于民法典之总则的思维导图,民法典之总则是一个全面的、统领性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各分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民法典之总则还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编辑于2024-06-10 13:28:45这是一个关于民法典之总则的思维导图,民法典之总则是一个全面的、统领性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各分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民法典之总则还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公基法律系列,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强调了行政关系的不平等性(官和民的关系)。列出了行政法的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违法,且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做。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遵守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要适当,不能造成过多的损害,追求损害最小。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老百姓的信赖利益,同时行政信息需要真实,政府机关不能撒谎或造假。
公基法律系列,讲述了法的产生方式、保障力量以及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详细阐述了法律关系的概念、三要素以及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探讨了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以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讲述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和方法。法的实施与法律责任,讨论了法的实施方式和法律责任的类型。强调了法律责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后续会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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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民法典之总则的思维导图,民法典之总则是一个全面的、统领性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各分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民法典之总则还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公基法律系列,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强调了行政关系的不平等性(官和民的关系)。列出了行政法的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违法,且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做。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遵守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要适当,不能造成过多的损害,追求损害最小。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老百姓的信赖利益,同时行政信息需要真实,政府机关不能撒谎或造假。
公基法律系列,讲述了法的产生方式、保障力量以及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详细阐述了法律关系的概念、三要素以及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探讨了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以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讲述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和方法。法的实施与法律责任,讨论了法的实施方式和法律责任的类型。强调了法律责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后续会持续更新。
民法典之总则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活动的主体
地位和权益是平等的
国家机关可以会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关键词
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
人身关系
人格
生命、肖像、荣誉、隐私
身份
配偶、亲属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地位、权益平等
2.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不能强迫、逼迫、胁迫
3.公平原则
权益分配、责任承担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
善意、诚实
“帝王原则”,统领民法的第一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既要守法,也要遵守道德底线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即活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只要活着,就具有这样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出生时起、死亡时止,从生到死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医学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口诀:第一看证明,第二看登记,除非以上都假的
关于胎儿的特殊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8 周岁(X<8 周岁)
全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 8 周岁,不满 18 周岁(8≤X<18),包括 8 周岁
过完生日的第二天,生日当天是不满 8 周岁
半疯,不能完全辨认(时好时坏)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X≥18)
正常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6≤X<18,自己挣钱自己花
监护
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不正常的人,其人身权益、行为管理或者财产保障,设置了监护制度
两个考点
(1)考查范围:哪些人具有监护资格
(2)排序问题:不同人是否有先后顺序排列
范围
未成年子女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若是父母离异,孩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有监护资格
未婚生子,父母也是孩子的监护人
父母死亡
第一个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监护可以协商
第二个顺序
兄、姐
第三个顺序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三民”)之一同意
精神病人
第一个顺序
配偶
第二个顺序
父母、子女
第三个顺序
其他近亲属
兄弟姐妹等
第四个顺序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三民”)之一同意
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法律要件
①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②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 年
③经利害关系人(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申请
④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不会直接判决人失踪, 有公告期3 个月,,找人,如果找到人,就撤销,如果找不到人,确定为失踪人,宣告失踪
效力
财产代管
有用且仅有一个效力
是唯一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
法律要件
①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②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 4 年
意外事件为 2 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
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④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 1 年或 3 个月)
一般的 4 年、意外事件的 2 年
公告期为 1 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期间为3 个月
⑤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效力
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如下
在人身关系方面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在财产关系方面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人
考查较少
法人≠自然人,而是组织
成立的条件
应当依法成立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有限责任公司:小公司
一人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大公司,上市公司
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分配利润
非营利法人≠不营利,可以挣钱
可能挣钱,但不分配利润,挣钱是为了自收自支或者做公益
包括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公益组织
属于民间社会办公益性质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村级股份制企业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供销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分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自始无效,即从头到尾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果(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具体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有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般对应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从被撤销后开始无效
具体情形
1.重大误解
双方都没有错,但是可能存在误会
对交易对象、价格、数量等产生误会
注意
因为动机产生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撤销时间期限为90 天(超过期限之后不再具有撤销权)
2.欺诈
“骗”
3.胁迫
逼迫/强迫
1 年内可以申请撤销
4.显失公平
考点
利用他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即这一行为到底有效还是无效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待定需要有权利的人进行确认,确认、追认之后有效,否则无效。
分类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
有 3 种情形
①未授权代理
甲没有让乙买苹果,乙主动购买。
②越权代理
甲让乙购买苹果,乙买了梨回来。
③代理权在消灭之后的代理
5 月 1 日甲委托乙购买苹果,但是5 月 3 日乙才买回。
④上述行为是否有效要看甲的态度,如果甲同意、追认,则乙的代理行为有效,如果甲不同意、不追认,则乙的代理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12岁的小孩花 10 万元找甲买了一辆车
这一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有效还是无效要由其法定代理人确定
如果他的父母同意、追认则有效(小孩的行为有效)
父母不同意、不追认则无效(该退车退车,该退钱退钱)
3.债务承担的行为
一般涉及债务人转移债务问题
债务转移的效力是待定的,要经过债权人同意/追认
如果债权人(乙)同意则该行为有效, 如果债权人(乙)不同意则该行为无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把我的车送给你,乙考上研究生的行为不一定,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该种情况下是附条件的,当条件成立则甲把自己的车送给乙,附条件行为生效。
附期限
将来必然发生的事、一定会到来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甲对乙说我下个月 1 日把车送给你,“下个月 1 日”只要地球不覆灭则将来一定会发生。
代理
概念
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红委托小明去超市买面
被代理人(本人)
小红
代理人
小明
第三人(民事法律相对人)
超市
注意
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不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约定
涉及按照法律规定的人身性质、人身关系的事情
收养、婚姻、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理,只是代写
代理权行使原则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转代理
事前同意
事后追认
紧急状态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得已作出转委托的情形
甲(被代理人)委托乙(代理人)购买苹果,乙在甲同意的情况下转委托丙(复代理人)购买苹果,丙最终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重点)
效力待定,有效或无效要经过被代理人确定,被代理人同意则有效,不同意则无效。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重点)
首先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表征现象(如持有授权的合同书或有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证明等),表见代理是有效的
构成要件
①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②行为人无代理权
原来是公司对外事务执行人,但是被辞退(无代理权限)
③有表征能够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如盖了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书、证明等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④须相对人为善意
“善意”即不知情,即不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限。
例子
1.王鹏鹏是甲公司业务员;
2.王鹏鹏被开除或辞职;
3.王鹏鹏手握甲公司未收回的信物:盖 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书、介绍信等
4.王鹏鹏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约
5.王鹏鹏合同有效
民事诉讼时效
概念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如甲莫名其妙被打,对此甲会选择维权向法院告状,法院对此不会无限期受理,需要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告,对此法院会受理
时间届满之后因为司法诉讼资源有效,人民法院不再保护甲,对此甲想维权、获得赔偿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合法恰当向伤害者要赔偿。
考点
甲超过了诉讼时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提起诉讼后,被告提出辩驳,认为甲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才提起此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这时法院会驳回甲的诉讼请求,这时法律不再保护甲的权利、不会帮助甲找被告要取赔偿,甲只能靠自身力量合法恰当要取赔偿(自身救济)
注意
被告不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此法官会继续受理,帮助甲维权
被告不主动(不知道)提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去提
这也意味着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只有被告辩驳提出超出诉讼时效,法院才能依据超出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意味着正在侵害、正在妨碍、正在制造危险,没有结束,这种情况不限制诉讼时效,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ing”(正在持续发生)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抚养费
长辈→晚辈,如父母→子女
赡养费
晚辈→长辈,如子女→父母
扶养费
平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越晚计算对于权利人越有利
例子
假设甲 3 月 1 日被人打了一顿,但不知道是谁,此时诉讼时效不能开始起算;
如果到 4 月 1 日甲才查明是小明打的,这时诉讼时效从4 月 1 日起算。
例子
假设甲 3 月 1 日被人打了一顿,当天检查时没有任何事,到4 月 1 日甲才查明谁打的自己以及自己很不舒服是因为3 月 1 日被打导致的,这时诉讼时效从4 月 1 日起算。
3 月 1 日甲就知道自己被小明打了,也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4 月 1 日甲的伤情更加严重,这时诉讼时效从3 月 1 日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一直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最长保护20 年(之后法院不再受理)
关于起算时间的其他特殊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
注意
如果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之后不敢告,其父母可以告,即父母有诉讼的权利;但是法律不起算诉讼时效,从女孩满18 周岁之后开始计算时间。
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考查频率较高)
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找不到/无能力找),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相当于按下暂停键,诉讼时效不会在继续往前走),等到当事人恢复行使请求权的能力后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同时要补足6 个月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典型的就是自然灾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父母双亡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无儿无女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考点
发生时间
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内
发生事由
些客观情况导致自己不能行使请求权
如地震被绑、父母双亡、无儿无女。
中止效力
“暂停”诉讼时效,等到回复相应请求能力、可以向人民法院告状的时候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同时要补足6 个月诉讼时效(不管之前剩多少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考查频率较高)
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段都可能发生中断。
中断的后果是过去的时间统统不管了,如三年诉讼时间已经过去一年,这时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都是主观因素引起)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断考点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内任何一个时间阶段都会发生中断事由
发生事由
主观事由引起
如我要钱、你同意、走程序
中断效力
之前的时间全部清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 年)
注意诉讼时效最长不能超过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