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总论,介绍了刑法的概念、特点、定位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刑法有自己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规制方法,即犯罪行为以及对应的刑罚、非刑罚处罚等;其次,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作用;再次,刑法在法律性质上体现为其严厉性、补充性、宽容性和谦抑性,表明刑法在适用上应慎重,力求成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根据刑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几个层次。附则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
刑法总论,介绍了刑法的机能,包括二机能说和三机能说,其中三机能说详细阐述了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以及人权保障机能,探讨了刑法的目的,包括法益保护说和规范维护说两种观点。法益保护说强调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中国刑法的完善历程,从1979年《刑法》的公布施行,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通过,再到后续通过的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进行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刑法体系不断完善和进步的过程。
刑法总论,主要介绍了中国刑法的指导思想、法律根据、实践根据以及任务。首先,刑法的指导思想是统治阶级用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在我国,刑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确保了刑法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阐述了刑法的法律根据,即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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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学概述
何谓刑法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罚、单纯宣告有罪、非刑罚处罚、保安处分)的法律规范。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刑法有自己特定的规制对象(犯罪行为)和规制方法(刑罚、单纯宣告有罪、非刑罚处罚、保安处分)
刑法并不是对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直接给予刑事制裁,而是根据特定目的评价、判断对某种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刑事制裁
刑法自古以来就作为独立的法律发挥着自己的机能
刑法上的概念大多有其特定含义,不一定受其他法律概念的制约
刑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定位
实体法、子法(宪法是母法)、强行法、公法、固有法(与继受法相对,指本国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法律)、司法法(立法法、司法法、行政法)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即刑法由哪个阶级制定,反映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为哪个阶级服务
我国刑法反映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保护广大公民的利益
刑法的法律性质
即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哪些显著的特点。刑法的法律性质体现在
规制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利。如此严厉的强制性,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慎之又慎。
制裁手段的严厉性要求在社会治理中,应当限制而不能扩张刑罚的适用,使刑罚成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
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一般部门法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则保护人身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方面面的法益。可以认为,一般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都要予以保护。
刑法的谦抑性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刑法不应将一切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而仅仅应当以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的危害行为为处罚对象。刑罚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如下
刑法的不完整性
首先,由于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所以,刑法并未将所有法益侵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者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
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刑法的补充性
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刑法的宽容性
即使在社会上有现实犯罪行为发生,如果欠缺处罚的必要性,或者即使处罚也达不到预防与惩罚犯罪的目的,就应当侧重于宽容精神,不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另外,应当注意,谦抑性是就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观念而言,而不是处理个案的具体规则。也就是说,对于现实中发生的具体案件,不得假借刑法的谦抑性之名,先考虑适用民事、行政手段,只有当适用民事、行政手段不能得到妥当处理时,才适用刑法。相反,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一旦能够认定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对于该行为,就应该以犯罪论处。
除了上述四个特征之外,有学者认为,刑法还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道德性与伦理性
刑法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或伦理规范。刑法规范并非立法者随心所欲制定的,有许多刑法规范源自道德或伦理规范,以道德或伦理规范为基础。因此,与其他法律相比而言,刑法与道德或伦理规范的关系更为密切。在古代社会,两者是分不开的。至今,两者仍有部分平行存在之处。
政治性与工具性
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最具暴力性和工具性的国家权力。而刑罚权源自国家主权,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具政治性。
法律本身并非目的,而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的手段。因刑法的痛苦性与强制性,容易被统治者滥用,常常作为其维系统治的工具。
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
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文件。刑法典是刑法的主要存在形式。
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是1979年制定颁布、1997年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单行刑法是刑法典的重要补充形式。
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单行刑法,它是现行有效的唯一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即附带性的规定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是刑法的辅助形式。
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是刑法的渊源。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
另外,注意,习惯法、行政法规或规章、判例都不是刑法的渊源。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犯罪是非战时期对社会最具有破坏性的力量,而刑法是抗制犯罪的强有力手段,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和保障,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换言之,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法益,都依赖于刑法的保护。
因此,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分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