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应当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注册人应当优先选择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生产规模较大、信用记录良好、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作为受托方。
  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纠正预防措施沟通机制、双方职责和处置要求,并制定与产品风险相适宜的纠正预防控制程序。如果出现产品质量符合性有显著降低趋势,连续多批次中间品或者成品不合格,上市后风险管理中的风险事件超出可接受准则等趋势性、系统性、突发性问题时,注册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并评审纠正预防措施计划。
  此项政策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政策要求注册人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同时应当优先选择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生产规模较大、信用记录良好、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作为受托方。对于出现产品质量符合性有显著降低趋势等问题时,注册人应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调查,制定并评审纠正预防措施计划。
  注册申请人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相关过程。
  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应重点关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建立情况等。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科学配备监管资源,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杜绝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受托生产企业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可采取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