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基础第二十一章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经济基础第二十一章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知识点总结,金融风险是指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货币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编辑于2024-06-29 16:58:5924版工商管理第一章企业战略和经营决策-企业战略分析,企业战略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在总结历史经验、调查现状、预测未来的基础上,为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长远性、全局性的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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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第二十一章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的含义
金融风险是指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金融风险的特征
1. 不确定性
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非常复杂,各种因素相互交织,事前难以完全把握
2. 相关性
尽管金融机构主观的经营和决策行为会造成一定的金融风险,但是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 高杠杆性
与工商企业相比,金融企业负债率明显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此外,金融工具创新日新月异,衍生金融工具有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也伴随着高度的金融风险。一旦预测有误,便可能出现巨额亏损,投资者将受到严重损失,甚至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4. 传染性
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金融风险的类型
由于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股价以及商品价格等)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变化的市场风险
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无法偿付或者无法按期偿付)而导致损失的信用风险
金融参与者由于资产流动性降低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的操作风险
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的含义
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金融资产、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等)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金融危机的发生具有频繁性、广泛性、传染性和严重性等特点
金融危机的类型
传统的金融危机主要是一国金融领域行业性危机,如银行危机,具体可以分为债务危机、货币危机、流动性危机等
1. 债务危机
债务危机也可称为支付能力危机,即一国的债务不合理,无法按期偿还,最终引发的危机。从历史上发生的债务危机看,它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不仅扰乱了国际金融秩序,而且对世界经济特别是危机国家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出口不断萎缩,外汇主要来源于举借外债
2. 国际债务条件对债务国不利
3. 大多数债务国缺乏外债管理经验,外债投资效益不高,创汇能力低
上述几个方面,使得债务国在偿还债务时出现困难,进而打击国内投资者信心,加速资金的逃离,当储备耗尽无法再偿还债务时,就会爆发债务危机。
2. 货币危机
在实行固定汇率制或带有固定汇率制色彩的钉住汇率安排的国家,由于国内经济变化没有相应的汇率调整配合,导致其货币内外价值脱节,通常反映为本币汇率高估。而由此引发的投机冲击,加大了外汇市场上本币的抛压,其结果要么是本币大幅度贬值,要么是该国金融当局为捍卫本币币值,动用大量国际储备干预市场,或大幅度提高国内利率
从国际债务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到亚洲金融危机,危机主体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其钉住汇率制度,但在不同的阶段,导致危机发生的原因却不尽相同
1.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货币危机是财政赤字货币化与钉住汇率制度不相容的结果,宏观基本面的恶化,如财政赤字规模过大、信用扩张速度过快以及外汇储备流失严重等,是货币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
2. 1992年英镑危机来说,情况却不是如此。英国没有财政赤字货币化的历史,筹集外汇也不是问题,但此时政府的偏好具有决定意义。从政府的角度看,当市场出现强烈的贬值预期时,由于国内存在高失业率,使得维持钉住汇率的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政府放弃钉住汇率制,导致危机发生
3.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诱因则又有所不同。在危机发生之前,财政赤字和国内宏观经济状况表现良好,两者都不能解释危机的形成,是市场信心的变化导致了危机的自我实现。一方面,由制度上的道德风险所积累的金融风险如果超过了市场所能承受的程度,由此产生的不良资产只能靠财政注资解决,从而对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形成隐性的财政赤字;另一方面,银行体系流动性不足,容易导致恐慌性的资金冲击。一旦境外投资者和境内外币存款者认为银行的流动性不足,出于安全起见,他们将会向外转移资金,在“羊群效应”作用下,这种流动性危机就会演变为货币危机
一国货币危机的发生与其宏观基本面、市场预期、制度建设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一旦某些因素导致市场信心不足,资本大规模的逃离使得钉住汇率难以维持,最终会引发货币危机
3. 流动性危机
流动性危机是由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层面
1. 国内流动性危机
如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不匹配,即“借短放长”,则会导致流动性不足以偿还短期债务。一旦存款者由于担心存款损失要求银行立即兑现时,不仅会使该银行的资产发生大幅度缩水,对其他银行的资产负债也会造成影响,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挤兑”风波,导致危机爆发
2. 国际流动性危机
如果一国金融体系中潜在的短期外汇履约义务超过短期内可能得到的外汇资产规模,国际流动性就不足。在固定汇率体制下,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是短期资产的一部分,因为央行为维持固定汇率制度,有义务用其外汇储备来满足本币持有者兑换外汇的要求。因此,一国的外汇储备越多,国际流动性越充足,发生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当国内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时,央行可以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避免“挤兑”可能造成的大范围银行危机。但是在国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央行除了自有的外汇储备外,没有别的渠道来阻止这种恐慌性的外汇“挤兑”
4. 综合性金融危机
综合性金融危机通常是几种危机的结合。经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局部出现问题必然会波及其他部分,因此金融危机的发生不局限于经济的某一方面,现实中的金融危机都是综合性金融危机。综合性金融危机分为外部综合性金融危机和内部综合性金融危机
次贷危机
次贷危机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
美国次贷危机从2007年春季开始显现,2007年8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2008年10月初,次贷危机演变为金融海啸,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并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总的来说,次贷危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第一阶段是债务危机阶段,即由于房地产价格下跌,利率上升,导致次级房贷的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引发的危机
2. 第二阶段是流动性危机,由于债务危机导致相关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不能及时应付债权人变现的要求
3. 第三阶段即信用危机,投资者对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产生怀疑,引发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恐慌
金融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或称金融监督管理,是指一国的金融管理部门为达到稳定货币、维护金融业正常秩序等目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行为,融监管首先是从对银行进行监管开始的。这和银行的一些特性有关
1. 银行提供的期限转换功能,即银行在储蓄一投资转化过程中,为储蓄者提供短期资产和流动性,把储蓄集合起来,再根据投资者的需要提供期限相对较长的负债和资金,从而实现期限转换
2. 银行是整个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票据的清算者,降低了交易的费用
3. 银行的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功能。这三大特性使得维持银行业的稳定性成为必要
金融监管的一般性理论
1. 公共利益论
这一理论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并且直到20世纪60年代都是被经济学家所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正因为政府的参与能够解决市场的缺陷,所以政府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实施管制以克服市场缺陷,而由此带来的公共福利将大于管理的成本
2. 保护债权论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金融监管。所谓债权人,就是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如前所述,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投资者必须实施各种监督措施,但是由投资者来进行监督的成本是昂贵的,而且每个投资者都来实施相同的监督也是重复多余的,更为重要的是,很多投资者如存款人不了解银行的业务,没有实施监督的激励,由此形成了监督的“自然垄断”性质,以上种种造成“搭便车”的行为使外部监管成为必要。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形式
3. 金融风险控制论
这一理论源于“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其系统内增加有风险的活动,导致系统内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来源于银行的高负债经营、借短放长和部分准备金制度。银行经营的是金融资产,这使得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而各种金融资产的可流通性又使得银行体系有着系统性风险和风险的传导性,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所以金融业比其他行业有更大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
4. 金融全球化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更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同时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国际监管协调更加重视。其主要原因有
1. 第一,伴随着金融全球化,大量金融机构跨境扩张和发展,各种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市场的传统分界线越来越模糊,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由此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金融交易技术和结构的复杂化也使得监管成本与效率不成正比,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
2. 第二,金融管理当局既担负着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责任,同时为了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又要不断鼓励本国机构参与国际金融业务活动,这样就要受到国际上的监管约束,这种约束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与国之间的协调。因此,一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不再是单边的而是多边基础上的合作。面对这些变化,监管理念需要改变,有人提出要变金融监管为金融监控。金融监控是一种全方位、整体上的对金融业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既有管理部门的监督,也有市场施加的约束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的含义与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金融管理部门的构成及其分工的有关安排。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很大,一个合适的监管体制能够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金融监管体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1. 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和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这主要是按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类的
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
这是以中央银行为重心,其他机构参与分工的监管体制。美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
这是在中央银行之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制,但是中央银行在其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德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2. 综合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这是从监管客体的角度进行分类的
1. 综合监管体制
这是指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在这种体制下,监管主体可以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监管职能,全面履行监管的职责,属于功能性监管。英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2. 分业监管体制
这是指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分业监管体制,这和金融分业经营有关。当前,由于仍然实行分业经营体制,金融发展水平不高,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根据金融发展情况不断演变,经历了单一全能型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和综合监管体制
1. 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承担对全国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
2.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同时成立,证券委由国务院14个部委的负责人组成,是中国证券业监管的最高领导机构,而证监会则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从而拉开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序幕
3.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确定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
4. 1998年,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同时,国务院确定证监会为直属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业的主管部门
5.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成立,保监会也是直属国务院的正部级单位,是全国保险业的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6. 2000年6月,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
7.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和相关职责
8. 2003年底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
2. 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3. 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该法还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督管理方面拥有监督检查权,包括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权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这种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使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以更细的分工专司其职,迅速提升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了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2018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
要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协调性,优化金融监管力量,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10.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
11. 2023年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方案》中与金融监管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2.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压实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
3. 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4. 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5.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6.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
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内涵包括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保护消费权益、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市场稳定和处置问题机构。现阶段金融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世界经济复苏分化加剧,增长动力不足
2. 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阶段,金融与实体经济适配性不足、资金循环不畅和供求脱节等现象相互影响
3. 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使金融业态、风险形态、传导路径和安全边界发生重大变化
4.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5. 专业化处置机构和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
6. 金融生态、法制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
1. 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 健全“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
4. 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5. 营造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的法治环境
6. 切实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完善金融安全网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8. 加快金融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近年来我国对重点领域的监管进展
1. 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是指常规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种金融中介业务,通常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载体,对金融资产的信用、流动性和期限等风险因素进行转换,扮演着“类银行”的角色。我国的影子银行突出表现为以下五个特点
1. 以银行为核心,表现为“银行的影子”
2. 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
3. 存在刚性兑付或具有刚性兑付预期
4. 收取通道费用的盈利模式较为普遍
5. 以类贷款为主,信用风险突出
2.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3.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建立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机构设置
为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确保金融安全与稳定发展,同时,在地方层面设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成立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
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对机构设置进行了优化
1. 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 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工作,作为党中央派出机关,同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推进金融稳定立法
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也存在不足,缺乏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整体设计和统筹安排。为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专门制度安排,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
1. 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2. 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
3.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 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草案》明确了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职责,规定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以及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部署开展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涉及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
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十国集团以及瑞士和卢森堡12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其主要内容就是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1. 资本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股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这部分资本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2. 风险资产权重
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银行表外业务按照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表内业务,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重计算
3. 资本标准
巴塞尔报告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4. 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报告规定,1987年底到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巴塞尔委员会作出一些过渡安排,以保证每个银行在过渡期内提高资本充足率,并按期达到最终目标安排
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3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经过两次修正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个征求意见稿,2006年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协议所推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的内容,被称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1. 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
1. 对风险范畴的进一步拓展。当前,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和破坏力
2. 计量方法的改进。新协议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进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使其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3. 鼓励使用内部模型。新协议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供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建立更精细的风险评估系统,并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计算方法
4. 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
2.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
1. 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
2. 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
3. 加快制度化进程
3. 市场约束
新协议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
1. 富有成效的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从而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
2. 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巴塞尔协议Ⅲ
初步框架
2009年中期以来,基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1.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为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效应,巴塞尔委员会还建立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
一是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弥补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
二是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最低要求为0~2.5%。反周期超额资本由普通股一级资本或其他具有完全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来满足。待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2.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本轮危机期间商业银行的去杠杆化过程显著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负面影响。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引入基于规模、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 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为增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引入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
1. 流动性覆盖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
2. 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
4. 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巴塞尔委员会决定设立为期8年(2011—2018年)的过渡期安排。各成员方应在2013年之前完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工作,为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并从2013年初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随后逐步向新标准接轨,2018年底全面达标。2015年初成员方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2018年初开始执行净稳定融资比率
最终方案
巴塞尔协议Ⅲ初步框架颁布实施后,暴露出了第一支柱计量标准不统一、内部模型套利等导致资本充足水平降低,第二支柱监管难度加大导致监管有效性不足,第三支柱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市场约束力减弱等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在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基础上,对杠杆率、交易对手、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架构相继进行了补充,但监管架构的有效性并未得到实质性提升。对此,巴塞尔委员会经过全面反思,最终在以“简单性、可比性和风险敏感度”平衡为目标的背景下,通过修订风险资产计量方法形成了最终方案
从最终方案看,巴塞尔委员会在通过重新划分资产类别、嵌入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等保持监管架构风险敏感度的同时,又通过规范内部模型使用,降低风险资产计量的复杂性,来确保国际监管规则简单、易于操作和易于理解;同时,还调整了内评法资本计量底线的要求,以确保不同国家、不同银行和不同时点上计量结果的可比性。此外,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最低杠杆率附加要求,以降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模型套利空间。总体看,最终方案有效提高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国际银行监管架构的权威性。
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
2011年4月,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协议Ⅲ,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以推动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工作
2023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的应用;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