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需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需复核一次。
• 已获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联营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许可证;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等情况,也需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该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伪造、倒卖,企业变更名称需更换新证,遗失需报失并补领,自行歇业应及时注销。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由企业负责组织,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体检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十五日内报出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员管理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其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在产品通过初审后,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试验结束后一个月内需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