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的订立知识导图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本图讲述了合同、要约、承诺、格式条款合同,结构型知识框架方便学习记忆!
编辑于2021-08-07 14:22:43合同法总论--合同的订立
合同
概念: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不是合同
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放弃权利、形成权行使
物权法律行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而非债权债务关系)
身份法律行为:结婚、收养
好意施惠的约定:约定搭车
悬赏广告
概念:悬赏人对外作出的、向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支付赏金的意思表示(载明赏金的寻物启事)
发布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允诺,而非要约(要求具有行为能力)
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性质为:事实行为,而非承诺
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都要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赏金(小孩子捡到归还也要付赏金)
无名合同
效力: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四不像”,合同自由原则
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利他合同
与束己合同相对应
订立合同人享有合同债权、承担合同债务的合同(现实中大部分合同为束己合同)
概念:订立合同人承担合同的债务,而该方的债权则由第三人享有的合同(例: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为第三人时)
利他合同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有权直接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债权,违约时,可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第三人主张
不以第三方同意为签订束己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同意
第三人享有拒绝权,第三人拒绝的,债权归属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系束己合同
要约
概念: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对象:受要约人,可以特定也可以不特定(不特定:自动售货机、空车状态的出租车)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有法律意义,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意义
要约邀请:诱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区分的方法
原则性区分:内容具体明确,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看是否含合同必备的条款
没有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认定为要约,明确拒绝为要约邀请
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的性质
商业广告包含商业宣传,有可能为要约,也有可能为要约邀请
与要约邀请区分规则适用一般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规则
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性质为格式条款
受要约人一旦与该发布广告的人订立合同,广告内容即自动构成合同的条款
如果发布人未实现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
发布虚假广告构成欺诈,相对人有权撤销之
要约的生效
效力:要约人受到自己作出的要约的约束,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将发生合意达成的法律后果
生效时间
方式不同,生效的时间不同
对话方式,采取了解主义,相对人知道该要约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采取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范围的时间,为要约生效的时间
以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商业广告方式作出要约,采取作出主义,即标价陈列、商业广告向社会公开的时间,以及自动售货机运作的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是阻止生效,撤销是消灭效力
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要约及撤回
另两种方式作出的要约,撤回的形式,民法未规定
要有要约撤回,需要约与要约撤回同时到达或要约撤回早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
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要约及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要约生效为前提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
如下情况,要约不得撤销
承诺先作出,撤销后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示不得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给时间答复,时间范围内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做了准备履约的工作
要约的失效
要约要先生效,其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归于消灭,受要约人承诺的资格也随之消失
失效事由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撤回不属于失效事由)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承诺
形式
通知承诺,以口头、书面方式作出的承诺
履约承诺,以履行未来合同中自己的一方债务的行为方式做出承诺,交货、付款等方式
承诺原则采用通知方式
履约承诺
根据交易习惯,应当采取履约方式承诺的
要约明示受要约人通过履约行为承诺的(要约中注明打款等,履约即打款)
承诺的期限
要约人接受要约约束的期限,也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
承诺期限的界定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期限为合理期限
法律意义
通知承诺而言,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使承诺到达要约人
履约承诺而言,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履约行为
承诺迟到
通知承诺,承诺没有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履约承诺,受要约人没有在期限内作出履约行为
法律后果
迟发早到:性质为新要约
早发早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变更
受要约人爱承诺中变更了要约的内容
实质性变更:变更了合同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等
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中某个词语展开或强调,非实质性,未改变交易内容
合同的生效
合意达成=承诺生效不等于合同生效
承诺生效
承诺一经生效,即达成合意,但合意达成未必合同成立,生效
通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互联网等交易,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另有约定除外
履约承诺:履约行为完成时生效
生效时间
诺成、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实践合同:承诺生效后,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要式合同:承诺生效后,形式要件具备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有约定从其约定
以当事人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格式条款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接受或拒绝,不得协商变更的合同条款,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灵活,多样,‘自动构成合同内容’的特征(公开就算数,爱看不看),只要是一方事先制定并加以公开,该条款自动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特别法律规制
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自认,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自己排除没关系,排除对方算不正当)
正当免责
在法律公平容忍范围内
提示注意义务,是指提供条款一方应当主动提示相对人注意格式条款中限制、免除自己责任的内容
说明义务: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通常解释
不利解释,通常解释不能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不一致时,按照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