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基础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经济基础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知识点系统且全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4-07-20 21:38:32第一章企业战略与经营决策-企业战略类型知识点总结,包含基本竞争战略、企业成长战略、企业稳定战略、企业紧缩战略。
24版工商管理第一章企业战略和经营决策-企业战略分析,企业战略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在总结历史经验、调查现状、预测未来的基础上,为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长远性、全局性的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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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战略与经营决策-企业战略类型知识点总结,包含基本竞争战略、企业成长战略、企业稳定战略、企业紧缩战略。
24版工商管理第一章企业战略和经营决策-企业战略分析,企业战略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在总结历史经验、调查现状、预测未来的基础上,为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长远性、全局性的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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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1.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2. 公司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
1. 公司具有法人人格
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独立的法人,法律地位独立于股东、管理人员和职工;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公司是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3.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的种类
1. 根据组织结构不同,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中,除一般的有限公司外,还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特殊类型:前者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中,除一般的股份公司外,还包括上市公司,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公司可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公众公司或私人公司)
3. 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
2.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2004年、2013年和2018年四次修正以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广义公司法除狭义公司法外,还包括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至五)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1. 公司设立的条件
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 股东等主体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内容在后续“公司的组织机构”部分介绍
5. 有公司住所
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可采用发起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戒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1.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且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 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 有公司住所
2. 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①公司登记申请书; 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③公司章程; ④验资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栗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类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其设立登记程序及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③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④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
根据《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一般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1. 名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2. 主体类型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3.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4.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5.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被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惰形。
7. 除上述一般登记事项外,设立公司还需登记: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
8. 备案事项
①章程; ②经营期限;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 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⑤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⑥公司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我国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3. 企业信息公示
为强化对企业信用的约束,维护交易安全,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设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③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④行政处罚信息; ⑤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 息:
①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倍息; ②行政处罚信息; ③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人、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①项至第⑥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⑦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以决议方式行使权利
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职权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
1.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3. 会议决议效力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⑤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 董事会
1. 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董事会组成
1.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 董事会会议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 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股东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的各种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代位诉讼权
1. 管理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等
2. 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等
3. 代位诉讼权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的损失的权利
2. 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表决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参与管理的重要权利,但是为了平衡利益,法律或公司章程可能限制股东 的表决权,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权在符合法定资质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 知情权。知情权即股东知悉公司财务、运营、管理等方面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之一的情形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为配合上述股东知情权行使,《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5.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因此,股东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的实现,首先须存在有效的股东(大)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利润分配比例方面,《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则对股东会作出不分配利润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6. 股权转让权。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权可以依法转 让,但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权,需在股东财产权保护和有限公司人合性之间进行平衡
1.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权,需在股东财产权保护和有限公司人合性之间进行平 衡。《公司法》在贯彻公司章程自治基础上;区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规定如下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体现资合性特点,股权转让限制较少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权,也称为股东代位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从消极方面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法定义务
1.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以公司或者股东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整体利益,更不得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关照自身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 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义务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勤勉尽责。何谓勤勉尽责,法律很难给出统一的标准,通常要求公司管理者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具备专业管理者所应当具备的水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勤勉的判断标准,在具体规则上提出的最低标准是合法,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发行与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构成公司资本、被等额划分的资本份额。公司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内资股和外资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等类别。《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 股份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①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新股发行价格; 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构成证券发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注册或核准。因此,公司股份发行还应遵循《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2. 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公司从股东手中回购自己的股份。股份回购会影响公司资本、股权结构,进而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产生影响。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态度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回购: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①、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③、⑤、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③、⑤、⑥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③、⑤、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更依靠公司章程自治,对股权回购的限制较少,并且主要由公司章程规范,但不得违反公司资本制度规定。同时,为解决股东会作出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异议股东的退出问题,《公司法》第74条以法定方式列举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或者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出现第①项公司解散原因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2条还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手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列举了下列情形,可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处不作展开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均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