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基础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2)
经济基础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2)劳动者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进行修正。
编辑于2024-07-23 09:38:0824版工商管理第一章企业战略和经营决策-企业战略分析,企业战略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在总结历史经验、调查现状、预测未来的基础上,为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长远性、全局性的谋划。
如何提升直播间流量竞争力,详细概述了如何提升直播间流量竞争力的多方面策略。强调了提升直播间流量竞争力的全方位策略,包括优化直播场景、增强主播能力、精准选品与排品、利用数据指导决策以及加大流量投放等。通过这些策略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提升直播间的流量承接力和转化率,从而实现销售额的增长。
通过详细的思维导图和步骤说明,介绍了如何高效做笔记的方法,包括做笔记的目的、高质量笔记的五要素以及康奈尔笔记法的具体步骤,旨在帮助读者提高笔记效率和质量。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24版工商管理第一章企业战略和经营决策-企业战略分析,企业战略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在总结历史经验、调查现状、预测未来的基础上,为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长远性、全局性的谋划。
如何提升直播间流量竞争力,详细概述了如何提升直播间流量竞争力的多方面策略。强调了提升直播间流量竞争力的全方位策略,包括优化直播场景、增强主播能力、精准选品与排品、利用数据指导决策以及加大流量投放等。通过这些策略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提升直播间的流量承接力和转化率,从而实现销售额的增长。
通过详细的思维导图和步骤说明,介绍了如何高效做笔记的方法,包括做笔记的目的、高质量笔记的五要素以及康奈尔笔记法的具体步骤,旨在帮助读者提高笔记效率和质量。
经济基础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2)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进行修正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 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动合同的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 劳动合同的无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1.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 劳动者存在过错。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包括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者无过错的合同解除条件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按照第②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经2009年和2013年两次修正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主体,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体现在以立法方式明确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
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②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方式的权利; 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④消费 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 求教获知权
求教获知权又称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 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 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这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 经营者的义务
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 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 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 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 召回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 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 质量担保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眼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 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0. 无理由退货义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相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 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1. 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2. 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 信息说明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4.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4. 消费争议解决
1.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消费索赔的规则
1. 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 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 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 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形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的承受其权力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 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形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 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情形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 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情形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8. 虚假广告的情形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贲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侵害消费者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资任
1. 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③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④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⑦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 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漳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 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愤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4.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 行政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官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⑦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⑨侵客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 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