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规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的知识点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值得收藏学习哦!
编辑于2021-08-07 18:59:12三、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备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他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
【豁免招标与豁免公开招标的区分】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无报价,只有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参与第一阶段的才能参与第二阶段报价)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招标流程】政府对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签订合同。(2014 年二级考了整个流程排序)
【招标程序的时间要求,都要掌握,实务也考★★★】

【政府对招标事项进行审核后,方可启动招标程序】-范围、方式、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能力”,指的是招标人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招标。否则,即应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代理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起计算 ★。
招标文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定标底。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至开标时公布。标底仅作为评标参考,不得规定以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哪些属于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对应教材P95~96,这个内容放在这个位置思路更清晰)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其他方式(例如:只通知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招标文件异议及答复】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 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2018 一级刚考,了解)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1)采用资格预审的,如为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2)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潜在投标人对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最迟在资审截止2 日前提出。
【开标】①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是同一时间,由招标人主持;② 有权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投标人、投标人推选代表或公证人员;③ 唱标;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
【评标委员会(挑一句考)】① 5 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两部分组成);② 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监管部门人员;③ 专家不少于2/3;④ 专家随机抽取;⑤ 定标前名单应保密。
【评标要求(随机抽取1~2 句考)】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审后,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否则就成了投标有效期内“补充投标文件”),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就成了“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主动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推荐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签约时间】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签约内容】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工期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内容一致,否则违法。
【阴阳合同处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实质有冲突,阴阳合同;实质无冲突,合同变更。)
【终止招标(2019 二级)】招标人因特殊原因终止招标,必须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并退还已收取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费用、出售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资格审查(原理:保资格,保公正)】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同母公司的多家子公司不能投同一项目)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重大变化后,(1)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公正的,投标无效;(2)投标人仍符合资格且不影响公正的,投标有效。
【联合体资格审查】
只有(1)大型或(2)结构复杂的两类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他工程不能接受联合体)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预审的项目,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每个成员均应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同一专业的不同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注意:不同专业不按较低)。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撤回和撤销(截止前是撤回(退还保证金);截止后是撤销(没收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通知撤回、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
在投标有效期内(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注意:在截止后通知补充修改,是不予受理。撤销才没收。)
【保证金】建筑领域仅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余类型的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推行银行保函形式,施工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严禁收取方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返还。
(1)发包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2)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4)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未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建设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项目招标不得超过80 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最迟在“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简记为:不签合同不能退)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属于串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成员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串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属于串标”,系指投标人之间确定的存在联合行动。“视为串标”,系指通过外观推断投标人之间可能存在联合行动。由于《刑法》明文规定,串通投标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属于串标”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销售中交易人可以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两边都要如实入账。有一边没有如实入账的,就追究行贿责任。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中标条件】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对应两个不同的中标条件:
【综合评分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最低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简称为评标价)最低,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 日内公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 日。(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2)中标候选人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5)其他。
【定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重新定标】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重新审查】(二级已考两次)当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根据“原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做审查确认。

二、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简记为:四件事情先找招标人,其他事情(串标和拒绝发中标书10日内直接找政府)

2、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甲指乙供”属违法行为】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1)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4)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
【项目管理(“代甲方”)】项目管理单位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协助建设单位管理工程。其本身与工地上各参建单位并无合同关系。基于职业道德,当然也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总承包单位依照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不是向作为代理人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这一点要留意)。
【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只做施工的,叫施工总承包。对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合承包(至少2 个工作)叫工程总承包。
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总承包自行施工的,应当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工程分包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

指定和推荐分包不是认可的方式

【违法分包】(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转包】(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冒充)
【以下可能是转包也可能是挂靠,关键看AB 间是否签订公开的分包合同,B 有没有冒充A】
(1)施工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2)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 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 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3)专业作业分包人的工作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分包人计取的 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4)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5)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 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6)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7)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总结后,简记为三步:1. 查人查社保;2. 查合同查增值税发票;3. 查银行流水。
【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为2 年,应当从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简记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2 年)
【对于施工单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2)2 年内发生2 次及以上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严重降等级)
(3)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严重降等级)
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每年必考1 题)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资质资格违法,违反《建筑法》的“资质管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接活,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 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违反《质量管理条例》):
(1)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违法的(泄露商业秘密、行贿受贿、偷工减料、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事故、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但注意如果仅仅是违约,比如工期拖延,不记入信用档案。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

【信息公布】建筑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监管平台和全国监管平台上统一公布。信息公布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属于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 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投标资格,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注意:>6 个月的,公告期限=限制期限;≤6 个月的,按照6 个月)。
【具体规定(网页维护)】
(1)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公告部门接到申请后,在5 个工作日内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3)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 年内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